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搜索结果: 'GB 5296.1-2012'
标准编号 | GB 5296.1-2012 (GB5296.1-2012) | 中文名称 |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1部分:总则 | 英文名称 | [GB/T 5296.1-2012] Instructions for use of products of consumer interest - Part 1: General principles | 行业 | 国家标准 | 中标分类 | A12 | 国际标准分类 | 03.080.30 | 字数估计 | 27,230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5296.1-1997 | 引用标准 | GB/T 2893.1; GB/T 2893.2; GB 2894; GB/T 5465.2; GB/T 7291; GB/T 10001.1; GB/T 16273.1; GB/T 16273.4; GB/T 16900; GB/T 20002.1; ISO 11683 | 采用标准 | ISOIEC Guide 37-1995, MOD | 起草单位 |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 归口单位 | 全国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公告2012年第42号;国标委服务(2013)32号;国标委服务[2014]19号;国标委服务[2016]23号 | 提出机构 | 全国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64)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范围 | GB 5296的本部分规定了消费品使用说明(以下简称使用说明)的编制原则和方法。本部分适用于:消费品设计者、生产者、技术文件起草者或此类说明的其他编制者;制定消费品标准的技术委员会或组织。本部分的原则和方法与特定的产品标准中涉及使用说明的具体要求同时使用。本部分包括消费品使用说明的评价方法(参见附录A), 作为检查使用说明内容完整性和评价使用说明编写质量的参照方法及依据。附录A主要供从事评定工作的研究者、专家和消费品评测机构使用。它也有助于本章1.1中提到的本部分的使用对象和管理者。 |
GB 5296.1-2012
Instructions for use of products of consumer interest - Part 1: General principles
ICS 03.080.30
A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 5296.1-1997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1部分:总则
(ISO/IEC Guide37:1995,Instructionsforuseof
2013-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次
前言 Ⅲ
引言 Ⅴ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则 2
5 标准中有关使用说明的条款 3
6 位置和方式 3
7 在销售点提供信息 3
8 编制要求 4
9 安全警示 6
10 用语和标志的标准化 7
11 视听信号 7
12 使用说明的耐久性 7
13 内容编排 8
14 编写质量评价 8
附录A(资料性附录) 消费品使用说明的评价 9
附录B(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与ISO/IEC 指南37:1995的章条编号对照 15
附录C(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与ISO/IEC 指南37:1995的技术性差异及其原因 17
参考文献 19
前言
本部分中第6.2条、第8.2.1.7条、第8.2.4条、第8.6.2条、第13章和14章为推荐性的,其余为
强制性的。
GB 5296《消费品使用说明》目前已出版如下7个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
---第3部分:化妆品通用标签;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
---第5部分:玩具使用说明;
---第6部分:家具;
---第7部分:体育器材。
