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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T 11718-2021 -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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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1718-2021 英文版 320 GB/T 11718-2021 3分钟内自动发货[PDF] 中密度纤维板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T 11718-2021 (GB/T11718-2021)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Medium density fibreboard
行业 国家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B70
字数估计 22,216
发布机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11718-2021: 中密度纤维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T 11718-2009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中密度纤维板的术语、定义和缩略语、分类、要求、测量和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 包装、运输和贮存等。 本文件适用于干法生产的中密度纤维板。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 2828.1-2012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 计划 GB/T 17657-2013 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 GB/T 18259-2018 人造板及其表面装饰术语 GB/T 19367-2009 人造板的尺寸测定 LY/T 1717-2007 人造板抽样检验指导通则 3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3.1 术语和定义 GB/T 18259-2018和LY/T 1717-200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分类 表1规定了中密度纤维板按适用条件的分类。 5 要求 5.1 外观质量 5.1.1 产品按外观质量分为优等品、合格品两个等级,其中砂光板面质量要求见表2。 5.1.2 不砂光板的表面质量由供需双方确定。 5.2 规格尺寸、尺寸偏差、密度及偏差和含水率要求 5.2.1 规格尺寸:通常长度为2440mm、2745mm,宽度为1220mm、1830mm。特殊规格尺寸由供 需双方确定。 5.2.2 尺寸偏差、密度及偏差和含水率要求见表3。 5.3 物理力学性能 5.3.1 普通型中密度纤维板(MDF-GP)性能要求 5.3.1.1 干燥状态使用的普通型中密度纤维板(MDF-GPREG)性能要求见表4。 5.3.1.2 潮湿状态使用的普通型中密度纤维板(MDF-GPMR)性能要求见表5。 5.3.1.3 高湿状态使用的普通型中密度纤维板(MDF-GPHMR)性能要求见表6。 5.3.2 家具型中密度纤维板(MDF-FN)性能要求 5.3.2.1 干燥状态使用的家具型中密度纤维板(MDF-FNREG)性能要求见表7。 5.3.2.2 潮湿状态使用的家具型中密度纤维板(MDF-FNMR)性能要求见表8。 5.3.2.3 高湿状态使用的家具型中密度纤维板(MDF-FNHMR)性能要求见表9。 5.3.2.4 室外状态使用的家具型中密度纤维板(MDF-FNEXT)性能要求见表10。 5.3.3 承重型中密度纤维板(MDF-LB)性能要求 5.3.3.1 干燥状态使用的承重型中密度纤维板(MDF-LBREG)性能要求见表11。 5.3.3.2 潮湿状态使用的承重型中密度纤维板(MDF-LBMR)性能要求见表12。 5.3.3.3 在高湿状态使用的承重型中密度纤维板(MDF-LBHMR)性能要求见表13。 5.3.4 建筑型中密度纤维板(MDF-BL)性能要求 5.3.4.1 干燥状态使用的建筑型中密度纤维板(MDF-BLREG)性能要求见表14。 5.3.4.2 温带-潮湿状态使用的建筑型中密度纤维板(MDF-BLMR1)性能要求见表15。 5.3.4.3 热带-潮湿状态使用的建筑型中密度纤维板(MDF-BLMR2)性能要求见表16。 5.3.4.4 高湿状态使用的建筑型中密度纤维板(MDF-BLHMR)性能要求见表17。 5.3.5 承重型和建筑型产品性能要求附加说明 表11~表17规定的产品性能要求,不作为工程设计应用的特征值。若中密度纤维板被归类为承 重板或指定建筑结构应用以及将其替代用于特定的承重用途时,其相关的特征性能还应符合国家有关 标准(规范)要求。 5.4 甲醛释放限量 室内用中密度纤维板的甲醛释放限量的要求见GB 18580-2017。 室外使用的家具型中密度纤维板(MDF-FNEXT)的甲醛释放量,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5.5 防潮性能 表5、表6、表8、表9、表10、表12、表13中的防潮性能规定了三种可供选择的试验方法对应的要求 (选项1、选项2与选项3),三种选项只需符合其中任一项,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或予以明示。 5.6 其他要求 5.6.1 中密度纤维板的其他要求包括且不限于以下指标:握螺钉力、表面吸收性能和尺寸稳定性。 5.6.2 在需方对其他检测项目有要求时,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其性能要求。 6 测量和试验方法 6.1 规格尺寸的测量 6.1.1 量具 6.1.1.1 千分尺,分度值0.01mm。 