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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 50863-2013 - 英文版

标准号码内文价格美元第2步(购买)交付天数标准名称状态
GB 50863-2013 英文版 RFQ 询价 [PDF]天数 >=3 尾矿设施设计规范(不含条文说明)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50863-2013 (GB50863-2013)
中文名称 尾矿设施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英文名称 Code for design of tailings facilities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P70
国际标准分类 73.010
字数估计 127,143
引用标准 GB 50191; GB 50290; GB 5085; GB 8978; GB 13456; GB 16297; GB 18306; GB 18598; GB 18599; GB 25465; GB 25466; GB 25467; GB 25468; GB/T 14848; GBJ 22; SL 191; SL 203; SL 274; SL 279; DL 5073; DL 5077
标准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51号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金属和非金属矿山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尾矿设施及氧化铝厂湿式堆存的赤泥堆场的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核工业有放射性物质尾矿、采用特殊处置方式的尾矿及电厂灰渣等具有特殊性质的尾矿处理设施的设计。

GB 50863-2013: 尾矿设施设计规范(不含条文说明) GB 50863-2013 英文名称: Code for design of tailings facilities 1 总 则 1.0.1 为统一尾矿设施设计的原则和技术要求,使其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达到安全、合理贮存尾矿和保护环境及节能节水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金属和非金属矿山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尾矿设施及氧化铝厂湿式堆存的赤泥堆场的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核工业有放射性物质尾矿、采用特殊处置方式的尾矿及电厂灰渣等具有特殊性质的尾矿处理设施的设计。 1.0.3 选矿厂必须有尾矿设施,严禁任意排放尾矿。 1.0.4 尾矿设施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符合企业的总体规划,尾矿库的服务年限应与选矿厂的生产年限相适应;当采用多库分期建设方案合理时,应制订分期建库规划,后期库的竣工投产时间应比前期库的闭库时间提前0.5年~1年。每期尾矿库的服务年限,小型选矿厂不应少于5年;大中型选矿厂不应少于10年;当采用多厂一库合理时,应制订合建库的运行规划; 2 在满足生产要求和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充分利用荒地和贫瘠土地,应不占、少占和缓占农田,并应提出闭库后复垦及生态恢复计划; 3 宜采用安全可靠、符合国情、经济合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及新材料; 4 尾矿水应充分回收利用;外排水水质标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7、《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5、《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8、《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等的有关规定执行; 5 供电的负荷等级应与选矿厂一致。 1.0.5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包括专供厂矿安全生产管理使用的要点说明及有关的图纸,并应作为尾矿设施生产运行的主要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尾矿库设计总坝高、总库容、等别;尾矿库总平面图、纵剖面图和库容曲线图; 2 尾矿放矿方式及要求、尾矿坝堆积方式及要求、堆积坡比控制、坝坡覆土植被及排水要求、浸润线控制标准、尾矿坝横剖面图; 3 尾矿库不同运行期防洪标准及最小调洪高度,最小安全超高及最小干滩长度的控制参数; 4 尾矿库排水设施的运行及封堵要求; 5 尾矿量及颗粒组成、矿浆浓度及流量等尾矿工艺参数; 6 尾矿浓缩、输送、回水系统图,尾矿输送临界流速控制要求; 7 尾矿设施监测系统设置及运行要求; 8 其他应说明的内容及附图。 1.0.6 尾矿设施设计应具有下列部分或全部基础资料: 1 尾矿颗粒组成、尾矿浆重量浓度、排出口标高等选矿工艺资料; 2 尾矿量和尾矿的物理、化学性质资料; 3 尾矿浆的沉降及浓缩试验资料; 4 尾矿水水质分析及水处理试验资料; 5 尾矿水力输送试验或流变学试验资料; 6 尾矿土力学试验资料; 7 尾矿堆坝试验及渗流试验资料; 8 气象及水文资料; 9 尾矿库库区、坝址、排水构筑物沿线、筑坝材料场地和尾矿输送管槽线路等的地形图、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勘察(含地震有关参数)资料; 10 矿区及周边地区的区域地形图、区域地质图、矿权矿点分布图等; 11 尾矿库上、下游居民区、重要工业设施及工农业经济调查资料; 12 尾矿库占用土地、房屋和其他设施拆迁及管道穿越铁路、公路、通航河流等的协议文件; 13 尾矿及尾矿水的危害性属类等环保资料; 14 受纳水体的环境功能要求。 