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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 7956.14-2015 (GB7956.14-2015) | | 中文名称 | 消防车 第14部分:抢险救援消防车 | | 英文名称 | Fire fighting vehicles -- Part 14: Rescue fire fighting vehicle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C84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220.10 | | 字数估计 | 20,20 | | 发布日期 | 2015-10-09 | | 实施日期 | 2016-01-01 | | 引用标准 | GB 4208-2008; GB 7956.1-2014; GB 15052-2010; GB 26755-2011; GB 50149-2010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公告2015年第31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GB 7956的本部分规定了抢险救援消防车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部分适用于抢险救援消防车。 |
GB 7956.14-2015: 消防车 第14部分:抢险救援消防车
GB 7956.14-2015 英文名称: Fire fighting vehicles -- Part 14: Rescue fire fighting vehicle
ICS 13.220.10
C8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消防车 第14部分:抢险救援消防车
1 范围
GB 7956的本部分规定了抢险救援消防车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
规则及标志、装、运输和贮存。
本部分适用于抢险救援消防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208-20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 7956.1-2014 消防车 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GB 15052-2010 起重机 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符号 总则
GB 26755-2011 消防移动式照明装置
GB 50149-201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4 技术要求
4.1 基本要求
抢险救援消防车(以下简称抢险救援车)除应符合GB 7956.1-2014的要求外,还应符合本部分的要求。
4.2 整车要求
4.2.1 抢险救援车应由底盘、随车吊或具有起吊功能的随车叉车、绞盘、照明系统等部分组成,并随车
配备抢险救援器材,具有起重、牵引、照明等功能。
4.2.2 抢险救援车燃油箱容积应保证消防车行驶100km后可以完成随车吊50次工作循环。
4.2.3 抢险救援车的驾乘员人数应为6~12人。
4.2.4 随车吊操作处应设有指示随车吊臂液压系统工作压力的压力表。当绞盘为液压绞盘时,应在其
操作处设有指示绞盘液压系统工作压力的压力表。
4.2.5 液压油箱附近明显位置处应设有告知用户所用液压油牌号、使用温度范围、容量、更换周期及更
换液压油时应注意事项的标牌。液压油箱应设置指示箱内液压油液位和温度的装置。
4.2.6 应在操作人员可见处设置随车吊或随车叉车、绞盘和照明系统的文字或图示操作说明及警示说
明。操作说明和警示说明应使用不同的颜色或不同大小的字体加以区分。对于可能引起严重后果的操
作应有警示标识,警示标识的颜色应符合GB 15052-2010第9章的规定,字体大小应使操作人员清晰阅读。
4.3 底盘改制要求
抢险救援车的底盘改制应符合GB 7956.1-2014中5.4的要求。
4.4 专用装置要求
4.4.1 随车吊
4.4.1.1 一般要求
4.4.1.1.1 在车辆行驶状态时,随车吊回转部分不应发生相对转动,吊臂及支腿应能固定、锁紧牢靠。
4.4.1.1.2 随车吊的最大额定起升载荷不应小于3000kg。
4.4.1.1.3 随车吊的最大工作幅度不应小于7m,在该幅度下的额定起升载荷不应小于800kg。
