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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 51157-2016 -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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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1157-2016 英文版 RFQ 询价 [PDF]天数 >=3 物流建筑设计规范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51157-2016 (GB51157-2016)
中文名称 物流建筑设计规范
英文名称 Code for design of logistics building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P34
字数估计 145,141
发布日期 2016-04-15
实施日期 2016-12-01
标准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6年第1090号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GB 51157-2016: 物流建筑设计规范 GB 51157-2016 英文名称: Code for design of logistics building 1 总 则 1.0.1 为规范物流建筑的工程设计,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物流建筑设计。不适用于具有重大危险源的火药、炸药、化工品类的危险品物流建筑。 1.0.3 物流建筑设计应在物流工艺总体设计框架下进行,重要物流建筑或中型及以上规模等级的物流建筑应进行物流系统工艺设计。 1.0.4 物流建筑设计应遵循节地、节能、节水、节材的原则,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 1.0.5 物流建筑设计应结合物流建筑功能特性及发展趋势,采用适宜的先进技术与可持续发展措施。 1.0.6 物流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物流 logistics 根据实际需要,将物品的运输、储存、装卸、搬运、物流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施有机结合,实现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的实体流动过程。 2.0.2 物流生产 logistics production 对物流作业、存储两类物流活动的统称。其中,物流作业包括装卸、搬运、收发货、验货、计量、分拣、物流加工、配送、信息管理等动态物流活动;存储包括货物的存放与保管等静态物流活动。 2.0.3 物流加工 distribution processing 根据顾客的需要,在物流过程中对物品实施的简单加工作业活动的总称。 2.0.4 物流建筑 logistics building 进行物品收发、储存、装卸、搬运、分拣、物流加工等物流活动的建筑。 2.0.5 物流建筑群 logistics building group 由两栋或两栋以上物流建筑组成的建筑群体。 2.0.6 单层物流建筑 single-story logistics building 自然层数为一层的物流建筑。 2.0.7 多层物流建筑 multi-story logistics building 2层及2层以上,且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物流建筑。 2.0.8 高层物流建筑 high-rise logistics building 2层及2层以上,且建筑高度超过24m的物流建筑。 2.0.9 货棚 goods shed 设有顶盖和立柱,四周不建封顶围墙的物流生产建筑。 2.0.10 场坪 goods yard 用于存放货物、器具或进行货物处理作业的露天场地。 2.0.11 吞吐量 handling capacity of freight 一定期限内到达、发出的货物总量。 2.0.12 危险品 dangerous goods 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3 物流建筑分类 3.0.1 物流建筑按其使用功能特性,可分为作业型物流建筑、存储型物流建筑、综合型物流建筑,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作业型物流建筑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建筑内存储区的面积与该建筑的物流生产面积之比不大于15%; 2)建筑内存储区的容积与该建筑的物流生产区容积之比不大于15%; 3)货物在建筑内的平均滞留时间不大于72h; 4)建筑内存储区的占地面积总和不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的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 2 存储型物流建筑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建筑内存储区的面积与该建筑的物流生产面积之比大于65%; 2)建筑内存储区的容积与该建筑的物流生产区容积之比大于65%。 3 除作业型物流建筑、存储型物流建筑之外的物流建筑应为综合型物流建筑。 3.0.2 物流建筑按建筑内处理物品的特性,可分为普通物流建筑、特殊物流建筑、危险品物流建筑,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普通物流建筑内处理的物品应对操作及保管环境、包装、运输条件、保安无特殊要求,且火灾危险性类别应属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的丙、丁、戊类; 2 特殊物流建筑内处理的物品应对操作及保管环境、包装、运输条件、保安等有特殊要求,且处理的物品不应属于危险品; 3 危险品物流建筑内所处理的物品应为危险品。 3.0.3 存储型物流建筑应按库房建筑要求设计;作业型与综合型物流建筑应按厂房建筑要求设计,且其存储区应按库房建筑要求设计。特殊物流建筑与危险品物流建筑还应执行相应的专用设计标准。 