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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 50868-2013 -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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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868-2013 英文版 1979 GB 50868-2013 [PDF]天数 >=13 建筑工程容许振动标准(不含条文说明)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50868-2013 (GB50868-2013)
中文名称 建筑工程容许振动标准(附条文说明)
英文名称 Standard for allowable vibration of building engineering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P40
国际标准分类 91.010.01
字数估计 90,943
引用标准 GB 6722; GB/T 13441.1; GB/T 25372
标准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625号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在工业与环境振动作用下的振动控制和振动影响评价。本标准不适用于建筑工程在地震及风振作用下的振动控制和振动影响评价, 不适用于古建筑的振动控制和振动影响评价。

GB 50868-2013: 建筑工程容许振动标准(不含条文说明) GB 50868-2013 英文名称: Standard for allowable vibration of building engineering 1 总 则 1.0.1 为了在建筑工程振动控制中贯彻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以符合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确保正常生产和满足环境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在工业与环境振动作用下的振动控制和振动影响评价。 本标准不适用于建筑工程在地震及风振作用下的振动控制和振动影响评价,不适用于古建筑的振动控制和振动影响评价。 1.0.3 建筑工程的振动控制和振动影响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建筑振动 building vibration 建筑由动力机器、交通运输、施工作用等引起的振动。 2.1.2 容许振动值 allowable vibration value 受振对象的最大振动限制值。 2.1.3 容许振动位移 allowable vibration displacement value 受振对象的最大振动位移限制值。 2.1.4 容许振动速度 allowable vibration velocity value 受振对象的最大振动速度限制值。 2.1.5 容许振动加速度 allowable vibration acceleration value 受振对象的最大振动加速度限制值。 2.1.6 峰值 peak value 给定时间区间内振动最大值。 2.1.7 均方根值 root-mean-square value(RMS value) 对一组数据的平方和进行平均后,取其平方根。 2.1.8 水平振动 horizontal vibration 与地面平行的振动。 2.1.9 竖向振动 vertical vibration 与地面垂直的振动。 2.1.10 暴露时间 exposure time 暴露于振动作用下的时间。 2.1.11 人体舒适性 human comfort 人体对所暴露的振动环境,主观状态良好,在身体或心理上没有感到困扰和不安的程度。 2.1.12 计权加速度级 weighted acceleration level 影响人体的与振动频率和暴露时间有关的振动加速度值,经过不同频率计权因子修正后得到的振动加速度级。 2.1.13 四次方振动剂量值 fourth power vibration dose value 以计权加速度时间历程四次方作为计算平均基础的量值。 2.2 符 号 d——建筑工程计算或测试的振动位移; v——建筑工程计算或测试的振动速度; a——建筑工程计算或测试的振动加速度; [d]——建筑工程的容许振动位移; [v]——建筑工程的容许振动速度; [a]——建筑工程的容许振动加速度; VDVz——竖向四次方振动剂量值。