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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 7957.2-2009 (GB7957.2-2009) | | 中文名称 | 瓦斯环境用矿灯 第2部分:性能和其他相关安全事项 | | 英文名称 | Cap lights for use in mines susceptible to firedamp -- Part 2: Performance and other safety-related matter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K35 | | 国际标准分类 | 29.260.20 | | 字数估计 | 11,167 | | 发布日期 | 2009-09-30 | | 实施日期 | 2010-08-01 | | 引用标准 | GB/T 15766.3-2007; IEC 62013-1-2005 | | 采用标准 | IEC 62013-2-2005, MOD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9年第10号(总第150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GB 7957的本部分规定了矿灯的性能和其他安全特性, 包括与其他设备有连接点的矿灯的性能。符合本部分的矿灯也适用于无瓦斯的煤矿。如果本部分作为无瓦斯煤矿的“独立”文件使用, 则供应商和用户应协商确定相关的结构要求, 如果可能, 应符合GB 7957.1的规定。 |
GB 7957.2-2009: 瓦斯环境用矿灯 第2部分:性能和其他相关安全事项
GB 7957.2-2009 英文名称: Cap lights for use in mines susceptible to firedamp -- Part 2: Performance and other safety-related matter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7957.2-2009
瓦斯环境用矿灯
第2部分:性能和其他相关安全事项
(IEC 62013-2:2005,MOD)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 言
GB 7957的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GB 7957《瓦斯环境用矿灯》分为如下两部分:
---第1部分:通用要求 结构和防爆试验;
---第2部分:性能和其他相关安全事项。
本部分为GB 7957的第2部分。
本部分修改采用IEC 62013-2:2005《瓦斯环境用矿灯 第2部分:性能和其他相关安全事项》
(英文版)。
本部分根据IEC 62013-2:2005重新起草。为了比较方便,在附录A中列出了本部分条款和国际标
准条款的对照一览表。
考虑到我国国情,本部分在采用国际标准时进行了修改。这些技术性差异用垂直单线标识在它们
所涉及的条款的页边空白处。在附录B中给出了技术性差异及其原因的一览表以供参考。
为便于使用,相比于IEC 62013-2:2005,本部分还做了下列编辑性修改:
---删除了IEC 62013-2:2005的前言。
本部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均为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由中国电器工业协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防爆电气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9)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上海分院、济宁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
志中心、贵阳矿灯厂、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臧才运、闵建中、王涛、杨炳和、顾苑婷、陆鸣、张勇、吴兆宏、吴康凤、蒋丽华。
瓦斯环境用矿灯
第2部分:性能和其他相关安全事项
1 范围
GB 7957的本部分规定了矿灯的性能和其他安全特性,包括与其他设备有连接点的矿灯的性能。
符合本部分的矿灯也适用于无瓦斯的煤矿。如果本部分作为无瓦斯煤矿的“独立”文件使用,则供
应商和用户应协商确定相关的结构要求,如果可能,应符合GB 7957.1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 7957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
