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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GB 50924-2014 (GB50924-2014) | 中文名称 |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规范(附条文说明) | 英文名称 | Code for constuction of masonry structures engineering | 行业 | 国家标准 | 中标分类 | P24 | 国际标准分类 | 91.080.30 | 字数估计 | 103,176 | 发布日期 | 1/29/2014 | 实施日期 | 10/1/2014 | 引用标准 | GB 50119; GB 50203; GB 50204; GB 50367; GB 50550; GB 50574; GB 50720; GB 50728; GB 175; GB 1499.1; GB 1499.2; GB/T 3183; GB 5101; GB 6566; GB 8076; GB 8239; GB 11945; GB 11968; GB 13545; GB/T 15229; GB/T 21144; GB/T 25176; GB/T 25181; GB/T 26541; JGJ 19; | 标准依据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313号 | 发布机构 |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Ministry of Housing and Urban-Rural Develop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范围 |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的砖、 石、砌块等砌体结构工程的施工。 |
GB 50924-2014: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规范(不含条文说明)
GB 50924-2014 英文名称: Code for construction of masonry structures engineering
1 总则
1.0.1 为保证砌体结构工程的施工质量,做到技术先进、工艺合理,施工安全和节能环保,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的砖、石、砌块等砌体结构工程的施工。
1.0.3 砌体结构工程的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砌体结构工程 masonry structure engineering
由块体和砂浆砌筑而成的墙、柱作为建筑物主要受力构件及其他构件的结构工程。
2.0.2 配筋砌体工程 reinforced masonry engineering
由配置钢筋的砌体作为建筑物主要受力构件的结构工程。配筋砌体工程包括配筋砖砌体、砖砌体和钢筋混凝土面层或钢筋砂浆面层的组合砌体、砖砌体和钢筋混凝土构造柱组合墙、配筋砌块砌体工程等。
2.0.3 顺砖 stretcher
砌筑时,条面朝外的砖;也称条砖。
2.0.4 丁砖 header
砌筑时,端面朝外的砖。
2.0.5 斜槎 stepped racking
墙体砌筑过程中,在临时间断部位所采用的一种斜坡状留槎形式。
2.0.6 直槎 serrated racking
墙体砌筑过程中,在临时间断处的上下层块体间进退尺寸不小于1/4块长的竖直留槎形式。
2.0.7 马牙槎 toothing indenting
砌体结构构造柱部位墙体的一种砌筑形式,每一进退的水平尺寸为60mm,沿高度方向的尺寸不超过300mm。
2.0.8 皮数杆 story pole
用于控制每皮块体砌筑时的竖向尺寸以及各构件标高的标志杆。
2.0.9 钢筋砖过梁 reinforced brick lintel
用普通砖和砂浆砌成,底部配有钢筋的过梁。
2.0.10 芯柱 core column
在小砌块墙体的孔洞内浇筑混凝土形成的柱,分为素混凝土芯柱和钢筋混凝土芯柱。
2.0.11 预拌砂浆 ready-mixed mortar
由专业生产厂生产的湿拌砂浆或干混砂浆。
2.0.12 薄层砂浆砌筑法 the method of thin-layer mortar masonry
采用专用砂浆砌筑墙体的一种方法,其水平灰缝厚度和竖向灰缝宽度不大于5mm。
2.0.13 墙梁 wall beam
由钢筋混凝土托梁和梁上计算高度范围内的砌体墙组成的组合受力构件。
2.0.14 夹心墙 cavity wall with insulation
墙体中预留的连续空腔内填充保温或隔热材料,并在墙的内叶和外叶之间用防锈的金属拉结件连接形成的墙体,又称夹心复合墙或空腔墙。
2.0.15 相对含水率 comparatively percentage of moisture
块体含水率与吸水率的比值。
2.0.16 透明缝 transparent seam
砌体中相邻块体间的竖缝砌筑砂浆不饱满,且彼此未紧密接触而造成沿墙体厚度通透的竖向缝。
2.0.17 瞎缝 blind seam
砌体中相邻块体间无砌筑砂浆,又彼此接触的水平缝或竖向缝。
2.0.18 假缝 suppositions seam
为掩盖砌体灰缝内在质量缺陷,砌筑砌体时仅在靠近砌体表面处抹有砂浆,而内部无砂浆的竖向灰缝。
2.0.19 植筋 bonded rebars
以专用的结构胶粘剂将钢筋锚固于基材混凝土中。
3 基本规定
3.1 施工准备
3.1.1 施工前,应对施工图进行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并应形成会议纪要。
3.1.2 施工单位应编制砌体结构工程施工方案,并应经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3.1.3 施工前,应对现场道路、水电供给、材料供应及存放、机械设备、施工设施、安全防护、环保设施等进行检查。
3.1.4 砌体结构施工前,应完成下列工作:
1 进场原材料的见证取样复验;
2 砌筑砂浆及混凝土配合比的设计;
3 砌块砌体应按设计及标准要求绘制排块图、节点组砌图;
4 检查砌筑施工操作人员的技能资格,并对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安全交底;
5 完成基槽、隐蔽工程、上道工序的验收,且经验收合格;
6 放线复核;
7 标志板、皮数杆设置;
8 施工方案要求砌筑的砌体样板已验收合格;
9 现场所用计量器具符合检定周期和检定标准规定。
3.1.5 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放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位置和标高应引自基准点或设计指定点;
2 基础施工前,应在建筑物的主要轴线部位设置标志板;
3 砌筑基础前,应先用钢尺校核轴线放线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1.5的规定。
表3.1.5 放线尺寸的允许偏差
