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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 51099-2015 -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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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1099-2015 英文版 RFQ 询价 [PDF]天数 >=3 有色金属工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51099-2015 (GB51099-2015)
中文名称 有色金属工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英文名称 Code for investigation of geotechnical engineering for nonferrous metals industry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P73
国际标准分类 77.01
字数估计 211,213
发布日期 2015-04-08
实施日期 2015-12-01
引用标准 GB 50011; GB 50021; GB 50086; GB/T 50123; GB/T 50266; GB 50269; GB 50330; GB 50487; GB/T 15406
标准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799号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有色金属工业岩土工程勘察。

GB 51099-2015: 有色金属工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 51099-2015 英文名称: Code for investigation of geotechnical engineering for nonferrous metals industry 1 总 则 1.0.1 为了在有色金属工业岩土工程勘察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和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有色金属工业岩土工程勘察。 1.0.3 有色金属工业岩土工程勘察,应根据有色金属工业的特点和工程要求,全面、正确反映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提出资料完整、评价正确的勘察报告。 1.0.4 有色金属工业岩土工程勘察,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采矿工业建筑工程 mining industrial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为在地下或地表开采有用矿产资源而建设的各类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如竖井井架、卷扬机房、机修间、实验室、办公用房等。 2.1.2 选矿工业建筑工程 dressing industrial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为在矿石中选别和分离出有用矿物原料或组分而建设的各类建(构)筑物,包括碎矿、磨矿、筛分、选别、浓缩等各工序的车间、皮带廊、浓缩池、矿仓等。 2.1.3 冶炼工业建筑工程 metallurgical industrial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用各种物理或化学手段和方法将金属或有用组分从精矿、矿石或其他原料中提取出来所需建设的各类建(构)筑物,如各类焙烧、熔炼、电解、堆浸、萃取等厂房和构筑物及辅助生产建筑。本规范还包括用物理或化学方法生产氟化盐、碳素、半导体硅等原料的工业建筑工程。 2.1.4 加工工业建筑工程 processing industrial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将金属原料通过熔铸和不同方式的变形加工,以及精整、热处理等手段制成不同型式、规格的材料所需建设的各类建(构)筑物及辅助生产建筑,如熔铸、热轧、冷轧、挤压、表面处理等各工序厂房。 2.1.5 井巷工程 shaft and adit engineering 为开采矿产,在地下开凿各类竖向、斜向或水平的通道和硐室的工程。本规范中还包括矿山窄轨铁路隧道、排水隧洞等地下工程。 2.1.6 尾矿工程 tailings engineering 与矿山尾矿堆存处理有关的工程总称。包括尾矿库库区、初期坝、尾矿输送系统、回水系统、水处理系统等各项设施。本规范不包含尾矿堆积坝。 2.1.7 排土场 waste dump 矿山采矿排弃物(矿山露天剥离和井巷掘进产生的废弃岩土)集中堆放的场所。 2.1.8 岸边取水工程 quayside engineering 在地表水体及岸上开采和利用水资源的建(构)筑物。 2.1.9 线路工程 line engineering 在地面上呈线形伸展的用于输送矿石、尾矿、水等物料的工程,如索道、胶带输送设施、窄轨铁路、尾矿管槽、输水管道等。 2.1.10 尾矿 tailings 选矿生产中形成的细粒或粗粒,在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尚不宜利用其有用组分的,可用土的特征描述的固体物质。本规范中还包括铝土矿提取氧化铝后的固体废弃物赤泥。 2.1.11 初期坝 starter dam 用土、石材料筑成的,作为堆积坝的排渗体或支撑体的坝。 2.1.12 尾矿库 tailings pond 用以贮存金属和非金属矿山进行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本规范中还包括氧化铝厂堆存赤泥的堆场。 2.2 符 号 Bq——静力触探孔隙水压力系数; cu——十字板试验原状土峰值抗剪强度; cu——十字板试验重塑土抗剪强度; c——黏聚力; Em——旁压模量; E——似弹性模量、变形模量; fs——静力触探侧壁阻力; fk——岩土参数的标准值; fm——岩土参数的平均值; G——剪切模量; H——尾矿坝高,排土场堆置高度; N——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 N10——轻型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 N63.5——重型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 N120——超重型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 n——岩土参数样本数; po——载荷试验比例界限压力; pu——载荷试验极限压力; qc——静力触探锥头阻力; Rf——摩阻比; St——灵敏度; ui——孔压探头贯入土中量测的孔隙水压力; V——尾矿库全库容,单个排土场总容量; γs——统计修正参数; δ——岩土参数的变异系数; φ——内摩擦角; μ——泊松比。 