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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 7956.12-2015 - 自动发货,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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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7956.12-2015 英文版 475 GB 7956.12-2015 3分钟内自动发货[PDF] 消防车 第12部分:举高消防车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7956.12-2015 (GB7956.12-2015)
中文名称 消防车 第12部分:举高消防车
英文名称 Fire fighting vehicles -- Part 12: Aerial firefighting vehicle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C84
国际标准分类 13.220.10
字数估计 28,230
发布日期 2015-10-09
实施日期 2016-01-01
引用标准 GB/T 3181; GB 4351.1-2005; GB 6245; GB 7956.1-2014; GB 15052-2010; GB 19156; GB 19157; GA 494-2004
标准依据 国家标准公告2015年第31号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范围 GB 7956的本部分规定了举高消防车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各类举高消防车。

GB 7956.12-2015 Fire fighting vehicles.Part 12: Aerial fire fighting vehicle ICS 13.220.10 C8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消防车 第12部分:举高消防车 2015-10-09发布 2016-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次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技术要求 3 4.1 基本要求 3 4.2 整车要求 3 4.3 底盘改制要求 6 4.4 专用装置要求 6 4.5 消防水力系统 10 4.6 仪器、仪表 12 4.7 器材的摆放、固定和配备 12 4.8 警报灯具 12 4.9 随车文件、工具及易损件 13 5 试验方法 13 5.1 基本要求试验 13 5.2 整车要求试验 13 5.3 底盘改制试验 17 5.4 专用装置试验 17 5.5 消防水力系统试验 20 5.6 仪器、仪表试验 22 5.7 器材的摆放和固定试验 22 5.8 警报灯具试验 23 5.9 随车文件、工具及易损件检查 23 6 检验规则 23 6.1 检验分类 23 6.2 判定规则 23 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25 7.1 标志 25 7.2 包装 25 7.3 运输 25 7.4 贮存 25 前言 GB 7956的本部分的第4章(4.4.2.3.4除外)、第6章和7.1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GB 7956《消防车》分为以下部分: ---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第2部分:水罐消防车; ---第3部分:泡沫消防车; ---第4部分:干粉消防车; ---第5部分:气体消防车; ---第6部分: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 ---第12部分:举高消防车; 本部分为GB 7956的第12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消防车泵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4)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万明、戎军、田永祥、张杰、陈相奇、刘召华、王长伟、王怡。 