3.0.4 物流建筑的存储区、作业区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存储区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物品平均堆放高度大于1m、面积利用系数大于0.4且物品平均滞留时间大于24h的堆存区域; 2)物品存放高度不大于2m且物品平均滞留时间大于24h的货架区; 3)物品存放高度大于2m的货架区; 4)物品平均滞留时间大于72h的区域。 2 作业区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用于对物品进行物流作业的区域; 2)不属于本条第1款的区域; 3)物品在该区域的最长滞留时间不大于72h。 3.0.5 物流建筑及其区域的面积和容积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4 物流建筑规模与安全等级划分 4.1 物流建筑规模等级划分 4.1.1 单体物流建筑的规模等级应按其建筑面积进行划分,并宜符合表4.1.1的规定。 表4.1.1 单体物流建筑的规模等级划分 注:1 表中为通用数据,当行业另有规定时,可选用行业规范规定的取值; 2 本表不包括危险品物流建筑规模等级划分。 4.1.2 物流建筑群规模等级应按其占地面积进行划分,并应符合表4.1.2的规定。 表4.1.2 物流建筑群规模等级划分 4.2 物流建筑安全等级划分 4.2.1 物流建筑的安全等级应按建筑单体划分,并可对单体建筑内不同功能区域、部位进行安全等级划分。 4.2.2 物流建筑安全等级应按建筑的重要性、物品特性类别及建筑规模等级确定,并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表4.2.2 物流建筑安全等级划分 注:表中符合特征之一即属于相应的安全等级。 5 物流建筑功能与面积 5.1 一般规定 5.1.1 物流建筑的功能组成和规模应满足建设项目规划的总体物流服务目标的要求。 5.1.2 物流建筑应满足物流操作流程与处理能力及安全要求。 5.1.3 物流建筑的功能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1 有利于物品的保管和养护; 2 符合业务功能需要和有利于组织物流生产; 3 便于安装和使用物流工艺设备; 4 提供物品省力装卸、搬运的条件; 5 具备实现物流生产业务信息自动化、网络化传输与管理的条件; 6 有利于充分利用建筑空间及可持续发展; 7 对建筑使用人员提供安全、适宜的生产、业务与管理办公、生活卫生条件。 5.1.4 物流建筑单体内可设置现场业务与管理办公用房、生活用房、辅助生产用房。 5.1.5 中型及以上规模等级的口岸物流建筑、大型及超大型物流建筑和物流建筑群,宜设置公共办公建筑。 5.1.6 对于社会运输服务类物流建筑和中型及以上规模等级的物流建筑群,当具备综合交通运输条件时,应具有多式联运功能。 5.1.7 对需要在冷链环境中进行物流作业或物品存储的物流建筑,应设有调节建筑室内温度、湿度和控制洁净度的设施。 5.1.8 存储型危险品物流建筑内不得设危险品拆包、换装作业区。 5.1.9 危险品物流建筑不应采用综合型物流建筑形式。 5.2 物流建筑功能组成 5.2.1 物流建筑的功能组成应按其建筑类别、业务需求、规模等级、安全等级等确定。 5.2.2 物流建筑应设置运输车辆装卸操作场地;有室外存储或作业的物流建筑,应配建场坪。 5.2.3 具有食品安全和药品安全要求的物流建筑应设置防护围界或安全监控设施。 5.2.4 具有口岸业务和运输安全要求的物流建筑,应设置防护围界、安全监控设施及货物和人员安检设备,并应根据需要设置专用隔离通道。 5.2.5 具有口岸业务的物流建筑应设置下列口岸服务设施: 1 供口岸单位使用的办公、值班用房; 2 快速通关的联合营业和业务办公用房; 3 查验、监管操作用房、场地等; 4 区域围网封闭隔离及卡口。 5.2.6 具有对社会开放营运业务的物流建筑,应设公共厕所;大型和超大型物流建筑群,宜设置紧急医疗服务站,并可根据需要设置消防站等公共设施。 5.2.7 中型及以上规模等级的物流建筑和物流建筑群、进行农副产品物流交易活动的物流建筑,应根据需要设置集中的废弃物及可回收物品收集与处理站。 5.2.8 在冷链、洁净环境中进行生鲜、动物、植物、食品、药品等物品作业或存储的物流建筑,应配置污水、废弃物、排泄物的集中处理设施。 5.2.9 社会运输服务类物流建筑应具有对外开放营业厅等公共用房。面向社会提供物流服务的物流建筑应根据业务需要配置洽商、物流交易等建筑用房。 5.2.10 处理种畜、种禽和活体动物、鲜活水产品的物流设施,宜设饮水、通风降温、排泄物处理及洗刷、消毒等设施。 5.2.11 重要的货运站或大型、超大型货运站可设场坪作业指挥站、集装箱检查桥卡口。 5.2.12 大型和超大型物流建筑群及公路、铁路货运站可设加油站。 5.2.13 物流建筑群的组成可按本规范附录B进行确定。 5.3 物流建筑面积 5.3.1 物流建筑的面积应根据物流量、企业生产能力发展需求等进行确定。 5.3.2 物流建筑的总建筑面积应包括物流生产面积及配套建设的业务与办公建筑面积、辅助生产建筑面积、生活服务建筑面积。 5.3.3 物流建筑的物流生产面积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存储型物流建筑的生产面积,应根据物品存储量、存储周期及存储方式计算确定; 2 作业型物流建筑的生产面积,应根据高峰作业量及单位面积处理物品指标计算确定; 3 综合型物流建筑的存储区、作业区的面积,应分别按存储型物流建筑和作业型物流建筑计算确定; 4 集装箱处理场的面积应以空箱及重箱堆存量、拆装箱量、集装箱清洗和维修量等作为计算的基础数据; 5 具有口岸业务的物流建筑应根据业务量计算口岸作业面积。 5.3.4 与物流建筑配套建设的辅助生产建筑、办公建筑、生活服务建筑的面积,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进行计算确定。 5.3.5 物流建筑的物流生产面积、配套建筑面积分别占总建筑面积与场坪面积之和的比例,宜符合表5.3.5的规定。 表5.3.5 物流建筑的面积比例 注:大型、超大型的综合性单体物流建筑可按物流建筑群的面积比例确定。 6 选址与总体规划 6.1 选 址 6.1.1 物流建筑选址应满足城市总体规划及土地使用性质的要求。 6.1.2 物流建筑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宜选择在居住区集中的地区; 2 应根据物品的来源、流向、建设条件、经济、社会人文、环境保护等因素综合确定; 3 配套设施、交通运输道路、防洪设施、环境保护工程等用地,应与物流建筑用地同时确定; 4 应具有适合工程建设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5 应兼顾远期的发展需要,具备满足近期以及远期发展规划所必需的电源和水源条件; 6 含有高架存储的物流建筑,宜选择在地质条件良好的地段。 