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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 51008-2016 -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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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1008-2016 英文版 RFQ 询价 [PDF]天数 >=3 高耸与复杂钢结构检测与鉴定标准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51008-2016 (GB51008-2016)
中文名称 高耸与复杂钢结构检测与鉴定标准
英文名称 Standard for inspection and appraisal of high-rise and complicated steel structures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P26
国际标准分类 91.080.10
字数估计 174,16
发布日期 2016-04-15
实施日期 2016-12-01
引用标准 GB 50009; GB 50011; GB 50018; GB 50205; GB 50223; GB/T 222; GB/T 226; GB/T 228.1; GB/T 229; GB/T 232; GB/T 700; GB/T 701; GB/T 714; GB/T 1231; GB/T 1591; GB/T 1814; GB/T 1979; GB/T 2103; GB 2650; GB/T 2653; GB/T 3077; GB/T 3098.1; GB/T 3098.2; GB/T 3429;
标准依据 Ministry of Housing and Urban - Rural Development Notice No. 1085 of 2016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高耸与复杂钢结构的检测与鉴定。

GB 51008-2016: 高耸与复杂钢结构检测与鉴定标准 GB 51008-2016 英文名称: Standard for inspection and appraisal of high-rise and complicated steel structures 1 总 则 1.0.1 为规范高耸与复杂钢结构检测与鉴定工作,加强技术管理,保证结构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高耸与复杂钢结构的检测与鉴定。 1.0.3 高耸与复杂钢结构的检测与鉴定,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高耸与复杂钢结构 high-rise and complicated steel structure 10层及以上或高度24m及以上的高层钢结构以及塔架、桅杆等钢结构,结构体系较为复杂或很复杂的钢结构。 2.1.2 检查评估 general investigation and evaluation 对结构整体的普查和初步勘查以及对结构承载性能的宏观评估。 2.1.3 专项鉴定 appraisal of special items 针对钢结构中的某特定项目进行的鉴定。 2.1.4 主要构件与主要节点 primary structural member and primary joint 破坏后会造成结构严重损伤或破坏甚至可能倒塌的结构构件或节点。 2.1.5 一般构件与一般节点 general structural member and general joint 破坏后会造成结构损伤但不致导致结构破坏或倒塌的结构构件或节点。 2.1.6 主要焊缝 primary weld 破坏后会造成构件或节点严重损伤甚至可能破坏的焊缝。 2.1.7 一般焊缝 general weld 破坏后会造成构件或节点损伤但不致导致构件或节点破坏的焊缝。 2.1.8 结构体系 structural system 结构中所有承重构件及其共同工作的方式,包括组成结构的构件类型、构件的分布或布置方式、节点的构造方式、支座的构造与布置方式。 2.1.9 结构系统 structural segment 建筑或构筑物中可独立进行检测鉴定的钢结构或其部分,该部分具有独立结构功能。 2.1.10 腐蚀 corrosion 构件与环境中有害介质接触而产生化学变化,从而导致材料性能的退化或材料的破坏。 2.2 符 号 2.2.1 结构性能、作用、作用效应及抗力: R——结构或构件、连接的抗力; S——结构或构件、连接上的荷载或作用效应。 2.2.2 几何参数: A0——未腐蚀截面的公称面积; Hi——结构第i层层间高度; HT——柱脚底面到吊车梁或吊车桁架顶面的高度; t0——构件初始厚度; △t——腐蚀深度。 2.2.3 计算系数: γ0——结构重要性系数; γra——承载力调整系数; γRE——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σi——测量部位第i个级别的应力幅值。 2.2.4 时间参数: n*i——测量时间内△σi的作用次数; T*——测量时间; T0——该结构已经使用的时间。 2.2.5 鉴定等级: au、bu、cu、du——构件、连接、节点的安全性等级; as、bs、cs——构件、连接、节点的适用性等级; ad、bd、cd——构件、连接、节点的耐久性等级; Au、Bu、Cu、Du——结构体系的安全性等级; As、Bs、Cs——结构体系的适用性等级; Ad、Bd、Cd——结构体系的耐久性等级。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高耸与复杂钢结构可靠性鉴定的内容应包括:安全性鉴定、适用性鉴定和耐久性鉴定。对于有抗震要求的地区,尚应对钢结构抗震性能进行鉴定。 3.1.2 高耸与复杂钢结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检测与可靠性鉴定: 1 拟改变使用功能、使用条件或使用环境; 2 拟进行改造、改建或扩建; 3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 4 因遭受灾害、事故而造成损伤或损坏; 5 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或出现严重的腐蚀、损伤、变形 3.1.3 钢结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进行检测与可靠性鉴定: 1 对建筑或构筑物进行大规模维修或装饰装修; 2 正常使用中例行检查、维修时,发现劣化或损伤迹象。 