3 基本规定 3.0.1 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应根据工程重要性、场地复杂程度和场地岩土条件复杂程度等级,按下列规定确定: 1 在工程重要性、场地复杂程度和场地岩土条件复杂程度等级中,有一项或多项为一级者,应为甲级。 2 除甲级和丙级以外的勘察项目,应为乙级。 3 工程重要性、场地复杂程度和场地岩土条件复杂程度等级均为三级者,应为丙级。 3.0.2 工程重要性可按工程规模和特征,以及由于场地岩土工程问题而引起工程损坏或影响正常使用的后果划分等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重要工程,后果很严重,应为一级工程。 2 一般工程,后果严重,应为二级工程。 3 次要工程,后果不严重,应为三级工程。 3.0.3 场地复杂程度可根据场地的地形、地貌及其他条件,按表3.0.3分级。 表3.0.3 场地复杂程度分级 注:1 对建(构)筑物抗震影响的地段划分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确定。 2 级别按符合场地条件之一者自一级向三级推定,以最先满足确定。 3.0.4 场地岩土条件的复杂程度,可根据场地岩土类别、性质的变化等按表3.0.4分级。 表3.0.4 场地岩土条件复杂程度分级 注:级别按符合场地岩土条件之一者自一级向三级推定,以最先满足确定。 3.0.5 岩土工程勘察工作应取得勘察任务书。勘察任务书应包括该项目的性质、规模、结构类型等设计基本数据、资料和对勘察工作的技术要求。其格式可采用本规范附录A。 3.0.6 岩土工程勘察阶段宜根据设计阶段确定。勘察阶段可分为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各阶段勘察成果应满足相应的设计阶段要求。对岩土工程条件复杂或需在工程施工中进一步查明地质条件时,尚宜进行施工勘察;对岩土工程地质条件简单的或已获得较多相关资料,或已有工程经验的场地,可简化勘察阶段。 3.0.7 各阶段的勘察在工作前应广泛搜集区域和场地已有的岩土工程资料,并应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编制勘察纲要。 3.0.8 拟建场地或其附近存在不良地质作用时,必须进行专门的勘察,并应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分布范围、性质、形成条件及对工程建设的影响,同时应根据工程条件提出治理措施建议和治理要求。 3.0.9 拟建场地内存在特殊性岩土时,应查明其分布范围、岩土的特殊物理力学性质,应分析其对工程建设的影响,并应提出治理措施建议。 4 岩土分类 4.1 岩石工程分类 4.1.1 在进行岩土工程勘察时,应鉴定岩石的地质名称和风化程度,并应根据岩石坚硬程度和岩体完整程度确定岩体基本质量等级。 4.1.2 岩石坚硬程度、岩体完整程度和岩体基本质量等级,可分别按表4.1.2-1~表4.1.2-3确定。 表4.1.2-1 岩石坚硬程度分类 表4.1.2-2 岩体完整程度分类 注:1 完整性指数为岩体压缩波速度与岩块压缩波速度之比的平方,选择岩体和岩块测定波速时,应具有代表性。 2 平均间距指主要结构面(1组~2组)间距的平均值。 表4.1.2-3 岩体基本质量等级分类 4.1.3 岩石的风化程度可分为未风化、微风化、中等风化、强风化和全风化。各类岩石的风化程度可按本规范附录B确定。 4.1.4 岩石按软化系数可分为软化岩石和不软化岩石。当软化系数小于或等于0.75时,可定为软化岩石;软化系数大于0.75时,可定为不软化岩石。 4.1.5 当岩石具有特殊成分,特殊结构和特殊性质时,应定为特殊性岩石。 4.2 土的工程分类 4.2.1 土按颗粒级配和塑性指数可分为碎石土、砂土、粉土和黏性土。 4.2.2 粒径大于2mm的颗粒质量超过总质量50%的土,应定名为碎石土,并应按表4.2.2分类。 表4.2.2 碎石土分类 注:定名时,应根据颗粒级配由大到小以最先符合者确定。 4.2.3 粒径大于2mm的颗粒质量不超过总质量的50%,且粒径大于0.075mm的颗粒质量超过总质量50%的土,应定名为砂土,并应按表4.2.3分类。 表4.2.3 砂土分类 注:1 定名时应根据颗粒级配由大到小以最先符合者确定。 2 当砂土中粒径小于0.075mm的土的塑性指数大于10时,应冠以“含黏性土”再定名。 4.2.4 粒径大于0.075mm的颗粒质量不超过总质量的50%,且塑性指数小于或等于10的土,应定名为粉土。 4.2.5 塑性指数大于10的土,应定名为黏性土。黏性土可根据塑性指数按表4.2.5分类。 表4.2.5 黏性土分类 注:塑性指数应由相应于76g圆锥仪沉入土中深度10mm时测定的液限计算确定。 4.2.6 根据土中有机质含量可按表4.2.6分类。 表4.2.6 土按有机质含量分类 注:有机质含量Wu按灼失量试验确定。 4.2.7 有一定分布区域或工程意义,且具有特殊成分、状态和结构特征的土,应判定为特殊性岩土。常见特殊性岩土的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一定压力下浸水后产生显著附加沉降的土,应判定为湿陷性土。湿陷性土可包括湿陷性黄土及干旱、半干旱地区的湿陷性碎石土、湿陷性砂土和其他湿陷性土。 2 颜色为棕红或褐黄,覆盖于碳酸盐岩系之上,其液限大于或等于50%的高塑性黏土,应判定为原生红黏土。原生红黏土经搬运、沉积后仍保留其基本特征,且其液限大于45%的黏土,可判定为次生红黏土。 3 天然孔隙比大于或等于1.0,且天然含水量大于液限的细粒土,可判定为软土,软土可包括淤泥、淤泥质土、泥炭、泥炭质土等。 4 由细粒土和粗粒土混杂且缺乏中间粒径的土应定名为混合土。当碎石土中粒径小于0.075mm的细粒土质量超过总质量的25%时,应定名为粗粒混合土;当粉土或黏性土中粒径大于2mm的粗粒土质量超过总质量的25%时,应定名为细粒混合土。 5 由人类活动而堆积的土可定名为填土,并可根据其物质组成和堆填方式,按下列规定分类: 1)由碎石土、砂土、粉土和黏性土等一种或几种材料组成,不含杂物或含杂物很少的土,应为素填土; 2)含有大量建筑垃圾、工业废料或生活垃圾等杂物的土,应为杂填土; 3)由水力冲填泥沙形成的土应为冲填土; 4)按一定标准控制材料成分、密度、含水量,分层压实或夯实而成的土,应为压实填土。 6 温度等于或低于摄氏零度且含有冰的各类士,应判定为冻土。含有固态水,且冻结状态持续2年或2年以上的土,应判定为多年冻土。 7 含有大量亲水矿物质,湿度变化时有较大体积变化,变形受约束时产生较大内应力的岩土,应判定为膨胀岩土。 8 岩土中易溶盐含量大于0.3%,且具有溶陷、盐胀、腐蚀等工程特征,应判定为盐渍岩土。对具有吸湿、松胀或溶陷等特性的土可称盐渍土;对含有较多的石膏、芒硝、岩盐等硫酸盐或氯化物的岩层,可称盐渍岩。 9 岩石在风化作用下,其结构、成分和性质已产生不同程度的变异,应定名为风化岩。已完全风化成土而未经搬运时,应定名为残积土。 10 由于致污物质侵入,使土的成分、结构和性质发生显著变异的土,应判定为污染土。污染土的定名可在原分类名称前冠以“污染”二字。 