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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 5920-2008 - 自动发货,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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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920-2008 英文版 85 GB 5920-2008 3分钟内自动发货[PDF] 汽车及挂车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配光性能 作废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5920-2008 (GB5920-2008)
中文名称 汽车及挂车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配光性能
英文名称 Photometric characteristics of front and rear position lamps, end-outline marker lamps and stop lamps for motor vehicles and their trailers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T38
国际标准分类 43.040.20
字数估计 12,155
发布日期 2008-12-31
实施日期 2010-01-01
旧标准 (被替代) GB 5920-1999
引用标准 GB 4599; GB 4785; GB 15766.1
采用标准 ECE R7 Rev4, NEQ
起草单位 上海汽车灯具研究所
归口单位 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标准依据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8年第23号(总第136号)
提出机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及挂车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的有关配光性能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M、N和O类汽车及挂车使用的各种类型的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在本标准中, 上述各种信号灯也称为装置。

GB 5920-2008: 汽车及挂车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配光性能 GB 5920-2008 英文名称: Photometric characteristics of front and rear position lamps, end-outline marker lamps and stop lamps for motor vehicles and their trailers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及挂车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的有关配光性能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 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 M、N和O类汽车及挂车使用的各种类型的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 在本标准中,上述各种信号灯也称为装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以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599 汽车用灯丝灯泡前照灯 GB 4785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 15766.1 道路机动车辆灯丝灯泡 尺寸、光电性能要求(GB 15766.1-2000idt IEC 60809:1995) ECER37 关于机动车及其挂车灯具认证用灯丝灯泡认证的统一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GB 4785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装置的不同型式 在以下主要方面有差异的装置: a) 商标名称或商标; b) 光学系统的特性(发光强度等级,光分布最小角,使用的灯丝灯泡或光源模块的种类等); c) 对于两个发光强度级的制动灯,用来减小夜间光强度所使用的系统。 但是,灯丝灯泡颜色或者滤光片颜色改变可以视为同一型式。 5 要求 5.1 一般规定 5.1.1 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应设计和制造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即使受到振动,仍应满足使用要求和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5.1.2 前位灯、后位灯可结合成组合灯、复合灯和混合灯,也可作示廓灯使用。 5.1.3 如果使用灯丝灯泡,应符合GB 15766.1或ECER37规定。 5.1.4 装置中的光源模块,应当设计为即使在黑暗中也能将其安装在正确的位置上;并且能够防止误操作。 5.1.5 不可更换光源装置的标称电压为6V、12V或24V,它们的光电性能由制造商和用户商定。 5.1.6 与其他功能共用光源混合的位置灯,允许设计为与一个额外的调节发光强度的系统共同运作。 但是,对于与制动灯混合的后位灯,装置应是并联光源电路的一部分,或者装用在配有该功能故障监测系统的车辆上。 5.2 配光性能 5.2.1 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在基准轴线方向上的发光强度应符合表1规定。 5.2.2 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的安装应符合GB 4785的规定,并且在其几何可见度角范围内,发光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5.2.2.1 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的光度分布要求见图1和图2,图中格栅线交叉处的数字为百分数,它表示该方向发光强度最小值与基准轴线方向发光强度最小值的比值,图中的 HV对应的是基准轴线方向。 