3.1.4 当钢结构存在下列问题时,宜进行专项检测与鉴定: 1 存在影响使用功能的振动; 2 存在疲劳问题,影响疲劳寿命; 3 遭受火灾影响或损伤。 3.1.5 钢结构可靠性鉴定对象的范围,应按结构系统确定,鉴定对象应是整个建筑物的钢结构或建筑物中结构功能相对独立的钢结构部分。 3.1.6 在进行钢结构可靠性鉴定时,应明确建筑或构筑物的后续目标使用年限。 3.1.7 对钢结构进行可靠性鉴定时,可根据后续目标使用年限的不同,按表3.1.7的规定取用结构重要性系数γ0,荷载和作用不得因后续目标使用年限的不同再进行折减。 表3.1.7 不同安全等级或后续目标使用年限的结构重要性系数γ0 3.1.8 钢结构可靠性鉴定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调查、收集结构建造及加固改造的信息资料并进行实物复核; 2 调查、核实、检测结构上的作用及使用条件; 3 调查、检测结构的缺陷、损伤状况; 4 评估结构性能的劣化状况; 5 对结构进行分析与校核。 3.1.9 钢结构上荷载或作用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和构件自重的标准值,应根据构件和连接的实际尺寸,按材料和构件单位自重的标准值计算确定,对不便实测的连接构造尺寸,可按结构构件竣工图计算; 2 常用材料和构件的单位自重标准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采用,当标准规定值有上、下限时,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当其效应对结构不利时,取上限值; 2)当其效应对结构有利时,取下限值。 3 结构上的荷载或作用,应根据建筑物的实际状态和使用环境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确定。 3.1.10 钢结构的分析与校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校核验算的计算模型,应符合结构实际受力和构造状况,并应考虑使用环境、基础沉降、结构变形、材料缺陷及损伤、构件损伤、节点损伤对结构性能的影响; 2 结构材料的性能指标,应根据调查复核结果或现状检测结果取用; 3 结构或构件的几何尺寸,应采用调查复核结果或现状检测结果,并应考虑制作安装偏差、缺陷、腐蚀等的影响; 4 当需要通过现场荷载试验检验构件的承载性能和使用性能时,应按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进行试验。 3.1.11 钢结构可靠性鉴定的层次、鉴定项目,宜符合表3.1.11的规定,并应按鉴定目的要求,对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分别评定等级。 表3.1.11 可靠性鉴定的层次、鉴定项目、等级划分及内容 3.1.12 鉴定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鉴定的目的、内容、范围及依据,调查、检测、分析的结果,鉴定等级或鉴定结果,相应的处理意见及建议。 3.2 工作内容与程序 3.2.1 钢结构可靠性鉴定宜分为检查评估和检测鉴定两个阶段。 3.2.2 钢结构可靠性鉴定应有规定的工作程序,该工作程序宜有具体的步骤或流程(图3.2.2),实际钢结构工程鉴定中,可进行补充和细化。 3.2.3 鉴定的目的、范围和内容,应根据委托方提出的鉴定原因和要求,并根据现场调查情况确定。 图3.2.2 可靠性鉴定程序 3.2.4 检查评估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查阅建筑结构档案资料; 2 调查建筑结构历史情况; 3 勘查现场,调查建筑结构实际状况、使用条件和环境; 4 对结构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对问题明确者提出评估结论,对需要进一步检测的结构,确定详细检测与鉴定方案。 3.2.5 检测与鉴定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检测鉴定目的和范围; 2 检测鉴定的依据; 3 详细调查与检测的工作内容; 4 检测方案和主要检测方法。 3.2.6 可靠性鉴定过程中,当发现数据资料不足或不准确时,应及时进行补充调查、检测。 3.2.7 在结构负荷状态进行构件取样时,应采取措施以不影响结构的安全使用。现场取样后,应及时修补检测所造成的结构或构件的损伤。 3.3 可靠性鉴定等级评定标准 3.3.1 钢结构可靠性鉴定应划分为结构构件及节点、结构系统两个层次。 3.3.2 钢构件及节点的可靠性应按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分别鉴定,并应按下列规定确定评定等级: 1 钢构件及节点的安全性等级: au级:在目标使用期内安全,不必采取措施; bu级:在目标使用期内不显著影响安全,可不采取措施; cu级:在目标使用期内显著影响安全,应采取措施; du级:危及安全,必须及时采取措施。 2 钢构件及节点的适用性等级: as级:在目标使用期内能正常使用,不必采取措施; bs级:在目标使用期内尚可正常使用,可不采取措施; cs级:在目标使用期内影响正常使用,应采取措施。 3 钢构件及节点的耐久性等级: ad级:在正常维护条件下,能满足耐久性要求,不必采取措施; bd级:在正常维护条件下,尚能满足耐久性要求,可不采取措施; cd级:在正常维护条件下,不能满足耐久性要求,应采取措施。 3.3.3 钢结构系统的可靠性应按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分别鉴定,并应按下列规定确定评定等级: 1 钢结构系统的安全性等级: Au级:在目标使用期内安全,不必采取措施; Bu级:在目标使用期内无显著影响安全的因素,可不采取措施或有少数构件或节点应采取适当措施; Cu级:在目标使用期内有显著影响安全的因素,应采取措施; Du级:有严重影响安全的因素,必须及时采取措施。 