1.0.7 尾矿设施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尾矿库 tailings pond 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山进行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 2.0.2 全库容 whole storage capacity 坝顶标高平面以下、库底面以上所围成的空间的容积(不含非尾矿构筑的坝体体积)。 2.0.3 有效库容 effective storage capacity 沉积滩面以下、库底以上用于贮存尾矿(含悬浮状尾矿浆体)的空间容积。 2.0.4 调洪库容 flood regulation storage capacity 正常水位以上、设计洪水位以下可蓄积洪水的容积。 2.0.5 总库容 total storage capacity 设计最终坝顶标高时的全库容。 2.0.6 尾矿坝 tailings dam 拦挡尾矿和水的尾矿库外围构筑物。通常指初期坝和尾矿堆积坝的总体。 2.0.7 初期坝 starter dam 用土、石材料等筑成,作为尾矿堆积坝的排渗或支撑体的坝。 2.0.8 尾矿堆积坝 embankment 生产过程中用尾矿堆积而成的坝。 2.0.9 上游式尾矿筑坝法 upstream embankment method 在初期坝上游方向堆积尾矿的筑坝方式,其特点是堆积坝坝顶轴线逐级向初期坝上游方向推移。 2.0.10 中线式尾矿筑坝法 centerline embankment method 在初期坝轴线处用旋流器分离粗尾砂筑坝方式,其特点是堆积坝坝顶轴线始终不变。 2.0.11 下游式尾矿筑坝法 downstream embankment method 在初期坝下游方向用旋流器分离粗尾砂筑坝方式,其特点是堆积坝坝顶轴线逐级向初期坝下游方向推移。 2.0.12 浸润线 phreatic line 坝体中渗流水的自由表面的位置,在横剖面上为一条曲线。 2.0.13 临界浸润线 criticaled position of the phreatic line 指坝体抗滑稳定安全系数能满足本规范最低要求时的坝体浸润线。 2.0.14 控制浸润线 controled position of the phreatic line 既满足临界浸润线要求、又满足尾矿堆积坝下游坡最小埋深浸润线要求的坝体最高浸润线。 2.0.15 正常生产水位 nonmal production level 在用尾矿库内能满足生产回水和排放要求的水位。 2.0.16 沉积滩 deposited beach 水力冲积尾矿形成的沉积体表层,按库内集水区水面划分为水上和水下两部分。 2.0.17 滩顶 beach crest 沉积滩面与子坝外坡面的交线。 2.0.18 干滩长度 beach width 库内水边线至滩顶的水平距离。 2.0.19 安全超高 free height 在非地震运行条件下,尾矿堆积坝为滩顶标高与设计洪水位的高差;挡水坝和一次性筑坝尾矿坝为设计洪水位加最大波浪爬高和最大风壅水面高度之和与坝顶标高的高差。在地震运行条件下,尾矿堆积坝为滩顶标高与正常生产水位加地震沉降和地震壅浪高度之和的高差;挡水坝和一次性筑坝尾矿坝为正常生产水位加最大波浪爬高、最大风壅水面高度、地震沉降和地震壅浪高度之和与坝顶标高的高差。 2.0.20 调洪高度 flood regulation height 指正常泄洪起始水位与设计洪水位的高差。 2.0.21 尾矿坝高 tailings dam height 上游式筑坝为堆积坝坝顶与初期坝坝轴线处原地面的高差;中线式、下游式筑坝为坝顶与坝轴线处原地面的高差。 2.0.22 总坝高 total dam height 设计最终堆积标高时的坝高。 2.0.23 堆坝高度或堆积高度 embankment height or accumulation height 上游式尾矿坝为尾矿堆积坝坝顶与初期坝坝顶的高差;中线式和下游式尾矿坝为尾矿堆积坝坝顶与坝顶轴线处原地面的高差。 2.0.24 尾矿库挡水坝 water dam of tailings pond 长期或较长期挡水的坝体,常指不用尾矿堆坝的主坝及副坝。 2.0.25 库长 length of tailings pond 由滩顶(对初期坝为坝轴线)起,沿垂直坝轴线方向至尾矿库最远水边线的距离,对于多面堆坝的尾矿库则为各处堆坝坝顶至库内排水口的距离。 2.0.26 一次建坝 one-step constructed dam 指全部用除尾矿以外的筑坝材料一次或分期建造的尾矿坝。 3 尾 矿 库 3.1 选 址 3.1.1 尾矿库不应设在下列地区: 1 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 2 国家法律禁止的矿产开采区域。 3.1.2 尾矿库选址应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宜位于大型工矿企业、大型水源地、重要铁路和公路、水产基地和大型居民区上游; 2 不宜位于居民集中区主导风向的上风侧; 3 应不占或少占农田,并应不迁或少迁居民; 4 不宜位于有开采价值的矿床上面; 5 汇水面积应小,并应有足够的库容; 6 上游式湿排尾矿库应有足够的初、终期库长; 7 筑坝工程量应小,生产管理应方便; 8 应避开地质构造复杂、不良地质现象严重区域; 9 尾矿输送距离应短,宜能自流或扬程小。 3.1.3 在同一沟谷内建设两座或两座以上尾矿库时,后建库设计时应充分论证各尾矿库之间的相互关系与影响。 3.1.4 废弃的露天采坑及凹地储存尾矿时,应进行安全性专项论证;露天采坑下部有采矿活动时,不宜储存尾矿。 3.2 库 容 3.2.1 所需的尾矿库有效库容应按下式确定: 式中:V——所需尾矿库的有效库容(m3); W——尾矿库设计年限内需贮存的尾矿量(t); ρd——尾矿库内的尾矿平均堆积干密度(t/m3)。 3.2.2 尾矿库内的尾矿平均堆积干密度应根据试验或类似尾矿库的实测资料确定;当缺少资料时,尾矿颗粒密度ρg为2.7t/m3的水力冲积尾矿可按表3.2.2选定;其他密度的尾矿应将表3.2.2中的数值乘以校正系数β。β值可按下式确定: 表3.2.2 尾矿平均堆积干密度(t/m3) 注:原尾矿系指选矿厂排出未经自然或机械分级的尾矿;原尾矿名称的定义按本规范附录A确定。 3.2.3 尾矿库的有效库容和调洪库容应按尾矿不同坡度的沉积滩面和库底地形分别计算确定。 尾矿沉积滩面的坡度it可按尾矿物理性质、尾矿库地形及放矿条件类似的其他尾矿库实测资料或由试验确定。当缺少资料时,可按本规范附录B计算。计算有效库容时可取较大值1.0it~1.2it,计算调洪库容时可取较小值0.8it~1.0it。 3.3 尾矿库等别和构筑物级别 3.3.1 尾矿库等别应根据尾矿库的最终全库容及最终坝高按表3.3.1确定。