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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 6722-2014 (GB6722-2014) | | 中文名称 | 爆破安全规程 | | 英文名称 | Safety regulations for blasting [including MODIFICATION 1]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C66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100 | | 字数估计 | 59,569 | | 发布日期 | 12/5/2014 | | 实施日期 | 7/1/2015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6722-2003 | | 引用标准 | GB 18098; GB 50089; GA 837; GA 838; GA/T 848; GA 990; GA 991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14年第27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爆破作业和爆破作业单位购买、运输、贮存、使用、加工、检验与销毁爆破器材的安全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种民用爆破作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从事的非军事目的的工程爆破。 |
GB 6722-2014: 爆破安全规程
GB 6722-2014 英文名称: Safety regulations for blasting [including MODIFICATION 1]
ICS 13.100
C6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 GB 6722-2003
爆 破 安 全 规 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爆破作业和爆破作业单位购买、运输、贮存、使用、加工、
检验与销毁爆破器材的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民用爆破作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
队从事的非军事目的的工程爆破。
4 爆破工程分级
4.1 爆破工程按工程类别、一次爆破总药量、爆破环境复杂程度和爆破物特征,分A、B、C、D四个级别,
实行分级管理。工程分级列于表1。
4.2 B、C、D级一般岩土爆破工程,遇下列情况应相应提高一个工程级别:
---距爆区1000m范围内有国家一、二级文物或特别重要的建(构)筑物、设施;
---距爆区500m范围内有国家三级文物、风景名胜区、重要的建(构)筑物、设施;
---距爆区300m范围内有省级文物、医院、学校、居民楼、办公楼等重要保护对象。
4.3 B、C、D级拆除爆破及城镇浅孔爆破工程,遇下列情况应相应提高一个工程级别:
---距爆破拆除物或爆区5m范围内有相邻建(构)筑物或需重点保护的地表、地下管线;
---爆破拆除物倒塌方向安全长度不够,需用折叠爆破时;
---爆破拆除物或爆区处于闹市区、风景名胜区时。
4.4 矿山内部且对外部环境无安全危害的爆破工程不实行分级管理。
5 爆破设计施工、安全评估与安全监理
5.1 一般规定
5.1.1 爆破设计施工、安全评估与安全监理应按GA990和GA991执行。
5.1.2 爆破设计施工、安全评估与安全监理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从业范围的爆破作业单位承担。
5.1.3 爆破设计施工、安全评估与安全监理负责人及主要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和作业范围。
5.1.4 爆破作业单位不得对本单位的设计进行安全评估,不得监理本单位施工的爆破工程。
5.1.5 从事爆破设计施工、安全评估与安全监理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标准的
规定实施爆破设计施工、安全评估与安全监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2 爆破设计施工
5.2.1 设计依据
5.2.1.1 进行爆破设计应遵守本标准的规定及有关行业规范、地方法规的规定,按设计委托书或合同书
要求的深度和内容编写。
5.2.1.2 设计单位应按设计需要提出勘测任务书。勘测任务书内容应当包括:
---爆破对象的形态,包括爆区地形图,建(构)筑物的设计文件、图纸及现场实测、复核资料;
---爆破对象的结构与性质,包括爆区地质图,建(构)筑物配筋图;
---影响爆破效果的爆体缺陷,包括大型地质构造和建(构)筑物受损状况;
---爆破有害效应影响区域内保护物的分布图。
5.2.1.3 设计人员现场踏勘调查后形成的报告书,试验工程总结报告,当地类似工程的总结报告以及现
场试验、检测报告,均应作为设计依据。
5.2.1.4 爆破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地形测量结果和地质条件、拆除物结构尺寸、材质完好状态等与原
