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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 5920-2024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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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920-2024 英文版 530 GB 5920-2024 3分钟内自动发货[PDF] 汽车和挂车光信号装置及系统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5920-2024 (GB5920-2024)
中文名称 汽车和挂车光信号装置及系统
英文名称 Light-signalling devices and systems for motor vehicles and their trailers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T38
国际标准分类 43.040.20
字数估计 30,356
发布日期 2024-09-29
实施日期 2025-07-01
旧标准 (被替代) GB 5920-2019,GB 15235-2007,GB 11554-2008,GB 17509-2008,GB 18408-2015,GB 18409-2013,GB 18099-2013,GB 23255-2019
归口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提出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机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 5920-2024: 汽车和挂车光信号装置及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 5920-2019等 汽车和挂车光信号装置及系统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汽车及挂车光信号装置及系统的同一型式判定、总体要求、光源要求、配光性能要求、 色度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 本文件适用于 M类、N类、O类汽车使用的前位灯、后位灯、转向信号灯、制动灯、倒车灯、示廓灯、 驻车灯、昼间行驶灯、后牌照板照明装置、后雾灯、慢行灯、侧标志灯、光信号投射单元等光信号装置及系 统的设计、制造和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 4785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UNR37 联合国关于批准用于已获认证的机动车及其挂车灯具中的灯丝灯泡的统一规定 UNR128 联合国关于批准用于机动车及其挂车已获认证的灯具的 LED 光源的统一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GB 478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同一型式判定 在以下主要特征上没有差异的装置,视为同一型式: ---制造商; ---使用的可更换光源或不可更换光源的数量、类型、发光原理、光源模块结构; ---主要光学元件(例如:反光镜、配光镜、光导管、可变光强控制器等)的数量和结构。 5 总体要求 5.1 前位灯、后位灯 5.1.1 前位灯、后位灯与其他功能构成混合灯时,两者同时点亮,色度应符合GB 4785中规定的相应混 合功能的色度要求。 5.1.2 与其他功能共用光源的前/后位灯,可设计为与一个额外的调节光强的系统共同运作。在此情 况下,对于与制动灯共用光源的后位灯,应是多光源并联设计,或该功能配有故障监测系统。 5.1.3 A2类前位灯的电路连接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5.2 转向信号灯 5.2.1 分类 5.2.1.1 前转向信号灯根据配光性能的不同分为1类、1a类、1b类装置。 5.2.1.2 后转向信号灯根据配光性能的不同分为2a类、2b类装置。 5.2.1.3 侧转向信号灯根据配光性能的不同分为5类、6类装置。 5.2.2 顺序开启的要求 5.2.2.1 每个光源激活后应保持点亮状态,直到点亮节拍结束。顺序开启的变化过程应在点亮节拍开 始后200ms以内结束。 5.2.2.2 顺序开启的变化应从透光面的内侧向外侧以均匀的速度渐进点亮。 