尾矿库各使用期的设计等别应根据该期的全库容和坝高分别按表3.3.1确定。当按尾矿库的全库容和坝高分别确定的尾矿库等别的等差为一等时,应以高者为准;当等差大于一等时,应按高者降一等确定。 露天废弃采坑及凹地储存尾矿,且周边未建尾矿坝时,可不定等别;建尾矿坝时,应根据坝高及其对应的库容确定尾矿库的等别。 除一等库外,对于尾矿库失事将使下游重要城镇、工矿企业、铁路干线或高速公路等遭受严重灾害者,经充分论证后,其设计等别可提高一等。 表3.3.1 尾矿库各使用期的设计等别 3.3.2 尾矿库构筑物的级别应根据尾矿库的等别及其重要性按表3.3.2确定。 表3.3.2 尾矿库构筑物的级别 注:1 主要构筑物系指尾矿坝、排水构筑物等失事后将造成下游灾害的构筑物; 2 次要构筑物系指除主要构筑物外的永久性构筑物; 3 临时构筑物系指施工期临时使用的构筑物。 3.4 监测设施 3.4.1 尾矿库应根据设计等别、尾矿坝筑坝方式、尾矿及尾矿水污染物性质、地形地质条件及地理环境等因素,设置必要的安全和环保监测设施。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应设置人工监测与自动监测相结合的安全监测设施。 3.4.2 监测仪器、设施的选择,应在可靠、耐久、经济、适用前提下,力求技术先进。 3.4.3 安全监测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湿排尾矿库应监测库水位、滩顶标高、干滩长度、浸润线深度、坝体坡度和位移; 2 四等及四等以上湿排尾矿库还应监测降雨量;三等及三等以上湿排尾矿库必要时还应监测孔隙水压力、渗透水量及其水质。 3.4.4 安全监测设施应按下列原则进行布置: 1 应全面反映尾矿库的运行状态; 2 尾矿坝位移监测点的布置应延伸到坝脚以外的一定范围; 3 坝肩及基岩断层带、坝内埋管处宜加设监测设施。 3.4.5 环保监测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入库尾矿量及成分监测、外排尾矿水量及成分监测; 2 尾矿库地下水及周边水体的水质监测。 3.4.6 环保监测设施布置应满足反映尾矿库的运行状况的要求。 3.5 辅助设施 3.5.1 尾矿库的辅助设施应根据筑坝工程量、排水构筑物型式和操作要求,以及库区与厂区的距离等因素配备筑坝机械、工作船、工程车、交通道路、值班室、应急器材库、通信和照明等设施。必要时可设置宿舍和库区简易气象水文观测点。 3.5.2 尾矿库值班室和宿舍宜避开坝体下游。 4 尾 矿 坝 4.1 一般规定 4.1.1 尾矿坝坝址的选择应以筑(堆)坝工程量小,以及形成的库容大和避免不良的工程、水文地质条件为原则,并结合筑坝材料来源、施工条件、尾矿澄清距离及排水构筑物的布置等因素,经综合论证确定。 4.1.2 初期坝坝型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初期坝宜采用当地材料构筑; 2 上游式尾矿库的初期坝宜采用透水坝型;中线式、下游式尾矿库的初期坝坝型可根据需要确定; 3 一次建坝的尾矿坝可分期建设,第一期坝应符合初期坝的有关规定,后期筑坝高度应始终大于尾矿堆积高度的要求; 4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尾矿库可采用不透水坝型。 4.1.3 初期坝坝高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可至少贮存选矿厂投产后半年以上的尾矿量; 2 应使尾矿水得以澄清; 3 当尾矿堆积坝沉积滩顶与初期坝顶齐平时,应满足相应等别尾矿库防洪标准要求; 4 投产初期需利用尾矿库调蓄生产供水时,应贮存所需的调蓄水量; 5 在冰冻地区应满足冰下排矿的要求; 6 新建上游式尾矿坝初期坝高与总坝高之比值宜采用1/8~1/4。 4.1.4 尾矿坝必须满足渗流控制和静、动力稳定的要求。 4.1.5 遇有下列情况时,尾矿坝坝基应进行专门研究处理: 1 易产生尾矿渗漏的砂砾石地基; 2 易液化土、软黏土和湿陷性黄土地基; 3 岩溶发育地基; 4 涌泉及矿山井洞。 4.1.6 尾矿堆积坝筑坝方式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震设防烈度为7度及7度以下的地区,宜采用上游式筑坝;地震设防烈度为8度~9度的地区,宜采用下游式或中线式筑坝,采用上游式筑坝时应采取抗震措施; 2 上游式尾矿筑坝,尾矿颗粒较粗者可采用直接冲积法筑坝;尾矿颗粒较细者宜采用分级冲积法筑坝; 3 下游式或中线式尾矿筑坝分级后用于筑坝的d≥0.074mm尾矿颗粒含量不宜少于75%,d≤0.02mm尾矿颗粒含量不宜大于10%,当分级后用于筑坝的尾矿颗粒不满足以上要求时,应进行筑坝试验。筑坝上升速度应满足沉积滩面上升速度的要求; 4 上游式堆坝的尾矿浆重量浓度超过35%(不含干堆尾矿)时,不宜采用冲积法直接筑坝;当尾矿浆重量浓度超过35%,且采用冲积法直接上游式筑坝时,应进行尾矿堆坝试验研究; 5 对于湿式尾矿库,当全尾矿颗粒极细(d<0.074mm含量大于85%或d<0.005mm含量大于15%)时,宜采用一次建坝,并可分期建设;当全尾矿颗粒极细且采用尾矿筑坝时,应进行尾矿堆坝试验研究。 4.1.7 上游式尾矿筑坝,中、粗尾矿可采用直接冲积筑坝法,尾矿颗粒较细时宜采用分级冲积筑坝法。每期子坝宜采用尾矿堆筑,也可采用废石、砂石堆筑。 4.1.8 尾矿库的挡水坝应按坝型采用相应的水库坝设计规范设计,但防洪标准不应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4.2 沉积滩的最小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 4.2.1 上游式尾矿堆积坝沉积滩顶与设计洪水位的高差,应符合表4.2.1的最小安全超高值的规定。同时,滩顶至设计洪水位水边线的距离,应符合表4.2.1的最小干滩长度值的规定。 表4.2.1 上游式尾矿堆积坝的最小安全超高与最小干滩长度(m) 注:1 3级及3级以下的尾矿坝经渗流稳定论证安全时,表内最小干滩长度最多可减少30%; 2 地震区的最小干滩长度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有关规定。 4.2.2 下游式和中线式尾矿坝坝顶外缘至设计洪水位水边线的距离,宜符合表4.2.2的规定;同时,坝顶与设计洪水位的高差,应符合表4.2.1的最小安全超高值的规定。 表4.2.2 下游式和中线式尾矿坝的最小于滩长度(m) 注:地震区的最小干滩长度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有关规定。 