5 各类工程勘察 5.1 冶炼、加工工业建筑工程 5.1.1 本节适用于位于平坦场地的冶炼、加工工业建筑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位于斜坡场地及高挖深填整平场地的冶炼、加工工业建筑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除应符合本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5.2节的有关规定。 5.1.2 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应对拟选场地的稳定性和建设适宜性做出评价,并应提出选址建议,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初步查明有无影响场地稳定性的不良地质作用及其危害程度。 2 了解场地地质构造、地层结构和成因类型,以及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质和水文地质条件。 3 搜集场地地震地质资料,并初步分析场地地震效应。 5.1.3 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搜集区域内已有的地质、地形地貌、地震、矿产、水文、气象,以及当地工程地质、岩土工程和建筑施工经验等资料。 2 在充分搜集和分析已有资料的基础上,宜通过工程地质调查了解场地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地层与岩性、不良地质作用和地下水等工程地质条件。 3 当拟建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复杂,且已有资料不能满足时,宜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和少量的勘探工作。工程地质测绘应研究场地存在的主要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问题,测绘比例尺宜采用1:5000~1:10000;勘探工作宜以物探为主、钻探、井探为辅。 5.1.4 选择厂址时,宜避开下列场地或地段: 1 不良地质作用强烈发育且对场地稳定性有严重影响。 2 洪水或水流岸边冲蚀对场地有严重威胁。 3 建筑抗震危险地段。 5.1.5 初步勘察应对拟建建筑地段的稳定性和建筑适宜性作出评价,应对主要建(构)筑物的地基基础类型及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工程方案提出初步建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查明场地及周围地段的地质构造,并评价其对建筑场地的影响。 2 查明场地内不良地质作用分布、规模、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发展趋势,以及对场地稳定性和工程建设的影响;对需整治地段应提供整治方案建议和所需岩土工程参数。 3 初步查明场地的岩土种类、分布及物理力学性质。 4 初步查明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及其对工程建设的影响。 5 初步判定场地水、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6 初步评价场地地震效应,并应提供抗震设计参数。 7 对拟建工程的岩土工程问题进行初步分析评价,并应提出地基基础方案初步建议。 5.1.6 初步勘察时宜进行工程地质测绘、物探、勘探和原位测试等工作。 5.1.7 初步勘察的工程地质测绘工作应在充分搜集、分析当地已有资料及建筑经验的基础上进行,测绘的比例尺可采用1:2000~1:5000;场地地质条件复杂时,比例尺可放大。 5.1.8 初步勘察的物探工作可根据场地条件和勘察目的选用适用的物探手段。 5.1.9 初步勘察时勘探线、勘探点的布置、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线应垂直地貌单元界线、地质构造线和地层走向布置。 2 勘探线、点可按网格状布置,每个地貌单元均应布置勘探点。 3 勘探线和勘探点的间距可按表5.1.9确定,在地貌单元交接地段、地层变化较大地段及其他地质异常地段应加密。 表5.1.9 勘探线、勘探点间距(m) 5.1.10 初步勘察的勘探深度可按表5.1.10确定,控制性勘探点数量不宜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2,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增减勘探深度: 1 当勘探点地面高程与预计整平地面高程相差较大时,应按其高差调整勘探深度。 2 在预定有大荷载的建(构)筑物位置,勘探深度应按拟采用的基础尺寸和埋深确定。 3 在预定深度内揭露基岩时,控制性钻孔应进入基岩中等风化层不小于1m,其余勘探点的勘探深度应进入基岩面不小于1m。 4 在预定深度内遇见厚度较大且层位稳定的坚实土层时,除控制性钻孔应达到预定深度外,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可在进入该层后终孔。 5 当预定深度内有软弱土层时,勘探深度应增加,控制性勘探孔应穿透并进入下卧坚实地层不少于3m。 6 勘探孔深度除应满足本条第1~5款的要求外,还应满足抗震评价要求。 表5.1.10 勘探孔深度(m) 5.1.11 初步勘察时取样和原位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取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勘探点的位置应在平面上均匀分布,其数量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2/3,且每一场地或每一地貌单元不应少于3个。 2 取样和原位测试的间距应按地层的均匀程度和厚度确定。每一主要土层的取样或原位测试数量不应少于6件(组)。 5.1.12 初步勘察阶段的水文地质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调查地下水的类型及埋藏、补给、径流、排泄条件,并应实测地下水位高程,同时应调查水位变化幅度及最高水位。当缺乏资料时,应设置长期观测孔进行地下水长期观测工作。 2 当存在多层地下水时,除应分层量测地下水位外,还应调查各含水层类型及特点、各层地下水的水力联系及补给条件。 5.1.13 初步勘察时应采取水、土试样,并应进行水、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试验。 5.1.14 详细勘察应在搜集和了解场地拟建建(构)筑物布置和主要设备的配置、各建(构)筑物和设备的性质、规模、结构类型和特点、基础形式及埋置深度、地基变形限值要求等资料的基础上进行。详细勘察应为建(构)筑物的施工图设计提供详细的工程地质资料和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并应对工程的基础设计、地基处理、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及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措施等提出建议。 