2 钢结构系统的适用性等级: As级:在目标使用期内能正常使用,不必采取措施; Bs级:在目标使用期内尚能正常使用,可不采取措施或有少数构件或节点应采取适当措施; Cs级:在目标使用期内有影响正常使用的因素,应采取措施。 3 钢结构系统的耐久性等级: Ad级:在正常维护条件下,能满足耐久性要求,不必采取措施; Bd级:在正常维护条件下,能满足耐久性要求,可不采取措施或有少数构件或节点应采取适当措施; Cd级:在正常维护条件下,不能满足耐久性要求,应采取措施。 4 材料的检测与评定 4.1 一般规定 4.1.1 钢结构现场取样,应根据检测内容和目的确定取样部位、取样数量和样品尺寸,并保证样品具有代表性。 4.1.2 在结构上进行材料取样之前,应记录取样的具体位置、样品尺寸和形状、构件表面原始状态等信息。 4.1.3 当被检验材料的性能指标随时间变化的影响可以忽略不计时,可按下列情况之一确定材料的性能指标: 1 经调查当有可靠的材料质量实测记录资料时,可按原记录资料确定材料的性能指标; 2 当工程尚有拟鉴定结构构件的余料时,可对其余料进行检验,确定材料的性能指标,否则应现场取样实测。 4.1.4 当结构工作环境与原设计状态比无明显变化,未曾发生材料劣化、损坏现象或迹象时,可按下列原则进行组批检验: 1 对于钢材,同种构件、同规格为一个检验批; 2 对于焊接接头的金属材料,同种构件中同一形式焊缝为一个检验批; 3 对于连接紧固件和其他节点连接材料,同种构件中的同规格零部件为一个检验批。 4.1.5 由于累积损伤、腐蚀及灾害等原因可能造成材料性质发生改变时,应在鉴定对象上取样检验;进行检验组分批时,应考虑致损条件、损伤程度的同一性。 4.1.6 当钢结构材料发生烧损、变形、断裂、腐蚀或其他损伤时,宜进行金相检测。 4.1.7 既有钢结构材料性能的检测与评定,宜以结构有损伤或破坏部位的材料为主。 4.1.8 现场取样的方法或措施,应保证试样材料的原有性能不受影响。 4.2 力学性能检测与评定 4.2.1 钢材力学性能的检测项目应包括: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或断面收缩率、冷弯性能、冲击韧性及抗层状撕裂,所选检测项目应根据结构和材料的实际情况及鉴定需求确定。应优先采用在结构构件上直接取样进行试验检测,也可采用其他无损或微损方法进行检测。 4.2.2 螺栓连接副力学性能的检测项目应包括:螺栓材料性能、螺母和垫圈硬度。普通螺栓尚应包括螺栓实物最小拉力载荷检验。 4.2.3 螺栓球节点用高强度螺栓力学性能的检测项目应包括拉力荷载试验、硬度试验。 4.2.4 对接焊接接头试样应包括拉伸试样、弯曲试样和冲击试样。 4.2.5 钢结构材料力学性能检验试件的取样数量、取样方法、试验方法和评定依据应符合表4.2.5的规定。当检验结果与调查获得的钢材力学性能基本参数信息不相符时,应加倍抽样检验。 表4.2.5 钢结构材料力学性能检验项目、试验方法和评定依据 4.2.6 钢结构紧固件力学性能检验试件的取样数量、试验方法和评定依据应符合表4.2.6的规定。 表4.2.6 钢结构紧固件力学性能检验项目、试验方法和评定依据 4.2.7 未知牌号钢材的抗拉力学性能应试验确定,每个检验批抽取的试样不应少于3个,并应根据试验结果最小值确定可参考的钢材牌号并推定其性能指标。当根据试验结果无法确定钢材牌号时,该检验批钢材的强度设计值可按屈服强度试验结果最低值的0.85倍确定。 4.2.8 对国产钢材的品种、规格、力学性能应按设计要求进行评定;对进口钢材的力学性能应按设计和合同规定的标准进行评定,并提供详细的实际检测结果。 4.2.9 对焊接接头的力学性能应按设计要求进行评定,并提供详细的实际检测结果。 4.3 化学成分检测与评定 4.3.1 钢结构原材料化学分析的取样批量、取样方法、评定依据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表4.3.1 钢结构材料化学分析取样数量及方法 4.3.2 由于事故、灾害等原因,钢材材质可能有变化或某元素含量发生变化时,应取样进行化学分析。取样方法、评定依据及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应符合本标准表4.3.1的规定。 4.3.3 当不能确定被检钢材是否符合对应的国家现行产品标准时,应进行化学分析。 4.4 有缺陷和损伤部位的检查与检测 4.4.1 主要构件及主要节点有缺陷和损伤部位钢材的表面质量应进行全数检查与检测。 4.4.2 工程事故或灾害后的钢结构,其主要构件及主要节点受损部位的钢材、紧固件和其他节点零件,应进行全数检查与检测。 4.4.3 高强度螺栓的缺陷可采用表面质量检测的方法检测,抽样数量不应少于8个/批。 4.4.4 表面质量检测宜采用低倍放大镜观察、磁粉探伤或渗透探伤方法。 4.4.5 厚度大于或等于6mm的钢材,可采用超声波探伤检测。 4.5 钢材金相检测与评定 4.5.1 钢材的金相检测可采用现场复膜金相检测法或便携式显微镜现场检测法,取样部位宜在开裂、应力集中、过热、变形或其他怀疑有材料组织变化的部位。 4.5.2 对于可以现场取样的钢结构构件,应对有代表性的部位采用现场破损切割的方法取样,进行实验室宏观、微观、断口等金相检测。 4.5.3 钢材的金相检测及评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金属显微组织检验方法》GB/T 13298、《钢的显微组织评定方法》GB/T 13299、《钢的低倍组织及缺陷酸蚀检验法》GB/T 226、《结构钢低倍组织缺陷评级图》GB/T 1979、《金属熔化焊接头缺陷分类及说明》GB/T 6417.1和《钢材断口检验法》GB/T 1814的规定。 5 钢构件的检测与鉴定 5.1 一般规定 5.1.1 钢构件宜划分为柱构件、梁构件、杆构件、板构件和柔性构件。 5.1.2 钢构件的检测内容应包括:几何尺寸、制作安装偏差与变形、缺陷与损伤、构造与连接、涂装和腐蚀。 5.1.3 钢构件检测抽样数量可根据检测项目的特点,按下列原则确定: 1 构件外部缺陷与损伤、涂装和腐蚀,宜全数普查; 2 构件几何尺寸、制作安装偏差与变形,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抽样数量与位置; 3 构件的构造与连接,应选择对结构安全影响大的部位进行检测。 5.1.4 对于下列情况,检测对象可以是单个构件或部分构件,但检测结论不得扩大到未检测的构件或范围: 1 委托方指定的检测对象或范围; 2 因环境侵蚀或火灾、水灾、爆炸、高温以及人为等因素造成部分损伤的构件。 