4.2.3 尾矿库挡水坝坝顶与设计洪水位的高差,不应小于表4.2.1的最小安全超高值、最大风壅水面高度和最大波浪爬高三者之和。最大风壅水面高度和最大波浪爬高可按现行行业标准《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SL 274的有关规定计算。 4.2.4 地震水平加速度不小于0.05g地震区的尾矿库,尾矿堆积坝滩顶与正常生产水位的高差,还不应小于表4.2.1的最小安全超高值和地震沉降值、地震壅浪高度之和。挡水坝和一次性筑坝尾矿坝坝顶与正常生产水位的高差,还不应小于表4.2.1的最小安全超高值和地震沉降值、地震壅浪高度、最大风壅水面高度及最大波浪爬高值之和。地震壅浪高度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L 203的有关规定确定。 4.3 渗流控制要求及控制措施 4.3.1 尾矿坝设计应进行渗流计算,1级及2级尾矿坝还应根据地形条件做专门渗流模拟试验。渗流计算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1 新建尾矿坝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可不进行坝体渗流计算; 2 扩建或加高的尾矿坝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进行坝体渗流计算; 3 初步设计阶段应对坝体进行渗流计算。 4.3.2 尾矿坝浸润线的确定还应分析放矿、雨水和地震等因素对尾矿坝浸润线的影响。 4.3.3 尾矿堆积坝下游坡浸润线的最小埋深除应满足坝坡抗滑稳定的条件外,尚应满足表4.3.3的要求。 表4.3.3 尾矿堆积坝下游坡浸润线的最小埋深(m) 注:任意高度堆积坝的浸润线最小埋深可用插入法确定。 4.3.4 对于尾矿堆积坝,设计时可用拟合法确定各使用期及各运行条件下的临界浸润线,并应结合表4.3.3的要求确定控制浸润线。 4.3.5 尾矿坝的渗流控制措施必须确保浸润线低于控制浸润线。 4.3.6 降低浸润线的措施应结合坝的级别、坝体稳定计算和抗震构造等要求综合分析确定,宜采取下列措施: 1 尾矿库建设阶段,在尾矿堆积坝坝基范围内设置排渗褥垫(碎石或土工排水网垫)、排渗管(或盲沟)及排渗井等型式的水平和垂直排渗系统; 2 尾矿坝运行中,随坝体升高适时设置排渗管、盲沟、席垫、垂直塑料排水板或排渗井等型式的排渗系统; 3 尾矿坝运行中,当实测浸润线高于控制浸润线时,可在坝坡或沉积滩上增设排渗管、辐射排渗井等排渗设施; 4 降低库内水位。 4.4 稳定计算 4.4.1 尾矿坝的稳定性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尾矿库初期坝与堆积坝的抗滑稳定性应根据坝体材料及坝基的物理力学性质经计算确定。计算方法应采用简化毕肖普法或瑞典圆弧法,地震荷载应按拟静力法计算。稳定计算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1)新建尾矿坝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可不进行坝体稳定计算; 2)扩建或加高的尾矿坝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进行坝体稳定计算; 3)初步设计阶段应对坝体进行稳定计算; 4)三等及三等以下的尾矿库在尾矿坝堆至1/2~2/3最终设计总坝高,一等及二等尾矿库在尾矿坝堆至1/3~1/2最终设计总坝高时,应对坝体进行全面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勘察;对于尾矿性质特殊,投产后选矿规模或工艺流程发生重大改变,尾矿性质或放矿方式与初步设计相差较大时,可不受堆高的限制,根据需要进行全面勘察;根据勘察结果,由设计单位对尾矿坝作全面论证,以验证最终坝体的稳定性和确定后期的处理措施; 5)尾矿库挡水坝应进行稳定计算。 2 尾矿坝稳定计算的荷载,可根据不同运行条件按表4.4.1-1进行组合。 表4.4.1-1 尾矿坝稳定计算的荷载组合 注:1 荷载类别1系指运行期正常库水位时的稳定渗透压力; 2 荷载类别2系指坝体自重; 3 荷载类别3系指坝体及坝基中的孔隙水压力; 4 荷载类别4系指设计洪水位时有可能形成的稳定渗透压力; 5 荷载类别5系指地震荷载。 3 坝坡抗滑稳定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4.4.1-2规定的数值。 表4.4.1-2 坝坡抗滑稳定最小安全系数 4 尾矿坝坝体材料及坝基土的抗剪强度指标类别,应根据强度计算方法与土的类别按表4.4.1-3取得。 表4.4.1-3 尾矿坝坝体材料及坝基土的抗剪强度指标试验方法 注:1 无黏性土系指黏粒含量小于5%的尾矿或坝基土。少黏性土系指黏粒含量小于15%的尾矿或坝基土; 2 软弱尾黏土类黏性土采用固结快剪指标时,应根据其固结程度确定;当采用十字板抗剪强度指标时,应根据固结程度修正强度指标。 5 新建尾矿库尾矿坝的稳定计算断面应根据颗粒粗细程度和尾矿的固结度进行概化分区。各区尾矿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可按类似尾矿坝的勘察资料或按本规范附录C确定。 6 扩建、改建及中期论证的尾矿库尾矿坝稳定计算断面,应根据勘察资料进行概化分区。 7 3级及3级以下的尾矿坝可采用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中的地震基本烈度作为地震设计烈度,当尾矿坝溃决产生严重次生灾害时,尾矿坝的地震设防标准应提高一档。1级和2级尾矿坝的地震设计烈度应按批准的场地危险性分析结果确定。地震荷载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L 203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8 除1级和2级尾矿坝外,场地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应按表4.4.1-4选用。 