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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 5768.1-2009 - 自动发货,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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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768.1-2009 英文版 70 GB 5768.1-2009 3分钟内自动发货[PDF]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1部分:总则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5768.1-2009 (GB5768.1-2009)
中文名称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1部分:总则
英文名称 Road traffic signs and markings. Part 1: General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R80
国际标准分类 03.220.20
字数估计 16,131
发布日期 2009-05-25
实施日期 2009-07-01
旧标准 (被替代) GB 5768-1999部分
引用标准 GB 5768(所有部分); GB/T 16311; GB/T 18833; GB/T 23828
起草单位 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归口单位 全国交通工程设施(公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23)
标准依据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9年第6号(总第146号)
提出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范围 GB 5768的本部分规定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原则和一般规定。本部分适用于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 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等各类道路上设置的交通标志和标线。其他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停车场等设置的交通标志和标线可参照执行。

GB 5768.1-2009: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1部分:总则 GB 5768.1-2009 英文名称: Road traffic signs and markings -- Part 1: General ICS 03.220.20 R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1 范围 GB 5768的本部分规定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原则和一般规定。 本部分适用于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 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等各类道路上设置的交通标志和标线。其他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停车场 等设置的交通标志和标线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 5768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 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5768(所有部分)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T 16311 道路交通标线质量要求和检测方法 GB/T 18833 公路交通标志反光膜 GB/T 23828 高速公路LED可变信息标志 3 原则 3.1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应传递信息清晰、明确、简洁的信息,以引起道路使用者的注意,并使其具有 足够的发现、认读和反应时间。 3.2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不应传递与道路交通无关的信息,如广告信息等。 3.3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传递的信息不应相互矛盾,应互为补充。 4 一般规定 4.1 基本要求 4.1.1 交通标志和标线的颜色、形状、线条、字符、图形、尺寸应按GB 5768(所有部分)规定执行。 4.1.2 在实际应用中,如需使用GB 5768(所有部分)规定以外的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宜遵循本部分 附录A的要求。 4.1.3 道路交通标志的颜色指标应符合GB/T 18833和GB/T 23828的具体规定。道路交通标线的 颜色指标应符合GB/T 16311的具体规定。 4.1.4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用基本图形见附录B。 4.2 使用 4.2.1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应维护良好,以保持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完整、清晰、有效。 4.2.2 当道路临时交通组织或维护等原因标志与标线信息含义不一致时,应以标志传递的信息为主。 4.2.3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成品和(或)材料,应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 范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GB 5768规定以外的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应用程序 在实际应用中,如需使用GB 5768(所有部分)规定以外的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应符合以下程序: a) 提出方将研究申请报备全国交通工程设施(公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报告 应说明特殊使用需求、新标志和(或)标线研究的必要性、研究方法等;同时承诺研究成果不受 专利、知识产权保护。 b) 研究过程中与标委会保持必要的联系,使标委会能够了解研究的进展及情况。 c) 研究完成后研究结果以研究报告形式报备标委会。研究报告包含以下内容:新标志标线产生 的背景、研究过程及结论;并在研究报告报备后的一定时间内保持试验研究场地。 d) 标委会组织对研究结果的评议,根据需要实地考察试验场地。 e) 标委会根据评议结果,通知提出方是否可以在一定区域试用。 f) 如果可以试用,标委会通知若干地区试用新标志和(或)标线,并请各试用方提供试用评价。 g) 标委会根据试用评价,决定新标志和(或)标线是否纳入条文修改,如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