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建筑工程的振动控制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规定: d≤[d] (3.1.1-1) v≤[v] (3.1.1-2) a≤[a] (3.1.1-3) 式中:d——建筑工程计算或测试的振动位移: v——建筑工程计算或测试的振动速度; a——建筑工程计算或测试的振动加速度; [d]——建筑工程的容许振动位移; [v]——建筑工程的容许振动速度; [a]——建筑工程的容许振动加速度。 3.1.2 建筑工程振动控制时,精密仪器及设备的容许振动值宜由设备制造厂家提供或通过试验确定;当设备制造厂家不能提供或无法试验确定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3.1.3 本标准中昼间和夜间的时间应符合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当无规定时,昼间宜取6时至22时,夜间宜取22时至次日6时。 3.2 振动测试要求 Ⅰ 测试方法 3.2.1 振动测试仪器的性能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2.2 振动测试系统应根据测试对象的振动类型和振动特性的要求选取;测试系统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其测试仪器应由国家认定的计量部门定期进行校准。振动测试时,测试仪器应在校准有效期内。 3.2.3 振动测试时,应根据测试对象的容许振动值采用的物理量及振动频率范围选择相应的传感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情况下,宜采用加速度传感器。 2 当测试振动信号频率范围不大于10Hz时,宜选用位移型或速度型传感器。 3 对于宽频带冲击机器的振动测试,宜选用位移型和速度型传感器同时进行测试。 3.2.4 振动测试点应设在振动控制点上,振动传感器的测试方向应与测试对象所需测试的振动方向一致,测试过程中不得产生倾斜和附加振动。 3.2.5 除各章特别规定外,振动控制点应取基础或支承结构顶面振动最大点;振动控制方向应包括竖向和水平向两个主轴方向。 3.2.6 振动测试时,应选择多种具有代表性的工况进行测试。 Ⅱ 数据分析 3.2.7 周期振动、随机振动、瞬态振动等不同类型振动产生的信号,应采用相应的数据分析和评估方法。 3.2.8 振动测试时,振动信号的采样频率应满足奈奎斯特采样定理的要求,采样频率与截止频率的比值宜取2. 5~6.0;振动数据采集时,在信号进行模拟转换前应经过抗混滤波器处理。 3.2.9 冲击信号的幅值分析宜采用时域分析法,测试最大值分析次数不得少于3次。 3.2.10 稳态周期振动宜采用时域分析法,并将测试信号中所有幅值在测试区间内进行平均;测试结果亦可采用幅值谱分析的数据。每个样本数据不应少于1024个,并应进行加窗函数处理,频域上的总体平均次数不应少于20次。 3.2.11 随机信号分析时,应对随机信号的平稳性进行评估;对于平稳随机过程宜采用总体平滑的方法提高测试精度;当采用快速傅里叶变换分析或频谱分析时,每个样本数据不应少于1024个,并应进行加窗函数处理,频域上的总体平均次数不应少于32次。 3.2.12 每个测点记录有效振动数据的次数不得少于3次。当3次测试结果与其算术平均值的相对误差在±5%以内时,测试结果可取其平均值。 4 精密仪器和设备 4.1 精密加工与检测设备 4.1.1 精密加工设备在时域范围内的容许振动值,宜按表4.1.1的规定确定。 4.1.2 电子工厂、纳米实验室及物理实验室用精密仪器和设备在频域范围内1/3倍频程的容许振动值,宜按表4.1.2的规定确定。 注:当频率重叠时,应同时满足两个频率区间上的容许振动要求。 4.1.3 三坐标测量机在频域范围内的容许振动值,宜按表4.1.3的规定确定。 注:1 本表适用于测量范围在500mm~2000mm的三坐标测量机; 2 ε为测量精度,L为三坐标测量机的最大量程; 3 表中30Hz -50Hz之间数值可采用线性插值计算。 4.2 计量与检测仪器 4.2.1 计量与检测仪器在时域范围内的容许振动值,宜按表4.2.1的规定确定。 4.2.2 计量与检测仪器在频域范围内的容许振动值,宜按表4.2.2的规定确定。 4.3 光学加工及检测设备 4.3.1 光栅刻线和光学加工设备在时域范围内的容许振动值,宜按表4.3.1的规定确定。 4.3.2 光学检测设备在频域范围内的容许振动值,宜按表4.3.2的规定确定。 注:当频率重叠时,应同时满足两个频率区间上的容许振动要求。 4.4 显微镜 4.4.1 光学显微镜和电子显微镜在时域范围内的容许振动值,宜按表4.4.1的规定确定。 4.4.2 光学显微镜和电子显微镜在频域范围内1/3倍频程的容许振动值,宜按表4.4.2的规定确定。 注:当频率重叠时,应同时满足两个频率区间上的容许振动要求。 5 动力机器基础 5.1 压缩机基础 5.1.1 当活塞式压缩机采用块式或墙式基础时,活塞式压缩机基础在时域范围内的容许振动值,应按表5.1.1的规定确定;排气压力大于100MPa的超高压活塞式压缩机基础的容许振动值,应由设备制造厂提供。 