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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 6779-2008 -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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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6779-2008 英文版 199 GB 6779-2008 [PDF]天数 >=2 食品添加剂 茉莉浸膏 作废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6779-2008 (GB6779-2008)
中文名称 食品添加剂 茉莉浸膏
英文名称 Food additive -- Jasmine concrete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X44
国际标准分类 71.100.60
字数估计 5,552
发布日期 2008-12-03
实施日期 2009-06-01
旧标准 (被替代) GB 6779-1986
引用标准 GB/T 5009.74; GB/T 5009.76; GB/T 14458
标准依据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8年第19号(总第1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 第8号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茉莉浸膏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对以香花规格石油醚为溶剂, 经浸提茉莉(Jasminums ambac)鲜花制得的食品添加剂茉莉浸膏的质量进行分析评价。

GB 6779-2008: 食品添加剂 茉莉浸膏 GB 6779-2008 英文名称: Food additive -- Jasmine concrete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6779-2008 代替GB 6779-1986 食品添加剂 茉莉浸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 言 本标准的第4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代替GB 6779-1986《食品添加剂 茉莉浸膏》。 本标准与GB 6779-1986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增加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 ---增加了“3 术语和定义”一章。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添加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广州百花香料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香料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钟炼军、杜世祥、徐易、金其璋。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6779-1986。 GB 6779-2008 食品添加剂 茉莉浸膏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茉莉浸膏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 剂茉莉浸膏的质量进行分析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009.74 食品添加剂中重金属限量试验 GB/T 5009.76 食品添加剂中砷的测定 GB/T 14458 香花浸膏检验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要求 4.1 色状:黄绿色或浅棕色膏状物。 4.2 香气:具有茉莉鲜花香气。 4.3 熔点:46.0℃~52.0℃。 4.4 酸值:≤11.0。 4.5 酯值:≥80.0。 4.6 净油含量:≥60.0%。 4.7 重金属含量(以Pb计):≤20mg/kg。 4.8 砷含量:≤3mg/kg。 5 试验方法 5.1 色状的检定 将试样置于一洁净白纸上,用目测法观察。 5.2 香气的评定 按GB/T 14458的规定。 5.3 熔点的测定 按GB/T 14458的规定。 5.4 酸值的测定 按GB/T 14458的规定。 5.5 酯值的测定 按GB/T 14458的规定。 5.6 净油含量的测定 按GB/T 14458的规定。 5.7 重金属含量(以P犫计)的测定 按GB/T 5009.74的规定。 5.8 砷含量的测定 按GB/T 5009.76的规定。 6 检验规则 6.1 食品添加剂茉莉浸膏应由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负责检验,生产厂应保证出厂产品都符合本标准的 要求,每批出厂产品都应附有质量合格证书。色状、香气、熔点、酸值、酯值为出厂检验项目,而净油含 量、砷含量、重金属含量(以Pb计)为型式检验项目,每半年检验一次。 6.2 验收单位有权按照本标准的各项规定检验所收到的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一批号作 一次验收,不同批号分别验收。 6.3 抽样方法:每批的包装单位1个~2个,全抽;3个~100个抽取2个;100个以上增加部分再抽取 3%。用取样器从每个包装单位中均匀抽取试样50g~100g,将所抽取的试样全部置于混样器内充分 混匀,分别装入两个清洁干燥密闭的惰性容器中,避光保存。容器上贴标签,注明:生产厂名、产品名称、 生产日期、批号、数量及取样日期,一瓶作检验用,另一瓶留存备查。 6.4 如验收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会同生产厂重新加倍抽取试样复验。如复验结 果仍有指标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不能验收。 6.5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可由双方协议解决或由法定检验机构进行仲裁。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 7.1 标志 产品包装外应注明:“食品添加剂”字样、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地址、商标、批号、净含量、生产日期 和保质期、许可证号及标准编号。顾客如有特殊要求,可与生产厂另订协议。 7.2 包装 食品添加剂茉莉浸膏应装于清洁无杂味的专用铝瓶内,或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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