5.2 钢构件的检测 5.2.1 钢构件尺寸偏差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构件的几何尺寸应包括:构件轴线或中心线尺寸、主要零部件布置定位尺寸以及零部件规格尺寸; 2 尺寸检测的范围应包括所抽样构件的全部几何尺寸,每个尺寸在构件的3个部位测量,取3处实测值的平均值作为该尺寸的代表值; 3 尺寸测量仪器应经过计量认证并在有效期内; 4 钢构件的尺寸偏差应以最终设计文件规定的尺寸为基准进行计算。 5.2.2 钢构件变形与安装偏差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构件变形检测的内容应包括构件垂直度、弯曲变形、扭曲变形、跨中挠度; 2 钢构件的垂直度、侧向弯曲矢高、扭曲变形应根据测点间相对位置差计算。 5.2.3 钢构件缺陷与损伤检测的内容应包括裂纹、局部变形、人为损伤、腐蚀等项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构件表面的裂纹与人为损伤可采用观察和渗透的方法检测,钢构件的内部裂纹可采用超声波探伤法或射线法检测; 2 钢构件的局部变形可用观察和尺量的方法检测; 3 钢构件的腐蚀可按本标准第5.3节的规定进行检测。 5.2.4 钢构件长细比、截面板件宽厚比应按本标准第5.2.1条测定的构件实际几何尺寸进行核算。 5.2.5 拉索、拉杆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拉索和拉杆的张力应采用专门的检测仪器检测,并以不少于3次测试的平均值作为最终测试值; 2 拉索检测应包括索中断丝数量和最小转弯半径。 5.2.6 构件静力荷载试验检验的内容、方法和方案,可按本标准附录A确定。 5.3 钢构件腐蚀与涂装防护的检测 5.3.1 构件腐蚀检测的内容应包括腐蚀损伤程度、腐蚀速度。 5.3.2 钢构件腐蚀损伤程度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前,应先清除待测表面积灰、油污、锈皮; 2 对均匀腐蚀情况,测量腐蚀损伤板件的厚度时,应沿其长度方向选取3个腐蚀较严重的区段,且每个区段选取8~10个测点测量构件厚度,取各区段量测厚度的最小算术平均值,作为该板件实际厚度,腐蚀严重时,测点数应适当增加; 3 对局部腐蚀情况,测量腐蚀损伤板件的厚度时,应在其腐蚀最严重的部位选取1~2个截面,每个截面选取8~10个测点测量板件厚度,取各截面测量厚度的最小算术平均值,作为板件实际厚度,并记录测点的位置,腐蚀严重时,测点数可适当增加。 5.3.3 板件腐蚀损伤量应取初始厚度减去实际厚度。初始厚度应根据构件未腐蚀部分实测厚度确定。在没有未腐蚀部分的情况下,初始厚度应取下列两个计算值的较大者: 1 所有区段全部测点的算术平均值加上3倍的标准差; 2 公称厚度减去允许负公差的绝对值。 5.3.4 构件后期的腐蚀速度可根据构件当前腐蚀程度、受腐蚀的时间以及最近腐蚀环境扰动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可结合结构的后续目标使用年限,判断构件在后续目标使用年限内的腐蚀残余厚度。 5.3.5 对于均匀腐蚀,当后续目标使用年限内的使用环境基本保持不变时,构件的腐蚀耐久性年限可根据剩余腐蚀牺牲层厚度、以前的年腐蚀速度确定。 5.3.6 钢构件涂装防护检测的内容应包括涂层检测和拉索外包裹防护层检测。 5.3.7 涂层的检测项目应包括外观质量、涂层完整性、涂层厚度。检测抽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构件涂层外观质量可采用观察检查,宜全数普查; 2 涂层裂纹可采用观察检查和尺量检查,构件抽查数量不应少于10%,且不应少于3根; 3 涂层完整性可采用观察检查,宜全数普查; 4 涂层厚度可采用于膜测厚仪检测,构件抽查数量不应少于10%,且不应少于3根。 5.3.8 拉索外包裹防护检测应包括拉索外包裹防护层外观质量和索夹填缝,可采用观察检查,宜全数普查。 5.4 钢构件安全性鉴定 5.4.1 钢构件安全性鉴定应按承载力、构造两个基本项目分别评定等级,并应取其中的较低等级作为安全性鉴定等级。当构件存在严重缺陷、过大变形、显著损伤和严重腐蚀等状况时,可按其严重程度评定变形与损伤等级,然后取承载力、构造和变形与损伤的最低评定等级,作为安全性鉴定等级。 5.4.2 钢构件承载力安全等级应根据构件的抗力设计值R和作用效应组合设计值S及结构重要性系数γ0,按表5.4.2的规定评定。 表5.4.2 钢构件承载力安全等级 注:1 表中构件坑力R和作用效应S应按本标准第3.1.10条的要求确定;结构重要性系数γ0应按本标准第3.1.7条的规定取用; 2 吊车梁的疲劳性能,应根据疲劳验算结果、已使用年限和吊车系统的损伤程度进行评级,不受表中数值限制。 5.4.3 腐蚀钢构件按本标准第5.4.2条评定其承载力安全等级时,应按下列规定确定腐蚀对钢材性能和截面损失的影响: 1 当腐蚀损伤量不超过初始厚度的25%且残余厚度大于5mm时,可不考虑腐蚀对钢材强度的影响;对于普通钢结构,当腐蚀损伤量超过初始厚度的25%或残余厚度不大于5mm时,钢材强度应乘以0.8的折减系数;对于冷弯薄壁钢结构,当截面腐蚀大于10%时,钢材强度应乘以0.8的折减系数。 2 强度和整体稳定性验算时,构件截面积和截面模量的取值应考虑腐蚀对截面的削弱。 3 疲劳验算时,当构件表面发生明显的锈坑、但腐蚀损伤量不超过初始厚度的5%时,构件疲劳计算类别不得高于4类;当腐蚀损伤量超过初始厚度的5%时,构件疲劳计算类别不得高于5类。 5.4.4 钢构件的构造等级应按表5.4.4的规定评定。 表5.4.4 钢构件构造等级 5.4.5 当钢构件呈现下列状态时,可直接评定其变形与损伤等级: 1 当构件存在裂纹或部分断裂时,应根据损伤程度评定为cu级或du级; 2 当吊车梁受拉区或吊车桁架受拉杆及其节点板有裂纹时,应根据损伤程度评定为cu级或du级; 3 当钢桁架屋架或托架的实测挠度大于其计算跨度的1/400,在承载力验算时,应考虑由于挠度产生的附加应力的影响,并按下列原则评级: 1)当验算结果可评定为bu级时,宜附加观察使用一段时间的限制; 2)当验算结果低于bu级时,可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评定为cu级或du级。 4 当钢桁架顶点的实测侧向位移大于其计算高度的1/200、且有可能发展时,应评定为cu级; 5 钢桁架中有整体弯曲缺陷但无明显局部缺陷的双角钢受压腹杆,其杆件整体弯曲实测值超过表5.4.5-1中的限值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对其承载力的影响程度评为cu级或du级; 表5.4.5-1 双角钢受压腹杆双向弯曲缺陷实测值限值 注:1.