5.1.15 详细勘察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详细查明各建(构)筑物范围内地基的地层结构及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质,并应分析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和承载力,同时应提出地基和基础的设计、施工方案建议;对需要进行地基变形计算的建(构)筑物,应提供地基变形参数,并预测其变形特征。 2 应查明工程地段的不良地质作用分布范围,并取得整治不良地质作用所需资料,以及提出整治方案建议和相关的岩土工程参数。 3 应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并提供地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同时应预测地下水在建筑物施工和生产期间产生的变化及对建筑物的影响。 4 应判定场地水、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5 当工程需要进行地下水控制时,应提供控制措施和方案建议及有关水文地质参数。 6 应评价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并应提供抗震设计参数。 5.1.16 详细勘察工作应以勘探和测试为主,当存在不良地质作用需进一步分析评价时,应进行补充工程地质测绘,测绘比例尺宜采用1:500~1:1000。 5.1.17 详细勘察勘探点的布置应根据建(构)筑物的结构和荷载特征,并结合地形地貌和工程地质条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场地复杂程度和岩土介质复杂程度等级为一、二级的建(构)筑物,应按建(构)筑物的周边线或柱列线布置勘探点;对场地及岩土介质的复杂程度均为三级的建(构)筑物,可按建筑物中线或建筑群布置勘探点。 2 单独高耸构筑物和重大设备基础宜按周边线布置勘探点,且不宜少于3个。 3 建筑物范围内的地貌单元界线和地形变化处应有勘探点控制;相邻勘探点之间的地层变化大,或土的压缩性显著不均匀时,应加密勘探点或按各柱基和设备基础布置。 4 详细勘察勘探点的间距可按表5.1.17确定。 表5.1.17 详细勘察勘探点间距 5.1.18 详细勘察的勘探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按地基变形设计的建(构)筑物,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大于地基压缩层深度,一般性勘探孔应大于主要受力层深度,且控制性勘探点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2。 2 对按承载力设计的建(构)筑物,应有部分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大于地基压缩层深度,一般性勘探孔应能控制地基的主要受力层。 3 当地基压缩层深度内有厚度较大且埋藏稳定的碎石土时,一般性勘探孔应进入该层不少于1m。 4 勘探深度内揭露基岩时,控制性勘探孔应进入基岩中等风化层不少于1m,其余勘探孔应进入基岩后终止。 5 当拟建工程有深基坑时,除勘探深度内揭露坚硬土层或基岩外,勘探孔深度不得小于基坑深度2倍。 6 当场地拟用于大面积堆载时,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大于堆载的地基压缩层深度。 7 当在勘探深度内遇到软弱土层时,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穿透并进入下卧坚实地层不少于3m。 5.1.19 详细勘察采取岩土试样和原位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取岩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地基土的均匀性、建(构)筑物的重要性和设计的要求确定,其数量宜为勘探点总数的1/2~2/3,且取试样勘探点数量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2;勘察等级为甲级的建(构)筑物每个子项不应少于3个点。 2 采取土试样和原位测试的竖向间距,在主要受力层宜为1m~2m,主要受力层以下可增大;基础底面以上的土层也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不扰动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量不应少于6件(组)。 3 在主要受力层内对厚度大于0.5m的夹层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 4 对含大量黏性土的碎石土或含碎石的黏性土(混合土),或含多层黏性土薄夹层的砂土层,应采用原位测试。 5 当土层性质不均匀时,应增加取土样或原位测试数量。 6 对勘察等级为甲级的建(构)筑物地基或用一般方法尚难测定其力学性质的特殊土,应进行载荷试验确定地基承载力和变形参数。 7 当需要为动力机器基础提供地基动力参数时,应采用激振法测定地基动力特性。 5.1.20 详细勘察应进行下列水文地质工作: 1 应查明场地地下水类型、埋藏条件,并应量测各含水层的水位,同时应调查场地近年和历史的最高地下水位。 2 当地下室、深基坑或其他地下建(构)筑物位于地下水位以下时,宜进行现场水文地质试验测定含水层的渗透系数,并应预估基坑涌水量,同时应提出地下水控制措施建议及参数。 3 对地下水位以下的粉砂、细砂、粉土层,应分析基坑开挖时产生流土、管涌或突涌等渗透变形可能性,并应提出相应处理措施建议。 4 应分析评价地下水位变化对工程和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应提出相应的防治措施建议。 5.1.21 施工期间,当岩土条件与勘察资料不符或发现未查明的异常地质条件时,应进行施工勘察。在工程施工或使用期间,当场地工程地质或水文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应进行监测,并应重新对工程和环境影响进行分析评价。 5.2 采矿、选矿工业建筑工程 5.2.1 本节适用于位于山坡或斜坡场地的采矿、选矿工业建(构)筑物的岩土工程勘察,也适用于在高挖深填场地上的冶炼、加工工业建筑工程的勘察。位于平坦场地的采矿、选矿工程建(构)筑物的岩土工程勘察尚应符合本规范第5.1节的有关规定。 5.2.2 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岩土工程勘察应对拟选场地的稳定性和建设适宜性做出评价,并应提出拟选场址建议。 5.2.3 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初步查明有无影响场地稳定性的不良地质作用及其危害程度。 