3.1.6 砌入墙体内的各种建筑构配件、埋设件、钢筋网片与拉结筋应预制及加工,并应按不同型号、规格分别存放。
3.1.7 施工前及施工过程中,应根据工程项目所在地气象资料,针对不利于施工的气象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3.2 控制措施
3.2.1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现场应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应有健全的质量、安全及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3.2.2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所用的施工图应经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当需变更时,应由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提供有效设计变更文件。
3.2.3 砌体结构工程中所用材料的品种、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3.2.4 砌体结构工程质量全过程控制应形成记录文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工序按工艺要求,应自检、互检和交接检;
2 工程中工序间应进行交接验收和隐蔽工程的质量验收,各工序的施工应在前一道工序检查合格后进行;
3 砌体结构的单位(子单位)工程施工完成后,应进行观感质量检查,并应对建筑物垂直度、标高、全高进行测量。
3.2.5 砌体结构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时,各分项工程主控项目及一般项目的检查方法及抽样数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的规定。
3.3 技术规定
3.3.1 基础墙的防潮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宜采用1:2.5的水泥砂浆加防水剂铺设,其厚度可为20mm。抗震设防地区建筑物,不应采用卷材作基础墙的水平防潮层。
3.3.2 砌体结构施工中,在墙的转角处及交接处应设置皮数杆,皮数杆的间距不宜大于15m。
3.3.3 砌体的砌筑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底标高不同时,应从低处砌起,并应由高处向低处搭接。当设计无要求时,搭接长度L不应小于基础底的高差H,搭接长度范围内下层基础应扩大砌筑(图3.3.3);
2 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当不能同时砌筑时,应按规定留槎、接槎;
3 出檐砌体应按层砌筑,同一砌筑层应先砌墙身后砌出檐;
4 当房屋相邻结构单元高差较大时,宜先砌筑高度较大部分,后砌筑高度较小部分。
图3.3.3 基础标高不同时的搭砌示意图(条形基础)
1-混凝土垫层;2-基础扩大部分
3.3.4 对设有钢筋混凝土抗风柱的房屋,应在柱顶与屋架间的支撑均已连接固定后,方可砌筑山墙。
3.3.5 基础砌完后,应及时双侧同步回填。当设计为单侧回填时,应在砌体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后进行。
3.3.6 设计要求的洞口、沟槽或管道应在砌筑时预留或预埋,并应符合设计规定。未经设计同意,不得随意在墙体上开凿水平沟槽。对宽度大于300mm的洞口上部,应设置过梁。
3.3.7 当墙体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净宽度不应大于1m,其侧边距交接处墙面不应小于500mm;
2 临时施工洞口顶部宜设置过梁,亦可在洞口上部采取逐层挑砖的方法封口,并应预埋水平拉结筋;
3 对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以上地震区建筑物的临时施工洞口位置,应会同设计单位确定;
4 墙梁构件的墙体部分不宜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当需留置时,应会同设计单位确定。
3.3.8 砌体中的预埋铁件及钢筋的防腐应符合设计要求。预埋木砖应进行防腐处理,放置时木纹应与钉子垂直。
3.3.9 砌体的垂直度、表面平整度、灰缝厚度及砂浆饱满度,均应随时检查并在砂浆终凝前进行校正。砌筑完基础或每一楼层后,应校核砌体的轴线和标高。
3.3.10 搁置预制梁、板的砌体顶面应找平,安装时应坐浆。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宜采用1:3的水泥砂浆坐浆。
3.3.11 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中,不得夹有砂浆、块体碎渣和其他杂物。
3.3.12 当砌筑垂直烟道、通气孔道、垃圾道时,宜采用桶式提升工具,随砌随提。当烟道、通气道、垃圾道采用水泥制品时,接缝处外侧宜带有槽口,安装时除坐浆外,尚应采用1:2水泥砂浆将槽口填封密实。
3.3.13 施工脚手架眼不得设置在下列墙体或部位:
1 120mm厚墙、清水墙、料石墙、独立柱和附墙柱;
2 过梁上部与过梁成60°角的三角形范围及过梁净跨度1/2的高度范围内;
3 宽度小于1m的窗间墙;
4 门窗洞口两侧石砌体300mm,其他砌体200mm范围内;转角处石砌体600mm,其他砌体450mm范围内;
5 梁或梁垫下及其左右500mm范围内;
6 轻质墙体;
7 夹心复合墙外叶墙;
8 设计不允许设置脚手眼的部位。
3.3.14 当临时施工洞口补砌时,块材及砂浆的强度不应低于砌体材料强度;脚手眼应采用相同块材填塞,且应灰缝饱满。临时施工洞口、脚手眼补砌处的块材及补砌用块材应采用水湿润。
3.3.15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段的分段位置宜设在结构缝、构造柱或门窗洞口处。相邻施工段的砌筑高度差不得超过一个楼层的高度,也不宜大于4m。砌体临时间断处的高度差,不得超过一步脚手架的高度。
3.3.16 砌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的规定执行。施工质量控制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不应低于B级,并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进行评定及检查。
4 原材料
4.1 一般规定
4.1.1 对工程中所使用的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应进行进场验收,检查其合格证书、产品检验报告等,并应符合设计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要求。对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见证取样、送样复验;其中水泥的强度和安定性应按其批号分别进行见证取样、复验。