△x为平面内弯曲,△y为平面外弯曲,f为材料强度设计值,l为杆件长度; 2.σ=N/(φA)。 6 其他受弯构件因挠度过大或几何偏差造成变形时,应按表5.4.5-2的规定评级; 表5.4.5-2 按受弯构件实测变形评定等级 注:表中l0为构件计算跨度,ls为网架短向计算跨度。 7 当柱顶实测水平位移或倾斜大于表5.4.5-3的限值时,应按下列规定评级: 1)当构件出现明显变形或其他屈曲迹象时,应根据其严重程度评定为cu或du级; 2)当构件未出现明显变形或其他屈曲迹象时,应考虑该位移进行结构内力分析,按本标准第5.4.2条的规定评级,当验算结果可评定为bu级时,但宜附加观察使用一段时间的限制,当该位移尚在发展时,应直接定为du级。 表5.4.5-3 钢结构柱顶侧向位移限值 注:H为结构顶点高度。 8 当柱的实测弯曲矢高大于柱自由长度的1/660或10mm时,应在其承载力验算中考虑弯曲引起的附加弯矩的影响,并应按本标准第5.4.2条的规定评级; 9 腐蚀的钢构件除应按本标准第5.4.2条评定其承载力等级外,尚应按表5.4.5-4的规定对其腐蚀状态严重程度进行变形与损伤等级评定。 表5.4.5-4 钢构件腐蚀状态安全等级 注:t为腐蚀部位构件原截面的壁厚或钢板的板厚。 5.4.6 下列情况下,构件宜通过载荷试验进行安全性鉴定: 1 按现有计算手段尚不能准确评定构件的安全性; 2 构件验算缺少应有的参数。 5.5 钢构件适用性鉴定 5.5.1 构件适用性鉴定应按变形、制作安装偏差、构造、损伤、防火涂层质量等项目分别评定等级,并应取其中最低等级作为适用性鉴定等级。 5.5.2 受弯构件的适用性按变形计算结果评定时,应按表5.5.2的规定评定,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吊车梁和吊车桁架的挠度应为其自重和起重量最大的一台吊车作用下的挠度值; 2 表中as级不带括号的数值应为永久和可变荷载标准值产生的变形值,当有起拱或下挠时,应减去或加上起拱或下挠值,其中带括号数值为可变荷载标准值产生的变形值; 3 当构件变形达到cs级时,应考虑变形引起的附加内力对构件承载力的影响。 表5.5.2 受弯构件按变形评定适用性等级 注:l为受弯构件跨度,悬臂梁取其悬臂长度的2倍。 5.5.3 钢柱的适用性等级按水平位移或倾斜的检测或计算结果评定时,应按表5.5.3-1的规定执行,同时,应按表5.5.3-2的规定评定风荷载作用下钢柱的适用性等级,并应取较低等级作为钢柱的适用性等级。按表5.5.3-1的规定评定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设有A8级吊车的厂房中,厂房柱as级位移限值应减小10%; 2 柱的位移或倾斜应为最大的一台吊车水平荷载作用下的水平位移值; 3 当构件变形达到cs级时,应考虑变形引起的附加内力对构件承载力的影响。 表5.5.3-1 钢柱按检测或计算的水平位移评定适用性等级 注:HT为基础顶面至吊车梁或吊车桁架顶面的高度,H为结构顶点高度,Hi第i层层间高度。 表5.5.3-2 风荷载作用下钢框架柱按柱顶水平位移评定适用性等级 注:Hi第i层层间高度,H为结构顶点高度。 5.5.4 钢构件适用性等级按偏差的检测结果评定时,应按表5.5.4的规定评定。 表5.5.4 钢构件按制作安装偏差评定适用性等级 5.5.5 受拉钢构件的适用性等级按长细比检测结果评定时,应按表5.5.5的规定评定。 表5.5.5 受拉钢构件按长细比评定适用性等级 5.5.6 钢构件适用性等级按机械物理损伤和高温的检查结果评定时,应按表5.5.6的规定评定。 表5.5.6 钢构件按机械物理损伤和高温检查结果评定适用性等级 5.5.7 钢构件适用性等级按防火涂层检查结果评定时,应根据防火涂层外观质量、涂层完整性、涂层厚度三个基本项目的最低适用性等级确定,三个基本项目适用性等级应按表5.5.7规定评定。 表5.5.7 钢构件按防火涂层评定适用性等级 5.6 钢构件耐久性鉴定 5.6.1 钢构件耐久性鉴定应根据防腐涂层或外包裹防护质量及腐蚀两个基本项目分别评定等级,并应取其中较低等级作为其耐久性鉴定等级。 5.6.2 钢构件耐久性等级按防腐涂层或外包裹防护质量检测结果评定时,应根据涂层外观质量、涂层完整性、涂层厚度、外包裹防护四个基本项目的最低耐久性等级确定,四个基本项目的耐久性等级应按表5.6.2的规定评定。 表5.6.2 钢构件按防腐涂层或外包裹防护评定耐久性等级 5.6.3 钢构件耐久性等级按腐蚀的检测结果评定时,应按表5.6.3的规定评定。 表5.6.3 钢构件按腐蚀评定耐久性等级 注:表中t为板件厚度。 6 连接和节点的检测与鉴定 6.1 一般规定 6.1.1 连接和节点的检测内容应包括:连接和节点的几何特征、缺陷和变形与损伤、腐蚀状况、节点的功能状态以及材料性能。 6.1.2 连接和节点检测前,应清除检测部位表面的油污、浮锈和其他杂物。 6.1.3 连接与节点的腐蚀与涂装防护,可按本标准第5.3节的规定进行检测。 6.1.4 下列情况下,连接和节点宜通过试验进行可靠性鉴定: 1 按现有计算手段尚不能准确评定连接和节点的可靠性; 2 连接和节点验算缺少应有的参数。 6.2 焊缝连接的检测与鉴定 6.2.1 焊缝检测的内容应包括焊缝质量、焊缝构造及其尺寸、焊缝腐蚀、开裂状况以及力学性能。 6.2.2 焊缝检测的抽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关键部位焊缝的检测,应全数普查和目测外观质量; 2 对外观质量检查有疑问的焊缝,应进行无损探伤,主要焊缝抽样比例不应少于10%,一般焊缝抽样比例不应少于5%,且均不应少于3处; 3 焊缝长度每300mm应定义为1处,小于或等于300mm者,每条焊缝为1处; 4 其他部位焊缝的检测,焊缝抽样比例不宜少于2%,且均不应少于3处; 5 抽样位置应覆盖结构的关键受力部位、大部分区域以及不同的焊缝形式。 6.2.3 焊缝尺寸应包括焊缝长度、焊缝余高,角焊缝尚应包括焊脚尺寸。测量焊缝余高和焊脚尺寸时,应沿每处焊缝长度方向均匀量测3点,取其算术平均值作为实际尺寸。焊缝的细部构造可采用目测检查。 6.2.4 焊缝质量检测内容应包括角焊缝的外观质量、对接焊缝的外观质量和内部缺陷。检测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1 焊缝外观质量检测,宜采用辅以放大镜的目测,当目测不能满足检测要求时,可采用磁粉探伤或渗透探伤; 2 对接焊缝内部质量检测,可采用超声波无损检测法;当超声波检测不适用时,可采用射线探伤检测。 6.2.5 焊缝安全性应按承载力和构造两个项目分别评定等级,并应取其中的较低等级作为安全性等级。