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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T 1179-2017 (GB/T1179-2017) | | 中文名称 | 圆线同心绞架空导线 | | 英文名称 | Round wire concentric lay overhead electrical stranded conductor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K11 | | 国际标准分类 | 29.060.10 | | 字数估计 | 68,626 | | 发布日期 | 2017-11-01 | | 实施日期 | 2018-05-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T 1179-2008 | | 引用标准 | GB/T 3048.2-2007; GB/T 3048.4-2007; GB/T 3428-2012; GB/T 4909.2-2009; GB/T 17048-2017; GB/T 17937-2009; JB/T 8137.1-2013; JB/T 8137.2-2013; JB/T 8137.3-2013; JB/T 8137.4-2013; NB/T 42042-2014; IEC/TR 61597-1995 | | 采用标准 | IEC 61089-1991, MOD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29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圆线同心绞架空导线的电气性能和机械性能。 |
GB/T 1179-2017: 圆线同心绞架空导线
GB/T 1179-2017 英文名称: Round wire concentric lay overhead electrical stranded conductors
ICS 29.060.10
K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 GB/T 1179-2008
圆线同心绞架空导线
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圆线同心绞架空导线的电气性能和机械性能。圆线同心绞架空导线由
下述任意的金属单线组合而成:
a) 铝及铝合金线
L型硬铝线,符合GB/T 17048-2017;
L1型硬铝线,符合GB/T 17048-2017;
L2型硬铝线,符合GB/T 17048-2017;
L3型硬铝线,符合GB/T 17048-2017;
LHA1型铝合金线,符合GB/T 23308-2009;
LHA2型铝合金线,符合GB/T 23308-2009;
LHA3型铝合金线,符合NB/T 42042-2014;
LHA4型铝合金线,符合NB/T 42042-2014。
b) 架空绞线用镀锌钢线
G1A型钢线,符合GB/T 3428-2012;
G2A型钢线,符合GB/T 3428-2012;
G3A型钢线,符合GB/T 3428-2012;
G4A型钢线,符合GB/T 3428-2012;
G5A型钢线,符合GB/T 3428-2012;
注1:特殊工程需要时,可采用GB/T 3428-2012中的G1B或G2B型钢线。
c) 铝包钢线
LB14型铝包钢线,符合GB/T 17937-2009;
LB20A型铝包钢线,符合GB/T 17937-2009;
LB27型铝包钢线,符合GB/T 17937-2009;
LB35型铝包钢线,符合GB/T 17937-2009;
LB40型铝包钢线,符合GB/T 17937-2009。
注2:单线金属的电阻率以递增次序排列如下:
L3: 27.586nΩ·m (对应于62.5%IACS)
L2: 27.808nΩ·m (对应于62%IACS)
L1: 28.034nΩ·m (对应于61.5%IACS)
L: 28.264nΩ·m (对应于61%IACS)
LHA3: 29.472nΩ·m (对应于58.5%IACS)
LHA4: 30.247nΩ·m (对应于57%IACS)
LHA2: 32.530nΩ·m (对应于53%IACS)
