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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GB 50325-2020 (GB50325-2020) | 中文名称 |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不含条文说明) | 英文名称 | Standard for indoor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control of civil building engineering | 行业 | 国家标准 | 中标分类 | P30 | 国际标准分类 | 91.040.01 | 字数估计 | 86,866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 实施日期 | 2020-08-01 |
GB 50325-2020: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不含条文说明)
GB 50325-2020 英文名称: Standard for indoor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control of civil building engineering
1 总 则
1.0.1 为了预防和控制民用建筑工程中主体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利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1.0.3 本标准控制的室内环境污染物包括氡、甲醛、氨、苯、甲苯、二甲苯和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1.0.4 民用建筑工程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Ⅰ类民用建筑应包括住宅、居住功能公寓、医院病房、老年人照料房屋设施、幼儿园、学校教室、学生宿舍等;
2 Ⅱ类民用建筑应包括办公楼、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公共交通等候室、餐厅等。
1.0.5 民用建筑工程所选用的建筑主体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应符合本标准有关规定。
1.0.6 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民用建筑工程 civil building engineering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结构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的统称。
2.1.2 环境测试舱 environmental test chamber
模拟室内环境测试装饰装修材料化学污染物释放量的设备。
2.1.3 表面氡析出率 radon exhalation rate from the surface
单位面积、单位时间土壤或材料表面析出的氡的放射性活度。
2.1.4 内照射指数(IRa) internal exposure index
建筑主体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的放射性比活度,除以比活度限量值200而得的商。
2.1.5 外照射指数(Iγ) external exposure index
建筑主体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和钾-40的放射性比活度,分别除以比活度限量值370、260、4200而得的商之和。
2.1.6 氡浓度 radon concentration
单位体积空气中氡的放射性活度。
2.1.7 人造木板 wood-based panels
以木材或非木材植物纤维为主要原料,加工成各种材料单元,施加(或不施加)胶粘剂和其他添加剂,组坯胶合而成的板材或成型制品。主要包括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及其表面装饰板等产品。
2.1.8 木塑制品 wood-plastic composite products
由木质纤维材料与热塑性高分子聚合物按一定比例制成的产品。主要包括木塑地板、木塑装饰板、木塑门等。
2.1.9 水性处理剂 waterbased treatment agents
以水作为稀释剂,能浸入建筑主体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内部,提高其阻燃、防水、防腐等性能的液体。
2.1.10 本体型胶粘剂 bulk construction adhesive
溶剂含量或者水含量占胶体总质量在5%以内的胶粘剂。
2.1.11 空气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量 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在本标准规定的检测条件下,所测得空气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量,简称TVOC。
2.1.12 材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量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
在本标准规定的检测条件下,所测得材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量,简称VOC。
2.1.13 装饰装修材料使用量负荷比 decorate material load-ing factor
室内装饰装修时,使用的装饰装修材料总暴露面积与房间净空间容积之比。
2.2 符 号
fi--第i种材料在材料总用量中所占的质量百分比;
IRa--内照射指数;
Iγ--外照射指数;
IRai--第i种材料的内照射指数;
Iγi--第i种材料的外照射指数。
3 材 料
3.1 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
3.1.1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砂、石、砖、实心砌块、水泥、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等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其放射性限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的规定