表4.4.1-4 场地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a 4.4.2 尾矿坝动应力抗震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于1级及2级尾矿坝的抗滑稳定性,除应按拟静力法计算外,尚应进行专门的动力抗震计算,动力抗震计算应包括地震液化分析、地震稳定性分析和地震永久变形分柝; 2 位于地震设计烈度为7度地区的3级尾矿坝和设计烈度为7度及7度以上地区的4级和5级尾矿坝,地震液化可采用简化计算分析法;3级尾矿坝地震液化分析结果不利时,尚应进行动力抗震计算; 3 位于地震设计烈度为9度地区的各级尾矿坝或位于8度地区的3级及3级以上的尾矿坝,抗震稳定分析除应采用拟静力法外,尚应采用时程法进行分析; 4 采用时程法计算分析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按材料的非线性应力应变关系计算地震前的初始剪应力状态; 2)宜采用室内动力试验测定材料的动力变形特性和抗液化强度; 3)宜采用等效线形或非线性时程分析法求解地震应力和加速度反应; 4)根据地震作用效应计算可能滑动面的抗滑稳定性,并计算由地震引起的坝体永久变形; 5)应至少选取2条~3条类似场地和地震地质环境的实测地震加速度记录和一条拟合人工地震加速度时程; 6)人工地震加速度时程的目标谱应为场地的反应谱; 7)地震加速度时程的峰值应为场地设计基本加速度值; 8)合成地震加速度时程的持续时间可按表4.4.2取值。 表4.4.2 合成地震加速度时程的持续时间(s) 4.5 构造要求 4.5.1 当无行车要求时,初期坝坝顶最小宽度宜符合表4.5.1规定的数值;当有行车要求时,坝顶宽度及路面构造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规定。 表4.5.1 初期坝坝顶最小宽度(m) 4.5.2 下游式、中线式尾矿筑坝坝顶宽度应按本规范第4.6.10条的规定确定。 4.5.3 透水堆石坝堆石体上游坡坡比不宜陡于1:1.6;土坝上游坡坡比可略陡于下游坡。初期坝下游坡坡比在初定时可按表4.5.3确定。 表4.5.3 初期坝下游坡坡比 4.5.4 透水初期坝上游坡面采用土工布组合反滤层时,宜设置嵌固平台,高差宜为10m~15m,宽度不宜小于1.5m。土工布嵌入坝基及坝肩的深度不应小于0.5m,并应填塞密实。 4.5.5 上游式尾矿坝的初期坝下游坡面应沿标高每隔10m~15m设一条马道,宽度不宜小于1.5m。尾矿堆积坝有行车要求时,下游坡面应沿标高每隔10m~15m设一条马道,宽度不宜小于5m。 4.5.6 尾矿坝下游坡与两岸山坡结合处应设置坝肩截水沟,并宜在初期坝设置踏步,踏步宽度不宜小于1.0m。 4.5.7 上游式尾矿坝的堆积下游坡面上,应结合排渗设施每隔5m~10m高差设置排水沟。 4.5.8 初期坝上游坡面应有防止初期放矿直接冲刷初期坝的措施。 4.5.9 尾矿堆积坝下游坡与两岸山坡结合处应设置截水沟。 4.5.10 尾矿堆积坝下游坡面维护宜采用下列措施: 1 采用碎石、废石或山坡土覆盖坡面; 2 坡面植草或灌木类植物; 3 坡面修筑人字沟或网状排水沟; 4 沿坝轴线方向每隔500m设踏步一道。 4.6 中线式及下游式尾矿坝的堆筑 4.6.1 中线式和下游式尾矿筑坝宜采用水力旋流器分级后的粗尾矿堆筑。用于筑坝的粗尾砂应满足本规范第4.1.6条第3款的要求。 4.6.2 中线式及下游式尾矿坝均应设置初期坝和滤水拦砂坝,滤水拦砂坝可设多座,在初期坝与拦砂坝之间的坝基范围内应设排渗设施。 4.6.3 中线式、下游式尾矿坝和滤水拦砂坝之间的洪水应通过滤水拦砂坝渗出坝外,也可在滤水拦砂坝前设置排洪设施,排洪标准宜按50年一遇洪水设防。 4.6.4 初期坝坝高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1.3条的有关规定外,尚应满足下游粗粒尾矿与上游剩余尾矿平衡升高速度的要求。 4.6.5 滤水拦砂坝坝高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4.6.6 坝基排渗设施的型式可采用褥垫、盲沟(管)或其他型式,其断面尺寸应满足排出渗水的要求。 4.6.7 对尾矿库全部运行期内的粗尾矿堆坝量与库内堆存量应按高度进行平衡计算,坝顶上升速度应满足库内沉积滩面的上升速度和防洪安全的需要,并应由此确定各阶段需要的粗砂产率。所选设备和分级工艺的最终成品粗砂的产率不宜少于各堆坝阶段需要的最大粗砂产率的1.2倍。 4.6.8 当采用旋流器底流尾矿直接充填筑坝时,可调整底流尾矿浆的排放浓度,但底流尾矿浆的排放浓度不应小于不分选浓度。 4.6.9 尾矿坝的下游坝坡应经稳定计算确定,在初步估算时,下游坝坡比不宜陡于1:3。 4.6.10 尾矿坝坝顶宽度应满足分级设备和管道安装及交通的需要,不宜小于20m。最终下游坝坡应设置维护平台和排水设施,维护平台的宽度不宜小于3m。 4.6.11 尾矿分级设备宜采用水力旋流器,分级设备的选型、工作压力和设备参数宜根据设计确定的沉砂粒度、产率和浓度要求由设备厂商提供,并应经试验复核。 4.6.12 备用的分级设备应根据需要设置。 5 尾矿干式堆存 5.1 一般规定 5.1.1 对于水资源缺乏、尾矿库纵深不能满足湿式堆存要求或有其他特殊要求,并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尾矿干式堆存。 5.1.2 尾矿干式堆存应将选矿厂排出尾矿经脱水处理,并应满足干式运输、堆积及碾压要求后再进行堆存。 5.1.3 干式堆存尾矿库平时库区表面不应积存雨水,汛期降雨时 库区积存的雨水应及时排出库外,排空时间不应超过72h。 5.1.4 排入库内的尾矿应整平、碾压堆存。 5.1.5 干式堆存尾矿库不得干、湿尾矿混排。 5.2 尾矿脱水设备的选择 5.2.1 尾矿脱水可经比较采用先浓缩后脱水或直接脱水工艺。当全尾矿颗粒较粗时,宜采用高频振动筛筛出符合堆存的尾矿,直接送至库内堆存,筛余部分再浓缩、脱水。浓缩设备的选择可按本规范第10章的规定进行。 5.2.2 脱水设备的种类、规格和数量应根据选矿厂尾矿的产量、性质、运输及地形条件等因素确定,并应设有备用。 5.2.3 脱水设备应通过试验确定其选型的合理性。脱水设备宜选用板框压滤机和陶瓷过滤机或其他设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板框压滤机规格和台数应通过试验确定; 2 陶瓷过滤机规格和台数的选择应通过试验确定,并应分析陶瓷过滤板在生产中脱水能力衰减的影响。 5.2.4 严寒地区脱水系统应采取防冻措施,也可加盖厂房并采暖。 5.3 干式尾矿排放及堆坝方式 5.3.1 干式尾矿排放方式可包括库尾、库前、库中及周边排矿方式,在库下游应设回水澄清池。各种干式尾矿排放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库尾排矿应采用由库区尾部(上游)向库区前部(下游)排放的方式。排矿时应自下而上分层碾压并设置台阶,台阶高度与 堆积坝最终外坡面设置的台阶高度一致,分层碾压顶面应保持1%~2%的坡度,坡向拦挡坝方向; 2 库前排矿应自拦挡坝前向库尾推进,应边堆放边碾压并修整边坡; 3 库中排矿应自库区中部向库尾和库前推进,应边堆放边碾压,并应在达到设计最终堆高时一次修整堆积坝外坡; 4 周边排矿应自库周向库中间推进,并应始终保持库周高、库中低,边堆放边碾压并修整边坡。 