2 了解场地地质构造、地层结构及其成因类型、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质以及场地水文地质条件。 3 搜集场地地震地质资料,并应进行场地地震效应初步评价。 5.2.4 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应以搜集资料为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搜集区域地质、地形地貌、地震、矿产、场地及附近地区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等资料,以及当地建筑经验等。 2 在搜集分析已有资料的基础上,应通过现场踏勘,了解场地的地层、构造、岩性、不良地质作用及地下水等工程地质条件。 3 对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的场地,宜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及勘探工作。工程地质测绘应着重研究场地存在的不良地质作用,测绘比例尺宜采用1:5000~1:10000;勘探工作宜以物探为主,并可辅以钻探、井探。 5.2.5 选择场址时,宜避开下列场地或地段: 1 建筑抗震危险地段。 2 不良地质作用发育且对场地稳定性有严重影响,或在施工及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整体不稳定的斜坡场地。 3 洪水、水流岸边冲刷或地下水作用有严重不良影响的场地。 4 地下有可开采的矿藏,且开采对场地稳定性有影响的,或存在对场地稳定性有影响的地下采空区。 5.2.6 初步勘察应对场地内建筑地段的稳定性和建筑适宜性做出评价,并应为主要建(构)筑物地基基础类型及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方案提供资料,以及提出初步建议。 5.2.7 初步勘察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查明场地内及周围地段的地质构造,并评价其对场地的影响。 2 应查明场地不良地质作用的成因、分布、发展趋势及对场地稳定性的影响,并应提出防治措施建议和所需岩土工程参数。 3 初步查明地层岩性、埋藏条件及其物理力学性质。 4 初步查明地下水埋藏条件。 5 初步判定场地土、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6 初步评价场地地震效应及提供抗震设计参数。 7 对拟建工程的岩土工程问题和工程可能引起的环境问题,应进行初步分析评价,并应提出地基基础方案的初步建议。 8 对大面积高挖深填场地,应初步提出挖填方可能产生的岩土工程问题及处理意见。 5.2.8 初步勘察时宜进行工程地质测绘或调查,以及勘探、原位测试和物探工作。 5.2.9 初步勘察工程地质测绘或调查工作应在搜集、分析当地已有资料及建筑经验的基础上进行,测绘比例尺可采用1:2000~1:5000;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时,比例尺可采用1:1000~1:2000。 5.2.10 初步勘察工作的勘探线,勘探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线应按垂直斜坡走向或沿斜坡可能滑动的方向或垂直地貌单元界线布置。 2 勘探线数量应根据勘察范围及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确定,每个拟建场地应布置不少于1条主勘探线,并可根据地质条件在其两侧布置适量的辅助勘探线。 3 主勘探线上的勘探点间距不应大于50m,且不应少于3个勘探点;除应布置在可能设置建(构)筑物的地段外,还应布置在可能产生失稳的部位;每个地貌单元均应布置勘探点;当遇有软弱夹层或不利结构面时,应加密勘探点。 4 辅助勘探线的勘探点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1.9条的规定。 5.2.11 初步勘察的勘探孔深度应符合本规范第5.1.10条的规定,并应根据岩土结构、有无可能引起斜坡失稳的软弱夹层或不利结构面及工程特点确定,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性勘探孔深度不应少于预计基底下10m,且穿过最深的可能滑动面下不应少于3m,或至稳定地层内不少于3m;控制性勘探孔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2。 2 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可为10m~15m,且应进入预计基底下不少于5m,当该深度内遇中等风化基岩时,可进入该层内1m~2m。 5.2.12 初步勘察采取土试样、原位测试和土工试验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数量,应根据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基土的均匀性和工程特点等确定,宜为勘探孔总数的1/2,且取土试样的勘探孔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2。 2 采取土试样或原位测试的数量和竖向间距,应根据地层特点和土的均匀程度确定。每一主要地层取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量不得少于6件(组),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对厚度大于0.5m的夹层,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取土试样竖向间距宜为1m~2m,对可能形成滑动面的软弱夹层取土试样应增加,且间距不宜大于0.5m。 3 土试样除应进行一般物理、力学性质的试验外,尚应测定天然和饱水状态下的抗剪强度;对于一般黏性土,可采用直剪试验或三轴试验,对于软黏性土,宜采用三轴试验;抗剪强度试验的剪切方向宜与斜坡可能的变形方向一致,试验的最大垂直压力应大于或等于试样在坡体中实际受荷情况;岩石试样应进行干燥和饱和状态下单轴抗压强度试验,并应提供软化系数,工程有要求时,尚应测定岩石的弹性模量和泊松比;软岩、极软岩可做天然状态下的力学试验。 4 对岩土体中可能影响场地或建(构)筑物稳定性的软弱带,宜进行大面积剪切试验,且试验数量不应少于3组。 5.2.13 初步勘察阶段的水文地质工作应符合本规范第5.1.12条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调查地下水在弱透水层、软弱结构面及岩层面的聚积情况和水量变化。 2 应查明裂隙、断裂带水体出露性质、来源、出水点与地层结构的水力联系及水的排泄情况。 5.2.14 初步勘察时应采取水、土试样,进行水、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试验。 5.2.15 初步勘察的物探工作应根据场地地形和地质条件,以及拟探查不良地质作用或地质体的规模、产状、埋深及其与周边介质的物性差异,选择适用的物探手段和方法进行探查。