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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 51324-2019 (GB51324-2019) | | 中文名称 | 灾区过渡安置点防火标准(不含条文说明) | | 英文名称 | Standard for fire protection of transitional settlements in disaster area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P16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220.20 | | 字数估计 | 58,571 | | 发布日期 | 2019 | | 实施日期 | 2019-09-01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GB 51324-2019: 灾区过渡安置点防火标准(不含条文说明)
GB 51324-2019 英文名称: Standard for fire protection of transitional settlements in disaster areas
1总则
1.0.1 为预防灾区过渡安置点火灾、减少和控制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自然灾害灾区过渡安置点的防火设计、火灾预防、消防站及灭火救援装备配置。
1.0.3 灾区过渡安置点的建设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做到因地制宜、安全可靠、科学合理、环保经济。
1.0.4 灾区过渡安置点的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 过渡安置点 transitional settlements
为满足自然灾害救援、受灾群众应急避难和过渡安置需要,统一规划建设的灾区应急避难场所和临时聚居点。
2.0.2 灾区应急避难场所 emergency shelter in disaster areas
供受灾群众就近就地紧急疏散、避难、临时生活和集中救助的安全场所。
2.0.3 临时聚居点 temporary settlements
灾后统一规划建设,供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居住、从事生产和其他活动并满足自然灾害救助需要的集居地。
2.0.4 过渡安置房 temporary building
临时聚居点内建设的符合抗震防风等安全要求,具备基本生活居住条件,且在规定期限内需要被拆除的简易房屋。
3灾区应急避难场所
3.0.1 灾区应急避难场所应设置在公园、绿地、广场、操场、体育场、停车场和其他安全的开阔地带。
3.0.2 灾区应急避难场所与次生灾害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和防火标准的规定。
灾区应急避难场所与易燃建筑区、可燃堆场等一般次生火灾危险源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30m的防火隔离带;与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储气站以及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等重大次生火灾或爆炸危险源的距离不应小于1000m
3.0.3 灾区应急避难场所根据其用地面积、可持续运作时间和服务半径,可分为I、Ⅱ、Ⅲ类。各类灾区应急避难场所宜符合表3.0.3的规定。
表3.0.3 灾区应急避难场所分类
3.0.4 灾区应急避难场所内应按不同使用功能进行分区,并应按相关规定配备应急供水、应急供电、应急通信广播等应急设施,设置明显标识。
3.0.5 帐篷和篷布房区应划分防火分隔区,每一防火分隔区的占地面积不宜大于600m²,防火分隔区内的人行通道净宽度不应小于2m,防火分隔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12m。
3.0.6 医疗、公共厨房和炊事集中点等帐篷和篷布房应划分为独立的防火分隔区,与其他帐篷和篷布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
3.0.7 帐篷篷布的阻燃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救灾帐篷》MZ/T011的规定。搭设篷布房采用的橡胶或塑料双面涂层化纤篷布,其阻燃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阻燃篷布通用技术条件》GA91的规定。
3.0.8 灾区应急避难场所应统一敷设电气线路并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帐篷和篷布房内不得使用大功率电热器具和额定功率大于60W的白炽灯等发热量大的照明灯具。
3.0.9 灾区应急避难场所的疏散通道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3.01x。
3.0.10 帐篷和篷布房内使用明火时,应采取隔热、散热与防护等防火措施。在严寒和寒冷地区确需在帐篷和篷布房内设置火炉时,应采用设置烟囱的封闭式火炉,并应在火炉烟囱穿越篷布处采用不燃性隔热材料做防火保护,烟囱口宜加装防火帽或挡板。
4临时聚居点
4.1 规划选址
4.1.1 临时聚居点应结合灾后重建规划要求设置在交通条件便利、场地相对平整、方便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安全区域,应优先选用既有的广场、操场、公园、空旷地,不宜占用农田,并应避免对生态脆弱区域造成破坏。
4.1.2 临时聚居点的选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洪涝、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灾害区域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