消防车 第12部分:举高消防车 1 范围 GB 7956的本部分规定了举高消防车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 运输和贮存。 本部分适用于各类举高消防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181 漆膜颜色标准 GB 4351.1-2005 手提式灭火器 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 GB 6245 消防泵 GB 7956.1-2014 消防车 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GB 15052-2010 起重机 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符号 总则 GB 19156 消防炮通用技术条件 GB 19157 远控消防炮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A494-2004 消防用防坠落装备 3 术语和定义 GB 7956.1-201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 GB 7956.1-2014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 3.1 主要装备举高臂架(梯架)、回转机构等部件,用于高空灭火救援、输送物资及消防员的消防车。一 般分为登高平台消防车、云梯消防车、举高喷射消防车。 3.2 主要装备曲臂、直曲臂和工作斗,可向高空输送消防人员、灭火物资、救援被困人员或喷射灭火剂的 消防车。 [GB 7956.1-2014,定义3.2.1] 3.3 主要装备伸缩云梯,可向高空输送消防人员、灭火物资、救援被困人员或喷射灭火剂的消防车。 [GB 7956.1-2014,定义3.2.2] 3.4 主要装备直臂、曲臂、直曲臂及供液管路,顶端安装消防炮或破拆装置、可高空喷射灭火剂或实施破 拆的消防车。 [GB 7956.1-2014,定义3.2.3] 3.5 臂架 boom 梯架 ladder 举高消防车上可折叠或伸缩的多级钢结构架,用于承载工作斗载荷、消防炮喷射反力和破拆反力。 3.6 支腿 stabilizer 可伸缩用于支撑举高消防车的钢结构件。 3.7 工作斗 rescuecage 安装在举高消防车臂架(梯架)顶端用于承载人员或物品,由底板和围栏组成的钢结构件。 3.8 副车架 sub-frame 举高消防车上与底盘大梁连接,用于承载举高车上装的钢结构架。 3.9 回转平台 turntable 举高消防车上一端安装臂架(梯架),另一端与副车架连接,可连续360°回转的平台。 3.10 安全工作范围 safetyoperatingrange 举高消防车臂架(梯架)可安全工作的运动区域。 3.11 调平系统 levelingsystem 举高消防车上用于调整回转平台和工作斗底板水平度,使其始终与水平面保持平行的系统。 3.12 举高消防车工作斗空载状态臂架(梯架)举升到最大高度时,工作斗站立面到地面的垂直距离;没有 工作斗的,为臂架(梯架)举升到最大工作高度时顶端到地面的垂直距离。 3.13 举高消防车工作斗空载状态向侧面伸展臂架(梯架)至极限位置时,工作斗最远端至臂架(梯架)回 转平台中心的水平投影距离;没有工作斗的,为臂架(梯架)顶端至回转平台中心的水平投影距离。 3.14 举高消防车支腿向外伸展至最大并调平时,沿纵轴线方向两支腿接地面中心距为支腿纵向跨距,沿 纵轴线垂直方向两支腿接地面中心距为支腿横向跨距。 