对探查发现的异常,应采用钻探或其他有效手段进行验证和查明。 5.2.16 详细勘察阶段的勘察工作应符合本规范第5.1.14~5.1.20条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高挖方的地段,应符合本规范第5.5节的规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的有关规定;其地基勘察的勘探深度应满足从挖方整平场地起算的要求。 2 对大面积深填方场地,应根据拟填厚度提出填方施工建议,并应预测填方层及其下卧层的变形特征;其勘探深度应满足评价堆载地基变形的要求。 3 勘探点除应按建筑物周边线和柱列线布置外,还应沿斜坡场地倾斜方向或斜坡可能滑动方向布置不少于1条主剖面。主剖面的两端应根据具体条件扩展延伸。主剖面线上勘探孔的深度应符合本规范第5.2.11条的规定。 4 应评价斜坡场地,特别是高挖方场地,在工程施工中和建成后的稳定性,并应提出相应的处理措施建议。 5 对大面积深填方斜坡场地,应评价大厚度填土的地基变形问题,工程需要时宜采用数值分析方法进行分析评价。 6 对水文及水文地质条件发生改变的场地,应评价水文及水文地质条件改变对场地和工程建设的影响,并提出防治措施建议。 7 对局部存在的不良地质作用,应进行专项勘察,作出相应的专项评价,并提出防治和处理措施的建议。 5.3 井巷工程 5.3.1 本节适用于竖井、主溜井、斜井、平巷、隧道、硐室等地下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 5.3.2 可行性研究勘察应对拟选井巷工程场地的稳定性和建设适宜性做出评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了解选址地区的区域地质构造和拟选场地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岩土种类及分布,初步判定其对工程的有利和不利条件。 2 应了解不良地质作用的分布和发育程度。 3 应了解场地水文条件、环境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5.3.3 可行性研究勘察宜采用搜集资料、现场踏勘、调查、工程类比等方法进行。 5.3.4 井巷工程的场址选择宜避开下列地段: 1 地质构造复杂地段或断裂构造破碎带。 2 岩溶发育地段。 3 井口、洞口处于滑坡、崩塌等不良地质作用发育地段或受洪水浸没地段。 4 地下水富集地段。 5 矿床开采的移动边界范围内。 5.3.5 初步勘察应对拟建井巷工程场址的工程地质条件、环境工程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做出初步评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查明场地地理环境、地貌特征。 2 查明场地地质构造,并评价其对井巷工程的影响。 3 初步查明井巷工程通过地段岩土体分布及其工程特性,并初步确定围岩类别。 4 查明场地内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规模、分布,发展趋势。 5 初步查明工程的水文地质条件,以及地下水类型及动态变化。 6 查明地表水体的分布并初步评价地表水体与地下水的关系。 7 初步评价场地地震效应及提供抗震设计参数。 8 初步查明废石堆场的环境工程地质条件。 5.3.6 初步勘察的工作手段应以工程地质测绘为主,并辅以钻探、测试和工程物探等,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地质测绘的比例尺宜采用1:2000~1:5000,对井口、洞口地段宜采用1:500~1:1000。 2 平巷、斜井、隧道宜布置钻探工作,对硬质岩钻孔深度应达到设计巷道底面标高以下大于或等于3m,对较软岩及软质岩钻孔深度应达到设计巷道底面标高以下大于或等于5m,对极软岩钻孔深度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 宜采用物探方法,探查基岩面埋深、断裂构造的位置和规模,并宜采用声波测井判定围岩完整性和基本质量等级。 4 每一主要岩层和土层均应采取试样,当有地下水时应采取水试样;应测定围岩的物理力学性质,力学指标应包括饱和单轴抗压强度、抗剪断强度,以及弹性模量等参数。 5 在可能存在有害气体或地温异常的场地,应进行有害气体成分、含量或地温测定。 6 应进行水文地质试验确定围岩的渗透系数和预估井巷工程涌水量。 5.3.7 详细勘察应为井巷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提供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等资料,并对工程设计、施工提出建议,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查明工程通过地段的地质构造,特别是断层、节理等各种不连续面的位置、规模、产状和力学属性,并应评价其对工程的影响。 2 查明工程通过地段的岩石种类及其分布,并应分段查明其岩性、物理力学性质、风化程度、完整性,同时应评定围岩基本质量等级,以及按本规范附录C划分围岩级别。 3 查明对工程有影响的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性质、分布,并应提出防治措施建议。 4 查明工程通过地段的水文地质条件,包括含水层分布、层位、类型、围岩的渗透性、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条件等,并提出地下水控制措施建议及所需的水文地质参数,同时应预测工程施工期间出水状态和涌水量,以及工程建设对场地水文地质条件的影响。 5 查明地下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6 评价围岩的稳定性,并预测工程施工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同时应对井巷工程的施工方法、支护型式等提出建议。 7 评价井口和洞口的稳定性,并提出防治措施建议。 8 评价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并提供抗震设计参数。 9 评价废石场对环境的影响,并提出防治措施建议。 10 当工程需要时,在高地应力地区尚应评价地应力对工程的影响,并提出应对措施建议。 11 对工程结构、围岩加固、工程周边环境、岩土体变形、地下水等问题,应提出工程检测和监测建议。 5.3.8 详细勘察工作应以勘探、测试为主,在地质条件复杂地段以及井口、洞口,应进行补充工程地质测绘,比例尺宜采用1:2001:500。 5.3.9 竖井、主溜井的勘探孔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孔应按拟建井位布置在井筒范围内,其深度应达到设计井底深度以下大于或等于5m;拟采用冻结法施工的井筒,勘探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其深度应达到设计井底深度以下不小于5m,且应进入不透水的稳定岩层不小于10m。 