腐蚀严重的焊缝,应测量其剩余长度和剩余厚度。计算焊缝承载力时,应考虑焊缝受力条件改变以及腐蚀损失的不利影响。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焊缝的承载力安全等级应区分焊缝为主要焊缝或一般焊缝,按本标准表5.4.2的规定计算评定; 2 焊缝细部构造及尺寸的等级应按其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的规定进行评定,符合,可评定为au级,基本符合,可评定为bu级,不符合,根据其不符合程度评定为cu级或du级。 6.2.6 当焊缝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评定为cu或du级: 1 焊缝检测部位出现裂纹或外观质量低于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规定的三级焊缝的要求; 2 受疲劳作用的焊缝,出现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规定的质量要求的缺陷; 3 最小焊脚尺寸或最小焊缝长度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的规定; 4 焊缝质量等级或构造要求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的规定。 6.3 螺栓和铆钉连接的检测与鉴定 6.3.1 螺栓和铆钉连接检测的内容应包括连接的构造及尺寸、变形及损伤、腐蚀状况、螺栓和铆钉等级。当不能确定等级时,可取样进行力学性能检验。 6.3.2 螺栓和铆钉连接检测的抽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的抽检比例不应少于同类节点数的10%,且不应少于3个节点,抽查位置应覆盖结构的大部分区域以及不同连接形式的区域;同类节点总数不足10个时,应全数检查;每个抽查节点检测的螺栓和铆钉数,不应少于10%,且不应少于3个。 2 有损伤的节点和指定检测的节点,应全数检查。 6.3.3 螺栓和铆钉连接的尺寸和构造的检测应包括:螺栓和铆钉的规格、孔径、间距、边距,螺栓和铆钉的质量等级、数量、排列方式,节点板尺寸和构造;高强度螺栓连接尚应包括螺母数量、螺栓头露出螺母的长度、节点板及母材的厚度。 6.3.4 螺栓和铆钉连接的变形及损伤的检测应包括:螺杆或铆钉断裂、弯曲,螺栓和铆钉脱落、松动、滑移,连接板栓孔挤压破坏,腐蚀程度。 6.3.5 螺栓和铆钉连接的安全性应按承载力和构造两个项目分别评定等级,并应取其中的较低等级作为安全性鉴定等级。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普通螺栓和铆钉连接的承载力等级应按本标准表5.4.2的规定计算评定; 2 高强度螺栓连接的承载力等级应按本标准表5.4.2主要连接的规定计算评定; 3 螺栓和铆钉连接的构造及尺寸的等级,应按其是否符合设计规定进行评定,符合,评定为au级,基本符合,评定为bu级,不符合,根据其不符合程度评定为cu级或du级。 6.3.6 当单个螺栓或铆钉出现下列变形或损伤之一时,该螺栓或铆钉连接的安全性等级可评定为cu或du级: 1 螺栓或铆钉断裂、弯曲、松动、脱落、滑移; 2 螺栓或铆钉头严重腐蚀; 3 连接板出现翘曲或连接板上部分栓孔挤压破坏。 6.3.7 螺栓和铆钉连接的适用性等级,应根据其变形和损伤状况,按本标准表6.3.7的规定评定。 表6.3.7 螺栓和铆钉连接的适用性等级 6.4 节点的检测与鉴定 6.4.1 节点的检测内容应包括表6.4.1所列项目。 表6.4.1 节点检测的内容 6.4.2 支座节点的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支座节点的整体与细部构造; 2 支座加劲肋的尺寸、布置、制作安装偏差、变形与损伤; 3 支座销轴和销孔的尺寸、制作安装偏差、变形与损伤; 4 支座变形、移位与沉降; 5 支座的工作性能和状态; 6 橡胶支座的变形与老化程度; 7 支座构造与结构计算模型的一致性; 8 支座节点腐蚀状况。 6.4.3 节点检测的抽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抽检比例不应少于同类节点数的5%,且不应少于3个节点;对于网架螺栓球节点每种规格不应少于5个,抽查位置应覆盖结构的大部分区域以及不同节点形式的区域;同类节点总数不足10个时,应全数检查。 2 有损伤的节点和指定检测的节点应全数检查。 3 支座节点、柱脚应全数检查。 4 当发现节点有影响结构承载力的严重缺陷时,应全数检测。 6.4.4 节点的安全性鉴定应按承载力、构造和连接三个项目分别评定等级,并应取其中的最低等级作为安全性鉴定等级。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节点的承载力安全性等级,应按本标准表5.4.2的规定计算评定; 2 节点构造等级应按其是否符合设计或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的规定进行评定,符合,可评定为au级,基本符合,可评定为bu级,不符合,根据其不符合程度评定为cu级或du级; 3 节点连接等级,应按本标准第6.2节和第6.3节的规定评定。 6.4.5 当节点出现下列状况之一时,可评定为cu级: 1 焊接球节点表面出现可见变形; 2 螺栓球节点受压杆套筒松动; 3 拉索锚固节点中断丝数达到5%; 4 拉索锚固节点锚塞出现可观察到的渗水裂缝; 5 拉索中钢丝出现肉眼可见的明显腐蚀损伤; 6 拉索节点处索保护层出现明显损伤。 6.4.6 当节点出现下列状况之一时,可评定为du级: 1 节点中的传力螺栓或锚栓连接为du级; 2 节点中的传力焊缝连接为du级; 3 连接板开裂、屈曲、翘曲或严重变形; 4 主要受力加劲肋开裂、屈曲、翘曲或严重变形; 5 螺栓、节点板或焊缝严重腐蚀; 6 螺栓球节点锥头或封板出现裂纹; 7 焊接球节点表面出现裂纹或明显凹陷; 8 焊接相贯节点出现裂纹或构件出现可见屈曲变形; 9 铸钢节点出现裂纹; 10 拉索节点锚具出现裂纹; 11 高强度螺栓摩擦型连接出现滑移变形; 12 拉索与锚具间出现可观察到的滑移。 6.4.7 节点的适用性鉴定,应根据其变形和损伤状况以及功能状态按表6.4.7的规定评定等级。 表6.4.7 钢结构节点的适用性等级 6.4.8 节点的耐久性鉴定,可根据其腐蚀及表面涂层状况按本标准第5.6节的规定评定等级。 