3.15 液压系统 hydraulicsystem 由液压动力元件、执行元件、液压控制元件和液压辅助装置等组成,利用油液的压力能并通过控制 阀门等附件操纵举高消防车臂架(梯架)、支腿等部件动作的系统。 3.16 由开关、继电器、接近开关、显示器、控制单元、报警系统等组成,用于控制举高消防车臂架(梯架)、 支腿等部件动作的系统。 3.17 应急状态下用于控制举高消防车支腿、臂架(梯架)和工作斗动作的装置。 3.18 滑车 lift 安装在云梯消防车梯架上的移动式升降平台,用于梯架顶端和地面之间的快速运输。 3.19 破拆装置 forcibleentrydevice 安装在举高消防车臂架上,可对建筑物等进行破拆的装置。 4 技术要求 4.1 基本要求 举高消防车(以下简称举高车)除应符合GB 7956.1-2014的通用技术要求外,还应符合本部分的 要求。 4.2 整车要求 4.2.1 一般要求 4.2.1.1 举高车燃油箱容积应保证消防车行驶100km后可以完成50次工作循环。 4.2.1.2 声光报警的声音在回转平台和工作斗操作位置不小于90dB(A),光应闪烁,并保证在回转平 台和工作斗操作位置能够看到。 4.2.1.3 举高车在工作斗操作台控制的项目应与回转平台操作台处的控制项目相同,操作方法和显示 模式也应一致。但回转平台处的操作应优先于工作斗中的操作。 4.2.1.4 举高车应在回转平台操作台及工作斗内设置对讲系统,该对讲系统不应需要手持操作。 4.2.1.5 举高车液压油泵的接合和分离操作应在消防车驾驶室内进行。油泵接合后应在回转平台操作 台上有灯光指示,水泵接合后回转平台操作台也应有灯光指示。 4.2.1.6 最大工作高度不小于50m并安装消防喷射装置的举高车应安装增压消防泵。 4.2.1.7 举高车的支腿和臂架(梯架)操作均可佩戴消防手套进行。 4.2.1.8 举高车应将消防炮的控制、消防泵的转速调节和臂架(梯架)的控制集成至一处。 4.2.1.9 举高车所有部件不应遮挡前风窗玻璃。 4.2.1.10 举高车最大工作高度应大于15m,臂架(梯架)回转角度应大于90°。 4.2.2 操作说明和标识 4.2.2.1 举高车应在支腿操作台、工作斗操作台及回转平台操作台操作人员可见处设有详细的图示或 文字的操作说明及警示说明。 4.2.2.2 各操作处的操作和警示说明应使用不同的颜色或不同大小的字体加以区分。对于可能引起严 重后果的操作应有警示标识,警示标识的颜色应符合GB 15052-2010第9章的要求,字体大小应使操 作人员清晰阅读。在伸缩支腿外端,上、下车爬梯处,消防炮操作处,遥控操作处及强制操作处均应有相 应的警示说明。 4.2.3 液压系统 4.2.3.1 举高车液压油箱容积应保证举高车连续50次工作循环,油箱内液压油温度不应大于90℃。 不应因油温过高而出现臂架(梯架)颤抖、爬行、发卡,液压元器件不应有漏油、渗油、机件损坏现象。 4.2.3.2 回转平台操作台上应有指示臂架(梯架)液压系统工作压力的压力显示。支腿操作处应有指示 支腿液压系统工作压力的压力显示。 4.2.3.3 举高车的支腿、臂架(梯架)等液压系统应分别设置溢流阀。 4.2.3.4 举高车的液压油箱附近应有告知用户所用液压油型号、使用温度范围、容量、推荐更换周期及 更换液压油时应注意事项的标牌。标牌应放在液压油箱附近便于阅读处。液压油箱应安装指示箱内液 压油液位和温度的装置。液压油箱的呼吸口应装有可更换的空气滤清器。 4.2.3.5 举高车的液压系统应至少设置二道可更换式液压油滤油器,通过滤油器的液压油流量应能满 足举高车对液压油流量的需要。滤油器附近可见处应有标牌说明滤油器的型号和滤油器的推荐更换 周期。 4.2.3.6 回转平台操作台和工作斗操作台应有脚踏开关,当踏下开关,同时操纵液压系统操作阀时,发 动机转速应自动响应并调整到液压油泵的工作转速范围内,液压系统做相应动作。当未踏下开关,操纵 液压系统操作阀时,液压系统不应响应。当消防泵和液压泵同时工作时,优先满足消防泵对转速的 需要。 4.2.4 安全要求 4.2.4.1 举高车应有上、下车互锁功能,当支腿展开调平并支撑可靠之前,臂架(梯架)不能运动,臂架 (梯架)未收回到支撑托架之前,下车支腿不能收回。上、下车互锁功能应自动实现。 