5.2.2.2 在发光强度分布范围内,各种装置发出的光应均匀,即在格栅线围成的范围内任一方向测得的发光强度不应小于该方向周围诸方向中最小的发光强度值。 5.2.2.3 在任一可见方向上的发光强度不应超过表1规定的最大值。 5.2.2.4 对于与制动灯混合的后位灯,h-h向下5°的平面及其以下,允许发光强度为60cd。 5.2.2.5 在任一可见方向上,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的发光强度应不小于0.05cd。 5.2.2.6 在任一可见方向上,一个发光强度级制动灯的发光强度应不小于0.3cd,两个发光强度级制动灯的发光强度,用于白天的不应小于0.3cd,用于夜晚的应不小于0.07cd。 5.2.2.7 对于与制动灯混合的后位灯,两灯同时点亮和单独点亮后位灯,在h-h上下5°和v-v左右10°所围成的范围内,测量的发光强度之比,应至少为5∶1。若制动灯具有两个发光强度级,则在夜晚条件下应满足此要求。如果后位灯和/或制动灯包含不止一个光源,且定义为单灯,则测量结果应将所有光源考虑在内。 5.2.3 相同功能的两个灯或者多个灯,对车辆安装而言,根据GB 4785中的定义可视为单灯。在这种情况下,当任何一个光源失效时,仍应符合最小发光强度要求。当所有光源都点亮的时候不应超过表1中最后一栏对应的最大发光强度值,该最大发光强度由单灯限值乘以1.4给出。 5.2.4 对于包含不止一个光源的单灯: 5.2.4.1 所有串联的光源视为一个光源。 5.2.4.2 当一个光源失效时,仍应满足最小发光强度值的要求。但是,对于设计为仅适用两个光源的灯具,如果在技术说明书中指出装用该灯具的车辆上有操作指示器,在其中任何一个光源失效的时候均能够显示,则允许灯具基准轴线上的最小发光强度限值为原值的50%。 5.2.4.3 当所有的光源都点亮时,对于未标有“D”的单灯,其最大发光强度允许超出单灯的规定值,但不允许超出表1中对应的两个或多个灯的规定值。 5.2.5 制动灯具有两个发光强度级时,需要分别测量两个发光强度级在基准轴线上的发光强度从电源接通到衰减至初始值的90%所需的时间,对应于夜晚的发光强度级测得的时间不应超过对应于白天的发光强度级测得的时间。 5.2.6 如果前位灯含有一个或多个红外辐射发生器,则该前位灯的配光性能和色度性能应在红外辐射发生器工作和不工作的时候均能满足要求。 5.2.7 当装置安装在车辆上,有不止一个的位置或在一个区域内可以有多个不同的位置时,配光性能测量应当在所有位置上重复进行,或者,对区域中制造商规定的基准轴线的极限位置进行测量。 5.2.8 对于装在车内的S3类制动灯,如果有多种安装情况,则应与所有相应的车窗样片组合重复分别进行配光性能的测试。 5.2.9 对于安装高度不高于750mm的装置,h-h向下5°以下的测量点和区域不需要进行测量。 6 光色 6.1 前位灯、前示廓灯发射白色光;后位灯、后示廓灯和制动灯发射红色光。 6.2 各种光色的色度特性应符合GB 4785的规定,在可见范围区域外,光色应无明显变化。 7 试验方法 7.1 试验暗室、装置及设备,应符合GB 4599的规定。 7.2 应当在光源持续点亮的情况下测量发光强度,如果装置发射红色光,则测试应在发出有色光的情况下进行。 7.3 对可更换的灯丝灯泡: 7.3.1 测量时应在装置中使用标准灯泡,并使它工作于发出试验光通量的状态。 7.3.2 对于发出不止一个发光强度的系统,对特定种类的灯丝灯泡的试验光通量应适用于最亮的发光强度。 7.3.3 当装用数只灯丝灯泡,允许使用批量生产的灯丝灯泡在6.75V、13.5V或28.0V电压下进行 测量,应修正所产生的发光强度值。试验光通量与试验电压(6.75V、13.5V或28.0V)下光通量的平均值之比是修正系数,所使用的每个灯丝灯泡的实际光通量与其平均值的偏差应不大于±5%;也可以在每个灯泡的位置上逐一使用工作于试验光通量状态的标准灯泡进行测量,并将每个位置上的单独测量结果相加。 7.4 对于所有装用不可更换光源(灯丝灯泡及其他)的灯具,应使用灯具中的光源,分别在6.75V、13.5V或28.0V下进行配光和色度的测量。 7.5 对于使用特殊电源的光源,电源的输出终端应提供上述7.3或7.4规定的测试电压。检测时允许要求给光源提供电源的制造商提供该电压。 7.6 但是对于制动灯,如果存在附加系统提供夜晚发光信号,则使用测量白天发光强度时的系统电压进行夜晚发光强度的测量。 7.7 当后位灯相应地与两个发光强度级的制动灯组合,并设计为始终与一个限制发光强度的附加系统共同运作,则测量发光强度时,应使用系统的标定电压,如果使用灯丝灯泡,应使灯泡在试验光通量下工作。 7.7.1 与其他功能共用光源混合的位置灯,设计为与一个附加的调节发光强度的系统共同运作,如果该附加系统是装置的一部分,则分别在6.75V、13.5V或28.0V电压下进行配光的测量。 7.7.2 如果该附加系统不是装置的一部分,则应在额定次级设计电压下进行试验。可以要求制造商提供限制发光强度的附加系统。 7.8 对于所有不是装用灯丝灯泡的装置,点亮1min和30min时其发光强度测量结果应符合表1最大值和最小值的要求;在点亮后1min时各点的发光强度应通过由点亮1min和点亮30min时在 HV点上的发光强度的比值与点亮30min时各点的发光强度测量结果相乘得到。 7.9 测量前装置应充分预热,使其光性能趋于稳定。 7.10 配光性能的测量距离,应保证能应用光度学中的距离平方反比定律。 7.11 从装置基准中心观察,光接收器的张角是介于10′到1°之间。 7.12 各测量方向的角度偏差应不大于15′。 7.13 按照制造商规定的基准轴线和基准中心确定装置的初始测量位置。 GB 5920-2008 7.14 色度测量应使用 A光源(色温为2856K)。对于使用不可更换光源的灯具,则应在6.75V、13.5V或28.0V电压下进行测量。对于装在车内的S3类制动灯色度的测量,应在灯具和后窗(或样片)的最差组合状态下进行。 8 检验规则 8.1 装置的不同型式按第4章规定判定。 8.2 装置应进行型式检验和生产一致性检验。符合8.3或8.4相关规定的,则认为该装置通过型式检验或生产一致性检验。 8.3 型式检验 8.3.1 如果已经作为前位灯或者后位灯通过型式检验的灯具,可同时认为作为示廓灯通过型式检验。 8.3.2 制造商应提供: 8.3.2.1 应说明需要通过型式检验装置的功能,是否是同种类一对装置中的一只。 8.3.2.2 应说明示廓灯发射的是红光还是白光。 8.3.2.3 S3类制动灯是安装在车内(后车窗内)还是车外。 8.3.2.4 在申请时,如果装置在车上的安装位置相对于车辆基准平面的基准轴线具有不同的安装角度,或者相对于地面有不同的角度,或者对于装置本身的基准轴线具有不同的旋转角度,这些不同的安装情况(或者安装位置)需要在技术说明书中注明。 8.3.2.......
相关标准:     GB 5920-2019     GB 4785-2019     GB 4660-2016     GB 4599-2007
英文版PDF:GB 5920-2019     GB 5920-2019  GB 5920  GB5920   GB 5920-2008  GB 5920  GB5920   GB 4785-2019  GB 4785  GB4785   GB 4785-2007  GB 4785  GB47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