7 专项检测与鉴定 7.1 钢结构振动检测与鉴定 7.1.1 钢结构振动检测的内容应包括外加动荷载或作用的特性、结构动力特性以及结构振动响应。 7.1.2 钢结构的振动可通过布置动力响应传感器进行检测。用于钢结构振动响应检测的测试方法应成熟可靠。 7.1.3 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钢结构振动检测: 1 钢结构整体或局部承受超过设计要求的外加动荷载或作用; 2 钢结构整体或局部在外部作用下产生了设计未考虑的不利动荷载效应。 7.1.4 检测外加动荷载或作用的特性时,应明确振动源的频率、作用方向等参数。 7.1.5 钢结构振动现场检测、数据处理及其检测数据结果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7.1.6 钢结构振动鉴定,应根据检测结果,按设计要求进行评定。当适用性符合设计要求时,可评定为as级,否则,应根据振动幅度大小评定为bs级或cs级。 7.1.7 当振动效应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在结构安全性鉴定计算中考虑振动效应。 7.2 钢构件疲劳性能检测与鉴定 7.2.1 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钢构件及其连接,在服役期内应定期进行疲劳性能检测。 7.2.2 钢构件疲劳性能检测的位置应包括构件上应力幅较大的部位、构造复杂的部位、应力集中部位、出现裂纹的部位。 7.2.3 疲劳损伤可采用辅以放大镜目测检查以及磁粉、渗透或超声波探伤检测。 7.2.4 评估构件的疲劳性能时,应确定其实际应力谱。应力谱可由结构或构件控制部位的应力-时间变化曲线得到。应力-时间变化曲线,可在结构正常使用情况下通过现场测试绘制。 7.2.5 钢构件的剩余疲劳寿命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T*——测量持续时间,时间单位与T0相同; C和β——与构件和连接类别有关系的参数,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确定; T0——结构或构件已使用的时间,单位为小时或天,可由测试者确定; φ——附加安全系数,当测量时间为24h时取1.5~3.0; △σi——测量部位第i个级别的应力幅值(N/mm2); n*i——测量时间内△σi的作用次数。 7.2.6 钢构件疲劳性能等级应按下列规定评定: 1 构件疲劳强度验算满足要求时,可评定为au级,否则,可根据不满足的程度评定为cu或du级; 2 当构件剩余疲劳寿命不小于构件后续目标使用寿命时,可评定为au级,否则,可根据不满足的程度评定为cu或du级。 7.2.7 对于受力状态复杂或者无法确定疲劳连接类型的构件,可进行构件模型疲劳试验。重要建筑物的重要部分,尚应采用断裂力学方法分析结构或构件的裂纹是否稳定,当裂纹不稳定时,则可根据裂纹是否发展评定为cu或du级。 7.3 火灾后钢结构的检测与鉴定 7.3.1 火灾后钢结构检测的范围应为结构单元或受火灾影响区域内的结构或构件。 7.3.2 火灾后钢结构检测与鉴定的程序及内容除应符合本标准第3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灾后钢结构检查评估应包括下列内容: 1)勘查火灾现场,确定危险结构及构件的分布范围,提出应急安全处置建议; 2)勘查、评估结构的烧灼损伤状况; 3)调查火灾过程及温度分布,确定火灾影响的区域范围; 4)提出检查评估结论,或进一步详细调查、检测与鉴定的方案。 2 进行受火灾钢结构及构件的检测、分析与校核; 3 进行受火灾钢结构的可靠性鉴定评级; 4 提出火灾后处理意见及建议。 7.3.3 火灾过程调查应包括火灾概况调查和火作用调查分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灾概况调查,应了解火灾的规模、火灾引燃、蔓延、熄灭的过程和时间以及火灾燃烧物种类、灭火方法及手段; 2 火作用调查,可根据火场残留物状况、结构构件烧灼损伤状况按本标准附录C判断结构所受的温度和推定火灾作用影响程度; 3 基于主要构件的升温程度,绘制火灾作用等温线示意图。 7.3.4 火灾后钢构件烧灼损伤状况勘查、检测、鉴定的内容应包括构件及节点连接的外观变形损伤、结构材料性能的劣化损伤、结构受力性能的劣化损伤、防护措施损坏或损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构件及节点连接的外观变形损伤勘查、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测并复核火灾影响区域支座节点及结构其他特征点的相对位置,检查结构的整体变形状况。 2)对直接遭受火焰或高温烟气作用的构件及节点,应全数检查其烧灼变形损伤程度;一般构件可采用外观目测、尺量、锤击回声等方法检查,大型构件宜采用仪器观测。 3)对承受温度应力作用的构件及节点,应检查其变形、裂损状况。对于不便观察或仅通过观察难以发现问题的构件,可辅以温度作用应力分析判断。 2 结构材料性能劣化损伤的检测与评估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火灾后钢材性能可能发生明显改变时,应通过现场抽样检验或模拟试验确定材料的性能指标。检测项目应根据鉴定要求确定,包括屈服点、抗拉强度、伸长率、冲击韧性、弹性模量以及化学成分、金相组织。 2)现场取样应考虑钢材品种及烧灼程度的代表性,取样应避开构件的主要受力位置和截面应力最大处。 3)模拟试验可采用同种钢材加温冷却试样,试样的升降温度过程及冷却方式应正确反映实际火灾情况。 4)对于热轧结构钢材,如果火灾前材料性能明确,可根据构件所受的升温幅度按本标准附录C确定火灾后材料的屈服强度。 3 结构受力性能劣化损伤的分析评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考虑杆件、板件的屈曲或扭曲对结构承载力及刚度产生的不利影响; 2)应考虑焊缝连接的残余应力对构件性能的不利影响; 3)对普通螺栓及铆钉连接节点,应考虑螺栓或铆钉松动、连接板变形对结构性能的影响; 4)对高强度螺栓连接节点,应考虑火灾可能引起的螺栓预拉力损失、接触面抗滑移系数下降等对结构性能的影响。 4 防护措施损伤程度勘查、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护措施勘查、检测的内容应包括防腐涂层炭化、剥落,防火涂层开裂、剥落、发泡及防火设施破损; 2)防护措施勘查、检测的方法可包括:对于防腐、防火涂层,可采用锤击回声、铲刀刮除、砂纸打磨等方法,对于装配式防火设施,可采用锤击检查方法。 