LHA1: 32.840nΩ·m (对应于52.5%IACS)
LB40: 43.10nΩ·m (对应于40%IACS)
LB35: 49.26nΩ·m (对应于35%IACS)
LB27: 63.86nΩ·m (对应于27%IACS)
LB20A: 84.80nΩ·m (对应于20.3%IACS)
LB14: 123.15nΩ·m (对应于14%IACS)
G1A: 191.57nΩ·m (对应于9%IACS)
G2A: 191.57nΩ·m (对应于9%IACS)
G3A: 191.57nΩ·m (对应于9%IACS)
G4A: 191.57nΩ·m (对应于9%IACS)
G5A: 191.57nΩ·m (对应于9%IACS)
注3:单线金属的密度以递增次序排列如下:
铝或铝合金:2.703g/cm3
铝包钢线: LB40: 4.64g/cm3
LB35: 5.15g/cm3
LB27: 5.91g/cm3
LB20A: 6.59g/cm3
LB14: 7.14g/cm3
镀锌钢线: 7.78g/cm3
注4:经供需双方同意:硬铝线中可添加少量混合稀土;镀锌钢线的镀层金属亦可采用特种镀锌层,如:锌-5%
铝-稀土合金镀层、55%铝-锌合金镀层等比一般镀锌层耐蚀性好的镀层。采用上述特定单线组合成的导
线宜在订货时另加说明。
1.2 本标准包括的各类圆线同心绞架空导线产品的型号表示方法如下,各类产品的型号和名称见表1。
1.2.1 导线型号第一个字母均用J,表示同心绞合。
1.2.2 单一导线在J后面为组成导线的单线代号。
1.2.3 组合导线在J后面为外层线(或外包线)和内层线(或线芯)的代号,二者用“/”分开。
1.2.4 在型号尾部加防腐代号F,则表示导线采用涂防腐油结构。
5 绞合导线的要求
5.1 材料
绞合导线应由圆硬铝线、圆铝合金线、圆镀锌钢线及圆铝包钢线中之一种或二种单线绞制而成,绞
合前的所有单线应符合第2章相应标准中的规定。
5.2 导线尺寸
附录A列出了作为指导的导线尺寸一览表,并推荐新设计的导线的尺寸从中选择。现有的或已设
计好的架空线路用导线及本标准未包括的尺寸和结构,可以根据供需双方的协议进行设计和提供,并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要求。
5.3 表面
导线表面不应有目力可见的缺陷,例如明显的划痕、压痕等,并不得有与良好的商品不相称的任何缺陷。
5.4 绞制
5.4.1 导线的所有单线应同心绞合。
5.4.2 相邻层的绞向应相反,除非需方在订货时有特别说明,最外层绞向应为“右向”。
5.4.3 每层单线应均匀紧密地绞合在下层中心线芯或内绞层上。
5.4.4 导线的绞合节径比应符合表2的规定。对于有多层的绞线,任何层的节径比应不大于紧邻内层的节径比。
5.4.5 绞合后所有钢线(铝包钢线)应自然地处于各自位置,当切断时,19根及以下钢绞线(铝包钢绞
线)各线端应保持在原位或容易用手复位,19根以上钢绞线(铝包钢绞线)应尽量满足此要求。此要求
也同样适用于导线的外层铝绞线。
5.4.6 绞制前,构成绞线的所有单线的温度应基本一致。
5.5 接头
5.5.1 绞制过程中,单根或多根镀锌钢线(或铝包钢线)均不应有任何接头。
5.5.2 每根制造长度的导线不应使用多于1根有接头的如5.1所述的成品铝或铝合金单线。
5.5.3 绞制过程中不应有为了要达到要求的导线长度而制作的铝或铝合金线接头。
5.5.4 在绞制过程中,铝或铝合金单线若意外断裂,只要这种断裂既不是由单线内在缺陷,也不是因为
使用短长度铝或铝合金线所致,则铝或铝合金单线允许有接头。接头应与原单线的几何形状一致,例如
接头应修光,使其直径等于原单线的直径,而且不应弯折。
铝或铝合金单线的接头应不超过表3的规定值。在同一根单线上或整根导线中,任何两个接头间的距离应不小于15m。
接头宜采用冷压焊及其它认可的方法制作。这些接头的制作应与良好的生产工艺一致。
5.5.5 当5.5.4规定的接头不要求符合未焊接单线的要求时,硬铝线接头的抗拉强度应不小于
130MPa,LHA3、LHA4型铝合金线接头的抗拉强度应不小于185MPa,LHA1、LHA2型铝合金线接
头的抗拉强度应不小于250MPa。制造厂应证明上述焊接方法能达到规定的抗拉强度要求。
5.6.3 当导线有油脂时,油脂的标称质量应按附录B规定的方法计算。
5.7 导线拉断力
5.7.1 单一绞线(铝绞线、铝合金绞线、镀锌钢绞线和铝包钢绞线)的额定拉断力(RTS)应为5.7.4所述