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15766.3-2007 小型灯(IEC 60983:2005,IDT)
IEC 62013-1:2005 瓦斯环境用矿灯 第1部分:通用要求 结构和防爆试验
4 概述
矿灯应根据优良的工程实践进行设计。应与用途相匹配,并在有效工作时间内为用户提供充足的
照明。
5 光输出
5.1 光源
5.1.1 每个灯头最少应具有两个光源,且至少有一个光源是主光源并符合本部分的要求。如果是非灯
丝型光源(如LED光源),则可使用一个光源,光源寿命至少应达到5000h,且更换间隔不超过其标称
寿命的三分之二。
5.1.2 如果矿灯装有两个灯泡或双灯丝灯泡,且每个都能够作主光源,则制造商应指定哪个为主光源,
哪个为辅助光源;否则,两个光源都应符合主光源的要求。
5.1.3 主光源和辅助光源使用的灯丝型灯泡应符合 GB/T 15766.3-2007的要求。如果使用
GB/T 15766.3-2007未包括的其他光源,如LED光源,则矿灯制造商应提供光源符合本部分的证明。
5.2 光源灯座
灯座应能使主光源固定和保持在符合5.5规定的聚焦位置。
5.3 发光强度
在有效工作时间结束时,装配完整的灯头主光源发光强度在正常照射方向应发射出最少1cd的锥
形光。该锥形光垂直向上不小于30°,垂直向下不小于60°,水平方向每边不小于45°。可根据制造商提
供的数据计算或按8.1进行测试。
5.4 辅助光源
辅助光源主要在主光源出现故障时的紧急情况下使用,并不进行第8章的型式试验。
5.5 聚焦
主光源应聚焦,或能够调节聚焦,以避免光斑变形而削弱照明。
6 可靠性
6.1 光源寿命
采用灯丝型灯泡的主光源的最小寿命应不少于200h,辅助光源的最小寿命应不少于50h。采用
单一光源时,光源最小寿命应不少于5000h。
6.2 蓄电池寿命
铅酸蓄电池、碱性蓄电池和锂离子蓄电池的寿命应不低于500次充放电循环,阀控式铅酸蓄电池的
寿命应不低于350次充放电循环。
6.3 有效工作时间
新矿灯的有效工作时间应不小于11h,应将该工作时间内主光源消耗的电流和(如果适用)任何附
件消耗的平均电流考虑在内。
6.4 耐用性
6.4.1 紧固件和连接件
紧固件和连接件应设计成在正常使用时不会松动。
6.4.2 耐磨性
矿灯应采用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耐磨的材料制造。
6.4.3 机械试验后的可操作性
完成IEC 62013-1:2005中10.3所述的跌落试验后,至少有一个光源仍可以正常工作,并且无电解
液泄漏。
7 人机工程学
7.1 质量
除制造商与用户另作协定外,蓄电池和蓄电池槽的质量应不超过2750g,整套矿灯的总质量应不
超过3250g。
7.2 操作的简易性
在通常戴矿灯的位置使用人员应容易接触和操作开关,开关应灵活。如果适用,应指示出“开”和
“关”的位置。
戴防护手套时也应能进行开关操作。
7.3 可维护性
矿灯的结构应在转动或拆下特殊紧固件后,使用户容易接触到可更换的零件。
如果蓄电池设计需要,应提供初始注入、随后加满和更换电解液的方法。
8 型式试验
8.1 有效工作时间的照明
下列试验应在20℃±5℃温度下,在不受任何反射光影响的暗室或封闭空间内进行。
将灯头和电缆与充足电的被测蓄电池相连接。
注:为达到满容量,有必要使蓄电池进行几次充放电循环。
开启主光源和任何附加装置(如果适用),模拟制造商告知的总消耗电流。
使矿灯按有效工作时间运行。记录有效工作时间结束时蓄电池电压。
如果有影响蓄电池输出的有源装置,例如开关调节器,应在该装置输入端测量电压。
将灯头、电缆与蓄电池断开,连接到直流电源。电源纹波应不大于3mV,并能在试验过程中使电
压波动保持在±0.01V范围内。
将电源输出电压调整至有效工作时间结束时测量的蓄电池电压,聚焦灯头的主光源。
固定灯头,使透明罩距离已校准的光度计1000mm±5mm远。
按照5.3规定的角度移动灯头或光度计并保持以上规定的距离。记录光度计每间隔5°的读数,或
在特定矩形网格上给出相同结果。使灯头围绕其中心轴直角转动并重复1次试验。
8.2 光源寿命
所有灯泡应按GB/T 15766.3-2007中第4章的规定进行试验。如果光源制造商提供的试验结果
符合要求,也可不进行试验。
9 说明书
制造商应编制全面的安装、操作、维护和维修手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 关于安全使用矿灯方面的信息;
b) 矿灯有效工作时间;
c) 允许使用的光源类型;
d) 用户实施的确保矿灯安全使用、维护和照明性能的定期检查(参见附录C);
e) 用户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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