4.2.4.2 臂架(梯架)在运动过程中,当任一支腿出现不受力情况,应有声光报警信号,并且臂架(梯架) 不能继续向危险方向运动,但可以向安全方向运动。 4.2.4.3 举高车支腿可单侧外伸作业时,臂架(梯架)只能在支腿外伸一侧运动,而向另一侧的动作应自 动禁止。当两侧支腿可部分伸出作业时,安全系统应自动将臂架(梯架)的动作限制在安全范围内。 4.2.4.4 向举高车工作斗内加上1.1倍额定负载,当臂架(梯架)在安全工作范围内动作时,允许一个支 腿离开地面,离地高度应小于20mm,受载后减小负载的二支腿剩余载荷之和不小于整车整备质量的 6%,举高喷射消防车应在最大工作高度,消防炮以额定流量和压力水平喷射条件下符合以上要求。 4.2.4.5 举高车应有支腿调平或回转平台调平的能力,调节范围不应小于5°。调平精度误差不应超过 ±1°。带工作斗或最大工作高度不小于30m的举高喷射消防车应采用自动调平。 4.2.4.6 当臂架(梯架)举升后液压系统或动力装置发生故障,臂架(梯架)、支腿和滑车应能锁止,臂架 (梯架)、滑车的下降不能超过300mm。 4.2.4.7 拉动臂架(梯架)的钢缆、链条等索具的安全系数不小于5。其他索具的安全系数不小于2。 4.2.4.8 举高车操作台上不应装有可直接调整液压或电气系统参数的装置。这些参数的调整处应采用 特殊工具方能打开并在调整操作处应有警示说明,警示说明的颜色应符合GB 15052-2010第9章的 要求,内容包含“调整应由有经验的人员实施”字样,字体大小应使操作人员清晰阅读。 4.2.5 特殊要求 4.2.5.1 登高平台消防车 4.2.5.1.1 最大工作高度不大于35m的登高平台消防车臂架从行驶位置举升到最大工作高度并回转 90°的时间应小于150s。最大工作高度大于35m并不大于70m的登高平台消防车,超过35m部分每 增加10m,时间增加40s。最大工作高度大于70m的登高平台消防车,超过70m部分每增加10m, 时间增加100s,不足10m部分按照四舍五入计算。 4.2.5.1.2 支腿伸展、支撑并调平的时间不应大于50s。 4.2.5.1.3 登高平台消防车的工作斗面积应大于1.5m2。 4.2.5.1.4 登高平台消防车在工作斗炮不喷水时的工作斗额定负载不应小于270kg。 4.2.5.1.5 登高平台消防车设置侧向爬梯时,应设置辅助梯,辅助梯应能保证人员安全到达地面。爬梯 顶端应有连接工作斗的过渡梯节。 4.2.5.1.6 登高平台消防车设置侧向爬梯时,爬梯应设置照明装置,爬梯最大承载的人数应在回转平台 操作处标示,爬梯的强度应能保证其承载最大人数时无永久变形及破坏现象。梯蹬长度应大于 400mm,梯蹬的间距应小于350mm,梯蹬表面应有防滑措施并且防滑面长度应大于该梯蹬长度的 60%。爬梯远离臂架的一侧应有扶手,扶手高出梯蹬的距离应大于300mm。 4.2.5.1.7 登高平台消防车装有消防炮,则其稳定性除应符合4.2.4.4的要求外,还应将全部臂架以45° 伸展至工作极限位置,如因结构原因不能将全部臂架以45°伸展至工作极限位置,应将末节臂架以45° 伸展至工作极限位置,不能伸展的臂架以与水平面最大角度伸展至工作极限位置,工作斗内按喷射时的 规定载荷加载,同时消防炮在工作范围内以额定流量喷射,登高平台消防车稳定性也应符合4.2.4.4的 要求。 4.2.5.1.8 安装在登高平台消防车上的消防炮绕水平线的俯角、仰角和绕臂架平行线的左摆角和右摆 角均应大于45°。 4.2.5.1.9 登高平台消防车配置的消防炮流量不应小于30L/s,射程不应小于40m,消防炮的进口应 设置阀门和压力表,阀门从开启至最大开度的时间应大于5s。 4.2.5.2 云梯消防车 4.2.5.2.1 最大工作高度不大于40m的云梯消防车梯架从行驶位置举升到最大工作高度并回转90°的 时间应小于120s。最大工作高度大于40m的云梯消防车,超过40m的部分每增加10m,时间增加 30s,不足10m部分按照四舍五入计算。 4.2.5.2.2 支腿伸展、支撑并调平的时间不应大于40s。 4.2.5.2.3 云梯消防车工作斗的面积应大于1.0m2,滑车的面积应大于0.8m2。 4.2.5.2.4 云梯消防车在工作斗炮不喷水时的工作斗额定负载不应小于180kg。 