5.1.2 工作转速大于3000r/min的离心式压缩机基础在时域范围内的容许振动值,应按表5.1.2的规定确定。 5.2 汽轮发电机组和重型燃气轮机基础 5.2.1 汽轮发电机组普通基础在时域范围内的容许振动值,应按表5.2.1的规定确定。 注:当汽轮发电机组转速小于额定转速的75%时,其容许振动值应取表中规定数值的1. 5倍。 5.2.2 弹簧隔振汽轮发电机组基础在时域范围内的容许振动值,应按表5.2.2的规定确定。 5.2.3 功率大于3MW、转速在3000r/min~20000r/min 范围内的发电和机械驱动的重型燃气轮机基础,在时域范围内的容许振动速度均方根值应取4.5mm/s。 5.3 锻锤基础 5.3.1 锻锤基础在时域范围内的容许振动值,应根据地基土类别、地基土承载力特征值和锻锤落下部分的公称质量,按表5.3.1的规定确定。 注: 1 fak为地基土承载力特征值(kPa); 2 对孔隙比较大的黏性土、松散的碎石土、稍密或很湿到饱和的砂土,细、粉砂以及软塑到可塑的黏性土,容许振动位移和容许振动加速度应取表中相应地基土类别的较小值。对孔隙比较小的黏性土、密实的碎石土、砂土以及硬塑黏性土,容许振动位移和容许振动加速度应取表中相应地基土类别的较大值; 3 当湿陷性黄土及膨胀土采取有关措施后,可按表内相应的地基土类别选用容许振动值; 4 当锻锤基础与厂房柱基处在不同地基土上时,应按较差的土质选用容许振动值; 5 当锻锤基础和厂房柱基均为桩基时,可按桩端处的地基土类别选用容许振动值。 5.3.2 锻锤隔振基础在时域范围内的容许振动值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当隔振装置间接支承在块体基础下部时,模锻锤块体基础的竖向容许振动位移峰值应取8mm,自由锻锤块体基础的竖向容许振动位移峰值应取5mm。 2 当隔振装置直接支承在锻锤底部时,锤身竖向容许振动位移峰值应取20mm。 5.4 压力机基础 5.4.1 压力机基础底座处在时域范围内的容许振动位移峰值,应按表5.4.1的规定确定。 注:fn为机组固有频率。 5.4.2 压力机隔振基础底座处在时域范围内的容许振动位移峰值应取3mm; 当不带有动平衡机构的高速冲床和冲剪厚板料时,压力机底座处在时域范围内的容许振动位移峰值应取5mm。 5.5 破碎机和磨机基础 5.5.1 破碎机基础在时域范围内的容许振动值,应按表5.5.1 的规定的确定。 注:1 表中容许振动值仅适用于基础布置在建筑物楼层上的情况; 2 n为机器额定转速。 5.5.2 风扇类磨机基础在时域范围内的容许振动值,应按表5.5.2 的规定确定。 注:n为机器额定转速。 5.6 发动机基础 5.6.1 活塞式发动机基础在时域范围内的容许振动值,应按表5.6.1的规定确定。 注: 1 对于惯性力和惯性力矩均已平衡的发动机基础、功率小于100kW的发动机基础,表中的容许振动值应降低30%; 2 当地基为松散砂土、软土、饱和土和桩基时,应进行专门研究; 3 当发动机或柴油发电机组所处场地的周边有振动控制要求时,发动机基础的容许振动值应由设备制造商或工艺专业提供,或通过振动衰减计算确定。 5.6.2 活塞式发动机试验台基础在时域范围内的容许振动值,应按表5.6.2的规定确定。 注:对于振动有特殊要求的试验台,容许振动值应由设备制造厂家或工艺专业提供。 5.7 振动试验台基础 5.7.1 电液伺服液压振动试验台基础在时域范围内的容许振动值,应按表5.7.1的规定确定。 注:1 表中数值适用于单个作动器激振力不大于500kN,激振频率范围不超过200Hz,最大加速度不大于300m/s2,最大行程不大于300mm; 2 振动测试频率不宜大于100Hz。 5.7.2 电动振动试验台基础在时域范围内的容许振动值,应按表5.7.2 的规定确定。 注:电动振动试验台最大激振力不大于200kN. 激振频率不超过2000Hz,最大加速度不大于1000m/s2,最大行程不大于55mm。 5.7.3 振动试验台基础的振动控制点宜取基础中点和作动器底座附近,以及基础的四个角点处。 5.8 通用机械基础 5.8.1 通用机械基础在时域范围内的容许振动值,应按表5.8.1的规定确定。 注:表中数值适用于块体式基础和隔振基础或刚性台座,不适用于设置在楼面或平台上的通用机械。 5.8.2 当通用机械转速低于600r/min时,基础在时域范围内的容许振动位移峰值应取0.1mm。 5.8.3 汽动给水泵与电动给水泵组基础在时域范围内的容许振动值,应按表5.8.3的规定确定。 5.9 纺织机基础 5.9.1 振动频率不大于60Hz的有梭纺织机基础,在时域范围内的水平和竖向容许振动位移峰值应取0.08mm。 5.9.2 振动频率不大于60Hz的剑杆纺织机基础,在时域范围内的水平和竖向容许振动位移峰值应取0.05mm。 5.10 金属切削机床基础 5.10.1 金属切削机床基础在频域范围内1/3倍频程的竖向容许振动值,应按表5.10.1的规定确定;当金属切削机床对基础振动有特殊要求时,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确定。 