4.1.2 砖或小砌块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得倾倒和抛掷。进场后应按强度等级分类堆放整齐,堆置高度不宜超过2m。
4.2 水泥
4.2.1 砌筑砂浆所用水泥宜采用通用硅酸盐水泥或砌筑水泥,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和《砌筑水泥》GB/T 3183的规定。水泥强度等级应根据砂浆品种及强度等级的要求进行选择,M15及以下强度等级的砌筑砂浆宜选用32.5级的通用硅酸盐水泥或砌筑水泥;M15以上强度等级的砌筑砂浆宜选用42.5级普通硅酸盐水泥。
4.2.2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受不利环境影响或水泥出厂超过3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1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应按复验结果使用
4.2.3 不同品种、不同强度等级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4.2.4 水泥应按品种、强度等级、出厂日期分别堆放,应设防潮垫层,并应保持干燥。
4.3 砂
4.3.1 砌体结构工程使用的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和《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 240的规定。
4.3.2 砌筑砂浆用砂宜选用过筛中砂,毛石砌体宜选用粗砂。
4.3.3 水泥砂浆和强度等级不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砂中含泥量不应超过5%;强度等级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砂中含泥量不应超过10%。
4.3.4 人工砂、山砂、海砂及特细砂,应经试配并满足砌筑砂浆技术条件要求。
4.3.5 砂子进场时应按不同品种、规格分别堆放,不得混杂。
4.4 块材
4.4.1 砌体结构工程使用的砖,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烧结普通砖》GB 5101、《烧结多孔砖和多孔砌块》GB 13544、《蒸压灰砂砖》GB 11945、《粉煤灰砖》JC 239、《蒸压粉煤灰多孔砖》GB 26541、《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GB 13545、《混凝土实心砖》GB/T 21144和《混凝土多孔砖》JC 943的规定。砌体结构工程用砖不得采用非蒸压粉煤灰砖及未掺加水泥的各类非蒸压砖。
4.4.2 用于清水墙、柱表面的砖,应边角整齐、色泽均匀。
4.4.3 砌体结构工程使用的小砌块,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GB 8239、《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GB/T 15229、《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GB 11968的规定。
4.4.4 加气混凝土砌块在运输、装卸及堆放过程中应防止雨淋。
4.4.5 采用薄层砂浆砌筑法施工的砌体结构块体材料,其外观几何尺寸允许偏差为±1mm。
4.4.6 砌体结构工程使用的石材,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的规定。
4.4.7 石砌体所用的石材应质地坚实、无风化剥落和裂纹,且石材表面应无水锈和杂物。
4.4.8 清水墙、柱的石材外露面,不应存在断裂、缺角等缺陷,并应色泽均匀。
4.5 钢筋
4.5.1 砌体结构工程使用的钢筋,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 1499.1、《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 1499.2及《冷拔低碳钢丝应用技术规程》JGJ 19的规定。
4.5.2 钢筋在运输、堆放和使用中,不得锈蚀和损伤;应避免被泥、油或其他对钢筋有不利影响的物质所污染。
4.5.3 钢筋应按不同生产厂家、牌号及规格分批验收,分别存放,且应设牌标识。
4.6 石灰、石灰膏和粉煤灰
4.6.1 砌体结构工程中使用的生石灰及磨细生石灰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生石灰》JC/T 479的有关规定。
4.6.2 建筑生石灰、建筑生石灰粉制作石灰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生石灰熟化成石灰膏时,应采用孔径不大于3mm×3mm的网过滤,熟化时间不得少于7d;建筑生石灰粉的熟化时间不得少于2d;
2 沉淀池中贮存的石灰膏,应防止干燥、冻结和污染,严禁使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
3 消石灰粉不得直接用于砂浆中。
4.6.3 在砌筑砂浆中掺入粉煤灰时,宜采用干排灰。
4.6.4 建筑生石灰及建筑生石灰粉保管时应分类、分等级存放在干燥的仓库内,且不宜长期储存。
4.7 其他材料
4.7.1 砌体结构工程中使用的砂浆拌合用水及混凝土拌合、养护用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的规定。
4.7.2 砌体砂浆中使用的增塑剂、早强剂、缓凝剂、防水剂、防冻剂等外加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和《砌筑砂浆增塑剂》JG/T 164的规定,并应根据设计要求与现场施工条件进行试配。
4.7.3 种植锚固筋的胶粘剂,应采用专门配制的改性环氧树脂胶粘剂、改性乙烯基酯类胶粘剂或改性氨基甲酸酯胶粘剂,其基本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GB 50728的规定。种植锚固件的胶粘剂,其填料应在工厂制胶时添加,不得在施工现场掺入。
4.7.4 夹心复合墙所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墙体材料应用统一技术规范》GB 50574和《装饰多孔砖夹心复合墙技术规程》JGJ/T 274规定的技术性能指标和防火性能要求。
5 砌筑砂浆
5.1 一般规定
5.1.1 工程中所用砌筑砂浆,应按设计要求对砌筑砂浆的种类、强度等级、性能及使用部位核对后使用,其中对设计有抗冻要求的砌筑砂浆,应进行冻融循环试验,其结果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T 98的要求。
5.1.2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中,所用砌筑砂浆宜选用预拌砂浆,当采用现场拌制时,应按砌筑砂浆设计配合比配制。对非烧结类块材,宜采用配套的专用砂浆。