4.2.5.2.5 云梯消防车应在其梯架下端设置辅助梯,辅助梯打开后可直接到达地面。 4.2.5.2.6 云梯消防车的梯架应设置照明装置,梯架的最大承载人数应在回转平台操作处标示,梯架的 强度应能保证其承载最大人数时无永久变形及破坏现象。梯蹬长度应大于450mm,梯蹬的间距应小 于350mm,梯蹬表面应有防滑措施并且防滑面长度应大于该蹬档长度的60%。梯架的两侧均应有扶 手,扶手高出梯蹬的距离应大于300mm。 4.2.5.2.7 如梯蹬采用圆形形状,则梯蹬包括防滑层的直径应大于32mm。 4.2.5.2.8 如梯蹬采用其他形状,则梯蹬的截面积不应小于775mm2,包括防滑层的梯蹬截面长边不大 于80mm,短边不小于19mm。 4.2.5.2.9 装在云梯消防车梯架上的梯蹬应能承受2300N的力不断裂,不产生明显的永久变形。 4.2.5.2.10 云梯消防车的梯架应有行车锁止装置,锁止装置应保证云梯消防车在30km/h速度下紧急 制动梯架不会伸出,锁止装置应无附加开关。 4.2.5.2.11 云梯消防车装有载人工作斗和消防炮,则其稳定性除应符合4.2.4.4的要求外,还应将梯架 以45°伸展至工作极限位置,工作斗内按喷射时的规定载荷加载,同时消防炮在工作范围内以额定流量 喷射,云梯消防车稳定性也应符合4.2.4.4的要求。 4.2.5.2.12 安装在梯顶的消防炮不应对梯架的运动产生影响,不应对按操作规程接近梯顶的人员产生 障碍。消防炮绕水平线的俯角和仰角应大于60°,绕梯架平行线的左摆角和右摆角应大于45°。 4.2.5.2.13 云梯消防车配置的消防炮流量不应小于30L/s,射程不应小于40m,消防炮的进口应设置 阀门和压力表,阀门从开启至最大开度的时间应大于5s。 4.2.5.3 举高喷射消防车 4.2.5.3.1 最大工作高度不大于35m的举高喷射消防车臂架从行驶位置举升到最大工作高度并回转 90°的时间应小于150s。最大工作高度大于35m的举高喷射消防车,超过35m部分每增加10m,时 间增加40s,不足10m部分按照四舍五入计算。 4.2.5.3.2 支腿伸展、支撑并调平的时间应小于40s。 4.2.5.3.3 举高喷射消防车应在炮身上安装探照灯,探照灯的光色应是黄色,探照灯照射方向与炮喷射 方向相同。如举高喷射消防车装有摄像装置,则摄像装置的摄像范围不小于消防炮的喷射范围,所摄影 像在操作台上应有显示器显示。 4.2.5.3.4 举高喷射消防车的消防炮在最大工作高度以额定工作压力和额定工作流量喷射时,最大工 作高度不大于30m的举高喷射消防车臂架应能回转和变幅。 4.2.5.3.5 举高喷射消防车供水管路应有外供水接口。外供水接口的数量应保证臂架消防炮的喷射流 量和压力。 4.2.5.3.6 举高喷射消防车消防炮绕水平线的仰角应大于30°,俯角应小于-60°,举高喷射消防车的消 防炮喷射形态、俯仰、水平回转的调整不应采用手动方式。 4.2.5.3.7 举高喷射消防车配置的消防炮流量不应小于50L/s,射程不应小于60m。举高喷射消防车 消防泵出水口与臂架出水管路联接处应安装出水阀,出水阀从开启至最大开度的时间应大于5s。 4.2.5.3.8 最大工作高度不大于20m的带破拆装置的举高喷射消防车臂架从最大工作高度返回破拆 装置储存箱,更换破拆装置后再举升到最大工作高度的时间不应大于300s。最大工作高度大于20m 的带破拆装置的举高喷射消防车,超过20m部分每增加10m,时间增加40s,不足10m部分按照四舍 五入计算。 4.2.5.3.9 带破拆装置的举高喷射消防车的破拆装置应自动定位、更换,人工辅助固定。 4.2.5.3.10 带破拆装置的举高喷射消防车应确保破拆装置在车辆行驶时安装牢固,否则应将破拆装置 放回储存箱后方能行驶。 4.2.5.3.11 举高喷射消防车如安装破拆器,臂架的强度应保证破拆器在最大工作高度以最大破拆力工 作时,臂架不应产生永久变形或结构破坏,不应造成车辆倾翻。 4.3 底盘改制要求 4.3.1 举高车的底盘改制应符合GB 7956.1-2014中5.4的要求。 4.3.2 举高车工作如底盘轮胎作为支点时,则在横向支腿伸展时应对底盘的悬架系统进行锁定。 4.4 专用装置要求 4.4.1 支腿 4.4.1.1 举高车应至少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