5.3.2 堆积坝最终外坡面每隔5m~10m高度应设一道台阶,并应在台阶上修建永久性纵、横向排水沟。 5.4 干式尾矿的运输、平整和压实 5.4.1 干式尾矿的运输宜采用胶带机运输和汽车运输。 5.4.2 进入库内的尾矿可采用移动胶带机、装载机和推土机倒运、推平,应采用碾压机械碾压,碾压参数应通过试验确定。影响堆积坝体稳定性的区域应分层碾压加高,压实度不应低于0.92。在不影响堆积坝体稳定的区域可适当降低碾压标准。 5.4.3 对于库尾排矿的尾矿库,应逐层碾压到不小于设计坝高持力区需要的宽度。 5.5 干式堆存尾矿坝坡稳定计算要点 5.5.1 干式堆存尾矿坝边坡稳定性应符合本规范表4.4.1-2的规定。采用库尾排矿方式的尾矿坝可不计算洪水运行的工况。 5.5.2 尾矿堆体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应按碾压取样试验或类似工程实测资料确定。 5.6 干式堆存尾矿库的排洪设计 5.6.1 干式堆存尾矿库,宜根据堆存方式在周边设置拦、截排洪设施,其位置应根据整个服务期的需要综合确定。防洪标准应按本规范第6.1.1条执行。当设计的尾矿最终堆积高度超过60m时,还应增设中间截洪沟;当上游汇水面积较大并有合适地形时,应设截排洪设施。 5.6.2 库前排矿的尾矿库,库前应建初期坝。库内排洪系统应按湿式堆存尾矿库设计。 5.6.3 库尾排矿的干式尾矿库,排洪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库前应建拦挡坝,形成的库容应满足储存一次洪水冲刷挟带的泥沙量,泥沙量可由现场调查或按本规范附录D估算确定;其高度与总坝高之比宜为1/8~1/4,并不宜小于5m; 2 应在拦挡坝前设排水井、管或其他排水设施,坝前排水口应高于泥沙淤积标高0.5m~1.0m以上,并应及时清理坝前淤积的尾矿; 3 当库区面积较大时,应在尾矿堆积区设临时排水沟,将水排入两侧截洪沟,并应在尾矿堆积体最终的下游坡面设永久性纵横向截排水沟。 5.7 干式堆存尾矿库的其他技术要求 5.7.1 当库内有泉水或常年流水时,应设盲沟(管)或其他设施将水排出库外。 5.7.2 库内尾矿堆积区可采取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坝坡应进行覆土、植被绿化。 5.8 压滤(过滤)厂房位置的确定 5.8.1 除有特殊要求外,压滤(过滤)厂房宜布置在尾矿库附近。 5.8.2 对于库尾排矿方式,压滤(过滤)厂房位置宜布置在库区中部偏上位置,并宜高于尾矿最终堆积标高。 6 尾矿库排洪 6.1 一般规定 6.1.1 尾矿库的防洪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尾矿库各使用期的防洪标准应根据使用期库的等别、库容、坝高、使用年限及对下游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按表6.1.1确定。 表6.1.1 尾矿库防洪标准 注:PMF为可能最大洪水。 2 当确定的尾矿库等别的库容或坝高偏于该等下限,尾矿库使用年限较短或失事后对下游不会造成严重危害者,防洪标准可取下限;当确定的尾矿库等别的库容或坝高偏于该等上限,尾矿库使用年限较长或失事后对下游会造成严重危害者,防洪标准应取上限。对于高堆坝或下游有重要居民点时,防洪标准可提高一等。尾矿库失事后对下游环境造成极其严重危害的尾矿库,防洪标准应提高,必要时可按可能最大洪水进行设计。 3 采用露天废弃采坑及凹地储存尾矿的尾矿库,周边未建尾矿坝时,防洪标准应采用百年一遇的洪水;建尾矿坝时,应根据坝高及其对应的库容确定库的等别及防洪标准。 6.1.2 尾矿库必须设置排洪设施。 6.1.3 尾矿库的排洪方式及布置应根据地形、地质条件、洪水总量、调洪能力、尾矿性质、回水方式及水质要求、操作条件与使用年限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上游式尾矿库宜采用排水井(或斜槽)-排水管(或隧洞)排洪系统; 2 一次建坝的尾矿库在地形条件许可时,可采用溢洪道排洪,同时宜以排水井(或斜槽)控制库内运行水位; 3 当上游汇水面积较大,库内调洪难以满足要求时,可采用上游设拦洪坝截洪和库内另设排洪系统的联合排洪系统。拦洪坝以上的库外排洪系统不宜与库内排洪系统合并;当与库内排洪系统合并时,应进行论证,合并后的排水管(或隧洞)宜采用无压流控制。采用压力流控制时,应进行可靠性技术论证,必要时应通过水工模型试验确定; 4 除库尾排矿的干式尾矿库外,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不得采用截洪沟排洪; 5 当尾矿库周边地形、地质条件适合时,四等及五等尾矿库经论证可设截洪沟截洪分流。 6.1.4 排洪构筑物的基础应避免设置在工程地质条件不良或需要填方的地段。无法避开时,应进行地基处理设计。排洪构筑物不得直接坐落在尾矿沉积滩上。 6.1.5 地下排洪构筑物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其基础应置于有足够承载力的基岩上。对于非岩基的地下排洪构筑物,应采取符合基础承载力要求的工程措施。 6.1.6 钢筋混凝土排洪构筑物的结构设计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SL 191的有关规定执行;排水隧洞设计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水工隧洞设计规范》SL 279和《水工建筑物荷载设计规范》DL 5077的有关规定执行。 6.1.7 尾矿库应采取防止泥石流、滑坡、树木杂物等影响泄洪能力的工程措施。 6.2 水文、水力及调洪计算 6.2.1 尾矿库洪水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根据各省水文图集或有关部门建议的特小汇水面积的计算方法进行计算。当采用全国通用的公式时,应采用当地的水文参数。有条件时应结合现场洪水调查予以验证。对于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宜取两种以上方法计算,宜以各省水文图册推荐的计算公式为准或选取大值; 2 库内水面面积不超过流域面积的10%时,可按全面积陆面汇流计算。库内水面面积超过流域面积的10%时,水面和陆面面积的汇流应分别计算。 6.2.2 设计洪水的降雨历时应采用24h计算,经论证也可采用短历时计算。 6.2.3 计算调洪库容时,应按本规范第3.2.3条的规定执行。 