5.1.3 不同种类的砌筑砂浆不得混合使用。
5.1.4 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当与预拌砂浆厂的试验结果不一致时,应以现场取样的试验结果为准。
5.2 预拌砂浆
5.2.1 砌体结构工程使用的预拌砂浆,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预拌砂浆》GB/T 25181、《蒸压加气混凝土用砌筑砂浆与抹面砂浆》JC 890和《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 223的规定。
5.2.2 不同品种和强度等级的产品应分别运输、储存和标识,不得混杂。
5.2.3 湿拌砂浆应采用专用搅拌车运输,湿拌砂浆运至施工现场后,应进行稠度检验,除直接使用外,应储存在不吸水的专用容器内,并应根据不同季节采取遮阳、保温和防雨雪措施。
5.2.4 湿拌砂浆在储存、使用过程中不应加水。当存放过程中出现少量泌水时,应拌和均匀后使用。
5.2.5 干混砂浆及其他专用砂浆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不得淋水、受潮、靠近火源或高温。袋装砂浆应防止硬物划破包装袋。
5.2.6 干混砂浆及其他专用砂浆储存期不应超过3个月;超过3个月的干混砂浆在使用前应重新检验,合格后使用。
5.2.7 湿拌砂浆、干混砂浆及其他专用砂浆的使用时间应按厂方提供的说明书确定。
5.3 现场拌制砂浆
5.3.1 现场拌制砂浆应根据设计要求和砌筑材料的性能,对工程中所用砌筑砂浆进行配合比设计,当原材料的品种、规格、批次或组成材料有变更时,其配合比应重新确定。
5.3.2 配制砌筑砂浆时,各组分材料应采用质量计量。在配合比计量过程中,水泥及各种外加剂配料的允许偏差为±2%;砂、粉煤灰、石灰膏配料的允许偏差为±5%。砂子计量时,应扣除其含水量对配料的影响。
5.3.3 改善砌筑砂浆性能时,宜掺入砌筑砂浆增塑剂。
5.3.4 现场搅拌的砂浆应随拌随用,拌制的砂浆应在3h内使用完毕;当施工期间最高气温超过30℃时,应在2h内使用完毕。对掺用缓凝剂的砂浆,其使用时间可根据其缓凝时间的试验结果确定。
5.4 砂浆拌合
5.4.1 砌筑砂浆的稠度宜符合表5.4.1的规定。
表5.4.1 砌筑砂浆的稠度
5.4.2 砌筑砂浆的稠度、保水率、试配抗压强度应同时符合要求;当在砌筑砂浆中掺用有机塑化剂时,应有其砌体强度的形式检验报告,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5.4.3 现场拌制砌筑砂浆时,应采用机械搅拌,搅拌时间自投料完起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不应少于120s;
2 水泥粉煤灰砂浆和掺用外加剂的砂浆不应少于180s;
3 掺液体增塑剂的砂浆,应先将水泥、砂干拌混合均匀后,将混有增塑剂的拌合水倒入干混砂浆中继续搅拌;掺固体增塑剂的砂浆,应先将水泥、砂和增塑剂干拌混合均匀后,将拌合水倒入其中继续搅拌。从加水开始,搅拌时间不应少于210s;
4 预拌砂浆及加气混凝土砌块专用砂浆的搅拌时间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或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5.5 砂浆试块制作及养护
5.5.1 砂浆试块应在现场取样制作。砂浆立方体试块制作及养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标准》JGJ/T 70的规定。
5.5.2 砌筑砂浆的验收批,同一类型、强度等级的砂浆试块不应少于3组。
5.5.3 砂浆试块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制作试块的稠度应与实际使用的稠度一致;
2 湿拌砂浆应在卸料过程中的中间部位随机取样;
3 现场拌制的砂浆,制作每组试块时应在同一搅拌盘内取样。同一搅拌盘内砂浆不得制作一组以上的砂浆试块。
6 砖砌体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 砖砌体的灰缝应横平竖直,厚薄均匀。水平灰缝厚度和竖向灰缝宽度宜为10mm,但不应小于8mm,且不应大于12mm。
6.1.2 与构造柱相邻部位砌体应砌成马牙槎,马牙槎应先退后进,每个马牙槎沿高度方向的尺寸不宜超过300mm,凹凸尺寸宜为60mm。砌筑时,砌体与构造柱间应沿墙高每500mm设拉结钢筋,钢筋数量及伸入墙内长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6.1.3 夹心复合墙用的拉结件形式、材料和防腐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
6.2 砌筑
6.2.1 混凝土砖、蒸压砖的生产龄期应达到28d后,方可用于砌体的施工。
6.2.2 当砌筑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蒸压灰砂砖和蒸压粉煤灰砖砌体时,砖应提前1d~2d适度湿润,不得采用干砖或吸水饱和状态的砖砌筑。砖湿润程度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烧结类砖的相对含水率宜为60%~70%;
2 混凝土多孔砖及混凝土实心砖不宜浇水湿润,但在气候干燥炎热的情况下,宜在砌筑前对其浇水湿润;
3 其他非烧结类砖的相对含水率宜为40%~50%。
6.2.3 砖基础大放脚形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规定时,宜采用二皮砖一收或二皮与一皮砖间隔一收的砌筑形式,退台宽度均应为60mm,退台处面层砖应丁砖砌筑。
6.2.4 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在抗震设防烈度8度及以上地区,对不能同时砌筑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其中普通砖砌体的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h)的2/3(图6.2.4)。多孔砖砌体的斜槎长高比不应小于1/2。斜槎高度不得超过一步脚手架高度
图6.2.4 砖砌体斜槎砌筑示意图
6.2.5 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对非抗震设防及在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地区的临时间断处,当不能留斜槎时,除转角处外,可留直槎,但应做成凸槎。留直槎处应加设拉结钢筋(图6.2.5),其拉结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120mm墙厚应设置1φ6拉结钢筋;当墙厚为120mm时,应设置2φ6拉结钢筋;
2 间距沿墙高不应超过500mm,且竖向间距偏差不应超过100mm;
3 埋入长度从留槎处算起每边均不应小于500mm对抗震设防烈度6度、7度的地区,不应小于1000mm;
4 末端应设90°弯钩。
图6.2.5砖砌体直槎和拉结筋示意图