3.1.2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制品、无机粉黏结材料等无机非金属装饰装修材料,其放射性限量应分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的规定
3.1.3 当民用建筑工程使用加气混凝土制品和空心率(孔洞率)大于25%的空心砖、空心砌块等建筑主体材料时,其放射性限量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表3.1.3 加气混凝土制品和空心率(孔洞率)大于25%的建筑主体材料放射性限量
3.1.4 主体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放射性核素的测定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的有关规定,表面氡析出率的测定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3.2 人造木板及其制品
3.2.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人造木板及其制品应测定游离甲醛释放量。
3.2.2 人造木板及其制品可采用环境测试舱法或干燥器法测定甲醛释放量,当发生争议时应以环境测试舱法的测定结果为准。
3.2.3 环境测试舱法测定的人造木板及其制品的游离甲醛释放量不应大于0.124mg/m3,测定方法应按本标准附录B执行。
3.2.4 干燥器法测定的人造木板及其制品的游离甲醛释放量不应大于1.5mg/L,测定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GB/T 17657的规定。
3.3 涂 料
3.3.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水性装饰板涂料、水性墙面涂料、水性墙面腻子的游离甲醛限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墙面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2的规定。
3.3.2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其他水性涂料和水性腻子,应测定游离甲醛的含量,其限量应符合表3.3.2的规定,其测定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性涂料中甲醛含量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GB/T 23993的规定。
表3.3.2 室内用其他水性涂料和水性腻子中游离甲醛限量
3.3.3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溶剂型装饰板涂料的VOC和苯、甲苯+二甲苯+乙苯限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墙面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2的规定;溶剂型木器涂料和腻子的VOC和苯、甲苯+二甲苯+乙苯限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1的规定;溶剂型地坪涂料的VOC和苯、甲苯+二甲苯+乙苯限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地坪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38468的规定。
3.3.4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酚醛防锈涂料、防水涂料、防火涂料及其他溶剂型涂料,应按其规定的最大稀释比例混合后,测定VOC和苯、甲苯+二甲苯+乙苯的含量,其限量均应符合表3.3.4的规定;VOC含量测定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色漆和清漆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 差值法》GB/T 23985的规定,苯、甲苯+二甲苯+乙苯含量测定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涂料中苯、甲苯、乙苯和二甲苯含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T 23990的规定。
表3.3.4 室内用酚醛防锈涂料、防水涂料、防火涂料及其他溶剂型涂料中VOC、苯、甲苯+二甲苯+乙苯限量
3.3.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聚氨酯类涂料和木器用聚氨酯类腻子中的VOC、苯、甲苯+二甲苯+乙苯、游离二异氰酸酯(TDI+HDI)限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1的规定。
3.4 胶粘剂
3.4.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水性胶粘剂的游离甲醛限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胶粘剂有害物质限量》GB 30982的规定。
3.4.2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水性胶粘剂、溶剂型胶粘剂、本体型胶粘剂的VOC限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T 33372的规定。
3.4.3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溶剂型胶粘剂、本体型胶粘剂的苯、甲苯+二甲苯、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限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胶粘剂有害物质限量》GB 30982的规定。
3.5 水性处理剂
3.5.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水性阻燃剂(包括防火涂料)、防水剂、防腐剂、增强剂等水性处理剂,应测定游离甲醛的含量,其限量不应大于100mg/kg。
3.5.2 水性处理剂中游离甲醛含量的测定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水性涂料中甲醛含量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GB/T 23993规定的方法进行。
3.6 其他材料
3.6.1 民用建筑工程中所使用的混凝土外加剂,氨的释放量不应大于0.10%,氨释放量测定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限量》GB 18588的有关规定