5.2.2.3 应提供连续的光信号且透光面在垂直水平面方向无振荡(沿垂直方向至多允许一次方向变 化)。 5.2.2.4 在垂直于基准轴线方向上,顺序开启的转向信号灯透光面的两个相邻或相切部分之间的间隔 不应超过50mm。 5.2.2.5 透光面在垂直于基准轴线方向上投影有间隔,应保证其投影在垂直方向上重叠的部分在水平 方向上同步变化。 5.2.2.6 若不同的透光面中有间隔,间隔不应用于其他照明和光信号功能。 5.2.2.7 视表面在基准轴线方向上的正交投影,其在垂直于基准轴线的平面上的最小外接矩形(长边平 行于H平面)的水平边与垂直边的长度数值比例不应小于1.7。 5.3 光信号投射功能 5.3.1 光信号投射的图案应由简单几何图形和/或单个字母组成,可由制造商定义,并在用户说明书中 说明。图案的选择应不引起歧义。 5.3.2 在开启期间,光信号投射的图案仅应改变图案的长短、大小比例、投影方向或位置。 5.3.3 光信号投射功能的位置和电路连接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 5.3.4 转向投射功能、倒车投射功能采用顺序开启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a) 投射后,顺序投射的符号应保持投射状态不变,直至点亮节拍结束; b) 转向投射功能顺序开启时序要与转向信号灯一致,倒车投射功能顺序开启的变化过程应在点 亮节拍开始后200ms以内结束; c) 顺序开启的转向投射符号在路面的投影由近到远(相对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且与车辆行驶 方向一致,以匀速渐进点亮; d) 顺序开启的倒车投射符号在路面的投影由近到远(相对于车身)以匀速渐进点亮。 5.4 带有发光徽标的光信号装置及系统 5.4.1 发光徽标应作为光信号装置及系统的一部分使用,制动灯、转向信号灯、倒车灯不应带有发光徽 标。朝前、朝后安装的发光徽标均不应超过两只,发光徽标透光面可不对称。 5.4.2 发光徽标应是车辆制造商的商标或车型徽标。 5.4.3 发光徽标不点亮时,光信号装置及系统的其他部分也应满足其相应的配光和安装要求。 5.5 制动灯 S1类、S2类制动灯在基准轴线方向上的视表面面积应不小于15cm2,后雾灯开启时不考核此项 要求。 5.6 昼间行驶灯 昼间行驶灯在基准轴线方向上的视表面面积应不小于25cm2,且不大于200cm2。 5.7 后雾灯 5.7.1 后雾灯在进行耐热性测试后,灯具应无明显翘曲、变形、裂痕或变色。 5.7.2 后雾灯在基准轴线方向上的视表面面积应不大于140cm2。 5.8 后牌照板照明装置 后牌照板照明装置应使整个牌照板在附录C中C.4给定的角度内可见。装置不应向后发出直射 光,与其他灯组合和复合发出红光时除外。 6 光源要求 6.1 可更换光源 6.1.1 在不使用工具的情况下,即使在黑暗中光源也应能安装到灯具的正确位置上。 6.1.2 装置或系统使用的可更换灯丝光源和LED(发光二极管)光源,其类型和性能要求应符合 UN R37、UNR128及R.E.5的规定。 6.2 不可更换光源 6.2.1 光源只能随光信号装置及系统进行整体更换。 6.2.2 装置或系统使用的光源模块,应能防止对光源模块的误操作,其设计应符合下述要求: a) 确保每只光源模块只能装在正确的位置上,且只能使用工具才可以拆除; b) 若在同一灯体内使用了多只光源模块,则确保具有不同特性的光源模块之间无法互换; c) 即使使用工具,光源模块也无法与其他可更换光源机械互换。 7 配光性能要求 7.1 光强分布范围内的要求 7.1.1 基准轴线方向上的光强应符合表1的要求。 7.1.2 各光信号装置的光强分布应符合附录D的要求。如果目视检查发现光强有明显变化,则在任何 两个测量方向之间测量的光强,应不小于该两个测量方向中较低光强测量值的50%。 7.1.3 与制动灯混合的后位灯和/或示廓灯,两个功能同时点亮和单独点亮后位灯或后示廓灯时,在 H-H 线上下5°和V-V线左右10°所围成的范围内,测量的光强比应至少为5∶1。如果上述混合灯具中 的一个或两个装置包含不止一个光源,且为单灯,则测量结果应将所有光源考虑在内。 7.1.4 与制动灯混合的后位灯、示廓灯和/或后驻车灯,H-H线向下5°的平面及其以下,光强最大限值 应为60cd。 7.2 配光角度范围内的光强要求 7.2.1 配光角度应符合附录C的要求,在配光角度范围内的最小光强应符合表2的要求,最大光强不 应超过表1规定的最大值。 7.2.2 配光角度应符合附录C的要求,倒车灯、慢行灯、光信号投射功能的最大光强应符合表3的 要求。 7.3 光源失效时的要求 7.3.1 对于包含不止一个光源的单灯,若任一光源失效时所有光源均失效则视为单光源的单灯。 7.3.2 多光源的单灯中任一光源失效时,应至少满足以下任一要求: a) 所有测试点仍应满足7.1、7.2中光强最小值的要求; b) 装有该装置的车辆上配备工作指示器且显示该装置失效。 