4.4.1.1.4 随车吊的两侧均应设有支腿和吊臂的操控装置,且两侧操作方式应一致。
4.4.1.1.5 随车吊臂头部、吊钩、活动支腿等突出部位,应涂刷警示标识,警示标识的颜色
应符合GB 15052-2010第9章的规定。
4.4.1.1.6 配有卷扬机构的随车吊,在卷扬机构上应设置排线或导线装置,保证钢丝绳排列整齐。
4.4.1.1.7 应在操作人员可见处设有随车吊产品标牌,产品标牌应至少包括制造商名称、产品名称和型
号、额定起升载荷及所对应幅度等内容,标牌的固定应符合GB 7956.1-2014中5.6.1的要求。
4.4.1.2 起吊能力要求
随车吊应能在最小工作幅度下起吊最大额定起升载荷,在最大工作幅度下起吊相应的额定起升载
荷。起吊过程中吊臂动作应平稳、准确,无爬行、振颤等异常现象,回转机构作回转运动时,起动、回转、
制动应平稳、可靠。随车吊各部件不应出现破坏或永久变形等异常现象。
4.4.1.3 稳定性要求
随车吊在最大工作幅度下起吊重量为相应额定起升载荷1.1倍的吊重,在工作范围内进行回转,车
辆应保持稳定,与吊臂方位相反方向一侧的支腿最外缘的上翘量不应大于60mm,
且不应出现轮胎离地的现象。
4.4.1.4 可靠性要求
随车吊连续进行50次工作循环,动作应平稳、准确,无爬行、振颤、发卡等异常现象,不应有漏油、机
件损坏等异常现象或故障。
4.4.2 绞盘
4.4.2.1 一般要求
4.4.2.1.1 安装在车辆上的绞盘及其钢丝绳应易于检查和维护,钢丝绳收放不应给其自身及附近其他
设备造成损害,前置绞盘的安装不应影响到底盘保险杠拖车钩的使用。
4.4.2.1.2 绞盘安装在车架下或绞盘钢丝绳在车架下通过时,应有防泥水溅到的措施。
4.4.2.1.3 满载质量不大于10t的抢险救援车配置的绞盘额定拉力不应小于50kN,满载质量大于10t
的抢险救援车配置的绞盘额定拉力不应小于70kN。
4.4.2.1.4 绞盘钢丝绳有效工作长度不应小于30m。
4.4.2.1.5 绞盘应有钢丝绳出绳导向装置,绞盘在钢丝绳出绳俯仰角度-5°~+5°、左右偏角
-10°~+10°范围内应能达到额定拉力。
4.4.2.1.6 绞盘应有自动排线功能,保证绞盘在收、放绳过程中不出现乱绳的现象。
4.4.2.1.7 绞盘制动器应工作可靠,在额定拉力下不应打滑。
4.4.2.1.8 钢丝绳在卷筒上的缠绕层数最多不应超过5层。
4.4.2.1.9 应在操作人员可见处设有绞盘产品中文标牌,产品标牌应至少包括制造商名称、产品名称和
型号、绞盘额定拉力、钢丝绳的直径及有效工作长度、钢丝绳允许工作角度等内容,标牌的固定应符合
GB 7956.1-2014中5.6.1的要求。
4.4.2.2 安全性要求
4.4.2.2.1 绞盘应有过载保护装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过载保护装置的工作拉力应在绞盘额定拉力的1.0~1.25倍之间;
---过载保护装置工作时应能自动停止绞绳作业;
---过载工况解除后,过载保护装置应能自行复位,且绞盘支架或托架与车身的
连接不应出现断裂或永久变形的现象。
4.4.2.2.2 绞盘操控装置的位置应能保证操作人员的安全,且便于观察绞盘的作业情况。
4.4.2.3 可靠性要求
绞盘连续进行50次工作循环,工作应平稳可靠,不应出现达不到额定拉力、制动打滑、
钢丝绳断裂等异常现象或故障。
4.4.3 照明系统
4.4.3.1 一般要求
4.4.3.1.1 抢险救援车配置的照明系统应符合GB 26755-2011的规定。
4.4.3.1.2 抢险救援车照明系统发电机(组)额定功率不应小于8kW。
4.4.3.1.3 照明灯具应能在发电机(组)启动成功后15min内达到最大照度。
4.4.3.1.4 发电机(组)的工作噪声不应大于90dB(A)。
4.4.3.1.5 照明系统在50m处各测试点照度均不应小于5lx。
4.4.3.1.6 照明灯工作范围及运转时间应符合表1的规定。
4.4.3.1.7 照明系统的升降杆在达到最大高度后,1h内的下滑量不应超过6cm。
4.4.3.1.8 控制柜切换装置应能可靠实施发电机(组)供电或外来电源送电的互相切换。
4.4.3.1.9 控制柜导线相序排列应符合GB 50149-2010中3.1.9的规定,导线颜色应符合GB 50149-
2010中3.1.10的规定。
4.4.3.1.10 控制柜上的各电器测量仪表的精度等级不应低于2.5级。控制柜应至少有以下控制功能和显示功能:
---电源总开关、启动、停机、紧急切断、照明灯运行;
---电压、电流、频率显示。
4.4.3.1.11 照明系统应设置产品标牌,产品标牌的内容除应符合GB 26755-2011中8.1的规定外,还
应包括照明灯额定功率、升降杆最大举升高度、升降杆驱动型式,标牌
的固定应符合GB 7956.1-2014中5.6.1的要求。
4.4.3.2 安全要求
4.4.3.2.1 照明系统应设有短路保护、过载保护及接地装置。