6.1.3 大型、超大型物流建筑群及运输服务类物流建筑选址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便于组织和开展多式联运; 2 以铁路运输服务为主的物流建筑,应具备铁路专用线和装卸站场等设施用地;铁路专用线应具备接入附近铁路车站的条件,并应联通国家铁路网;铁路专用线接入铁路繁忙干线车站时应具备立交疏解条件; 3 以水路运输服务为主的物流建筑,应具备水路运输所必需的水域条件和码头、场坪等港口设施用地; 4 以公路运输服务为主的物流建筑,应靠近城市公路干线,并应与城市综合运输网合理衔接; 5 以航空运输服务为主的物流建筑,应符合机场总体规划安排,且在处理国际货物时,应具备口岸监管和快速通关的条件。 6.1.4 特殊物流建筑用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洁净要求的物流建筑应避开有害气体、灰沙烟雾、粉尘及其他有污染源的地区; 2 食品、医药物流建筑距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污染源安全防护距离的规定; 3 冷链物流建筑应选址在交通运输方便、就近具备可靠的水源、电源的地区。 6.1.5 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物流建筑用地不应选址在下列地段及地区: 1 发震断裂带和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高于9度的地区; 2 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3 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以及采矿沉陷(错动)区界内; 4 易受洪水淹没或防洪工程量很大的地段。 6.1.6 物流建筑不应选址在国家和地方确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以及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储存危险品、化学品的物流建筑选址应避免对周边居民、建筑、水源地等造成影响。 6.1.7 大型、超大型物流建筑群宜布置在城市边缘地带。 6.2 总体规划 6.2.1 物流建筑总体规划应适应当地及行业经济发展的需要,兼顾可持续发展,并应结合所在区域的技术经济、自然条件,经经济技术论证后确定,且宜与邻近的物流设施、交通运输、工业区、居住区、市政道路与动力供给等设施统筹规划衔接。 6.2.2 物流建筑总体规划应综合所在城市气候、环境和传统风貌等地域特点,保护规划用地内有价值的河湖水域、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 6.2.3 物流建筑总体规划应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作业、建筑空间使用、现代物流管理、可持续发展等创造条件。 6.2.4 物流建筑的规划布局和功能分区,应根据路网结构、建筑布局、建筑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空间环境等构成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 6.2.5 当有城市道路或铁路等设施穿越用地区域时,应统筹组织车流、人流路线;当被分割的不同区块间有物品运输时,宜采取立交方式进行交通组织。 6.2.6 物流建筑的总体规划,应在满足交通运输优化、车辆装卸省力快捷、工艺合理、建筑安全的前提下,提高土地的空间利用率。 6.2.7 物流建筑的建设用地规划宜设定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并应符合当地或行业的有关规定。 6.3 土地利用 6.3.1 物流建筑应集约用地,应结合市场需求、建设规模、实施计划和用地条件等因素,远近期结合,统筹规划,分期实施,应避免设施和土地长期闲置。 6.3.2 物流建筑用地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的规定,且土地使用功能不得外延。物流建筑规划用地结构控制应符合表6.3.2的规定。 表6.3.2 物流建筑规划用地结构控制 注:以场坪作业为主的物流建筑,其物流建筑用地与物流作业场坪用地比例指标可以合并。 7 总平面 7.1 总平面布置 7.1.1 物流建筑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构)筑物及设施宜归并整合、集中布置; 2 建筑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3 应利用地形、地势、工程地质以及水文地质条件; 4 应满足物流操作流程、交通组织、消防和管线综合布置的要求; 5 用于有污染性物品作业或存储的物流建筑,应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上风侧; 6 具有卫生洁净要求的物流建筑,应远离污染源,并应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下风侧; 7 除害熏蒸处理房应单独设置,应远离场区出入口和人员密集区,并应位于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的下风向且相距不小于50m; 8 铁路运输物流建筑的站台与货物装卸线宜采用一台一线的布置形式。 7.1.2 公用设施宜位于负荷中心或靠近主要用户。 7.1.3 改建、扩建的物流建筑应合理利用原有建筑物及各项设施。 7.1.4 物流建筑的围墙至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道路等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7.1.4的规定。 表7.1.4 围墙至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道路等的最小间距 注:1 表中间距除注明者外,围墙自中心线算起;建(构)筑物自外墙皮算起,道路为城市型时,自路面边缘算起;为公路型时,自路肩算起; 2 对于围墙至建筑物的间距,当条件困难时,可适当减小;当设有消防通道时不应小于6.0m; 3 传达室、警卫室与围墙的间距不受限制; 4 当条件困难时,标准轨距铁路中心线至围墙的间距:有调车作业时,可为3.5m,无调车作业时,可为3.0m。 