3.6.2 民用建筑工程中所使用的能释放氨的阻燃剂、防火涂料、水性建筑防水涂料氨的释放量不应大于0.50%,测定方法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防火涂料有害物质限量及检测方法》JG/T 415的有关规定。
3.6.3 民用建筑工程中所使用的能释放甲醛的混凝土外加剂中,残留甲醛的量不应大于500mg/kg,测定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中残留甲醛的限量》GB 31040的有关规定。
3.6.4 民用建筑室内使用的黏合木结构材料,游离甲醛释放量不应大于0.124mg/m3,其测定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有关规定。
3.6.5 民用建筑室内用帷幕、软包等游离甲醛释放量不应大于0.124mg/m3,其测定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有关规定。
3.6.6 民用建筑室内用墙纸(布)中游离甲醛含量限量应符合表3.6.6的有关规定,其测定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5的规定。
表3.6.6 室内用墙纸(布)中游离甲醛限量
3.6.7 民用建筑室内用聚氯乙烯卷材地板、木塑制品地板、橡塑类铺地材料中挥发物含量测定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6的规定,其限量应符合表3.6.7的有关规定。
表3.6.7 聚氯乙烯卷材地板、木塑制品地板、橡塑类铺地材料中挥发物限量
3.6.8 民用建筑室内用地毯、地毯衬垫中VOC和游离甲醛的释放量测定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有关规定,其限量应符合表3.6.8的规定。
表3.6.8 地毯、地毯衬垫中VOC和游离甲醛释放限量
3.6.9 民用建筑室内用壁纸胶、基膜的墙纸(布)胶粘剂中游离甲醛、苯+甲苯+乙苯+二甲苯、VOC的限量应符合表3.6.9的有关规定,游离甲醛含量测定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胶粘剂有害物质限量》GB 30982的规定;苯+甲苯+乙苯+二甲苯测定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胶粘剂有害物质限量》GB 30982的规定;VOC含量的测定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T 33372的规定。
表3.6.9 室内用墙纸(布)胶粘剂中游离甲醛、苯+甲苯+乙苯+二甲苯、VOC限量
4 工程勘察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前应对建筑工程所在城市区域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进行调查,并提交相应的调查报告。未进行过区域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定的,应对建筑场地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氡析出率进行测定,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
4.1.2 民用建筑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有污染控制措施,应进行装饰装修设计污染控制预评估,控制装饰装修材料使用量负荷比和材料污染物释放量,采用装配式装修等先进技术,装饰装修制品、部件宜工厂加工制作、现场安装。
4.1.3 民用建筑室内通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的有关规定;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新风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有关规定。
4.1.4 夏热冬冷地区、严寒及寒冷地区等采用自然通风的Ⅰ类民用建筑最小通风换气次数不应低于0.5次/h,必要时应采取机械通风换气措施。
4.2 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调查及防氡
4.2.1 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应包括工程所在城市区域土壤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定历史资料及土壤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平均值数据。
4.2.2 已进行过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区域性测定的民用建筑工程,当土壤氡浓度测定结果平均值不大于10000B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定结果平均值不大于0.02Bq/(m2·s),且工程场地所在地点不存在地质断裂构造时,可不再进行土壤氡浓度测定;其他情况均应进行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定。
4.2.3 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平均值不大于20000B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不大于0.05Bq/(m2·s)时,可不采取防氡工程措施。
4.2.4 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测定结果大于20000Bq/m3且小于30000B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大于0.05Bq/(m2·s)且小于0.10Bq/(m2·s)时,应采取建筑物底层地面抗开裂措施
4.2.5 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测定结果不小于30000Bq/m3且小于50000B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不小于0.10Bq/(m2·s)且小于0.30Bq/(m2·s)时,除采取建筑物底层地面抗开裂措施外,还必须按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中的一级防水要求,对基础进行处理