6.2.4 尾矿库排洪构筑物型式及尺寸应根据水力计算和调洪计算确定,并应满足设计流态和防洪安全要求。对特别复杂的排洪系统,宜进行水工模型试验验证。 6.2.5 排洪构筑物的设计最大流速不应大于构筑物材料的容许流速。 6.2.6 调洪计算应采用水量平衡法按下式计算: 式中:Qs、Qz——时段始、终尾矿库的来洪流量(m3/s); qs、qz——时段始、终尾矿库的泄洪流量(m3/s); Vs、Vz——时段始、终尾矿库的蓄洪量(m3); △t——该时段的时间(h)。 6.2.7 尾矿库的一次洪水排出时间应小于72h。 6.2.8 尾矿库不得采用机械排洪。 6.3 排洪构筑物 6.3.1 进水构筑物的型式应根据排水量大小、尾矿库的地形条件和是否兼作回水设施等因素确定。当排水量较大时,宜采用框架式排水井;排水量较小时,宜采用窗口式排水井或斜槽;排水井内径不宜小于1.5m。 6.3.2 排水井井底应设置消力坑。在排水管或隧洞变坡、转弯和出口处,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消能防冲措施。 6.3.3 排水管或斜槽的净高不宜小于1.2m。 6.3.4 排水隧洞的净高不应小于1.8m,净宽不应小于1.5m,最小设计坡度不宜小于0.3%。 6.3.5 沟埋式和平埋式排水管,两侧回填土应夯实,顶部应松填,其厚度不应小于0.5m;上埋式排水管管顶的垂直荷载应根据上覆尾砂厚度确定附加系数。 6.3.6 排水管应根据气温和地基条件确定伸缩缝和沉降缝的分缝长度。建在岩基上的排水管宜每隔10m~20m设一条伸缩缝,在岩性变化或断层处应设沉降缝;建在非岩基上的排水管宜每隔4m~8m设一条沉降缝。接缝处应采用密闭型橡胶(或塑料)止水带,止水带厚度应满足内、外工作水压的要求,当尾矿渗水不会污染下游环境时,无压管亦可采用反滤接头。接缝处均应设套管。建在季节性冻土区的排水管管基应设在冻土深度以下。 6.3.7 排水管外壁宜涂刷沥青。 6.3.8 隧洞岩体条件较好且隧洞中的水流流速在该岩体或喷锚支护衬砌的允许流速范围内时,可采用不衬砌或喷锚支护。 6.3.9 排洪设施在终止使用时应进行封堵,封堵后应同时保证封堵段下游的永久性结构安全和封堵段上游尾矿堆积坝渗透稳定安全和相邻排水建筑物安全。 6.3.10 排水井在终止使用时,应在井座上部、井座、支洞进口或支洞内采取封堵措施,封堵体宜采用刚性结构,封堵设计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水工隧洞设计规范》SL 279的有关规定执行。封堵体不得设置在井顶。 7 尾矿库闭库 7.0.1 对已达到设计最终堆积标高并不再继续加高扩容,或由于各种原因未达到设计最终堆积标高而提前停止使用的尾矿库,应进行闭库设计。 7.0.2 闭库设计应在充分掌握停用尾矿库存在的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要求的各种隐患和风险基础上进行。 7.0.3 闭库设计应对各种隐患作出可行的整治措施设计。设计重点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坝体(包括初期坝、堆积坝和副坝)整治; 2 尾矿库排洪系统整治; 3 周边环境整治; 4 完善监测设施; 5 闭库后管理的要求。 7.0.4 尾矿坝整治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对坝体稳定性不足的,应采取加固坝体、降低浸润线等措施,使坝体稳定性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2 整治坝体的塌陷、裂缝、冲沟; 3 完善坝面排水沟和土石覆盖或植被绿化、坝肩截水沟、监 测设施等。 7.0.5 排洪系统整治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尾矿库闭库后的防洪能力应符合本规范防洪标准的要求。当防洪能力不足时,应采取增大调洪库容或增建排洪系统等措施;必要时,可增设永久溢洪道; 2 当原排洪设施结构强度不能满足要求或受损严重时,应进行加固处理;必要时,可新建永久性排洪设施,同时应将原排洪设施进行封堵。 8 尾矿回采 8.0.1 尾矿回采用于再选时,应进行资源地质勘察,并应在确认尾矿具有回采再选价值的基础上且具备回采再选后的尾矿贮存场 地后,再进行尾矿的回采再选。同一座尾矿库内不得同时进行尾矿的回采和排放。 8.0.2 尾矿回采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回采方式应技术合理、安全可靠; 2 在回采全过程中应保证尾矿库安全、环保设施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8.0.3 尾矿的回采宜采用均衡地由库内向库周、自上而下分层控制的开采方式。上游式湿排尾矿库不得采用由堆积坝向库内推进的回采方式。 8.0.4 回采过程中尾矿库的等别应按本规范第3.3.1条尾矿库的全库容和坝高确定。回采过程中尾矿库的防洪标准应按本规范第6.1.1条确定,沉积滩的最小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应按本规范第4.2节确定。 8.0.5 回采过程中尾矿堆积坝的稳定性应符合本规范第4.4节的要求,库内回采内坡的抗滑稳定最小安全系数可根据具体情况,并按本规范表4.4.1-2规定的数值采用。 8.0.6 尾矿回采全过程应有排洪设施,尾矿库的一次洪水排出时间不应超过72h。 距尾矿库内排水井、排水斜槽、排水涵管等设施15m范围内的尾矿,不得采用挖掘机械回采,可进行人工干采、水枪回采或湿式回采,并应对原排洪系统采取保护、防止淤堵措施。 8.0.7 尾矿回采设计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尾矿回采的规模、总量; 2 尾矿回采的规划及顺序,包括回采工艺、输送方式、设备配置、回采后排出尾矿的处置,以及原有设施的利用、保护等; 3 回采期间尾矿坝及库内回采边坡的稳定性分析及安全措施; 4 回采期间尾矿库防洪标准、调洪演算及防洪安全措施; 5 回采期间尾矿库的监测设施; 6 回采结束后尾矿库的治理与复垦规划等。 9 尾矿库回水 9.0.1 尾矿库回水率应结合选矿厂厂区回水综合确定,尾矿澄清水应回收利用。 9.0.2 尾矿库回水水量,应在尾矿库回水设计保证率条件下,根据入库水量、水面蒸发量和渗透损失水量等,经水量平衡计算确定。回水设计保证率应与新水水源设计保证率相同;采用雨水回用时,降雨量的设计保证率应与尾矿库回水设计保证率一致;水面蒸发量设计频率应与尾矿库回水设计保证率相对应。渗透损失水量可按表9.0.2所列损失水层厚度估算。对于特殊工程地质情况的尾矿库,应分别计算坝体、坝基、库底和沿岸的渗透损失水量。 