设计依据不相符或环境条件有较大改变,应及时修改设计或采取补救措施。
5.2.1.5 凡安全评估未通过的设计文件,应按安全评估的要求重新作设计;安全评估要求修改或增加内
容的,应按要求修改补充。
5.2.2 设计文件
5.2.2.1 爆破工程均应编制爆破技术设计文件。
5.2.2.2 矿山深孔爆破和其他重复性爆破设计,允许采用标准技术设计。
5.2.2.3 爆破实施后应根据爆破效果对爆破技术设计作出评估,构成完整的工程设计文件。
5.2.2.4 爆破技术设计、标准技术设计以及设计修改补充文件,均应签字齐全并编录存档。
5.2.3 技术设计内容
5.2.3.1 爆破技术设计分说明书和图纸两部分,应包括以下内容:
---工程概况,即爆破对象、爆破环境概述及相关图纸,爆破工程的质量、工期、安全要求;
---爆破技术方案,即方案比较、选定方案的钻爆参数及相关图纸;
---起爆网路设计及起爆网路图;
---安全设计及防护、警戒图。
5.2.3.2 合格的爆破设计应符合下列条件:
---设计单位的资质符合规定;
---承担设计和安全评估的主要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资格及数量符合规定;
---设计文件通过安全评估或设计审查认为爆破设计在技术上可行、安全上可靠。
5.2.3.3 复杂环境爆破技术设计应制定应对复杂环境的方法、措施及应急预案。
5.2.4 施工组织设计
5.2.4.1 施工组织设计由施工单位编写,编写负责人所持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的等级和作业
范围应与施工工程相符合。
5.2.4.2 施工组织设计应依据爆破技术设计、招标文件、施工单位现场调查报告、业主委托书、招标答疑
文件等进行编制。
5.2.4.3 爆破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内容如下:
---施工组织机构及职责;
---施工准备工作及施工平面布置图;
---施工人、材、机的安排及安全、进度、质量保证措施;
---爆破器材管理、使用安全保障;
---文明施工、环境保护、预防事故的措施及应急预案。
5.2.4.4 设计施工由同一爆破作业单位承担的爆破工程,允许将施工组织设计与爆破技术设计合并。
5.3 安全评估
5.3.1 需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提交申请前,均应进行安全评估。
5.3.2 爆破安全评估的依据:
---国家、地方及行业相关法规和设计标准;
---安全评估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评估合同;
---设计文件及设计施工单位主要人员资格材料;
---安全评估人员现场踏勘收集的资料。
5.3.3 爆破安全评估的内容应包括:
---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
---爆破作业项目的等级是否符合规定;
---设计所依据的资料是否完整;
---设计方法、设计参数是否合理;
---起爆网路是否可靠;
---设计选择方案是否可行;
---存在的有害效应及可能影响的范围是否全面;
---保证工程环境安全的措施是否可行;
---制定的应急预案是否适当。
5.3.4 A、B级爆破工程的安全评估应至少有两名具有相应作业级别和作业范围的持证爆破工程技术
人员参加;环境十分复杂的重大爆破工程应邀请专家咨询,并在专家组咨询意见的基础上,编写爆破安
全评估报告。
5.3.5 爆破安全评估报告内容应该翔实,结论应当明确。
5.3.6 经安全评估通过的爆破设计,施工时不得任意更改。经安全评估否定的爆破技术设计文件,应
重新编写,重新评估。施工中如发现实际情况与评估时提交的资料不符,需修改原设计文件时,对重大
修改部分应重新上报评估。
5.4 安全监理
5.4.1 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实施爆破作业时,应进行安全监理。
5.4.2 爆破安全监理的主要内容:
---爆破作业单位是否按照设计方案施工;
---爆破有害效应是否控制在设计范围内;
---审验爆破作业人员的资格,制止无资格人员从事爆破作业;
---监督民用爆炸物品领取、清退制度的落实情况;
---监督爆破作业单位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落实情况,发现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有权停止
其爆破作业,并向委托单位和公安机关报告。
5.4.3 爆破安全监理单位应在详细了解安全技术规定、应急预案后认真编制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并
制定监理人员岗位职责。
5.4.4 爆破安全监理人员应在爆破器材领用、清退、爆破作业、爆后安全检查及盲炮处理的各环节上实
行旁站监理,并作出监理记录。
5.4.5 每次爆破的技术设计均应经监理机构签认后,再组织实施。爆破工作的组织实施应与监理签认
的爆破技术设计相一致。
5.4.6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监理机构应当签发爆破作业暂停令:
---爆破作业严重违规经制止无效时;
---施工中出现重大安全隐患,须停止爆破作业以消除隐患时。
5.4.7 爆破安全监理单位应定期向委托单位提交安全监理报告,工程结束时提交安全监理总结和相关监理资料。