4.2.6 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平均值不小于50000B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平均值不小于0.30Bq/(m2·s)时,应采取建筑物综合防氡措施
4.2.7 当Ⅰ类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中氡浓度平均值不小于50000B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不小于0.30Bq/(m2·s)时,应进行工程场地土壤中的镭-226、钍-232、钾-40比活度测定。当土壤内照射指数(IRa)大于1.0或外照射指数(Iγ)大于1.3时,工程场地土壤不得作为工程回填土使用。
4.2.8 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中氡浓度测定方法及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定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
4.3 材料选择
4.3.1 Ⅰ类民用建筑室内装饰装修采用的无机非金属装饰装修材料放射性限量必须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规定的A类要求
4.3.2 Ⅱ类民用建筑宜采用放射性符合A类要求的无机非金属装饰装修材料;当A类和B类无机非金属装饰装修材料混合使用时,每种材料的使用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fi--第i种材料在材料总用量中所占的质量百分比(%);
IRai--第i种材料的内照射指数;
Iγi--第i种材料的外照射指数。
4.3.3 民用建筑室内装饰装修采用的人造木板及其制品、涂料、胶粘剂、水性处理剂、混凝土外加剂、墙纸(布)、聚氯乙烯卷材地板、地毯等材料的有害物质释放量或含量,应符合本标准第3章的规定。
4.3.4 民用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时,不应采用聚乙烯醇水玻璃内墙涂料、聚乙烯醇缩甲醛内墙涂料和树脂以硝化纤维素为主、溶剂以二甲苯为主的水包油型(O/W)多彩内墙涂料。
4.3.5 民用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时,不应采用聚乙烯醇缩甲醛类胶粘剂。
4.3.6 民用建筑室内装饰装修中所使用的木地板及其他木质材料,严禁采用沥青、煤焦油类防腐、防潮处理剂
4.3.7 Ⅰ类民用建筑室内装饰装修粘贴塑料地板时,不应采用溶剂型胶粘剂。
4.3.8 Ⅱ类民用建筑中地下室及不与室外直接自然通风的房间粘贴塑料地板时,不宜采用溶剂型胶粘剂。
4.3.9 民用建筑工程中,外墙采用内保温系统时,应选用环保性能好的保温材料,表面应封闭严密,且不应在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中采用脲醛树脂泡沫材料作为保温、隔热和吸声材料。
5 工程施工
5.1 一般规定
5.1.1 材料进场应按设计要求及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对建筑主体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的污染物释放量或含量进行抽查复验。
5.1.2 装饰装修材料污染物释放量或含量抽查复验组批要求应符合表5.1.2的规定。
表5.1.2 装饰装修材料抽查复验组批要求
5.1.3 当建筑主体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进场检验,发现不符合设计要求及本标准的有关规定时,不得使用。
5.1.4 施工单位应按设计要求及本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文件要求。当需要更改时,应经原设计单位确认后按施工变更程序有关规定进行。
5.1.5 民用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当多次重复使用同一装饰装修设计时,宜先做样板间,并对其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进行检测。
5.1.6 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6章有关规定。当检测结果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时,应查找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
5.2 材料进场检验
5.2.1 民用建筑工程采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和建筑装饰装修材料进场时,施工单位应查验其放射性指标检测报告
5.2.2 民用建筑室内装饰装修中采用的天然花岗石石材或瓷质砖使用面积大于200m2时,应对不同产品、不同批次材料分别进行放射性指标的抽查复验。
5.2.3 民用建筑室内装饰装修中所采用的人造木板及其制品进场时,施工单位应查验其游离甲醛释放量检测报告
5.2.4 民用建筑室内装饰装修中采用的人造木板面积大于500m2时,应对不同产品、不同批次材料的游离甲醛释放量分别进行抽查复验。
5.2.5 民用建筑室内装饰装修中所采用的水性涂料、水性处理剂进场时,施工单位应查验其同批次产品的游离甲醛含量检测报告;溶剂型涂料进场时,施工单位应查验其同批次产品的VOC、苯、甲苯+二甲苯、乙苯含量检测报告,其中聚氨酯类的应有游离二异氰酸酯(TDI+HDI)含量检测报告
5.2.6 民用建筑室内装饰装修中所采用的水性胶粘剂进场时,施工单位应查验其同批次产品的游离甲醛含量和VOC检测报告;溶剂型、本体型胶粘剂进场时,施工单位应查验其同批次产品的苯、甲苯+二甲苯、VOC含量检测报告,其中聚氨酯类的应有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含量检测报告
5.2.7 民用建筑室内装饰装修中所采用的壁纸(布)应有同批次产品的游离甲醛含量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标准的规定。
5.2.8 建筑主体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的检测项目不全或对检测结果有疑问时,应对材料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2.9 幼儿园、学校教室、学生宿舍等民用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应对不同产品、不同批次的人造木板及其制品的甲醛释放量和涂料、橡塑类合成材料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释放量进行抽查复验,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5.3 施工要求