2 当可能遇到地下有害气体或特大含水层时,勘探孔应布置在井筒范围以外,与井筒中心的间距宜为10m~25m。 3 当地质条件复杂时,可在井筒周围增加勘探孔。 4 勘探孔不得布置在井底车场巷道上方。 5.3.10 斜井、平巷、隧道的勘探孔应在洞口及巷道中心线两侧20m范围内布设,单个工程勘探孔不宜少于3个。勘探孔间距宜为100m~200m,对深埋长巷道可增大到300m~400m。洞口处宜布置探井、探槽。勘探孔深度应达到设计巷道底板标高以下大于或等于3m,遇不良地质作用或软弱地层时尚应加深。 5.3.11 硐室的勘探工作宜与竖井、主溜井、斜井、平巷、隧洞的勘探孔相结合,但勘探孔深度应同时满足查明硐室地质条件的要求;对地下破碎硐室等重要工程,勘探孔间距不宜大于50m,勘察孔深度应达到设计硐底标高以下大于或等于5m,遇不良地质作用或软弱地层时尚应加深。 5.3.12 勘探孔宜采用金刚石钻进,其孔径应满足测试工作和取样尺寸的要求,终孔孔径不应小于75mm。勘探孔应全孔取芯,岩芯采取率在基岩和黏性土中不应低于80%,在破碎带、软弱夹层和粗颗粒土层不应低于65%。钻探的各项工艺参数应满足设计要求。 5.3.13 勘探工作结束时,除井巷施工需利用的钻孔外,所有钻孔均应使用强度等级不低于M10的水泥砂浆封堵,并应作出明显的、适于长期保存的标志。当地下水质具腐蚀性时,封孔材料尚应采取防腐措施。 5.3.14 各勘探孔均应采取不扰动岩土试样,采样数量应为每个工程地质单元不少于6组(件);对斜井、平巷、隧道的高于设计顶板标高以上15m的勘探孔段,可减少取样数量。 5.3.15 岩土试样的室内试验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土试样应测定天然含水量、天然密度、比重、液限、塑限、压缩性指标、抗剪强度、颗粒级配等指标,抗剪强度的试验方法应根据评价计算的要求确定。 2 岩石试样应测定其密度、干燥和饱和状态下单轴抗压强度、抗剪断强度、抗拉强度、点荷载强度、弹性模量、声波波速等,对主溜井尚应进行耐磨试验、抗冲切试验。 3 对特殊性岩土尚应测定其特殊性指标。 4 当施工工艺有特殊要求时,应进行设计要求的其他试验。 5.3.16 在钻孔中应同时配合进行工程物探和原位测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竖井、主溜井的钻孔内应全孔进行声波测试,孔内竖向测点间距不宜大于5m,在复杂孔段宜为1m~2m。斜井、平巷、隧道的钻孔内声波测井宜在设计洞顶标高以上15m至孔底的范围内进行,在复杂地段尚应向上延伸测试范围。 2 在岩溶地区的井巷工程,宜采用钻孔电磁波法探查岩溶分布和规模。 3 在高地应力地区或工程有要求时,应进行地应力测试。 4 对300m以上深孔或已有资料显示属高地温区的钻孔,应进行孔内温度测量。 5.3.17 详细勘察时的水文地质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有钻孔均应进行简易水文地质观测。 2 竖井、主溜井工程应在钻孔完成后进行抽水试验或压水试验,当有多层地下水时应分段封堵进行试验。其他井巷工程应根据工程需要在工程通过地段进行抽水试验或压水试验。 3 钻孔内尚宜配合水文地质试验进行电法测井或井中测流。 4 工程需要时应进行地下水长期观测。 5.3.18 对有水压的排水隧洞,当工程需要时应进行岩体原位变形测试,并应测定围岩的弹性抗力系数及其他变形指标。 5.3.19 当井巷、硐室可能产生偏压、膨胀压力、岩爆和其他特殊情况时,应进行专门研究。 5.3.20 当斜井、平巷或隧道的地质条件复杂,或详细勘察的勘探精度尚不能控制巷道各段时,应进行施工勘察,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划分围岩类别,并评价围岩稳定性。 2 应超前预报施工中可能出现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问题,包括断裂构造、不稳定岩体、富含水层和突水可能性、岩爆可能性等。 3 应提出施工建议。 5.3.21 施工勘察宜配合施工进行,并宜进行下列工作: 1 巷道地质测绘及编录。 2 水平钻探或斜孔钻探。 3 岩石的物理力学性质试验。 4 涌水量观测。 5 岩体应力和变形监测。 6 电测井或电视测井以及物探方法超前预报。 5.4 尾矿工程 5.4.1 本节适用于尾矿工程的初期坝、库区、排水井或斜槽、排水涵管等的岩土工程勘察和初期坝筑坝材料的勘察,对尾矿输送管道、回水泵站、排水隧洞等勘察应分别按本规范第5.2节、第5.3节、第5.6节的规定执行。 5.4.2 尾矿工程勘察可根据尾矿库设计等别确定勘察等级,一等至三等尾矿库的尾矿工程勘察等级宜定为甲级,其余可定为乙级。 5.4.3 尾矿库各使用期的设计等别,应根据该期的全库容和坝高按表5.4.3确定。 表5.4.3 尾矿库各使用期的设计等别 注:1 当厍容与坝高指标分属不同等别时,按高的等别:当等别相差大于1时,按高等别降低1等。 2 除一等库外,当尾矿库失事将使下游的重要城镇、工矿企业、铁路干线或高速公路等遭受严重灾害者,经充分论证后可按本表确定的等别提高1等。 5.4.4 可行性研究勘察应对拟选尾矿工程场地的稳定性及适宜性做出评价,并应为场址的比选提供下列资料: 1 区域地质构造、地震地质资料。 2 场区的地形地貌特征、地质构造、地层岩性、不良地质作用等工程地质条件。 3 场区的汇水面积、洪水流量及地表水文资料。 4 场址范围及其附近的矿产资源分布、埋藏条件等资料。 5 场址邻近的水源地保护带、水源开发情况和环境保护要求等资料。 6 筑坝材料的就近产地状况。 5.4.5 尾矿工程宜选择具备下列条件的场地: 1 地质条件简单,无断裂破碎带通过,坝肩和坝基无渗漏地层和软弱地层。 2 无不良地质作用发育或影响小。 3 地下无压覆具有开采价值的矿产。 4 汇水面积小,有足够的库容和库长,筑坝工作量小,便于生产管理。 5 下游和最大频率风向的下方无大的工矿企业、重要铁路和公路、大居民区、水源地,不移民或少移民。 6 场址及其周围无重点名胜古迹、自然保护区、军事要地和风景区。 5.4.6 可行性研究勘察工作应以收集资料、现场踏勘、工程类比为主,当资料不足时,可进行1:5000~1:10000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测绘和调查的重点应为影响库区渗漏和坝址稳定性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测绘范围宜至分水岭以外渗漏可能影响的地区。资料不足时,可进行少量勘探工作。 5.4.7 初步勘察工作应根据拟建尾矿工程的总平面规划图,对工程地段的场地稳定性和适宜性及其对环境的影响做出评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初步查明坝址、坝肩、库岸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并评价其稳定性和渗漏性,分析渗漏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 2 应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分布、规模、发展趋势及其可能产生的危害,并提出治理方案初步建议。 3 应初步评价场地的地震效应及提供抗震设计参数。 4 对尾矿工程建设的各种岩土工程问题,应提出初步的评价和设计建议。 