4.4.3.2.2 照明系统外部带电端子与机壳之间及电源接线端子与地之间的绝缘电阻不应小于100MΩ。
4.4.3.2.3 照明系统外部带电端子与机壳之间经受1500V的耐压强度试验,不应发生击穿或闪烁现象。
4.4.3.2.4 照明灯具防护等级不应低于GB 4208-2008规定的IP55的要求,
控制柜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2X的要求。
4.4.3.3 可靠性要求
4.4.3.3.1 开启照明系统,使发电机(组)、照明灯具在额定工况下连续运转12h,照明系统应工作正常,无异常现象。
4.4.3.3.2 照明系统连续进行300次工作循环,升降装置、回转俯仰机构应工作正常,无损坏、卡阻等异常现象。
4.4.4 随车叉车
4.4.4.1 随车叉车的额定起重量不应小于2500kg。
4.4.4.2 随车叉车与车体的固定应采用双重固定,在其中一种固定失效后,仍能保证随车叉车与车体固定牢靠。
4.4.4.3 随车叉车与车体结合时间应小于5min,脱离时间应小于3min,在结合或脱离过程中,
不应与车体发生干涉现象。
4.4.4.4 在随车叉车与车体连接状态下,整车的动力性能、通过性能、制动性能、轴荷和质量参数、安全
性均应符合GB 7956.1-2014的相关规定。
4.4.4.5 随车叉车应设置产品标牌,产品标牌应至少包括制造商名称、产品名称和型号、额定起重量等
内容,标牌的固定应符合GB 7956.1-2014中5.6.1的要求。
4.5 仪器仪表要求
抢险救援车的仪器、仪表应符合GB 7956.1-2014中5.6的规定。
4.6 器材的摆放、固定和配备
4.6.1 抢险救援车器材的摆放和固定应符合GB 7956.1-2014中5.10和5.11的规定。
4.6.2 抢险救援车的器材配备应按表2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基本要求试验
按照GB 7956.1-2014中第6章的相关内容进行试验,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GB 7956.1-2014第5章的相关要求。
5.2 整车要求试验
5.2.1 目测检查抢险救援车的组成结构,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2.1的要求。
5.2.2 抢险救援车在满载条件下行驶100km后停车,随车吊支腿以最大跨距支承于地面。将吊臂回
转至车辆正侧面,在最大工作幅度下起吊相应的额定起升载荷,载荷离地后变幅至最大工作仰角,落臂
至水平,水平回转至另一侧极限位置,然后回转到原位,载荷下降到地面,完成上述动作为一个工作循
环。连续进行50次工作循环,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2.2的要求。
5.2.3 目测检查抢险救援车的驾乘室座位数,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2.3的要求。
5.2.4 目测检查随车吊及液压绞盘的操作处是否安装了能指示液压系统工作压力的压力表,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2.4的要求。
5.2.5 目测检查液压油标牌的内容,检查液压油箱上是否安装了液压油液位指示装置、温度指示装置,
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2.5的要求。
5.2.6 目测检查抢险救援车随车吊或随车叉车、绞盘和照明系统的操作说明及警示说明内容、
位置及固定方式,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2.6的要求。
5.3 底盘改制要求试验
按照GB 7956.1-2014中6.4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本部分4.3的要求。
5.4 专用装置要求试验
5.4.1 随车吊试验
5.4.1.1 一般要求试验
5.4.1.1.1 观察车辆行驶状态时随车吊的回转部分、吊臂和支腿的固定情况,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
4.4.1.1.1的要求。
5.4.1.1.2 随车吊支腿以最大跨距支撑于地面,用砝码测试随车吊在最小工作幅度下能够起吊的最大
重量,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4.1.1.2的要求。
5.4.1.1.3 随车吊支腿以最大跨距支撑于地面,用卷尺测量随车吊的最大工作幅度,用砝码测试在该幅