2 应避开水库和堰塞湖泄洪区、濒险水库下游地段;
3 应避开现状危房、高大建筑物、重大污染源、高压输电走廊、高压燃气管道、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影响范围;
4 应远离大树、铁塔和高压电杆等易受雷击的物体
4.1.3 临时聚居点不应设置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等保护区域内,不宜设置在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核心重要保护区域内。
4.1.4 临时聚居点宜靠近水源、供水设施以及干线公路,并应至少有2条宽度不小于4m的道路与外部联系。
4.2 总平面布局
4.2.1 每个临时聚居点建设的过渡安置房不宜超过1000间(套)。临时聚居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4.2.2 临时聚居点内应划分防火分隔区布置过渡安置房。幼儿园、托儿所、学校、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厨房或炊事集中点等用房应独立划分防火分隔区。
4.2.3 过渡安置房宜以山墙拼接横向成行。单层过渡安置房每行拼接长度不应大于60m,多层过渡安置房每行拼接长度不应大于40m;宜组合若干行纵向成列布置为一个防火分隔区。每个防火分隔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m²,防火分隔区内过渡安置房的数量不应大于100间(套)。
4.2.4 防 火分隔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防火分隔区内两行过渡安置房之间的行距及山墙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3m;确有困难时,设置房间门的墙面与相邻过渡安置房的行距不应小于2m、不设置房间门的墙面与相邻过渡安置房的行距不宜小于1m。
4.2.5 临时聚居点内主要道路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
4.2.6 临时聚居点内搭建的帐篷和篷布房应符合本标准第3章的规定,与其他过渡安置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
4.3 建筑防火
4.3.1 过渡安置房宜采用单层建筑。受用地条件限制必须建造多层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且楼梯间应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其建筑内的安全疏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4.3.2 过渡安置房宜采用预制装配式构件。墙体、楼板、屋面板均应采用不燃性环保板材,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1.00h,板材产烟特性等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烟气毒性等级分别不应低于s1、d0、t0级;承重结构及锚固件和疏散楼梯均应采用不燃性材料,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1.00h。
4.3.3 严寒、寒冷及其他有冰冻可能的地区,过渡安置房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燃烧时不应有熔融滴落物;严禁采用燃烧性能低于B1级的保温材料。保温材料应与两侧墙体及屋面板材构成无空腔的复合保温结构。
4.3.4 屋面防水层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严禁采用燃烧性能低于B1级的防水材料。当采用B1级防水层时,应采用不燃性材料做防护层。
4.3.5 电气线路不应敷设在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保温材料中。确需局部穿越燃烧性能为B1级的保温材料时,应穿金属管并在金属管周围采用不燃性材料进行防火保护。
4.4 电气及防雷
4.4.1 临时聚居点电气设备及电气线路选型、敷设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中的相应防火技术要求,用电负荷应根据灾区的气候和技术经济条件合理确定,每套过渡安置房的用电负荷不宜大于2kW。
4.4.2 配电箱宜设置在室外并应采取防雨措施。室内线路及进户线应采用铜芯线穿金属管或B1级电线电缆套管明敷,配电箱、电器插座应固定在不燃材料上,开关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电源进线断路器应具有漏电保护功能。
4.4.3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公共活动房间、疏散走道和室外疏散通道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3.0lx。
4.4.4 临时聚居点应采取防雷措施。
5防火、灭火及装备
5.1 火灾预防
5.1.1 过渡安置点的消防安全应由其管理单位负责,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5.1.2 设置50间(套)以上过渡安置房的临时聚居点应作为消防安全重点管理对象,监督部门和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接到消防安全投诉后应立即核查处理。
5.1.3 Ⅰ类灾区应急避难场所和过渡安置房数量在1000间(套)及以上的临时聚居点应设置消防执勤室。Ⅱ类灾区应急避难场所和过渡安置房数量在50至999间(套)之间的临时聚居点,应设置消防执勤点
