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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 9968-2008 (GB9968-2008) | | 中文名称 | 硝酸稀土植物生长调节剂 | | 英文名称 | Rare earth nitrate for growth regulator for plant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H65 | | 国际标准分类 | 77.120.99 | | 字数估计 | 6,639 | | 发布日期 | 2008-03-31 | | 实施日期 | 2008-09-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9968-1996 | | 引用标准 | GB/T 8170; GB/T 12687,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8年第5号(总第118号);国家标准公告2012年第37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硝酸稀土植物生长调节剂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镧、铈为主的轻稀土矿, 经萃取分离后的轻稀土富集物制得的硝酸稀土, 其中 RE为La、Ce、Pr、Nd或至少两个以上稀土离子组成。本产品用作植物生长调节剂。 |
GB 9968-2008: 硝酸稀土植物生长调节剂
GB 9968-2008 英文名称: Rare earth nitrate for growth regulator for plan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9968-2008
代替GB 9968-1996
硝酸稀土植物生长调节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 言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 9968-1996《农用硝酸稀土》作废。
本标准与GB 9968-1996《农用硝酸稀土》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将标准名称由《农用硝酸稀土》改为《硝酸稀土植物生长调节剂》;
---按GB/T 17803-1999《稀土产品牌号表示方法》的要求采用数字牌号;
---取消“总α放射性比活度”指标;
---固、液态水不溶物的考核指标分别由0.5%和5g/L调整为0.3%和3g/L;
---对其包装规格进行了调整。
本标准表1中砷、镉、铅杂质含量规定的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稀土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稀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有研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标准计量质量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包头市万得福复合肥厂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甲辰、亢锦文、刘向生、朱玉华、王向红、杨军、张赫、伍艳平、邢振清。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9968-1988、GB 9968-1996。
硝酸稀土植物生长调节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硝酸稀土植物生长调节剂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镧、铈为主的轻稀土矿,经萃取分离后的轻稀土富集物制得的硝酸稀土(分子式为
RE(NO3)3·6H2O),其中RE为La、Ce、Pr、Nd或至少两个以上稀土离子组成。本产品用作植物生长
调节剂(使用方法见附录A)。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
GB/T 12687(所有部分) 农用硝酸稀土化学分析方法
3 要求
3.1 产品分为固态和液态两种,牌号及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需方如对产品有特殊要求,由供
需双方协商。
3.2 固态产品粒度不大于3mm。液态产品pH值为3.5~4.0。
3.3 固态为微红色或黄白色粉末;液态为棕黄色溶液。产品应洁净,无可见的夹杂物。
4 试验方法
4.1 产品中化学成分的分析方法按GB/T 12687的规定进行。
4.2 固态产品的粒度应100%通过3mm孔径的筛网,液态产品的pH值以市售精密试纸测定。
4.3 数值修约按GB/T 8170的规定进行。
4.4 产品外观以目视检查。
5 检验规则
5.1 检查与验收
5.1.1 产品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查,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5.1.2 需方可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应在收到产
品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可委托双方认可的单位进行,并在需
方共同取样。
5.2 组批
产品应成批检验,每批应由同一原料、同一牌号的产品组成。
5.3 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应进行化学成分、粒度或pH、外观的检验。
5.4 取样与制样
化学成分分析的仲裁取样件数按表2规定。用插管在每件(袋)中心及周围等距离处取三点,每件
(袋)取样量不少于10g,将试样混匀后,用四分法迅速缩分至试样所需数量,装入清洁的塑料瓶(袋)中
并封口。液态产品取样可参照进行。
5.5 检验结果判定
化学成分、粒度或pH仲裁分析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应从该批产品中取双倍试样对不合格项
目进行复验,若仍有一项结果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 标志、包装、运输 、贮存
6.1 标志、包装
每袋及箱(桶)外均应附有标签,注明:供方名称、商标、牌号、净重、毛重 、出厂日期,并在外包装上
印有“防潮”、“轻放”、“生产许可证”和“产品登记证”等字样或标志。固态产品用塑料袋包装;液态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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