7.2 场区设施 7.2.1 物流建筑的场坪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场坪铺面种类应根据货物种类及装卸方式、地基条件等确定,场坪铺面种类及其面层类型可按表7.2.1选择; 2 地基较差、分期修建及临时或短期使用的场坪,铺面不宜采用混凝土铺面,宜选用沥青铺面、连锁块铺面或独立块铺面等适应土基变形的铺面种类; 3 堆放具有腐蚀性、易污染物品的杂货或散货场坪,不宜选用沥青类面层;堆放对货物品种有严格要求的散货场坪,不应选用粒料类面层; 4 场坪铺面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计算残留沉降不宜大于表7.2.1的规定; 5 对于季节性冰冻地区,场坪铺面厚度应满足最小抗冻层厚度的要求; 6 水泥混凝土场坪的分块可执行现行行业标准《港口道路、堆场铺面设计与施工规范》JTJ 296的规定; 7 当场坪的长度超过160m时,应布置横向通道; 8 场坪排水应采用有组织排水,并应与场地总体排水系统相协调。 表7.2.1 场坪铺面种类及其面层类型、计算残留沉降值 注:简易铺面包括泥结碎(砾)石、级配碎(砾)石及其他粒料等,设计方法同沥青铺面。 7.2.2 物流建筑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物流建筑、铁路专用线一侧或两侧应设置操作场地; 2 铁路场站宜布置在便于公路转运,且受其他运输干扰较少的区域; 3 大型铁路场站宜设置铁路到发场和铁路装卸场,铁路装卸场与到发场可采用横列式或纵列式布置; 4 综合性铁路场站各货区的位置应根据物品类别进行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包装成件货区应离开散堆装货区布置,并宜在两货区间布置长大笨重货区和粗杂货区; 2)集装箱货区宜布置在包装成件货区与长大笨重货区或粗杂货区之间; 3)散堆装货区宜布置在场站主导风向下方; 5 铁路场站应根据需要设置轨道衡进行整车称重,且轨道衡宜设在装卸地点出入口或专用线上适当位置; 6 汽车装卸场坪宽度应满足车辆调头、装卸作业要求; 7 操作场地荷载设计值应满足装卸作业和车辆行驶的承载要求。 7.2.3 杂货和散货堆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堆场的分区、堆垛规格等应满足物品安全储存的要求,堆场面积及其与建筑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2 有粉尘产生的散货堆场,宜使堆垛长边方向与主导风向一致,并宜采用围墙、防风网、防护林等防风屏障; 3 宜采用明沟排水; 4 有降温要求、有粉尘产生的散货和杂货堆场,应设置水喷洒系统,并应根据气候条件设置泄空装置; 5 杂货堆场的起重运输设备轨道内侧区域的排水应顺畅,并宜分区组织。 7.2.4 物流建筑的集装箱堆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装箱堆场应靠近拆装箱作业区; 2 水运、公路货运站内集装箱堆场宜采用集装箱正面吊运车和集装箱叉车作业,堆场内作业通道宽度不宜小于15m; 3 危险品集装箱堆场应根据其运量和危险品种类确定存放场地和存放方式,并应配置相应的消防和安全设施; 4 集装箱宜定点堆放,堆场箱脚处场坪宜进行专门设计。 7.2.5 出入境货物查验堆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场地应无病媒生物孳生地,场地及周围应设防鼠设施与防鼠带; 2 应设冷冻(冷藏)集装箱的辅助制冷设施; 3 应设污水处理及排放设施、垃圾存储与处理设施; 4 应设对集装箱等货物进行检查、检验、检疫的查验平台; 5 应设货车轮胎消毒池。 7.3 竖向设计 7.3.1 物流建筑的场区道路、广场及场地的竖向设计,应与市政道路、铁路、排水系统及周围场地的高程相协调。 7.3.2 物流建筑竖向设计应结合场区地形、物流操作流程、运输方式等,选择竖向布置方式。 7.3.3 物流建筑场地设计标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布置在丘陵地区、山区及受江、河、湖、海的洪水、潮水或内涝水威胁区域的物流建筑,其场地设计标高应高出计算洪水位0.5m以上,或采取相应的防洪、防内涝措施; 2 场区出入口的路面标高宜高出场区外路面标高; 3 场地设计标高宜高于该处自然地面标高; 4 设计标高的确定宜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并应使场内的管线与市政管线标高相协调。 7.3.4 物流建筑设计标高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室内地面标高应高出室外场地地面设计标高,且高差不应小于0.15m; 2 位于不良地质条件地段的贵重物品库、危险品库或防水要求高的建筑,应根据需要适当加大建筑物的室内外高差。 7.3.5 物流建筑场地排水系统应满足雨水重力自流排出要求,并应设置必要的排除暴雨积水的措施。 7.3.6 物流建筑场地坡度不宜小于0.3%,大于8%时宜分成台地,且台地连接处应设挡土墙和护坡。 7.4 管线综合布置 7.4.1 物流建筑场地内的管线应与区域内总平面、竖向、绿化景观设计等统筹布置,并应使管线紧凑合理。 7.4.2 管线布置应分布合理、近远期结合。 7.4.3 物流建筑场地内的管线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等的规定。 7.4.4 当物流建筑采用地上管道敷设管线时,可采用高支架式、低支架式、地面式以及建筑物支撑式,且支架式架空管线的净空高度及基础位置,应满足交通净空及管线检修的要求。 7.5 绿化布置 7.5.1 物流建筑的下列地段宜进行绿化: 1 办公区; 2 主干路及场区出入口; 3 沿场区围墙; 4 建筑两端和无装卸平台一侧地坪。 7.5.2 物流建筑场区的出入口、内部道路交叉口等处的绿化种植,应防止遮挡交通行车视线。场区内的绿化宜集中布置或呈隔离带状布置。 7.5.3 物流建筑停车场周围设置绿化时,乔木、灌木的分枝高度应满足车辆净高要求。 7.5.4 港口货运站工程绿地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S 149-1的有关规定。 7.5.5 具有口岸业务的物流建筑场地绿化布置,应根据生产特点确定各类植物的比例与栽种方式,应防止引起安全隐患和增加监管难度。 7.5.6 机场、公路与铁路等货物运输服务物流建筑用地区域的绿化指标,应由运输场站总体规划统一协调。 8 交通与停车 8.1 交通组织 8.1.1 物流建筑场区的交通道路规划应符合所处区域的总体规划要求。 