5.1.4 消防执勤室和消防执勤点应统一制作标牌,设置消防宣传栏、管理人员联系卡、消防组织结构图和意见箱。
5.1.5 Ⅰ类、Ⅱ类灾区应急避难场所和临时聚居点应建立义务消防组织。
5.1.6 过渡安置点管理单位应组织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一旦发现火灾,应立即报告,迅速组织疏散并实施扑救。防火巡查记录应按本标准附录A填制。
5.1.7 火灾扑灭后,过渡安置点管理单位应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事故情况,协助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5.1.8 Ⅰ类灾区应急避难场所和临时聚居点全员消防安全教育活动每季度不应少于1次。
5.1.9 Ⅰ类灾区应急避难场所和临时聚居点应建立消防档案。
5.2 消防设施
5.2.1 过渡安置点应至少设置2个方向的对外疏散出口,Ⅰ类灾区应急避难场所对外疏散出口不应少于4个。对外疏散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4m,并应设置明显标识。
5.2.2 Ⅰ类灾区应急避难场所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Ⅱ类灾区应急避难场所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临时聚居点内应结合主要道路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环形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中心线间距不应大于160m,坡度不宜大于8%。
5.2.3 有市政供水管网的过渡安置点应沿内部主要道路设置室外消火栓和消火栓箱。室外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120m,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出流量不应小于10L/s、最不利消火栓供水压力不应小于0.10MPa。消火栓箱内应配置DN65有内衬里、长度不超过25m的消防水带和19mm的消防水枪。
5.2.4 市政供水水量或水压不能满足消防用水要求的临时聚居点,应设置消防水池,并应配备2台以上手抬机动消防泵和相应的水带、水枪
5.2.5 无市政供水管网或设置消防给水管网确有困难的过渡安置点,应利用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或设置消防水池,并应配备2台以上手抬机动消防泵和相应的水带、水枪
5.2.6 有条件的过渡安置点,宜结合地势设置高位消防水池。
5.2.7 除高位消防水池外,消防水池的保护半径不宜大于150m,且宜毗邻主要道路布置,应加盖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和手抬机动消防泵取水口,有效容积不应小于36m³,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m;兼作生活用水贮水池时,应有可靠的补水和消防贮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5.2.8 消防水源利用天然水源时,应设置取水码头,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m。
5.2.9 严寒、寒冷及其他有冰冻可能的灾区过渡安置点,消防给水系统应采取防冻措施
5.2.10 过渡安置点应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确定灭火器设置点。每10间(套)过渡安置房、占地面积每300m²的帐篷和篷布房区应至少确定1个灭火器设置点。每个灭火器设置点应按表5.2.10的规定配置灭火器。
表5.2.10 灭火器配置标准
5.2.11 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内宜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使用罐装液化石油气的公共厨房内应设置独立式燃气报警装置和燃气自动切断装置。
5.3 消防站及装备
5.3.1 过渡安置房数量在1000间(套)及以上的临时聚居点应设置消防站。消防站用房防火性能不应低于本标准有关过渡安置房的要求
5.3.2 毗邻消防站接到火警后5min内不能抵达火灾现场的其他临时聚居点宜设置消防站。
5.3.3 消防站建筑不应超过2层。消防站与其他过渡安置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与帐篷和篷布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
5.3.4 消防站应设置明显标识。消防站应满足灭火、抢险救援和执勤备战的基本需要,具备执勤人员住宿、办公、生活、学习和器材存放等基本功能。
5.3.5 消防站应设置消防车停车坪,停车坪宜做硬化处理。使用期3个月以上的停车坪应搭建车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车棚内消防车外缘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2.0m;消防车外缘至边墙、柱子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1.0m;消防车外缘至后墙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2.5m;消防车外缘至前门垛的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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