本部分为GB 5296的第1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GB 5296.1-1997,本部分与GB 5296.1-199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根据我国强制性标准编写规定要求进行了编排和表述,增加了引言;
---根据GB/T 20000.2-2009要求,给出了采用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示;
---删除了ISO/IEC 前言和引言;
---增加了术语“消费品”(见3.2);
---对术语“使用说明”的定义进行了修改(见3.3,1997年版的3.2);
---修改了产品名称的标示规定(见4.2a));
---增加了标明限期使用日期的补充规定(见4.9);
---增加了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和所执行的产品标准编号(见4.10);
---增加了产品或产品销售包装面积过小时使用说明的要求(见4.12);
---增加了使用说明中文字高度的规定(见8.2.1.1和8.2.1.2);
---修正了ISO/IEC 指南37的文字高度的对应点值(见8.2.1.3和8.2.1.4);
---“健康”改为“适用性”(见8.2.3);
---增加了使用颜色的补充规定(见8.3.3);
---修改了示例(见8.5.3,1997年版的8.5.3);
---明确了提供中文使用说明,并增加了有关语音的规定(见8.6.1);
---修改了多语种说明的要求,并增加了中文使用说明的位置规定(见8.6.2);
---增加了使用规范汉字的要求(见8.6.3);
---对不同语种引用图示的规定进行了修改、补充(见8.6.4,1997年版的8.6.4);
---增加了对内容编排的规定(见第13章);
---对多项条款中的一些词语进行了修改,以便更准确、完善。
本部分使用重新起草法,修改采用了ISO/IEC 指南37《消费品使用说明》,以ISO/IEC 指南37:
1995为主要技术内容,并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对其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
本部分对ISO/IEC 指南37:1995《消费品使用说明》的一些条文顺序进行了调整。附录B给出了
本部分与其章条编号的对照表。
本部分与ISO/IEC 指南37:1995相比存在技术差异,这些差异涉及的条款已通过在其外侧页边空
白位置的垂直单线(∣)进行了标示,并在附录C中给出了技术差异及修改原因。
本部分由全国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SAC/TC264)并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消费者协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际检验
检疫标准与技术法规研究中心 、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冯卫、王征、丁东江、陆锡林、任静、张晓丽、焦阳。
本部分所取代标准的历次版本为:
---GB 5296.1-1985、GB 5296.1-1997。
引 言
“使用说明”是向消费者如实传递正确、安全地使用产品等信息的方法,对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
全和人体健康,避免环境污染,以及防止欺骗和误导,保护消费者利益等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
GB 5296的本部分对制定《消费品使用说明》国家标准的其他部分,对促进我国产品使用说明编制
规范化,有着重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
作为GB 5296的总则,本部分不可能提供覆盖每类消费品使用说明的详细要求。因此,本部分规
定的原则,是为所有利益相关方提供如何设计和编制各类使用说明的通用要求。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1部分:总则
1 范围
1.1 GB 5296的本部分规定了消费品使用说明(以下简称使用说明)的编制原则和方法。本部分适
用于:
---消费品设计者、生产者、技术文件起草者或此类说明的其他编制者;
---制定消费品标准的技术委员会或组织。
1.2 本部分的原则和方法与特定的产品标准中涉及使用说明的具体要求同时使用。
1.3 本部分包括消费品使用说明的评价方法(参见附录A),作为检查使用说明内容完整性和评价使用
说明编写质量的参照方法及依据。