8.1.2 物流建筑场区内的道路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物流生产、运输、消防要求; 2 应满足人与车交通分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分道的要求; 3 应合理利用地形; 4 应与场外道路衔接方便、短捷; 5 运输繁忙的线路宜避免平面交叉,局部交通流线有严重冲突时,应采用局部小立交的方式; 6 消防车道应结合道路布置; 7 当用道路划分功能区时,宜与区内主要建筑物轴线平行或垂直,并宜呈环形布置;当为尽端路时,应设置尽端回车场,回车场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8.1.3 物流建筑场区的路网密度、道路宽度、集中停车数量等,应根据物流量、车流量等分析计算确定,并应能满足高峰小时车流量需求。车流量应按车型折算为标准车型进行计算,车流量计算的车型折算系数应符合表8.1.3的规定。 表8.1.3 车流量计算的车型折算系数 注:1 各车型的额定荷载、轮廓及轴数的特征参数均可作为判别车型的依据; 2 车流量折算采用小客车为标准车型。 8.1.4 物流建筑场区道路可分为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场区道路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8.1.4的规定。 表8.1.4 场区道路主要技术指标 注:1 路面宽度取值应根据物流操作要求、通行车辆和搬运车辆类型及交通繁忙程度等因素确定; 2 在运输、作业频繁时,所在路段应设置作业人员人行通道,宽度不小于1m; 3 机动车道路纵坡应满足大型货车运输和排水要求,其坡度不应小于0.2%,并不宜大于6%;困难地段可增加1%~2%,坡长不超过100m,但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专用道路的最大纵坡不得增加;多雪地区不应大于5%,坡长不应超过300m; 4 电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的纵坡宜放缓,电动车道纵坡不宜大于3%,非机动车道纵坡不宜大于2%; 5 站内道路平面转弯处,不宜设超高和加宽; 6 括号中的数值为运载集装箱车辆的行车速度。 8.1.5 物流建筑场区的道路边缘至相邻建筑物等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8.1.5的规定。 表8.1.5 道路边缘至相邻建筑物等的最小净距 注:1 对于最小净距,有路肩的道路自路肩边缘算起,无路肩的道路自路面边缘算起; 2 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及管线至道路边缘的最小净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8.1.6 当直列停车时,集装箱货车装卸站台边线至道路边线的距离不宜小于货车总长的1.5倍。当停靠40英尺集装箱拖车等大型车辆时,装卸站台边线至道路边线的最小距离可按表8.1.6取值。 表8.1.6 装卸站台边线至道路边线的最小距离(m) 8.1.7 对于物流建筑场区道路的最小宽度,单车道不应小于4.0m,双车道不应小于7.5m。 8.1.8 中型及以上规模等级的物流建筑群应至少设置两个出入口,且车辆应分口进出。有条件时,车辆宜单向行驶。 8.1.9 物流建筑的每一独立单元场区应至少设置2个通向城市道路的出入口。当不设缓冲路或辅路时,出入口不宜直接开在主路上。与城市道路直接相连的货运出入口,距主干路道路红线应留有缓冲带。 8.1.10 航空货运站的空侧及其他货运站的口岸作业区应设专用通道。 8.1.11 货运专用车道应满足项目预测的特大物件运输要求。 8.1.12 物流建筑引入的铁路专用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铁路车站及枢纽设计规范》GB 50091的规定; 2 进入物流建筑场区的铁路宜在同一走行干线上连接,且铁路装卸线长度宜满足一次到货车辆停放和作业需要; 3 铁路装卸线宜设在平直道上。困难条件下当不设在平直道上时,坡度不应大于1‰、曲线半径不应小于500m。液体货物和危险货物装卸线应设在平直道上。 8.1.13 物流建筑的多条铁路装卸线可采用平行布置或部分平行布置。装卸线的间距应根据装卸机械类型、货位布置、建筑跨度、站台及其道路侧停车场地宽度、道路和相邻线路的作业性质等因素确定。 8.2 停车与进出口控制 8.2.1 物流建筑的停车场宜按服务对象分类设置。 8.2.2 物流建筑货车停车位可分为装卸站台停车位和停车场停车位。 8.2.3 物流建筑货车停车场的规模应按物流建筑和多式联运的发展要求、车辆到达与离去的交通特性、高峰时段货车流量以及货物性质、平均停放时间和车位停放不均匀性等因素确定。 8.2.4 物流建筑停车场设计应有效利用场地,合理安排停车区、通道和作业区,并应便于车辆出入。 8.2.5 物流建筑停车场的出入口不宜设在城市主干路上,可设在次干路和支路上并远离交叉口,不得设在人行横道、公交车站以及桥隧引道处。距人行天桥不应小于100m。 8.2.6 停车场出入口不宜少于2个,且出入口之间的净距应大于10.0m;条件困难或停车小于100辆时,可只设1个出入口,但其进出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7.0m。 8.2.7 物流建筑应设车辆、人员进出引导标识及管理控制设施。 9 建 筑 9.1 一般规定 9.1.1 物流建筑设计应以工艺设计确定的总体规模、功能组成、工艺流程为基础依据。 9.1.2 物流建筑应根据建筑性质和功能要求,结合当地气象、水文、地质和施工条件进行设计。 9.1.3 物流建筑形式应简洁、规整、与使用功能相适应,跨度种类宜少,高度宜统一,并宜采用矩形等规则平面布置。 9.1.4 物流建筑立面及室内各部位的色彩应简洁明快、调和,除有警示或其他提示外,不宜采用对环境和人员产生强烈刺激的色彩。 9.1.5 物流建筑不宜采用大面积反射玻璃幕墙。 9.1.6 物流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根据物流建筑的使用功能、类别进行确定。物流建筑配建的办公建筑的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 9.1.7 物流建筑内货物运输车辆通过的区域应有降噪措施。 9.1.8 当物流建筑采用滑道运送物料时,滑道的面层材料应耐磨、抗噪,坡度应符合使用与安全要求。 9.1.9 采用自动化工艺系统设备的物流建筑和有环境温度与清洁度要求的特殊物流建筑,应根据所处地域的环境条件,采取阻止室外灰尘、热浪、冷风侵入建筑室内的保护措施。 