度下随车吊能够起吊的最大重量,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4.1.1.3的要求。
5.4.1.1.4 目测检查随车吊两侧是否均设置了吊臂及支腿的操控装置,并检查两侧操作方式的一致性,
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4.1.1.4的要求。
5.4.1.1.5 检查随车吊臂头部、吊钩、活动支腿等突出部位的警示,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4.1.1.5的要求。
5.4.1.1.6 目测检查卷扬机构是否设置了排线或导线装置,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4.1.1.6的要求。
5.4.1.1.7 目测检查随车吊产品标牌的内容、位置和固定方式,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4.1.1.7的要求。
5.4.1.2 起吊能力试验
支腿以最大跨距支撑于地面,分别在最小工作幅度下起吊最大额定起升载荷,在最大工作幅度下起
吊相应的额定起升载荷,进行全行程的起升、下降和回转动作,并进行1~2次制动,观察吊臂动作有无
异常,作业时整车能否保持稳定,卸载后各部件有否出现破坏或永久变形,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
4.4.1.2的规定。
5.4.1.3 稳定性试验
支腿以最大跨距支承于地面,吊臂在最大工作幅度下起吊1.1倍额定载荷的吊重,吊臂升至水平,
在工作范围内作回转运动,观察在吊臂运动过程中车辆是否保持稳定,当吊臂回转至车辆侧面时,用卷
尺测量与吊臂方位相反一侧支腿最外缘的上翘量,并观察轮胎是否出现离地现象,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
合4.4.1.3的要求。
5.4.1.4 可靠性试验
支腿以最大跨距支承于地面,吊臂按5.2.2所述的方法连续进行50次工作循环,试验时各操作阀应
处于最大开度,观察有无故障或异常情况,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4.1.4的要求。
5.4.2 绞盘试验
5.4.2.1 一般要求试验
5.4.2.1.1 目测检查绞盘的安装情况和钢丝绳的收放位置,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4.2.1.1的要求。
5.4.2.1.2 目测检查绞盘防泥水溅落措施,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4.2.1.2的要求。
5.4.2.1.3 使用拉力计测试绞盘在第一层绞绳时能够达到的最大拉力,结合抢险救援车的满载质量,判
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4.2.1.3的要求。
5.4.2.1.4 用卷尺测量钢丝绳的有效工作长度,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4.2.1.4的要求。
5.4.2.1.5 目测绞盘是否设置了钢丝绳出绳导向装置,在钢丝绳出绳俯仰角为-5°、+5°,左右偏角为
-10°、+10°时,分别用拉力计测试绞盘在第一层绞绳时能够达到的最大拉力,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
4.4.2.1.5的要求。
5.4.2.1.6 目测检查绞盘的自动排线措施,进行一次绞盘钢丝绳的收、放操作,观察是否会出现乱绳的
现象,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4.2.1.6的要求。
5.4.2.1.7 绞盘在第一层进行绞绳作业至额定拉力,停止绞绳,保持制动状态1min,目测卷筒是否有明
显的角位移,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4.2.1.7的要求。
5.4.2.1.8 目测检查钢丝绳在卷筒上的缠绕层数,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4.2.1.8的要求。
5.4.2.1.9 目测检查绞盘产品标牌的内容、位置和固定方式,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4.2.1.9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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