附录A主要供从事评定工作的研究者、专家和消费品评测机构使用。它也有助于本章1.1中提到
的本部分的使用对象和管理者。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893.1 图形符号 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第1部分:工作场所和公共区域中安
全标志的设计原则(GB/T 2893.1-2004,ISO 3864-1:2002,MOD)
GB/T 2893.2 图形符号 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第2部分:产品安全标签的设计原则
(GB/T 2893.2-2008,ISO 3864-2:2004,MOD)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5465.2 电气设备用图形符号 第2部分:图形符号(GB/T 5465.2-2008,IEC 60417DB:
2007,IDT)
GB/T 7291 图形符号 基于消费者需求的技术指南(GB/T 7291-2008,ISO/IEC Guide74:
2004,MOD)
GB/T 10001.1 公共信息标志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 10001.1-2006,ISO 7001:
1990,NEQ)
GB/T 16273.1 设备用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 16273.1-2008,ISO 7000:2004,
NEQ)
GB/T 16273.4 设备用图形符号 第4部分:带有箭头的符号
GB/T 16900 图形符号表示规则 总则
GB/T 20002.1 标准中特定内容的起草 第1部分:儿童安全(GB/T 20002.1-2008,ISO/IEC
Guide50:2002,IDT)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消费者 consumer
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
3.2
为满足社会成员生活需要而销售的产品。
3.3
使用说明 instructionforuse
向使用者传达如何正确、安全使用产品以及与之相关的产品功能、基本性能、特性的信息。它通常
以使用说明书、标签、铭牌等形式表达。它可以用文件、词语、标志、符号、图表、图示以及听觉或视觉信
息,采取单独或组合的方法表示。它们可以用于产品上[包括:设备操作器(键、钮)上的说明、设备操作
中的电子显示说明]、包装上,也可作为随同文件或资料(如,活页资料、手册、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等)
交付。
注:使用说明书通常是比较全面传达产品信息的一种使用说明表现形式,因此,本部分将对使用说明书提出比较详
细的要求。
4 总则
4.1 使用说明是交付产品的必备部分。
4.2 使用说明应确保:
a) 产品名称能清楚地识别产品,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
b) 产品牌号、型号或标记能正确地标识产品,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c) 能标明使用者类型及其能力;
d) 根据需要,界定产品的预期用途;
e) 提供正确、安全使用产品或有关服务需要的一切信息。
4.3 使用说明应根据需要分别或同时包括下列有关信息:
a) 功能和操作;
b) 运输、装配、安装和存放;
c) 清洗、保养、故障判断、修理;
d) 对于产品和废物的销毁(或处理),可能对安全和环境的影响。
4.4 使用说明应向消费者提供下列与使用有关的重要信息:
---环境(如,洗衣机所用洗涤剂的适当用量,废物的处理或销毁,再利用);
---能源和其他资源的保护。
4.5 使用说明应能帮助消费者正确使用产品,对可合理预见的产品误使用进行说明,并给予充分警示,
有效地帮助消费者避免可能导致危险的误使用。
4.6 使用说明不能用来弥补产品设计上的缺陷。
4.7 使用说明应注明使用产品时所需的特殊防护措施,以保护使用者和在场者(如,儿童需由成年人监
护,或使用者需穿戴特殊服装等)。对于特殊群体(如,儿童、老人和残障人)的危险应关注。
4.8 如果一些说明仅针对特殊使用群体(如,从事安装、修理和保养某类产品的专业人员),这些说明应
单独编制和交付,并适当标明。在不影响使用情况下,这些说明不需随产品提供。
4.9 有安全期限要求或具有有效期限的产品,应提供产品的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保质期(有效日