9.1.10 物流建筑设置直升机停机坪时,停机坪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MH 5013的规定。 9.1.11 物流建筑应在下列部位设置防撞构件,并应在表面涂刷警示色或贴黄色反光膜: 1 装卸站台侧面及外边缘; 2 车辆运行路线内可碰撞到的墙体或构筑物; 3 易受到撞击的结构构件; 4 易受到撞击的设备; 5 车辆进出口处。 9.2 平面布置 9.2.1 物流建筑的装卸作业面宽度应能满足高峰时车辆装卸泊位数量需求;与物流建筑贴邻的业务与管理办公用房等配建用房,不宜遮挡有物品进出口的建筑外墙面;与物流建筑收发货装卸区贴邻的业务与管理办公用房宜架空布置。 9.2.2 收发货装卸站台不宜朝向冬季主导风向。严寒地区和气象灾害严重地区宜采用室内装卸站台。 9.2.3 作业型物流建筑和综合型物流建筑内应设置操作人员卫生间,作业人员密集区域距卫生间的距离不宜大于75m。 9.2.4 物流建筑的作业区宜就近设置现场办公室、更衣室和候工室,更衣室衣柜应按作业人员人均一个配置,候工室面积可按最大班人数确定,候工室内应设置清洁饮水设施。 9.2.5 物流建筑对外业务的营业厅宜设在首层。 9.2.6 交易型物流建筑应为商户设置物品卸货、储存、展示、洽谈、结算的房间。 9.2.7 贵重物品库、危险物品库,宜设有警犬房。 9.2.8 快速流通或高峰时物流量大的多层物流建筑,宜分层设置货车装卸平台。 9.2.9 当单层或多层物流建筑内设车辆装卸停车位,且每层车辆装卸停车位大于50辆时,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且出入口之间的净距应大于10m。 9.2.10 符合下列条件的物流建筑,应设检修人员上下屋面的检修钢梯: 1 檐口高度大于或等于6.0m; 2 屋面设有天窗; 3 屋面装有机电设备。 9.2.11 物流建筑的固定式钢梯和平台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GB 4053的规定。 9.3 建筑空间 9.3.1 物流建筑的进深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建筑单侧进出工艺流程时,不宜大于60m; 2 当采用建筑双侧进出工艺流程时,不宜大于120m。 9.3.2 物流建筑的室内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物流工艺对净高的要求,物流建筑室内净高可按表9.3.2选用; 2 应满足公用设备及工艺管线空间敷设的要求; 3 应满足物流建筑内运输通道的高度要求; 4 应满足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的要求。 表9.3.2 物流建筑室内净高(m) 注:物流建筑的室内高度可在满足工艺条件下,结合当地气候、施工条件、经济性等适当进行调整。 9.3.3 物流建筑内通道的净空高度不得低于通道大门洞口高度。 9.4 屋面、墙体、门窗 9.4.1 物流建筑的屋面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型钢板自防水屋面坡度不宜小于5%,腐蚀环境中坡度应大于10%; 2 钢结构柔性卷材防水屋面坡度不应小于3%,多雨地区宜适当增大; 3 架空隔热屋面坡度不应小于2%且不宜大于5%。 9.4.2 当物流建筑的屋面采用有组织排水时,宜采用外天沟排水,天沟应设置溢流装置。 9.4.3 对于积雪较多的地区,屋面设计应将雪荷载的不均匀分布影响计算在内,并应采取措施防止屋顶雪块滑落和冰挂坠落伤人。 9.4.4 当屋顶距地面高度小于8m时,宜采用通风屋顶等屋顶隔热措施。 9.4.5 航空港周边的物流建筑不应采用产生较强反射眩光的屋面。 9.4.6 金属压型板、金属夹芯板墙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板的拼接应采用结构防水构造; 2 宜采用通长窗; 3 勒脚部位应采用砌块砌筑或设置混凝土条带; 4 金属压型板墙体不宜开洞,当需开洞时,洞四周应加固,门洞两侧宜用槽钢与门框连接; 5 金属压型板墙体不宜固定管线,当需固定时,应采取加强措施。 9.4.7 贵重物品库的外墙体应为独立墙体,宜采用六面体钢筋混凝土结构。 9.4.8 对于有防爆要求的房间,其用作泄压的墙面、屋面不宜做粉刷。 9.4.9 物流建筑作业大门的设置应满足物流操作、人流以及安全、防火和疏散等要求。 9.4.10 物流建筑作业大门的数量、尺寸应根据高峰时吞吐量、运输工具的类型、规格和储存物品的类别、形状等因素确定。作业大门净宽度与运输车辆或最大件运输宽度的差不应小于600mm,净高度与运输车辆或最大件运输高度的差不应小于300mm。 9.4.11 物流建筑作业大门宜采用提升门、金属卷帘门、全钢平开大门、钢骨架木板平开大门。宽度大于4m的大门不宜采用普通卷帘门。电动控制的提升门、卷帘门应同时配置手动控制措施。 9.4.12 危险品及普通化学品库的房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9.4.13 有供暖和温度要求的物流建筑外门应采用保温门。 9.4.14 当物流建筑内存储的物品有避光要求时,存储区的外窗不应设置在会使物品受到光照或热辐射影响的部位。 9.4.15 对于可开启的高侧窗和平天窗,应设置有效的开窗装置。 9.4.16 当建筑设置屋顶平天窗时,室内宜采用浅色顶棚。屋顶平天窗应长向顺坡连贯布置,并应采取防水、安全防护和防眩光等措施。 9.4.17 存储型物流建筑的外窗台高度不宜低于2.2m;窗台高度低于2.2m的外窗,应设安全防护设施。 9.5 站台、坡道、雨篷 9.5.1 物流建筑的装卸站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货运装卸站台进深不宜小于6m,自用物流建筑的装卸站台进深不宜小于4.5m; 2 站台宜高出停车地面0.8m~1.5m,且具体高度应根据车型确定; 3 车型不确定的站台,应配置装卸高度调节设备。 9.5.2 铁路专用线站台面距轨面高度应为1.1m,站台边缘至相邻铁路中心线的距离应为1.75m。 9.5.3 物流建筑的坡道道面应采取防滑措施,坡道两侧应采取行走安全保护措施,物流建筑的坡道坡度不宜大于表9.5.3的规定。 表9.5.3 物流建筑的坡道坡度 9.5.4 物流建筑的叉车行驶坡道的宽度不宜小于3m,集装箱拖车行驶坡道宽度不宜小于6m。 9.5.5 物流建筑的坡道面上不应设各种检查井。 9.5.6 积雪地区的室外运输坡道宜采取融雪防滑措施。 9.5.7 物流建筑作业区站台雨篷伸出站台边缘的挑出长度不宜小于2m。 9.5.8 对于进深大的大面积雨棚,当棚下有人工对单操作时,宜设天然采光天窗或照明设施。 9.5.9 物流建筑的外门应设置雨篷,且雨篷高度应根据门的开启、生产操作通行的需要以及照明灯具安装高度等综合计算确定。 