7.4 光信号系统的要求 7.4.1 系统光强不应超过表1中单灯的光强最大值。 7.4.2 系统应满足以下要求。 a) 系统的全部装置点亮时,应满足单灯的配光性能要求。 b) 对于部分安装在固定部件上,部分安装在可移动部件上的后位灯/后转向光信号系统: 1) 在可移动部件的所有正常使用位置,系统应满足单灯的配光性能要求,对于后位灯,附录C 最小配光角度范围的内侧角光强可不满足7.2.1的要求; 2) 当可移动部件处于所有正常使用位置时,有附加的装置替代光信号系统使用,系统应满足 单灯的配光性能要求。 7.5 具有可变光强控制器装置的附加要求 7.5.1 装置基准轴向上的光强应符合表1中可变光强要求,配光角度范围内的最小光强应符合表2的 要求。 7.5.2 应分别测量最大和最小光强等级的启动时间,最小光强等级启动时间应不大于最大光强等级启 动的时间。启动时间为基准轴线的光强从电源接通到基准轴线光强稳定值的90%所需的时间。 7.5.3 在可变光强控制器故障的情况下或环境光小于1000lx时,装置应符合表1中稳定光强等级的 光强要求。 7.6 对于装用红外辐射发生器的前位灯的附加要求 如果含有一个或多个红外辐射发生器,该前位灯的配光性能和色度应在红外辐射发生器工作和不 工作的时候均满足要求,配光性能应符合7.1和7.2的要求,色度满足GB 4785中的相应规定。 8 光信号装置的色度要求 8.1 色度要求应符合GB 4785的要求,以下情况除外: a) 后牌照板照明装置与其他灯组合或复合发出的红光; b) 倒车灯在D.2.6b)规定的范围内发出的红光。 8.2 光信号投射功能的色度应与对应的光信号功能相同。 9 试验方法 9.1 试验暗室、装置及设备要求 9.1.1 试验暗室应无漏光,其环境条件应不影响光束的透射性能和仪器精确度。 9.1.2 试验暗室的环境温度应为23℃±5℃,相对湿度应不大于80%。 9.1.3 配光测试应采用直流稳压/稳流电源,电气仪表准确度不低于0.2级,电源的容量应足够,保证电 源脉冲的快速提升。 9.1.4 照度计应为国家检定规程中规定的一级照度计。 9.1.5 配光性能的测量距离应保证能应用光度学中的距离平方反比定律。慢行灯和光信号投射符号 测试距离应至少为3m。 9.1.6 从基准中心观察,光接收器的张角介于10'~1°之间。 9.1.7 各测量方向的角度偏差应不大于15'。 9.1.8 应按制造商规定的基准轴线和基准中心确定装置的初始测量位置。 9.1.9 进行后牌照板照明装置亮度测试时,应使用一个已知漫反射系数的无色漫反射表面。该无色漫 反射表面应放置在牌照板安装的正常位置和固定板前2mm处的位置。无色漫反射表面尺寸与牌照板 尺寸相同或大于一个测量点区域的尺寸,其中心位置放置在测量点的中心位置。 9.2 测试要求 9.2.1 不可更换光源的测试电压 9.2.1.1 对于未装用电光源控制器或可变光强控制器的装置,应分别在13.5V或28.0V下进行测试。 9.2.1.2 对于装用电光源控制器或可变光强控制器的装置,应根据制造商的说明进行配光性能测试: a) 可变光强控制器作为灯具的一部分时,制造商应指定灯具的输入端电压,如果并未指定,则分 别为13.5V或28.0V; b) 可变光强控制器不作为灯具的一部分时,灯具的输入端电压为制造商指定的电压。 9.2.2 可更换光源的测试电压 9.2.2.1 装用数只可更换光源时,允许使用产品光源在13.5V或28.0V电压下测量配光性能,并应修 正所产生的光强值。修正系数是基准光通量或目标光通量与试验电压(13.5V或28.0V)下光通量的 平均值之比,所使用的每个光源的实际光通量与其平均值的偏差应不超过±5%;在只使用灯丝光源的 情况下,也可以在每个灯丝光源的位置上逐一使用工作于基准光通量状态的标准灯泡进行测量,并将每 个位置上的测量结果相加。 9.2.2.2 对于未装用电光源控制器或可变光强控制器的装置,应使用标准光源,并符合以下要求: a) 对于灯丝光源,在参考电压为13.5V的基准光通量下进行配光性能测试; b) 对于LED光源,应使用该种类的标准LED光源,在13.5V下测量配光,并修正实测值。 修正系数是目标光通量与上述试验电压下的光通量的比值。 9.2.2.3 对于装用电光源控制器或可变光强控制器的装置,应根据制造商的说明进行配光性能测试,并 符合以下要求: a) 可变光强控制器作为灯具的一部分时,制造商应明示灯具的输入端电压,如未明示,则分别为 13.5V或28.0V; b) 可变光强控制器不作为灯具的一部分时,灯具的输入端电压为制造商指定的电压。 9.2.3 点亮方式 9.2.3.1 转向信号灯在闪烁状态下进行测量时,应在1.5Hz±0.5Hz的频率下点亮,并且在95%光强 峰值时测量,脉冲持续时间应大于0.3s......
英文版: GB 5920-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