6 爆破作业的基本规定
6.1 爆破作业环境
6.1.1 爆破前应对爆区周围的自然条件和环境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危及安全的不利环境因素,并采取
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6.1.2 爆破作业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应进行爆破作业:
---距工作面20m 以内的风流中瓦斯含量达到1%或有瓦斯突出征兆的;
---爆破会造成巷道涌水、堤坝漏水、河床严重阻塞、泉水变迁的;
---岩体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的;
---硐室、炮孔温度异常的;
---地下爆破作业区的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表15规定的;
---爆破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或人员的安全而无有效防护措施的;
---作业通道不安全或堵塞的;
---支护规格与支护说明书的规定不符或工作面支护损坏的;
---危险区边界未设警戒的;
---光线不足且无照明或照明不符合规定的;
---未按本标准的要求作好准备工作的。
6.1.3 露天和水下爆破装药前,应与当地气象、水文部门联系,及时掌握气象、水文资料,遇以下恶劣气
候和水文情况时,应停止爆破作业,所有人员应立即撤到安全地点:
---热带风暴或台风即将来临时;
---雷电、暴雨雪来临时;
---大雾天或沙尘暴,能见度不超过100m时;
---现场风力超过8级、浪高大于1.0m 时或水位暴涨暴落时。
6.1.4 应急抢险爆破可以不受本标准的限制,但应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经应急抢险领导人批准。
6.1.5 在有关法规不允许进行常规爆破作业的场合,但又必须进行爆破时,应先与有关部门协调一致,
作好安全防护,制定应急预案。
6.1.6 采用电爆网路时,应对高压电、射频电等进行调查,对杂散电流进行测试;发现存在危险,应立即
采取预防或排除措施。
6.1.7 浅孔爆破应采用湿式凿岩,深孔爆破凿岩机应配收尘设备;在残孔附近钻孔时应避免凿穿残留
炮孔,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许钻残孔。
6.2 爆破工程施工准备
6.2.1 施工组织
6.2.1.1 A、B级爆破工程,都应成立爆破指挥部,全面指挥和统筹安排爆破工程的各项工作。
指挥部的设置及职能为:
---指挥部应设指挥长1人,副指挥长若干人;指挥长负责指挥部的全面工作并对副指挥长工作进行分工;
---指挥部应根据需要设置设计施工组、起爆组、物资供应组、安全保卫组、警戒组、安全监测组和后勤组等;
---指挥部和各职能组的每个成员,都应分工明确,职责清楚,各尽其责。
6.2.1.2 其他爆破应设指挥组或指挥人,指挥组应适应爆破类别、爆破工程等级、周围环境的复杂程度
和爆破作业程序的要求,并严格按爆破设计与施工组织计划实施,确保工程安全。
6.2.2 施工公告
6.2.2.1 凡须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单位应于施工前3天发布公告,并在作业地点
张贴,施工公告内容应包括:爆破作业项目名称、委托单位、设计施工单位、安全评估单位、安全监理单
位、爆破作业时限等。
6.2.2.2 装药前1天应发布爆破公告并在现场张贴,内容包括:爆破地点、每次爆破时间、安全警戒范
围、警戒标识、起爆信号等。
6.2.2.3 邻近交通要道的爆破需进行临时交通管制时,应预先申请并至少提前3天由公安交管部门发
布爆破施工交通管制通知。
6.2.2.4 在邻近通航水域进行爆破施工时,应在3天前通知港航监督部门。
6.2.2.5 爆破可能危及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讯等线路以及运输交通隧道、输油管线等重要设施时,
应事先准备好相应的应急措施、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做好协调工作并在爆破时通知有关单位到场。
6.2.2.6 在同一地区同时进行露天、地下、水下爆破作业或几个爆破作业单位平行作业时,应由建设单
位组织协商后共同发布施工公告和爆破公告。
6.2.3 施工现场清理与准备
6.2.3.1 爆破工程施工前,应根据爆破设计文件要求和场地条件,对施工场地进行规划,并开展施工现
场清理与准备工作。
施工场地规划内容应包括:
---爆破施工区段或爆破作业面划分及其程序编排;爆破与清运交叉循环作业时,应制定相关的安全措施;
---有碍爆破作业的障碍物或废旧建(构)筑物的拆除与处理方案;
---现场施工机械配置方案及其安全防护措施;
---进出场主通道及各作业面临时通道布置;
---夜间施工照明与施工用风、水、电供给系统敷设方案,施工器材、机械维修场地布置;
---施工用爆破器材现场临时保管、施工用药包现场制作与临时存放场所安排及其安全保卫措施;
---施工现场安全警戒岗哨、避炮防护设施与工地警卫值班设施布置;
---施工现场防洪与排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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