7.3.5 火灾后钢结构的鉴定校核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灾后的结构分析应考虑火灾后结构残余状态材料的力学性能、连接状态、结构几何形状变化和构件的变形和损伤; 2 结构内力分析模型可根据下列实际情况,在满足安全的条件下进行简化: 1)局部火灾未造成整体结构明显变位、损伤时,可仅考虑局部作用; 2)支座没有明显变位的连续结构如板、梁、框架等,可不考虑支座变位的影响。 3 进行火灾后结构构件的抗力校核验算时,应考虑火灾作用对结构材料性能、结构受力性能的不利影响。 7.3.6 火灾后钢结构的安全性鉴定应按承载力和变形损伤两个项目分别评定等级,并应取其中的较低等级作为安全性鉴定等级。 7.3.7 火灾后钢构件承载力等级,应按本标准第5.4.2条的规定评定。对于材料有冲击韧性要求的钢构件,尚应进行冲击韧性复核,当不满足要求时,应根据不满足程度评定为cu级或du级。 7.3.8 火灾后钢结构或构件的变形损伤等级,应根据整体或构件变形状况、节点连接变形损坏状况、零部件变形损坏状况,按表7.3.8的规定评定,并应按其中的最低等级确定结构或构件的变形损伤等级。 表7.3.8 火灾后钢结构或构件外观变形损伤等级 7.3.9 火灾后钢结构或构件的适用性鉴定应按表7.3.9中的防腐涂装、防火涂装、防火保护三个项目分别评定等级,并应取其中的最低等级作为适用性鉴定等级。 表7.3.9 火灾后钢结构或构件防护损伤等级 8 钢结构系统可靠性鉴定 8.1 一般规定 8.1.1 钢结构系统的检查评估,应根据检查结果按下列情况给出评估结论: 1 钢结构系统已为危险结构; 2 钢结构系统具有一定的承载力,尚需进一步详细检测鉴定; 3 钢结构系统工作状态正常。 8.1.2 钢结构系统的安全性鉴定应包括结构整体性、主要构件的承载力和稳定性、主要节点的强度、结构整体变形、结构整体稳定性的鉴定 8.1.3 钢结构系统适用性鉴定应分别对结构整体变形、主要构件变形进行等级评定,对高层建筑钢结构及有人驻留的高耸钢结构尚应包括舒适度和振动的等级评定。 8.1.4 钢结构系统耐久性鉴定应分别对钢结构的防护现状和腐蚀状况进行等级评定。 8.1.5 当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验算时,根据结构反应特点,可采用线性、非线性或弹塑性理论;当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时,可采用线性理论或非线性理论;对于大跨度及空间钢结构,应进行非线性整体稳定性验算。 8.1.6 在结构安全性鉴定中,可对结构受力复杂区域或节点进行精细化数值分析。 8.1.7 进行结构动力分析时,可根据动力实测结果对结构的初始刚度和阻尼比进行修正。 8.2 多高层钢结构可靠性鉴定 8.2.1 多高层钢结构整体性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结构实物与设计图纸的符合程度; 2 结构体系、结构平面和竖向布置、楼盖结构布置、基础形式、构件选型以及节点连接构造; 3 结构构件、楼面、抗侧力结构单元及节点的缺陷、变形、损伤; 4 基础沉降、建筑物倾斜; 5 建筑物外围护墙体开裂、损坏、渗漏情况; 6 建筑物内部装修、隔墙等连接节点的变形、开裂; 7 建筑物内工作人员对风激振动的主观反映情况。 8.2.2 多高层钢结构的安全性鉴定,应按结构整体性、结构承载安全性两个项目分别评定等级,并应取其中的较低等级作为安全性鉴定等级,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多高层钢结构的整体性等级应根据结构体系和布置,按表8.2.2-1的规定评定; 表8.2.2-1 钢结构整体性等级 2 多高层钢结构承载安全性等级,当根据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分析结果评定时,应按表8.2.2-2的规定评定。 表8.2.2-2 多高层钢结构承载安全性等级 8.2.3 多高层钢结构的适用性鉴定,应按结构侧向位移变形和楼面挠曲变形两个项目分别评定等级,并应取其中的较低等级作为适用性鉴定等级。对于高层钢结构系统,尚应根据风激振动评定舒适性等级,并应按其中的最低等级确定适用性鉴定等级,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多高层钢结构在水平风荷载作用下的侧向位移变形,可根据现状检测或验算分析结果,按下列规定评定等级: 1)符合设计规定,所有构件均为as级,墙体、装修等无明显损坏或损伤,可评定为As级; 2)基本符合设计规定,不含cs级构件,墙体、装修等存在明显损坏或损伤,但对正常使用无明显影响,可评定为Bs级; 3)不符合设计规定,墙体、装修等存在明显损坏或损伤,对正常使用有明显影响,可评定为Cs级。 2 多高层钢结构楼盖挠曲变形等级,应根据现状检测结果按表8.2.3-1的规定评定; 表8.2.3-1 多高层钢结构楼盖结构挠曲变形等级 3 多高层钢结构风激振动舒适性等级应根据调查检测及验算分析结果,按表8.2.3-2的规定评定。 表8.2.3-2 多高层钢结构风激振动舒适性等级 注:当计算结果大于设计规定的限值时,不应评定为As级。 8.2.4 多高层钢结构的耐久性鉴定,应按结构防护现状与防火现状两个项目分别评定等级,并应取其中的较低等级作为耐久性鉴定等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多高层钢结构的防护现状,应根据楼层子结构评级结果,按表8.2.4-1的规定评定等级; 表8.2.4-1 多高层钢结构防护等级 2 多高层钢结构楼层子结构的防护现状,应根据构件及连接节点防护评级结果,按表8.2.4-2的规定评定等级,并应取其中较低等级作为楼层子结构防护等级; 表8.2.4-2 多高层钢结构楼层子结构防护等级 注:表中构件及节点的耐久性等级按本标准5.6节的规定评定。 3 多高层钢结构的防火现状等级,应根据防火措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或基于系统抗火分析结果是否符合要求进行评定,......

英文网页English: GB 51008-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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