6.2.6 砌体组砌应上下错缝,内外搭砌;组砌方式宜采用一顺一丁、梅花丁、三顺一丁(图6.2.6)。
图6.2.6 砌体组砌方式示意图
6.2.7 砖砌体的下列部位不得使用破损砖:
1 砖柱、砖垛、砖拱、砖碹、砖过梁、梁的支承处、砖挑层及宽度小于1m的窗间墙部位;
2 起拉结作用的丁砖;
3 清水砖墙的顺砖。
6.2.8 砖砌体在下列部位应使用丁砌层砌筑,且应使用整砖:
1 每层承重墙的最上一皮砖;
2 楼板、梁、柱及屋架的支承处;
3 砖砌体的台阶水平面上;
4 挑出层。
6.2.9 水池、水箱和有冻胀环境的地面以下工程部位不得使用多孔砖。
6.2.10 砌砖工程宜采用“三一”砌筑法。
6.2.11 当采用铺浆法砌筑时,铺浆长度不得超过750mm;当施工期间气温超过30℃时,铺浆长度不得超过500mm。
6.2.12 多孔砖的孔洞应垂直于受压面砌筑。
6.2.13 砌体灰缝的砂浆应密实饱满,砖墙水平灰缝的砂浆饱满度不得小于80%,砖柱的水平灰缝和竖向灰缝饱满度不应小于90%;竖缝宜采用挤浆或加浆方法,不得出现透明缝、瞎缝和假缝。不得用水冲浆灌缝。
6.2.14 砌体接槎时,应将接槎处的表面清理干净,洒水湿润,并应填实砂浆,保持灰缝平直。
6.2.15 拉结钢筋应预制加工成型,钢筋规格、数量及长度符合设计要求,且末端应设90°弯钩。埋入砌体中的拉结钢筋,应位置正确、平直,其外露部分在施工中不得任意弯折。
6.2.16 厚度240mm及以下墙体可单面挂线砌筑;厚度为370mm及以上的墙体宜双面挂线砌筑;夹心复合墙应双面挂线砌筑。
6.2.17 砖柱和带壁柱墙砌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砖柱不得采用包心砌法;
2 带壁柱墙的壁柱应与墙身同时咬槎砌筑;
3 异形柱、垛用砖,应根据排砖方案事先加工。
6.2.18 实心砖的弧拱式及平拱式过梁的灰缝应砌成楔形缝。灰缝的宽度,在拱底面不应小于5mm;在拱顶面不应大于15mm。平拱式过梁拱脚应伸入墙内不小于20mm,拱底应有1%起拱。
6.2.19 砖过梁底部的模板,应在灰缝砂浆强度不低于设计强度75%时,方可拆除。
6.2.20 采用板类保温(隔热)材料的夹心复合墙应沿墙高分段砌筑,每段墙体施工顺序应为:砌筑内叶墙、施工保温层、设置砂浆挡板并留置空气间层、砌筑外叶墙、设置拉结件,每段砌筑高度不应大于600mm(图6.2.20)。
图6.2.20 板类保温夹心复合墙施工顺序
1-内叶墙;2-保温板;3-外叶墙;4-预留空气间层;5-放置拉结件
6.2.21 采用絮状或散粒保温(隔热)材料的夹心复合墙应沿墙高分段砌筑,每段砌筑高度不宜大于600mm,可先砌内叶墙,再砌外叶墙,或内外叶墙同时砌筑,每段砌完随填保温材料。
6.2.22 夹心复合墙中内外叶墙的拉结件(图6.2.22)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与墙、柱其他拉结钢筋搁置在同一灰缝内,拉结件在灰缝内的埋入长度不应小于60mm;
2 不得将拉结件后放置或明露于墙体外侧,不得填满灰缝后将拉结件压入灰缝中;
3 已固定好的拉结件不得再移动;
4 当采用可调节拉结件时,应先将带扣眼的部分砌入内叶墙,待砌筑外叶墙时再铺设带扣件的部分,并应保持拉结件两部分位置水平。
图6.2.22 拉结件示意图
1-扣钉件;2-孔眼件;h-夹心墙总厚度;δ-保温层厚度;
h-50(30)-内(外)叶墙厚度分别为240(115)、190(90)对应的拉结件长度
6.2.23 在门窗洞口边,外叶墙应设阳槎与内叶墙搭接砌筑,且应沿竖向每隔300mm设置U形拉结筋。
6.2.24 外叶墙在底层墙体底部、每层圈梁处的墙体底部应设置泄水口,泄水口位置底层砖竖缝应为空缝,或应在竖缝内埋设10mm的导流管作为泄水口,泄水口间距宜为500mm。
6.2.25 砌筑夹心复合墙时,空腔侧墙面水平缝和竖缝应随砌随刮平,并防止砂浆和杂物落入两片墙之间的空腔内及保温板上。
6.2.26 砌筑装饰夹心复合墙时,外叶墙应随砌随划缝,深度宜为8mm~10mm;且应采用专门的勾缝剂勾凹圆或V形缝,灰缝应厚薄均匀、颜色一致。
6.2.27 砖砌体应随砌随清理干净凸出墙面的余灰。清水墙砌体应随砌随压缝,后期勾缝应深浅一致,深度宜为8mm~10mm,并应将墙面清扫干净。
6.2.28 砌筑水池、化粪池、窨井和检查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计无要求时,应采用普通砖和水泥砂浆砌筑,并砌筑严实;
2 砌体应同时砌筑;当同时砌筑有困难时,接槎应砌成斜槎;
3 各种管道及附件,应在砌筑时按设计要求埋设。
6.2.29 正常施工条件下,砖砌体每日砌筑高度宜控制在1.5m或一步脚手架高度内。
6.3 质量检查
6.3.1 砖、水泥、钢筋、预拌砂浆、专用砌筑砂浆、复合夹心墙的保温材料、外加剂等原材料进场时,应检查其质量合格证明;对有复检要求的原材料应送检,检验结果应满足设计及相应国家现行标准要求。
6.3.2 砖的质量检查,应包括其品种、规格、尺寸、外观质量及强度等级,符合设计及产品标准要求后方可使用。
6.3.3 砖砌体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对下列主控项目及一般项目进行检查,并应形成检查记录:
1 主控项目包括:
1) 砖强度等级;
2) 砂浆强度等级;
3) 斜槎留置;
4) 转角、交接处砌筑;
5) 直槎拉结钢筋及接槎处理;
6) 砂浆饱满度。
2 一般项目包括:
1) 轴线位移;
2) 每层及全高的墙面垂直度;
3) 组砌方式;
4) 水平灰缝厚度;
5) 竖向灰缝宽度;
6) 基础、墙、柱顶面标高;
7) 表面平整度;
8) 后塞口的门窗洞口尺寸;
9) 窗口偏移;
10) 水平灰缝平直度;
11) 清水墙游丁走缝。
6.3.4 砖砌体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对拉结钢筋及复合夹心墙拉结件进行隐蔽前的检查。
7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工程
7.1 一般规定
7.1.1 底层室内地面以下或防潮层以下的砌体,应采用水泥砂浆砌筑,小砌块的孔洞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b20或C20的混凝土灌实。Cb20混凝土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砌块(砖)砌体用灌孔混凝土》JC 861的规定。
7.1.2 防潮层以上的小砌块砌体,宜采用专用砂浆砌筑;当采用其他砌筑砂浆时,应采取改善砂浆和易性和粘结性的措施。
7.1.3 小砌块砌筑时的含水率,对普通混凝土小砌块,宜为自然含水率,当天气干燥炎热时,可提前浇水湿润;对轻骨料混凝土小砌块,宜提前1d~2d浇水湿润。不得雨天施工,小砌块表面有浮水时,不得使用。
7.2 砌筑
7.2.1 砌筑墙体时,小砌块产品龄期不应小于28d。
7.2.2 承重墙体使用的小砌块应完整、无破损、无裂缝。
7.2.3 小砌块表面的污物应在砌筑时清理干净,灌孔部位的小砌块,应清除掉底部孔洞周围的混凝土毛边。
7.2.4 当砌筑厚度大于190mm的小砌块墙体时,宜在墙体内外侧双面挂线。
7.2.5 小砌块应将生产时的底面朝上反砌于墙上。
7.2.6 小砌块墙内不得混砌黏土砖或其他墙体材料。当需局部嵌砌时,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20的适宜尺寸的配套预制混凝土砌块。