5.3.1 采取防氡设计措施的民用建筑工程,其地下工程的变形缝、施工缝、穿墙管(盒)、埋设件、预留孔洞等特殊部位的施工工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的有关规定。
5.3.2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当采用异地土作为回填土时,该回填土应进行镭-226、钍-232、钾-40的比活度测定,且回填土内照射指数(IRa)不应大于1.0,外照射指数(Iγ)不应大于1.3。
5.3.3 民用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时,严禁使用苯、工业苯、石油苯、重质苯及混苯等含苯稀释剂和溶剂
5.3.4 民用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施工时,施工现场应减少溶剂型涂料作业,减少施工现场湿作业、扬尘作业、高噪声作业等污染性施工,不应使用苯、甲苯、二甲苯和汽油进行除油和清除旧涂层作业。
5.3.5 涂料、胶粘剂、水性处理剂、稀释剂和溶剂等使用后,应及时封闭存放,废料应及时清出。
5.3.6 民用建筑室内装饰装修严禁使用有机溶剂清洗施工用具
5.3.7 供暖地区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不宜在供暖期内进行。
5.3.8 轻质隔墙、涂饰工程、裱糊与软包、门窗、饰面板、吊顶等装饰装修施工时,应注意防潮,避免覆盖局部潮湿区域。
5.3.9 装饰装修施工时,空调冷凝水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规定。
5.3.10 使用中的民用建筑进行装饰装修施工时,在没有采取有效防止污染措施情况下,不得采用溶剂型涂料进行施工。
6 验 收
6.0.1 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在工程完工不少于7d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
6.0.2 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检查下列资料:
1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或氡析出率检测报告、高土壤氡工程地点土壤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钾-40含量检测报告;
2 涉及室内新风量的设计、施工文件,以及新风量检测报告;
3 涉及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工程设计变更文件;
4 建筑主体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的污染物检测报告、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复验报告;
5 与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有关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记录;
6 样板间的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报告(不做样板间的除外);
7 室内空气中污染物浓度检测报告。
6.0.3 民用建筑工程所用建筑主体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的类别、数量和施工工艺等,应满足设计要求并符合本标准有关规定。
6.0.4 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其限量应符合表6.0.4的规定
表6.0.4 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
注:1 污染物浓度测量值,除氡外均指室内污染物浓度测量值扣除室外上风向空气中污染物浓度测量值(本底值)后的测量值。
2 污染物浓度测量值的极限值判定,采用全数值比较法。
6.0.5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对采用集中通风的公共建筑工程,应进行室内新风量的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有关规定。
6.0.6 民用建筑室内空气中氡浓度检测宜采用泵吸静电收集能谱分析法、泵吸闪烁室法、泵吸脉冲电离室法、活性炭盒-低本底多道γ谱仪法,测量结果不确定度不应大于25%(k=2),方法的探测下限不应大于10Bq/m3。
6.0.7 民用建筑室内空气中甲醛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 第2部分:化学污染物》GB/T 18204.2中AHMT分光光度法的规定。
6.0.8 民用建筑室内空气中甲醛检测,可采用简便取样仪器检测方法,甲醛简便取样仪器检测方法应定期进行校准,测量范围不大于0.50μmol/mol时,最大允许示值误差应为±0.05μmol/mol。当发生争议时,应以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 第2部分:化学污染物》GB/T 18204.2中AHMT分光光度法的测定结果为准。
6.0.9 民用建筑室内空气中氨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 第2部分:化学污染物》GB/T 18204.2中靛酚蓝分光光度法的规定。
6.0.10 民用建筑室内空气中苯、甲苯、二甲苯的检测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
6.0.11 民用建筑室内空气中TVOC的检测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
6.0.12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应抽检每个建筑单体有代表性的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氡、甲醛、氨、苯、甲苯、二甲苯、TVOC的抽检量不得少于房间总数的5%,每个建筑单体不得少于3间,当房间总数少于3间时,应全数检测。
6.0.13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凡进行了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且检测结果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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