9.6 建筑地面 9.6.1 物流建筑地面应为整体地面,地面厚度应根据堆载和车辆冲击荷载综合计算确定。 9.6.2 物流建筑地面和楼面应平整、耐磨、不起尘、防滑、易清洁。当地面和楼面有特殊承重、保温隔热要求时,其构造及厚度应计算确定。 9.6.3 物流建筑的大面积现浇钢筋混凝土地面和地面垫层之间宜设置隔离层。 9.6.4 物流建筑地面的沉降缝应贯通整个构造层,楼面的变形缝应与结构的变形缝设置一致,并应对变形缝进行处理。 9.6.5 物流建筑需承受强烈冲击、磨损等作用的沟坑边缘,应采取加强措施。 9.6.6 长期处在潮湿或有水环境下的物流建筑地面不宜采用金属屑耐磨层。 9.6.7 对于物流建筑中储存有易爆和易燃危险品的房间,其地面应采用不发火地面。 9.6.8 载重汽车、叉车等装卸车辆通行及装卸的道面,宜采用现浇混凝土垫层兼面层。通行金属轮车、托运尖锐金属物件等易磨损道面,宜采用现浇混凝土垫层兼面层,并宜对面层做耐磨和硬化处理。 9.6.9 物流建筑中无轨堆垛机和自动导向搬运车等自动化设备运行区域,地坪精度和平整度应满足设备安装及运行的要求。 9.7 天然采光与自然通风 9.7.1 作业型物流建筑、综合型物流建筑的作业区应优先采用天然采光及自然通风。 9.7.2 物流建筑的窗地面积比宜为1:10~1:18,窗应均匀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窗功能以采光为主的物流建筑,宜用固定窗,窗地面积比宜取大值; 2 窗功能以通风为主的物流建筑,宜用中悬窗,窗地面积比宜取小值,且取值应按自然通风换气次数验算核定。 9.7.3 当物流建筑采用顶部采光时,相邻两天窗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工作面至天窗下沿高度的2倍。 9.7.4 当物流建筑以自然通风为主时,进风面(开口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夏季主导风向、最有利进风的方位布置; 2 主导进风面与夏季最多风向交角宜为60°~90°,并不应小于45°。 9.8 特种物流建筑要求 (Ⅰ)冷链物流建筑 9.8.1 冷链物流建筑应满足被处理物品对建筑室内环境温度、湿度的要求。 9.8.2 存储型冷链物流建筑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的规定。 9.8.3 冷链物流建筑宜采用平面规整的建筑体型,并应减少外围护结构面积。 9.8.4 冷链物流建筑应按所处理物品对温度、湿度、卫生等环境条件的不同要求,进行房间分隔。 9.8.5 废弃物产生量较多的物流建筑应配建垃圾收集站,且垃圾收集站应与作业区、存储区隔离。 9.8.6 业务与管理办公用房、辅助生产用房、生活用房等应与冷链存储区、作业区相分隔。 9.8.7 冷链作业区、存储区内不宜设置建筑沉降缝、伸缩缝等。作业区、存储区上方不应布置盥洗间、卫生间以及产生大量污水的设施。 9.8.8 冷链货物装卸转运区宜采用封闭控温站台,封闭控温站台外门应采用保温门,并宜配置密封门套。 9.8.9 处理食品、药品、初级农产品的冷链物流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取防止鼠、虫、蚊蝇侵入的措施; 2 应防止异味、粉尘扩散,并应便于清洁; 3 门窗应气密,内部应采用安全玻璃隔断门窗; 4 内墙、顶棚或吊顶、门窗、地面应光滑、无毒、防霉、防渗、不易脱落;阴阳交角应设计成弧形或采取措施避免灰尘累积。 9.8.10 冷链物流建筑的隔热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冷间的墙、顶、地面的隔热层应连续,并应避免出现冷桥; 2 当围护结构两侧设计温差大于或等于5℃时,在温度较高一侧应增设隔汽层,且隔汽层应连续; 3 当底层冷间设计温度低于0℃时,地面应采取防止冻胀的措施;当底层冷间设计温度不低于0℃或地基为岩层、砂砾层且地下水位较低时,地面可不做防止冻胀处理; 4 隔热材料宜选用热导率小、难燃或不燃烧、温度变形系数小的材料。 (Ⅱ)医药物流建筑 9.8.11 医药物流建筑设计应满足药品及原料药对存储、养护、保管与物流加工环境条件的要求。 9.8.12 医药物流建筑应采取防虫、防鼠、防霉变,防污染、防入侵等措施。 9.8.13 对于进行粉状、液体药品分装(分包)作业的物流建筑,室内环境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的相关规定。 9.8.14 储存具有危险性的原料、成品药和管制药品的危险品库、管制药品库,应设置防盗设施。 9.8.15 医药物流建筑应配备操作人员的更衣室、盥洗室,当有洁净要求时,应增设消毒池及风淋室等。 9.8.16 医药物流建筑应配置运输车辆洗刷及污水收集处理设施。 9.8.17 医药物流建筑应配备围界或建筑的安全防护设施。 (Ⅲ)烟草物流建筑 9.8.18 烟草物流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烟草及烟草制品 仓库 设计规范》YC/T 205的规定。 9.8.19 烟草物流建筑宜采用平面规整的建筑体型,并应具有对外隔离的防护措施。 9.8.20 烟草及烟草制品存储区应采取有利室内环境温湿度控制的建筑隔热保温措施。 9.8.21 烟草物流建筑的地面、楼面、内墙面及顶棚应防潮、防霉,存储区、分拣区和出库暂存区的外门应设防盗门。 9.8.22 烟草物流建筑的自然通风百叶窗应具有防虫、鼠侵入措施,并应能关闭。 9.8.23 烟草物流建筑库房的货运电梯应设置前室。 9.8.24 烟草物流建筑的磷化氢熏蒸作业用房可按本规范第9.8.25~9.8.29条的规定执行。 (Ⅳ)除害熏蒸处理房 9.8.25 除害熏蒸处理房应包括熏蒸室、施药室、控制室,并应根据业务需要设置药品室、器械室、更衣室等用房。 9.8.26 除害熏蒸处理房应设置接触感染物品人员和工具的洗消间。 9.8.27 熏蒸室应具有良好的密闭性,地面、墙面、顶棚面应进行防水处理,墙体和屋面应采取隔热保温措施。 9.8.28 施药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6m2,并应满足防爆、防火、防盗要求。控制室面积不应小于15m2。 9.8.29 控制室与熏蒸室和施药室之间的隔墙上应设置密封防爆的玻璃观察窗,且观察窗的设置应利于全面观察熏蒸室和施药室内排气设备的运行情况。 (Ⅴ)危险品库 9.8.30 危险品库应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采取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腐、防泄漏、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措施。 