期);交付消费者的产品包装表面,应同时在显著位置清楚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保质期(有效日
期)。
4.10 使用说明应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和所执行的产品标准编号。
4.11 使用说明书及类似资料应标明出版日期或版本。
4.12 产品或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cm2 时,除标明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以及限期使
用产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和保质期(或有效日期)外,其他内容可在产品的其他使用说明上标明。
4.13 同一产品的技术内容描述,在生产者、制造者印发的使用说明和其他各类资料(如,广告或包装)
中应保持一致。
5 标准中有关使用说明的条款
5.1 涉及消费者利益的产品标准应明确规定使用说明包括的内容(如,以最简要的列项形式表述)。使
用说明应成为消费品标准的独立一章,该章标题为“使用说明”(如,包括安装和维护)。
5.2 对安全使用、操作、装配、拆卸、清洗或维修,以及对其销毁(处理)或对其废料处理,有专门程序要
求的产品,在其产品标准中应明确规定。
5.3 当在产品或包装上提供使用说明时,应在产品标准有关标志、标签等章条中详细说明。
6 位置和方式
6.1 使用说明的位置、提供的方式、形式及包含的内容取决于下列一种或多种因素:
---危险性;
---环境或类似要求;
---产品设计;
---消费者特定情况下对相关信息的需要。
这些因素决定了使用说明可全部或部分地以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提供:
---在产品上;
---在包装上;
---随同产品提供的文件或资料中。
注:在产品上提供使用说明,对方便使用者有明显的优势,但是有些产品由于尺寸小或形状原因不适宜,或在使用
中视线会被部分地遮挡,所以将一些或全部说明设置于包装上或作为随同资料提供也许是最好的或唯一的解
决方法。
6.2 使用说明复杂时,若采用简短说明或提示卡、标贴或标签的形式,在产品上提供一些重要的信息,
对使用者很有帮助,应尽可能采用这些方法。
6.3 当安全取决于消费者对产品正确安装、使用、维护、销毁或处理的重视程度,且正确方法又不易引
起重视时,产品安全标准至少应规定一个警示标志,以提醒消费者对使用说明有关部分的注意。
7 在销售点提供信息
当使用说明是消费者从众多产品中作出合理购买选择的必需要素时,应在销售点提供使用说明或
其有关部分。
注:在销售点为消费者提供做出合理购买决定所需的全部信息,是产品信息体系(参见GB/T 21737-2008)推荐的
方法。这些信息包括本部分中提到的一些情况,如,需要防护服和警告父母限制儿童使用(见9.5)。
8 编制要求
8.1 总则
8.1.1 使用说明应清楚地指明产品,说明该产品的型号、样式或种类,不应因一种型号与其改进型之间
或两种不同的型号之间(不论这种不同有多小),或同一型号下不同规格之间的混淆而导致消费者手中
的使用说明与实际使用的产品不符(见4.11)。
8.1.2 应提供给消费者单一型号产品的使用说明,但两个或多种型号产品的使用说明完全相同时,允
许提供包含系列型号产品信息的说明,此时应标明消费者所用型号。
8.1.3 有关可选择的组件或附件的说明应与总的说明和其他组件或附件的说明清楚地分开(如,通过
分条文、分标题等),以免消费者将无关内容混淆在一起。
8.2 易读
8.2.1 产品上使用说明的字体和尺寸,以及印刷资料和计算机处理的信息的字体和尺寸,应清楚和足
够大,以保证易读。
8.2.1.1 在满足8.2.2、8.3.1、8.3.3要求条件下,产品上或产品包装上的中文使用说明文字高度不得
低于1.8mm(5.25点,7号字)。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应采用较大字。
8.2.1.2 中文使用说明书正文文字高度不得低于3.2mm(9点,小5号字)。
8.2.1.3 在满足8.2.2、8.3.1、8.3.3要求条件下,产品上或产品包装上的英文字母(铅字面)x的高度
(较矮字母的高度)不得低于1.5mm(4.27点)。
注1:在排版点体系中Pica制对应的尺寸大约是4.27点(Pica:1点≈0.351mm)。
注2:拉丁字母以外的其他字母,选择的字体和尺寸,应同样清楚易读。
8.2.1.4 英文使用说明书(如,活页文件、资料、手册)的正文,应使用3.2mm 至5.6mm(9点至
16点)高度的字符。
8.2.1.5 使用说明书(活页文件、资料、手册)、产品上的使用说明和消费者需经常查阅的其他简短信息
的标题,应根据阅读的距离,使用3.7mm以上(10.5点,5号字)字体。