7.2.7 小砌块砌体应对孔错缝搭砌。搭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排孔小砌块的搭接长度应为块体长度的1/2,多排孔小砌块的搭接长度不宜小于砌块长度的1/3;
2 当个别部位不能满足搭砌要求时,应在此部位的水平灰缝中设φ4钢筋网片,且网片两端与该位置的竖缝距离不得小于400mm,或采用配块;
3 墙体竖向通缝不得超过2皮小砌块,独立柱不得有竖向通缝。
7.2.8 墙体转角处和纵横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斜槎高度。临时施工洞口可预留直槎,但在补砌洞口时,应在直槎上下搭砌的小砌块孔洞内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b20或C20的混凝土灌实(图7.2.8)。
图7.2.8 施工临时洞口直槎砌筑示意图
1-先砌洞口灌孔混凝土(随砌随灌);
2-后砌洞口灌孔混凝土(随砌随灌)
7.2.9 厚度为190mm的自承重小砌块墙体宜与承重墙同时砌筑。厚度小于190mm的自承重小砌块墙宜后砌,且应按设计要求预留拉结筋或钢筋网片。
7.2.10 砌筑小砌块时,宜使用专用铺灰器铺放砂浆,且应随铺随砌。当未采用专用铺灰器时,砌筑时的一次铺灰长度不宜大于2块主规格块体的长度。水平灰缝应满铺下皮小砌块的全部壁肋或单排、多排孔小砌块的封底面;竖向灰缝宜将小砌块一个端面朝上满铺砂浆,上墙应挤紧,并应加浆插捣密实。
7.2.11 砌筑小砌块墙体时,对一般墙面,应及时用原浆勾缝,勾缝宜为凹缝,凹缝深度宜为2mm;对装饰夹心复合墙体的墙面,应采用勾缝砂浆进行加浆勾缝,勾缝宜为凹圆或V形缝,凹缝深度宜为4mm~5mm。
7.2.12 小砌块砌体的水平灰缝厚度和竖向灰缝宽度宜为10mm,但不应小于8mm,也不应大于12mm,且灰缝应横平竖直。
7.2.13 需移动砌体中的小砌块或砌筑完成的砌体被撞动时,应重新铺砌。
7.2.14 砌入墙内的构造钢筋网片和拉结筋应放置在水平灰缝的砂浆层中,不得有露筋现象。钢筋网片应采用点焊工艺制作,且纵横筋相交处不得重叠点焊,应控制在同一平面内。
7.2.15 直接安放钢筋混凝土梁、板或设置挑梁墙体的顶皮小砌块应正砌,并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b20或C20混凝土灌实孔洞,其灌实高度和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7.2.16 固定现浇圈梁、挑梁等构件侧模的水平拉杆、扁铁或螺栓所需的穿墙孔洞,宜在砌体灰缝中预留,或采用设有穿墙孔洞的异型小砌块,不得在小砌块上打洞。利用侧砌的小砌块孔洞进行支模时,模板拆除后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b20或C20混凝上填实孔洞。
7.2.17 砌筑小砌块墙体应采用双排脚手架或工具式脚手架。当需在墙上设置脚手眼时,可采用辅助规格的小砌块侧砌,利用其孔洞作脚手眼,墙体完工后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b20或C20的混凝土填实。
7.2.18 小砌块夹心复合墙的砌筑应符合本规范第6.2.20~6.2.26条的规定。
7.2.19 正常施工条件下,小砌块砌体每日砌筑高度宜控制在1.4m或一步脚手架高度内。
7.3 混凝土芯柱
7.3.1 砌筑芯柱部位的墙体,应采用不封底的通孔小砌块。
7.3.2 每根芯柱的柱脚部位应采用带清扫口的U型、E型、C型或其他异型小砌块砌留操作孔。砌筑芯柱部位的砌块时,应随砌随刮去孔洞内壁凸出的砂浆,直至一个楼层高度,并应及时清除芯柱孔洞内掉落的砂浆及其他杂物。
7.3.3 芯柱混凝土宜采用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砌块(砖)砌体用灌孔混凝土》JC 861的灌孔混凝土。
7.3.4 浇筑芯柱混凝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清除孔洞内的杂物,并应用水冲洗,湿润孔壁;
2 当用模板封闭操作孔时,应有防止混凝土漏浆的措施;
3 砌筑砂浆强度大于1.0MPa后,方可浇筑芯柱混凝土,每层应连续浇筑;
4 浇筑芯柱混凝土前,应先浇50mm厚与芯柱混凝土配比相同的去石水泥砂浆,再浇筑混凝土;每浇筑500mm左右高度,应捣实一次,或边浇筑边用插入式振捣器捣实;
5 应预先计算每个芯柱的混凝土用量,按计量浇筑混凝土;
6 芯柱与圈梁交接处,可在圈梁下50mm处留置施工缝。
7.3.5 芯柱混凝土在预制楼盖处应贯通,不得削弱芯柱截面尺寸。
7.3.6 芯柱混凝土的拌制、运输、浇筑、养护、成品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要求。
7.4 质量检查
7.4.1 小砌块、水泥、钢筋、预拌砂浆、专用砌筑砂浆、复合夹心墙的保温材料、外加剂等原材料进场时,应检查其质量合格证书;对有复检要求的原材料应及时送检,检验结果应满足设计及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要求。
7.4.2 小砌块的质量检查,应包括其品种、规格、尺寸、外观质量及强度等级,符合设计及产品标准要求后方可使用。
7.4.3 小砌块砌体工程施工中,应对下列主控项目及一般项目进行检查,并应形成检查记录:
1 主控项目包括:
1) 小砌块强度等级;
2) 砂浆强度等级;
3) 芯柱混凝土强度等级;
4) 砂浆水平灰缝和竖向灰缝的饱满度;
5) 转角、交接处砌筑;
6) 芯柱质量检查;
7) 斜槎留置。
2 一般项目包括:
1) 轴线位移;
2) 每层及全高的墙面垂直度;
3) 水平灰缝厚度;
4) 竖向灰缝宽度;
5) 基础、墙、柱顶面标高;
6) 表面平整度;
7) 后塞口的门窗洞口尺寸;
8) 窗口偏移;
9) 水平灰缝平直度;
10) 清水墙游丁走缝。
7.4.4 小砌块砌体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对拉结钢筋或钢筋网片进行隐蔽前的检查。
7.4.5 对小砌块砌体的芯柱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小砌块砌体的芯柱混凝土密实性,应采用锤击法进行检查,也可采用钻芯法或超声法进行检测;
2 楼盖处芯柱尺寸及芯柱设置应逐层检查。
8 石砌体工程
8.1 一般规定
8.1.1 石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需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
8.1.2 梁、板类受弯构件石材,不应存在裂痕。梁的顶面和底面应为粗糙面,两侧面应为平整面;板的顶面和底面应为平整面,两侧面应为粗糙面。
8.1.3 石砌体应采用铺浆法砌筑,砂浆应饱满,叠砌面的粘灰面积应大于80%。
8.1.4 石砌体每天的砌筑高度不得大于1.2m。
8.1.5 石砌体勾缝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勾平缝时,应将灰缝嵌塞密实,缝面应与石面相平,并应把缝面压光;
2 勾凸缝时,应先用砂浆将灰缝补平,待初凝后再抹第二层砂浆,压实后应将其捋成宽度为40mm的凸缝;