9.8.31 危险品库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划分的九类危险品进行建筑分隔。化学性质不同或防护、灭火方法要求不同的危险品,不得在同一物流建筑房间内储存。 9.8.32 危险品库区可配建独立的包装整理用房。 9.8.33 火灾危险性属于丙类、丁类、戊类的杂类危险品库可与甲类、乙类物品库组建,但应采用防火墙分隔。甲类、乙类物品库的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9.8.34 航空货运站的危险品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可建在主体站房内: 1 不储存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规定的甲类物品中的第3、4项及航空货物禁止运输的物品; 2 物品在同一物流建筑内滞留时间不超过48h; 3 建筑面积不大于180m2,且不超过主体站房建筑面积的5%; 4 靠外墙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设有直通室外的独立出口; 5 储存有甲类、乙类物品的隔间采取泄爆措施。 9.8.35 毒害性危险品库应通风良好、避免阳光直射,并应按物品存储要求,采取有利温湿度控制的措施。建筑孔洞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9.8.36 腐蚀性危险品库应阴凉、通风、干燥,并应有利物品避光储存,且地面、墙面与顶棚宜进行防腐蚀处理。 9.8.37 放射性危险品库的地面、门及墙、屋顶等建筑维护结构,应具有防止射线穿透的措施。 9.8.38 危险品库的建筑地面应至少高于室外地面0.15m。在雨量大的地区,高差应适当增大。宜在出入口处加设有箅子的室外排水沟。对于存储液体危险品的库房,室内地面标高应至少低于房间门口标高0.15m,并应采取防止液体渗漏至地下的措施。 9.9 搬运车辆充电间(区)要求 9.9.1 搬运车辆的充电间(区)可设在除危险品物流建筑外的物流建筑内或与之贴邻,有蓄电池维修功能的充电设施,宜设置为独立建筑。蓄电池充电设施可集中或分区布置。 9.9.2 充电间(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充电间(区)应远离明火、高温、潮湿和人员密集作业场所; 2 不得在充电间(区)内设置车辆或电池的解体、焊装等维修场地; 3 物流建筑内的充电间(区)宜靠外墙布置; 4 充电区不应设在上方可能有落物或因管道破裂泄漏液体的区域; 5 充电间(区)的面积应根据充电形式及充电设备数量确定; 6 整车充电间(区)车辆的最高点与顶板下安装的灯具及门洞上沿的间距不宜小于300mm; 7 充电区净高度不应小于5m,与其他区域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5m; 8 充电间(区)应采用不发火地面,门窗、墙壁、顶板(棚)、地面等应采用耐酸(碱)腐蚀的材料或防护涂料; 9 物流建筑内的充电间应采用防火墙和楼板与其他区域隔开,通向物流建筑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10 充电间入口处宜设置人体静电释放装置。 10 结 构 10.1 一般规定 10.1.1 拟建物流建筑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影响工程安全的岩溶时,应进行岩溶勘察,并宜采用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物探、钻探等多种手段结合的方法进行勘察。 10.1.2 拟建物流建筑场地或其附近有滑坡、滑移、崩塌、塌陷、泥石流、采空区等不良地质作用时,应进行专门勘察,并应分析评价地震作用时的稳定性。 10.1.3 大型、超大型物流建筑的场地应避让全新活动断裂和发震断裂,且避让距离应根据断裂等级、规模、性质、覆盖层厚度、地震烈度等因素进行确定;对非全新活动断裂,可不采取避让措施,但当浅埋且破碎带发育时,可按不均匀地基处理。 10.1.4 物流建筑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的规定,按其存放物品的经济价值和地震破坏所产生的次生灾害,划分抗震设防类别,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存放放射性物质及剧毒物品的库房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 2 存放贵重物品的库房以及存放易燃、易爆物质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危险品库,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3 重要的大型、超大型物流建筑以及存放抗震救灾物资的应急物流建筑,宜划分为重点设防类; 4 存放物品价值低、人员活动少、无次生灾害的单层物流建筑,可划为适度设防类。 10.1.5 使用温度低于0℃的物流建筑应采取措施防止因冻融循环而损害结构,且钢筋混凝土楼板每个方向全截面配筋率不应小于0.3%。 10.1.6 对于作业车辆可能接触的结构部件应采取抗撞措施。 10.1.7 高架仓库结构构件与货架之间的净距离应大于货架顶标高处的最大位移,且不应小于100mm。 10.2 荷载与作用 10.2.1 物流建筑各种荷载和作用的取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物品堆放对结构构件的作用,应按不同堆放高度、单侧堆放时与其他各种荷载的不利组合进行取值; 2 应按不均匀堆载、运输车辆等对结构构件产生的不利组合进行取值; 3 应计入输送设施吊挂荷载及机电设备、管线对结构构件的作用; 4 不同类型的物流建筑楼面荷载及作用应根据工艺使用要求,采用等效均布荷载和不利组合。 10.2.2 物流建筑结构设计应计算地面堆载对地基基础产生的不利影响。 10.2.3 物流建筑结构设计应采用各种运输车辆的竖向轮压作为地面运输荷载,其数值可按运输设备的资料和规定进行取值,其准永久值系数可取0.5。 10.2.4 物流建筑结构设计的动力计算,可将重物、搬运车辆自重乘以动力系数后作为静力进行设计。搬运和装卸的重物及搬运车辆轮压的动力系数可采用1.1~1.3。载重车辆的轮压动力系数,可根据覆土厚度按表10.2.4......

英文网页English: GB 51157-2016

相关标准: GB 50309 | GB/T 50530 | GB 50161 | GB 5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