表9.0.2 尾矿库渗透损失水层厚度(m) 9.0.3 尾矿库回水设计应充分利用库内水的位能。有条件时应采用静压回水方式。对于尾矿坝较高、回水率和回水均衡性要求较高,以及水面结冰期较短的尾矿库,宜采用库内缆车式或囤船式回水泵站回水。 9.0.4 回水泵站的设计宜留有富裕能力。 9.0.5 尾矿库内回水取水点距尾矿沉积滩水边线的距离,在尾矿库全部使用期间均应满足不小于尾矿澄清距离的要求。尾矿澄清距离可按类似尾矿库实测数据或通过计算确定。 9.0.6 尾矿库回水水池的容积,对于中、小型选矿厂不宜少于4h~6h回水供水量,大型选矿厂不宜少于1h~3h回水供水量。 10 尾矿浓缩 10.0.1 经技术经济比较需实行厂区回水或提高尾矿输送浓度时,应对尾矿进行浓缩处理。对于干式排放尾矿,可对尾矿先进行浓缩处理后再脱水。 10.0.2 尾矿浓缩设计应满足溢流回水悬浮物含量要求(选矿工艺或采矿工艺水质要求)、尾矿输送浓度要求和浓密机允许固体负荷量要求,对于干式排放尾矿,还应满足过滤脱水工艺的要求。 10.0.3 浓密机的种类、规格和数量应根据选矿厂尾矿产量、性质、给矿浓度和排矿浓度及地形条件等因素确定,可不设备用。当矿山规模有发展潜力时,可预留场地。 10.0.4 浓密机所需面积,应根据溢流水悬浮物含量、排矿浓度和浓密机允许固体负荷量要求,对有代表性矿样进行静态沉降试验或动态沉降试验,并应按类似尾矿浓缩的实际运行资料或经计算综合确定。计算可采取下列规定: 1 按单位面积处理量计算所需浓密机面积,可采用下列公式: 式中:A——浓密机面积(m2); Gd——给入浓密机的固体量(t/d); q——单位面积处理量[(t/d)/m2],可根据工业性试验、静态沉降试验或动态沉降试验选取;无试验数据时,可按类似选矿厂的实际生产指标选取; D——浓密机直径(m)。 2 按溢流中最大颗粒的沉降速度计算所需浓密机面积,可采用下列公式: 式中:m1——浓缩前尾矿浆体中水重与固体重之比(水固比); m2——浓缩后尾矿浆体水固比; k1——矿量波动系数,k1=1.05~1.20; k——浓密机有效面积系数,k=0.85~0.95; u0——溢流中最大颗粒的自由沉降速度(mm/s),可由试验取得,无试验数据可按公式(10.0.4-4)计算; ρs——水密度(t/m3); ρg——尾矿密度(t/m3); d——溢流中允许的最大尾矿颗粒直径(mm),尾矿d=0.01mm~0.005mm; Q1——浓密机溢流量(m3/s); u——浓密机上升水流流速(mm/s)。 10.0.5 浓密机的布置应结合选矿厂及尾矿设施总体确定,并应做到布置紧凑、管槽线路短、工程量小、管理方便。有厂区回水要求的尾矿浓缩系统应设在选矿厂区,对于尾矿干排的浓缩系统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大型浓密机特别是地处寒冷地区浓密机宜采用半地下布置。 10.0.6 在有可能出现冰冻的地区,露天设置的周边传动浓密机应采用齿轮传动。严寒地区浓密机应采取防冻措施或加盖厂房,并应设采暖设施。 10.0.7 浓密机给矿管(槽)应安装在桁架上,并应留有人行通道,通道宽度不应小于0.8m,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给矿口前应设置拦污格栅,栅条净距宜采用15mm~25mm。 10.0.8 浓密机周边溢流槽和排水口的断面应通过水力计算确定,槽宽不应小于0.2m。 10.0.9 溢流堰形式可采用薄壁堰、三角堰、宽顶堰和淹没孔口,并应满足均匀出水要求。当浓密机直径较大或地基条件较差时,不宜采用宽顶堰,宜采用可调式薄壁堰或三角堰。当矿浆中含有泡沫或漂浮物时,在溢流堰前应设置挡板,必要时可采取喷水消泡或者药剂消泡措施。 10.0.10 浓密机底部排矿口不应少于2个,其上应设置双阀门。浓密机底部锥底应装设清堵水管,其水压不应小于300kPa。排矿管穿过机壁处应设置柔性防水穿墙套管。 10.0.11 底部通廊的净空高度不宜低于2.2m,人行道宽度不宜小于0.7m。通廊内应设有排水边沟,地坪的纵、横方向应有不小于1%的坡度。通廊内应有安全照明和通风要求。当自然通风无法满足时,应设置机械通风。 10.0.12 普通浓密机应装设过载报警、提升耙齿的限位开关及必要的保护装置。必要时还应装设计量、检测仪表。高效浓密机和深锥膏体浓密机应根据设备要求配置自身循环的剪切泵、扭矩传感器、位移传感器、自动提耙机构、絮凝层高度监测、底流浓度控制和底流泵的变频控制等自动监控设施。 10.0.13 浓密机操作、检修的部位应设有安全、照明设施。 10.0.14 高效浓密机和深锥膏体浓密机应设有絮凝剂制备和添加设施。絮凝剂的种类和添加量应根据尾矿浆pH值及物料性质通过试验确定。絮凝剂添加可两点或多点分散添加,也可一点集中添加,具体采用分散添加或集中添加应根据试验确定。 11 尾矿输送 11.1 一般规定 11.1.1 湿式尾矿水力输送可根据地形条件采用无压自流、静压自流和加压输送等方式,也可采用几种形式联合的输送方式。干式尾矿宜采用胶带或汽车运输。 11.1.2 尾矿输送管槽线路的选择和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符合企业及线路通过地区的总体布置要求; 2 宜采用自流或局部自流输送; 3 不占或少占农田; 4 线路应短,土石方及构筑物工程量应小; 5 减少及减小平面与纵断面上的转角,不宜形成V形管段; 6 不宜穿过居民住宅区、铁路及公路; 7 避开不良工程地质地段和洪水淹没区;不得通过陷(崩)落区、爆破危险区和废石堆放区等; 8 邻近道路、水源和电源,并便于施工及维修。 11.1.3 尾矿管槽的输送能力应与选矿厂排出的尾矿量相适应。当选矿厂各期尾矿量变化较大、设置一条工作管道技术经济不合理时,可分期敷设两条或多条工作管道。 11.1.4 对大中型选矿厂尾矿输送重量浓度不宜低于35%,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尾矿输送重量浓度值。 11.1.5 无压自流输送管槽可不设备用。静压自流输送和加压输送管道宜采用耐磨管材及管件,对磨蚀性较大的尾矿浆宜设置备用管道。 11.1.6 输送管线最低处宜设置事故放矿阀及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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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准: GB/T 50761 | GB/T 50511 | GB 50864 | GB 508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