注:金属切削机床的精度等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金属切削机床 精度分级》GB/T 25372的规定确定。 5.10.2 金属切削机床基础在频域范围内1/3倍频程的水平容许振动值,应取表5.10.1中相应数值的75%。 5.11 振动筛和轧机基础 5.11.1 冶金工业用的直线型振动筛、圆振动筛和共振筛,在时域范围内的水平及竖向容许振动速度峰值应取10.0mm/s。 5.11.2 冶金工业用的各类轧机,在时域范围内的水平及竖向容许振动加速度峰值应取1.0m/s2。 6 建筑物内人体舒适性和疲劳-工效降低 6.0.1 建筑物内人体舒适性的容许振动计权加速度级,宜按表6.0.1 的规定确定。 注:1 本表适用于建筑物内人体承受1Hz~80Hz 全身振动对工作、学习、睡眠等活动不受干扰的人体舒适性; 2 当建筑物内使用者和居住者以站姿、坐姿、卧姿方式活动,活动姿势相对固定时,应采用水平向或竖向数值;当活动姿势不固定时,应采用混合向数值。 6.0.2 生产操作区容许振动计权加速度级包括不同方向的人体全身振动舒适性降低界限容许振动计权加速度级、疲劳-工效降低界限的容许振动计权加速度级。生产操作区容许振动计权加速度级宜按表6.0.2的规定确定。 注:本表适用于人体承受1Hz~80Hz 全身振动,并通过主要支承面将振动作用于立姿、坐姿和斜靠姿的操作人员。 7 交通振动 7.1 对建筑结构的影晌 7.1.1 交通振动对建筑结构影响评价的频率范围应为1Hz~100Hz,应评价下列位置和参数: 1 建筑物顶层楼面中心位置处水平向两个主轴方向的振动速度峰值及其对应的频率。 2 建筑物基础处竖向和水平向两个主轴方向的振动速度峰值及其对应的频率。 注:本章所称交通,是指公路、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的通称。 7.1.2 交通振动对建筑结构影响在时域范围内的容许振动值,宜按表7. 1. 2的规定采用。 注:1 表中容许振动值应按频率线性插值确定; 2 当无法在基础处评价时,评价位置可取最底层主要承重外墙的底部。 7.1.3 对于未达到国家现行抗震设防标准的城市旧房和镇(乡)村未经正规设计自行建造的房屋的容许振动值,宜按表7.1.2中居住建筑的70%确定。 7.2 对建筑物内人体舒适性的影晌 7.2.1 交通振动对建筑物内人体舒适性影响的评价频率范围应为1Hz~80Hz ,评价位置应取建筑物室内地面中央或室内地面振动敏感处。 7.2.2 交通引起的振动对建筑物内人体舒适性影响的评价,应附加采用竖向四次方振动剂量值,竖向四次方振动剂量值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VDVz——竖向四次方振动剂量值(m/s1.75); azw(t)——按现行国家标准《机械振动与冲击 人体暴露于全身振动的评价第1 部分:一般要求》GB/T 13441.1规定的基本频率计权Wk进行计权的瞬时竖向加速度(m/s2 ); T——昼间或夜间时间长度(s); t——时间。 7.2.3 交通振动对建筑物内人体舒适性影响的容许振动值,宜按表7.2.3 的规定确定。 8 建筑施工振动 8.0.1 建筑施工振动对建筑结构影响评价的频率范围应为1Hz~100Hz; 建筑结构基础和顶层楼面的振动速度时域信号测试应取竖向和水平向两个主轴方向,评价指标应取三者峰值的最大值及其对应的振动频率。 注:本章的建筑施工是指打桩、地基处理等。 8.0.2 当采用锤击和振动法打桩、振冲法处理地基时,打桩、振冲等基础施工对建筑结构影响在时域范围内的容许振动值,宜按表8.0.2-1的规定确定;当采用强夯处理地基时,强夯施工对建筑结构影响在时域范围内的容许振动值,宜按表8.0.2-2的规定确定。岩土爆破施工对建筑结构影响的容许振动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 的要求。 注:表中容许振动值按频率线性插值确定。 注: 表中容许振动值按频率线性插值确定。 8.0.3 对于未达到国家现行抗震设防标准的城市旧房和镇(乡)村未经正规设计自行建造的房屋的容许振动值,宜按表8.0.2-1或表8.0.2-2中居住建筑的70%确定。 8.0.4 当打桩根数少于10根时,建筑物容许振动值,可在表8. 0. 2-1中规定值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但不应超过表8.0.2-2中相应的数值。 8.0.5 对于处于施工期的建筑结构,当混凝土、砂浆的强度低于设计要求的50%时,应避免遭受施工振动影响;当混凝土、砂浆的强度达到设计要求的50%~70%时,其容许振动值不宜超过表8. 0. 2-1或表8.0.2-2中数值的70%。 9 声学环境振动 9.1 民用建筑 9.1.1 噪声敏感建筑物内房间的声学环境功能区类别,宜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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