3 勾凹缝时,应将灰缝嵌塞密实,缝面宜比石面深10mm,并把缝面压平溜光。
8.2 砌筑
Ⅰ 毛石砌体
8.2.1 毛石砌体所用毛石应无风化剥落和裂纹,无细长扁薄和尖锥,毛石应呈块状,其中部厚度不宜小于150mm。
8.2.2 毛石砌体宜分皮卧砌,错缝搭砌,搭接长度不得小于80mm,内外搭砌时,不得采用外面侧立石块中间填心的砌筑方法,中间不得有铲口石、斧刃石和过桥石(图8.2.2);毛石砌体的第一皮及转角处、交接处和洞口处,应采用较大的平毛石砌筑。
图8.2.2 铲口石、斧刃石、过桥石示意
1-铲口石;2-斧刃石;3-过桥石
8.2.3 毛石砌体的灰缝应饱满密实,表面灰缝厚度不宜大于40mm,石块间不得有相互接触现象。石块间较大的空隙应先填塞砂浆,后用碎石块嵌实,不得采用先摆碎石后塞砂浆或于填碎石块的方法。
8.2.4 砌筑时,不应出现通缝、干缝、空缝和孔洞。
8.2.5 砌筑毛石基础的第一皮毛石时,应先在基坑底铺设砂浆,并将大面向下。阶梯形毛石基础的上级阶梯的石块应至少压砌下级阶梯的1/2,相邻阶梯的毛石应相互错缝搭砌。
8.2.6 毛石基础砌筑时应拉垂线及水平线。
8.2.7 毛石砌体应设置拉结石,拉结石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拉结石应均匀分布,相互错开,毛石基础同皮内宜每隔2m设置一块;毛石墙应每0.7m2墙面至少设置一块,且同皮内们中距不应大于2m;
2 当基础宽度或墙厚不大于400mm时,拉结石的长度应与基础宽度或墙厚相等;当基础宽度或墙厚大于400mm时,可用两块拉结石内外搭接,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50mm,且其中一块的长度不应小于基础宽度或墙厚的2/3。
8.2.8 毛石、料石和实心砖的组合墙中(图8.2.8),毛石、料石砌体与砖砌体应同时砌筑,并应每隔(4~6)皮砖用(2~3)皮丁砖与毛石砌体拉结砌合,毛石与实心砖的咬合尺寸应大于120mm,两种砌体间的空隙应采用砂浆填满。
图8.2.8 毛石与实心砖组合墙示意图
a-拉结砌合高度;b-拉结砌合宽度;
c-毛石墙的设计厚度
Ⅱ 料石砌体
8.2.9 各种砌筑用料石的宽度、厚度均不宜小于200mm,长度不宜大于厚度的4倍。除设计有特殊要求外,料石加工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2.9的规定。
表8.2.9 料石加工的允许偏差
8.2.10 料石砌体的水平灰缝应平直,竖向灰缝应宽窄一致,其中细料石砌体灰缝不宜大于5mm,粗料石和毛料石砌体灰缝不宜大于20mm。
8.2.11 料石墙砌筑方法可采用丁顺叠砌、二顺一丁、丁顺组砌、全顺叠砌。
8.2.12 料石墙的第一皮及每个楼层的最上一皮应丁砌。
8.3 挡土墙
8.3.1 砌筑挡土墙除应按本节执行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8.1~8.2节的规定。
8.3.2 砌筑毛石挡土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毛石的中部厚度不宜小于200mm;
2 每砌(3~4)皮宜为一个分层高度,每个分层高度应找平一次;
3 外露面的灰缝厚度不得大于40mm,两个分层高度间的错缝不得小于80mm。
8.3.3 料石挡土墙宜采用同皮内丁顺相间的砌筑形式。当中间部分用毛石填砌时,丁砌料石伸入毛石部分的长度不应小于200mm。
8.3.4 砌筑挡土墙,应按设计要求架立坡度样板收坡或收台,并应设置伸缩缝和泄水孔,泄水孔宜采取抽管或埋管方法留置。
8.3.5 挡土墙必须按设计规定留设泄水孔;当设计无具体规定时。其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泄水孔应在挡土墙的竖向和水平方向均匀设置,在挡土墙每米高度范围内设置的泄水孔水平间距不应大于2m;
2 泄水孔直径不应小于50mm;
3 泄水孔与土体间应设置长宽不小于300mm、厚不小于200mm的卵石或碎石疏水层
8.3.6 挡土墙内侧回填土应分层夯填密实,其密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墙顶土面应有排水坡度。
8.4 质量检查
8.4.1 料石进场时应检查其品种、规格、颜色以及强度等级的检验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石材材质应质地坚实,无风化剥落和裂缝。
8.4.2 应对现场二次加工的料石进行检查,其检查结果应符合本规范第8.2.9条的规定。
8.4.3 石砌体工程施工中,应对下列主控项目及一般项目进行检查,并应形成检查记录:
1 主控项目包括:
1) 石材强度等级;
2) 砂浆强度等级;
3) 灰缝的饱满度。
2 一般项目包括:
1) 轴线位置;
2) 基础和墙体顶面标高;
3) 砌体厚度;
4) 每层及全高的墙面垂直度;
5) 表面平整度;
6) 清水墙面水平灰缝平直度;
7) 组砌形式。
9 配筋砌体工程
9.1 一般规定
9.1.1 配筋砖砌体和配筋混凝土砌块砌体的施工除应符合本章要求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第7章的规定。
9.1.2 配筋砖砌体构件、组合砌体构件和配筋砌块砌体剪力墙构件的混凝土、砂浆的强度等级及钢筋的牌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9.1.3 配筋砌体中钢筋的防腐应符合设计要求。
9.1.4 设置在砌体水平灰缝内的钢筋,应沿灰缝厚度居中放置。灰缝厚度应大于钢筋直径6mm以上;当设置钢筋网片时,应大于网片厚度4mm以上,但灰缝最大厚度不宜大于15mm。砌体外露面砂浆保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5mm。
9.1.5 伸入砌体内的拉结钢筋,从接缝处算起,不应小于500mm。对多孔砖墙和砌块墙不应小于700mm。
9.1.6 网状配筋砌体的钢筋网,不得用分离放置的单根钢筋代替。
9.2 配筋砖砌体施工
9.2.1 钢筋砖过梁内的钢筋应均匀、对称放置,过梁底面应铺1:2.5水泥砂浆层,其厚度不宜小于30mm,钢筋应埋入砂浆层中,两端伸入支座砌体内的长度不应小于240mm,并应有90°弯钩埋入墙的竖缝内。钢筋砖过梁的第一皮砖应丁砌。
9.2.2 网状配筋砌体的钢筋网,宜采用焊接网片。
9.2.3 由砌体和钢筋混凝土或配筋砂浆面层构成的组合砌体构件,其连接受力钢筋的拉结筋应在两端做成弯钩,并在砌筑砌体时正确埋入。
9.2.4 组合砌体构件的面层施工,应在砌体外围分段支设模板,每段支模高度宜在500mm以内,浇水润湿模板及砖砌体表面,分层浇筑混凝土或砂浆,并振捣密实;钢筋砂浆面层施工,可采用分层抹浆的方法,面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9.2.5 墙体与构造柱的连接处应砌成马牙槎,其砌筑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6.1.2条规定。
9.2.6 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的砌体,应按先砌墙后浇筑构造柱混凝土的顺序施工。浇筑混凝土前应将砖砌体与模板浇水润湿,并清理模板内残留的杂物。