8.2.1.6 产品上使用说明的位置以及它们所在表面与使用者垂直角度,应让使用者在使用产品时,易
于从所处位置阅读。
8.2.1.7 相关标准可包括有关促进使用说明易读的更多的参数规定,特别是有关字体尺寸与阅读距离
参数关系的规定。
8.2.2 亮度对比---从底面反射回的光线的百分比与从印刷体反射回的光线的百分比之间的差
异---应尽可能大。
注1:这种对比通常应在70%以上,质量好的黑印刷体在白纸上的亮度对比大约为80%。
注2:要避免因在有些薄纸两面印刷字体产生透印而使亮度对比被减弱,从而削弱易读性。
根据上面的参数,在产品标准中,应指明最小字体的尺寸和它在亮度对比上的最低要求。
8.2.3 使用说明中有关安全的内容,应采用不同的字体或不同尺寸(字号)的文字或其他方法,使内容
醒目。若不能确定是安全性还是适用性说明时,应优先作为安全性说明。
8.2.4 将使用说明的文字、数字或符号用凹陷或突出的方法制在金属、玻璃或塑料产品上,具有促进使
用说明耐久、减少零散资料等优点,但应与易读的优质印刷品相比较,首选更清晰者(见12.1)。
8.3 颜色
8.3.1 使用颜色应清楚、醒目和易于快速识别,特别是涉及控制器、重要元器件时。
8.3.2 如果使用颜色,应具备功能性、系统性和一致性(见GB/T 2893.1、GB/T 2893.2、GB 2894)。
8.3.3 鉴于一些人辨色能力存在问题。对于用颜色表达特定含义的说明,不能仅使用辨认颜色的办
法,还应有文字说明或使用其他方法表达。
8.4 表述原则
8.4.1 为达到最佳效果,使用说明应根据先读懂才会用的原理,按产品使用的顺序和每步程序要求进
行合理表述。
注:在需要做出快速反应时(如,当需要使用灭火器时),使用说明应保证消费者只需最简捷的思维过程,就能读懂、
会用。
8.4.2 当安全正确使用产品应遵循复杂的操作程序时,使用说明应能帮助和促进消费者顺利学习和理
解程序。实现这一目的非常有效的方法包括提供图示说明、图表和操作程序图(见8.7、8.9和8.10)。
8.4.3 具有几种不同和独立功能的产品的使用说明,应先介绍产品的基本的和通常的功能,然后再介
绍其他方面的功能。
8.4.4 产品的使用说明应预测消费者可能会遇到的问题,并为消费者提供解答。(如提出类似问题“哪
里? 谁? 什么? 什么时候? 怎么样? 为什么?”,并给予回答。)
8.5 技术术语的表述和使用
8.5.1 使用说明应尽可能简短,并使消费者易于理解,不可避免的技术术语应有定义或解释,使用说明
中前后应使用一致的术语、符号和单位表示相同的信息,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8.5.2 文件和资料的正文,应遵循8.4中的表述原则。言简意赅的标题和注可以帮助使用者找到需要
的内容(见8.11)。
8.5.3 一句话通常应只包含一个内容要求,或很少几个紧密相关的内容要求。为了清楚起见:
---应使用动词主动态,不用被动态;
---要求应果断有力,而不模糊软弱;
---应使用行为动词,不用抽象名词;
---表述应直截了当,而不委婉。
示例如表1:
表1 技术术语的表述和使用示例
语言表述原则 应这样表达 不应这样表达
使用主动态 关闭电源 确定电源被中断
果断有力 不许动手环 手环不应该被动
使用行为动词 避免事故 事故的避免
直截了当 拉回操作杆 使用者从机器拉回操作杆
8.6 语言
8.6.1 我国境内销售的消费品应提供中文使用说明,语音使用说明应采用普通话(包括使用过程中的
提示信息)。
注:出口的消费品应提供销售所在地的官方法定文字编写的使用说明。
8.6.2 我国境内销售的消费品,当需要提供一种以上语种的使用说明时,中文说明应置于外文前,中文
标题应醒目、突出,各语种说明应明显分开。
8.6.3 中文使用说明应采用规范汉字。
注:销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的消费品,如需方要求,使用说明可使用繁体字。
8.6.4 当其他语种的使用说明翻译为内容相同的中文使用说明时,应对所有内容包括注释进行翻译,
对于没有图注的图示,可翻译出图示标题,并对原图示加以引用。
8.6.5 当使用说明由一种语言翻译成其他语言时,应由有权威的语言专家和技术专家完成翻译的全过
程,包括审核。
8.7 图示
8.7.1 无论是用照片、线条图,还是采用其他媒体,都应注意其质量和清晰度。
8.7.2 任何时候,图示说明不应与相关的正文分开,图示与正文应互相对应。如果对一个连续操作进
行描述,正文和图示应按照同样的顺序。
8.7.3 对图示细小部分应提供标题说明,以分辨和确认控制器、附件等的位置。
8.7.4 一个图示不应包含所需功能外的更多信息。
8.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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