6.1.1.2 钢直尺,分度值0.5mm。 6.1.1.3 钢卷尺,分度值1.0mm。 6.1.1.4 金属线(如钢丝等),直径不大于0.5mm。 6.1.2 板的长度、宽度和厚度的测量 6.1.2.1 板的厚度按GB/T 19367-2009中的8.1规定进行。 6.1.2.2 板的长度和宽度按GB/T 19367-2009中的8.2规定进行。 6.1.3 垂直度测量 按GB/T 19367-2009中的8.3规定进行。 6.2 取样和试件制备 6.2.1 仪器 6.2.1.1 千分尺,分度值0.01mm。 6.2.1.2 游标卡尺,分度值0.1mm。 6.2.1.3 天平,感量0.01g。 6.2.2 方法 6.2.2.1 样板按8.2.2规定抽取,试件的尺寸、数量和编号见表18。试件尺寸的测量按GB/T 17657-2013 中的4.1规定进行。 6.2.2.2 对于同一性能试件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00mm,见图1。若取试件处有外观缺陷时,可适当错 开试件的制取位置;若样板尺寸不足取试件时,应在同批次中再取一张样板。 6.2.2.3 试件不准许焦边,边棱应平直,相邻两边为直角。 6.3 密度测定 6.3.1 按GB/T 17657-2013中的4.2规定进行,试件需要平衡处理。 6.3.2 板内密度偏差Δρ(%)按式(1)计算,精确至0.1%。 6.4 含水率测定 按GB/T 17657-2013中的4.3规定进行。 6.5 甲醛释放限量测定 见GB 18580-2017给出的试验方法,精确至0.001mg/m3。 6.6 吸水厚度膨胀率测定 按GB/T 17657-2013中的4.4规定进行,浸泡时间为24h±5min,试件需要平衡处理。 6.7 内胶合强度测定 按GB/T 17657-2013中的4.11规定进行,试件需要平衡处理。 6.8 静曲强度和弹性模量测定(三点弯曲) 按GB/T 17657-2013中的4.7规定进行,试件需要平衡处理。 6.9 表面胶合强度测定 按GB/T 17657-2013中的4.15规定进行,试件需要平衡处理。 6.10 循环试验后内胶合强度和吸水厚度膨胀率测定 按GB/T 17657-2013中的4.14规定进行,试件需要平衡处理。 6.11 沸水煮后内胶合强度测定 按GB/T 17657-2013中的4.13规定进行,试件需要平衡处理。 6.12 70℃水浸渍处理后静曲强度测定 按GB/T 17657-2013中的4.9规定进行,试件需要平衡处理。 6.13 握螺钉力测定 按GB/T 17657-2013中的4.21规定进行。 6.14 表面吸收性能测定 按GB/T 17657-2013中的4.28规定进行。 6.15 尺寸稳定性测定 按GB/T 17657-2013中的4.33规定进行。 7 规格限 7.1 本文件规定的性能要求为产品的规格限,用于判定产品的物理力学性能是否合格。 7.2 对于尺寸偏差、密度及偏差和含水率,表3的数值按平均值计算;对于甲醛释放限量,GB 18580- 2017给出的数值按平均值计算。 7.3 表4~表17中的下列物理力学性能指标为下规格限μL。 ---静曲强度; ---弹性模量; ---内胶合强度; ---表面胶合强度; ---循环试验后内胶合强度; ---沸水煮后内胶合强度; ---70℃水浸渍处理后静曲强度。 一张板的上述性能指标计算出5%分位值x5%,应不小于表4~表17相应板型的下规格限μL。 7.4 表4~表17中的下列物理性能指标为上规格限μu。 ---吸水厚度膨胀率; ---循环试验后吸水厚度膨胀率。 一张板的上述性能指标计算出95%分位值x95%,应不大于表4~表17相应板型的上规格限μu。 7.5 上规格限和下规格限按照附录A的方法计算。 8 检验规则 8.1 检验类型 8.1.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包括以下项目: a) 外观质量; b) 规格尺寸及偏差; c) 理化性能:密度及板内密度偏差、含水率、吸水厚度膨胀率、内胶合强度、静曲强度。 注:企业可采用干燥器法、气体分析法、穿孔萃取法对甲醛释放限量进行生产控制,建立与1m3 气候箱法之间的相 关性,以确认出厂的产品甲醛释放限量满足要求,甲醛释放限量要求的信息见GB 18580-2017。 8.1.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除包括出厂检验的全部项目外,增加甲醛释放限量、弹性模量、表面胶合强度、防潮性能的 检验。正常生产时,每年检验不少于两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当原辅材料及生产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 b) 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新产品投产或转产时; d) 质量监管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8.2 抽样与判定规则 8.2.1 外观质量、规格尺寸及其偏差抽样检验 采用GB/T 2828.1-2012中的一般检查水平为Ⅱ、接收质量限(AQL)为4.0的一次抽样方案,见 表19。 8.2.2 理化性能抽样检验 理化性能检验按表20采用复检抽样方案。第一次抽取n1 张板,如检验结果中某项指标不合格,则 第二次抽取n2 张板重新检验不合格项目,第二次样本n2 的性能(n1 中不合格项目)应全部符合标准要 求,否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 8.2.3 判定规则 样板的外观质量、规格尺寸及其偏差和理化性能符合下列要求时,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外观质量、规格尺寸及偏差应符合5.1、5.2和表19的规定; ---密度及板内密度偏差、含水率应符合表3的规定; ---吸水厚度膨胀率、内胶合强度、静曲强度和弹性模量、表面胶合强度及防潮性能的95%分位值 x95%、5%分位值x5%应符合5.3相应板型的上、下规格限μu、μL 要求;加倍复检项目每张板的 对应指标均应符合相应规格限要求; ---甲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