5 应确定筑坝材料的产地,并查明筑坝材料的性质和储量。 5.4.8 初步勘察的工作手段应以工程地质测绘为主,并应结合钻探、井探、物探、原位测试、室内试验进行。工程地质测绘的比例尺宜采用1:2000~1:5000,并应查明下列内容: 1 工程场地的地形地貌特征及有无永久性渗漏。 2 不良地质作用的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及危害程度。 3 断裂构造性质、展布范围及其对工程的影响程度。 4 初步查明工程区的水文地质条件。 5.4.9 坝址区初步勘察时的勘探工作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线宜平行或沿坝轴线布置,其数量不得少于1条;勘探点间距宜为40m~100m,平地围堰型尾矿库宜为100m~200m;每条勘探线上的勘探点数量不宜少于3个。 2 控制性勘探点宜布置在坝轴线上,其深度应满足查明坝基或坝肩的软弱地层、潜在的发生渗漏或潜蚀的地层的分布,且不宜小于设计最终堆积坝高的1.0倍~1.5倍;一般性勘探点深度宜为10m~15m;当在规定深度内遇见稳定的弱透水坚实土层或基岩时,可在进入该层5m~8m后终孔。 3 控制性勘探点的数量不宜小于勘探点总数的1/3。 5.4.10 库区初步勘察时的勘探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线宜在库底布置,并沿拟建排水管及排水井的位置布置。 2 勘探点间距宜为100m~200m,当排水井井位已定时,应与井位的勘探点相结合。 3 勘探点深度宜为5m~8m,当与排水管、排水井勘探点相结合时,勘探点深度应满足其地基评价的要求。 4 研究沟谷两侧坡体的稳定性和渗漏性时,宜布置垂直沟谷的辅助勘探线;勘探线数量、间距和勘探点深度,应根据所需要研究的问题和地层条件决定。 5.4.11 初步勘察的测试、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取岩、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时,各主要岩土层样品数不应少于6件(组)。 2 因渗漏对周围环境和工程设施有影响时,宜进行抽水、压水或注水试验。 5.4.12 初步勘察时可根据场地条件和勘察要求,采用下列物探、化探方法: 1 探查覆盖层厚度、埋藏的岩溶洼地、槽谷、较大的暗河通道以及洞穴分布和深度等,可采用高密度电阻率法。 2 探查断裂构造、岩溶等地质问题,可采用浅层地震、高密度电阻率法、微重力法或电磁法。 3 探查洞穴通道、暗河和岩溶水补给来源等,可采用岩溶水的示踪试验。 5.4.13 初步勘察时应对筑坝材料场地进行勘探,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查明筑坝材料赋存条件、规模、产状以及覆盖层、无用夹层的厚度。 2 应查明开采场地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 3 应查明材料的物理力学性质。 4 应评定材料的质量,并计算有用层储量。 5 应评价材料的开采和运输条件。 6 应评价筑坝材料开采对环境的影响。 5.4.14 详细勘察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详细查明坝基、坝肩以及各拟建构筑物地段的岩土组成、分布特征、工程特性,并提供岩土的强度和变形参数。 2 应分析和评价坝基、坝肩、库岸、溢洪道等的稳定性,并对潜在的不稳定因素提出治理措施建议。 3 应分析和评价坝基、坝肩、库区的渗漏及其对环境的影响,并提出防治渗漏的措施建议。 4 应查明场地内的潜在不良地质作用,并提出治理措施建议。 5 应分析和评价排水井和排水管地基的压缩性和变形特征,当地基不均匀或存在软弱地基时,应提出地基处理措施建议。 6 应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5.4.15 详细勘察应采用勘探、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等手段进行。当地质条件复杂时,应对坝址区、需整治的不良地质作用和潜在渗漏地段等进行补充工程地质测绘,其比例尺不宜小于1:1000。 5.4.16 坝址区详细勘察的勘探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线应沿坝轴线及其上下游平行坝轴线布置,勘探线数量不应少于3条;对坝址地质条件简单的四、五等库,可沿坝轴线及沟底垂直坝轴线方向各布置一条勘探线;每条勘探线上的勘探点不应少于3个。 2 勘探点间距宜为25m~50m,地形平坦、开阔地段宜为50m~100m。 3 控制性勘探点宜布置在坝轴线上,其深度不宜小于最终堆积坝高的1.0倍;一般性勘探点深度宜为初期坝高的0.6倍~1.0倍。当地层性能良好,且透水性小时,勘探深度可取小值;在岩溶地区,或有强渗漏性地层或抗滑稳定性差的地层时,勘探深度应取大值,并应满足查明该不良地层的分布深度。在预定深度内遇见基岩或分布稳定的弱渗透性岩土层时,除部分勘探点应进入基岩中风化层外,其余各勘探点可减小深度。 4 控制性勘探点不宜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3,且每个地貌单元均应有控制性勘探点。 5.4.17 库区详细勘察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库区存在岩溶、断裂构造、裂隙发育带或其他强渗漏性地层时,应进行勘探、测试和物探工作;勘探点的数量和深度应能查明其分布、规模。 2 当库岸存在滑坡、崩塌或其他不良地质作用,且可能影响尾矿工程正常和有效运行时,应布置勘探和测试工作,其手段、数量和深度应能查明其规模、失稳条件。 3 排水构筑物的勘探点宜沿排水井、槽和排水管布置,勘探点间距宜为50m~100m,每个排水井应布设不少于1个勘探点,在排水管转角位置应布设勘探点;勘探点深度宜为12m~20m,并应根据排水管埋置深度、尾矿最终堆积高度、地基岩土性能和地面超载条件进行调整。 5.4.18 当采用溢洪道排洪时,应在初步勘察工程地质测绘的基础上沿溢洪道及其岸坡布置勘探工作,其工作量应满足查明通过地段的地层分布、岩土工程性能、渗透性和岸坡稳定性的要求。 5.4.19 详细勘察时各工程地段主要岩土层的岩土试样或原位测试的数量,不应少于6件(组)。 5.4.20 详细勘察时应对坝基、坝肩及库底、库岸等地段的各岩土层进行压水、注水或抽水试验,并应测定各岩土层的水文地质参数,同时应确定渗透范围和估算渗漏量。 5.4.21 上游拦洪坝勘察应符合初期坝勘察的相关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B 50487的有关规定。 5.5 排土场工程 5.5.1 本节适用于外部排土场工程的拦挡构筑物、堆存区、防洪及排水构筑物等的岩土工程勘察。 5.5.2 排土场的勘察等级可根据排土场的设计等别确定,Ⅰ、Ⅱ等排土场的勘察等级可定为一级,Ⅲ、Ⅳ等排土场可定为二级。 5.5.3 排土场的设计等别应根据使用期内排土总容量、排弃物堆置高度、失事后的危害程度按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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