9.2.7 构造柱混凝土可分段浇筑,每段高度不宜大于2m。浇筑构造柱混凝土时,应采用小型插入式振动棒边浇筑边振捣的方法。
9.2.8 钢筋混凝土构造柱的竖向受力钢筋应在基础梁和楼层圈梁中锚固,锚固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9.3 配筋砌块砌体施工
9.3.1 配筋砌块砌体的施工应采用专用砌筑砂浆和专用灌孔混凝土,其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和混凝土砖砌筑砂浆》JC 860和《混凝土砌块(砖)砌体用灌孔混凝土》JC 861的有关规定。
9.3.2 芯柱的纵向钢筋应通过清扫口与基础圈梁、楼层圈梁、连系梁伸出的竖向钢筋绑扎搭接或焊接连接,搭接或焊接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钢筋直径大于22mm时,宜采用机械连接。
9.3.3 芯柱竖向钢筋应居中设置,顶端固定后再浇筑芯柱混凝土。
9.3.4 配筋砌块砌体剪力墙的水平钢筋,在凹槽砌块的混凝土带中的锚固、搭接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9.3.5 配筋砌块砌体剪力墙两平行钢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50mm。水平钢筋搭接时应上下搭接,并应加设短筋固定(图9.3.5)。水平钢筋两端宜锚入端部灌孔混凝土中。
图9.3.5 水平钢筋搭接示意图
1-水平搭接钢筋;2-搭接部位固定支架的兜筋;
3-固定支架加设的短筋
9.3.6 浇筑芯柱混凝土时,其连续浇筑高度不应大于1.8m。
9.3.7 配筋混凝土砌块砌体工程中,芯柱的施工除应符合本章有关规定外,尚应满足本规范第7.3节的规定。
9.3.8 当剪力墙墙端设置钢筋混凝土柱作为边缘构件时,应按先砌砌块墙体,后浇筑混凝土柱的施工顺序,墙体中的水平钢筋应在柱中锚固,并应满足钢筋的锚固长度要求。
9.4 质量检查
9.4.1 配筋砌体施工质量检查,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和第7章相关规定。
9.4.2 配筋砌体工程施工中,应对下列主控项目及一般项目进行检查,并应形成检查记录:
1 主控项目包括:
1) 钢筋品种、规格、数量和设置部位;
2) 混凝土强度等级;
3) 马牙槎尺寸;
4) 马牙槎拉结筋;
5) 钢筋连接;
6) 钢筋锚固长度;
7) 钢筋搭接长度。
2 一般项目包括:
1) 构造柱中心线位置;
2) 构造柱层间错位;
3) 每层及全高的构造柱垂直度;
4) 灰缝钢筋防腐;
5) 网状配筋规格;
6) 网状配筋位置;
7) 钢筋保护层厚度;
8) 凹槽水平钢筋间距。
9.4.3 混凝土构造柱拆模后,应对构造柱外观缺陷进行检查。检查的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规定。
10 填充墙砌体工程
10.1 一般规定
10.1.1 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筑时,其产品龄期应大于28d;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的含水率宜小于30%。
10.1.2 吸水率较小的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及采用薄层砂浆砌筑法施工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筑前不应对其浇水湿润;在气候干燥炎热的情况下,对吸水率较小的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宜在砌筑前浇水湿润。
10.1.3 采用普通砂浆砌筑填充墙时,烧结空心砖、吸水率较大的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应提前1d~2d浇水湿润;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采用专用砂浆或普通砂浆砌筑时,应在砌筑当天对砌块砌筑面浇水湿润。块体湿润程度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烧结空心砖的相对含水率宜为60%~70%;
2 吸水率较大的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的相对含水率宜为40%~50%。
10.1.4 在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的情况下,不应在下列部位或环境中使用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或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体:
1 建筑物防潮层以下墙体;
2 长期浸水或化学侵蚀环境;
3 砌体表面温度高于80℃的部位;
4 长期处于有振动源环境的墙体。
10.1.5 在厨房、卫生间、浴室等处采用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筑墙体时,墙体底部宜现浇混凝土坎台,其高度宜为150mm。
10.1.6 填充墙的拉结筋当采用化学植筋的方式设置时,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进行拉结钢筋的施工,并应按本规范附录C的要求对拉结筋进行实体检测。
10.1.7 填充墙砌体与主体结构间的连接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未经设计同意,不得随意改变连接构造方法。
10.1.8 在填充墙上钻孔、镂槽或切锯时,应使用专用工具,不得任意剔凿。
10.1.9 各种预留洞、预埋件、预埋管,应按设计要求设置,不得砌筑后剔凿。
10.1.10 抗震设防地区的填充砌体应按设计要求设置构造柱及水平连系梁,且填充砌体的门窗洞口部位,砌块砌筑时不应侧砌。
10.2 砌筑
Ⅰ 一般规定
10.2.1 填充墙砌体砌筑,应在承重主体结构检验批验收合格后进行;填充墙顶部与承重主体结构之间的空隙部位,应在填充墙砌筑14d后进行砌筑。
10.2.2 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应采用整块砌块砌筑;当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需断开时,应采用无齿锯切割,裁切长度不应小于砌块总长度的1/3。
10.2.3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等不同强度等级的同类砌块不得混砌,亦不应与其他墙体材料混砌。
Ⅱ 烧结空心砖砌体
10.2.4 烧结空心砖墙应侧立砌筑,孔洞应呈水平方向。空心砖墙底部宜砌筑3皮普通砖,且门窗洞口两侧一砖范围内应采用烧结普通砖砌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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