的所有单线最小拉断力的总和;对于铝(铝合金)绞线,如铝(铝合金)单线的总股数为91股及以上时,导
线额定拉断力应以所有单线最小拉断力的总和的95%计算;对于镀锌钢绞线和铝包钢绞线,如单线的
总股数为61股及以上时,导线额定拉断力应以所有单线最小拉断力的总和的95%计算。
5.7.2 钢或铝包钢芯铝(铝合金)绞线的额定拉断力(RTS)应为铝(铝合金)部分的拉断力与对应铝(铝
合金)部分在断裂负荷下钢或铝包钢部分伸长时的拉力的总和。为规范及实用起见,钢或铝包钢部分的
拉断力偏安全地规定为:按250mm标距,1%伸长时的应力来确定。如铝(铝合金)单线的绞层数为
4层时,导线额定拉断力应以计算值乘以95%。
5.7.3 铝合金芯铝绞线的额定拉断力(RTS)为硬铝线部分拉断力与铝合金线部分的95%拉断力的总
和;如单线的总股数为91股及以上时,导线拉断力应以硬铝线部分拉断力与铝合金线部分的95%拉断力总和的95%计算。
5.7.4 任何单线的拉断力为其标称截面积与5.1对应单线标准的相应的最小抗拉强度的乘积。
5.8 直流电阻
铝(铝合金)与钢线的组合导线的直流电阻计算,忽略钢线的导电率,但铝包钢线作为加强芯时其导电率仍计算在内。
附录A的表A.1~表A.15中20℃直流电阻值为计算值。
铝包钢绞线的直流电阻按GB/T 17937-2009规定的电阻率来计算。
镀锌钢绞线的直流电阻按平均导电率9%IACS计算。
6 试验
6.1 试验分类
6.1.1 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用于检验导线的主要性能,其性能主要取决于导线的设计。对于新设计的导线或用新的
生产工艺生产的导线,试验只做一次,并且仅当其设计或生产工艺改变之后试验才重做。
型式试验只在符合所有有关抽样试验要求的导线上进行。
6.1.2 抽样试验抽样试验用于保证导线质量及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6.2 试验要求
6.2.1 型式试验导线型式试验项目如下:
a) 单线接头;
b) 应力-应变;
c) 导线拉断力;
d) 蠕变;
e) 绞线直流电阻。
6.2.2 抽样试验
导线抽样试验项目如下:
a) 绞制前的单线:
---性能应符合相应的单线标准。
b) 导线:
---截面积;
---外径;
---线密度;
---表面情况;
---节径比及绞向;
---绞制后的单线性能。
6.3 试样数量
6.2.2规定的试验用试样应从10%成盘导线的外端随机选取,而且在包装之前应检查每成盘导线的表面情况。
6.4 试样长度
6.4.1 试验用的所有单线试样,应在绞制前选取,并按5.1进行试验。
6.4.2 当要求进行绞制后单线的试验时,应从成盘或成圈绞线的外端切取1.5m长。
6.4.3 导线拉断力试验和应力-应变试验要求的试样长度应为导线直径的400倍,且不少于10m。
注:本条规定的试样长度是为了保证应力-应变曲线具有良好的精确度而要求的最小长度,假如制造厂能证明使用
一较短长度试样也能得出相同的精确结果,并且提供有效的相当的试验结果使需方满意,则允许较短长度的试样。
6.5 型式试验
6.5.1 应力-应变
当需方有要求时,应提供作为型式试验的应力-应变曲线,该曲线代表所购导线在负荷条件下有最
完整的性能资料。圆线同心绞架空导线的弹性模量理论计算值参见附录C。
如果供需双方在订货时达成协议,应力-应变试验应按附录D规定的方法在导线上进行,若适用,也可在钢芯上进行。
6.5.2 导线拉断力
当要求进行导线的拉断力试验时,应能承受不小于按5.7规定的RTS的95%,而且任一单线均不应断裂。
导线的拉断力应通过拉伸固定在合适的至少为1级的拉力试验机上的导线进行测量,负荷的增加
速度推荐按照附录D中D.6.8的规定。为便于试验,导线试样的两端应制作适当的端头(如压接、浇注
低熔点合金或环氧树脂等)。试验期间,导线的拉断力按当绞线的一根或多根单线发生断裂时的负荷来
确定。如果单线的断裂发生在距离端头1cm以内,并且拉断力小于规定的拉断力要求时,则可重新试验,最多可试验3次。
仲裁试验时,应采用低熔点合金或者环氧树脂浇铸端头进行试验。
6.5.3 铝或铝合金单线的接头
制造厂应通过向需方提供最近的试验结果或进行必要的试验来证明用于焊接铝或铝合金单线的方
法能使铝或铝合金单线达到5.5.5规定的抗拉强度要求。
6.5.4 蠕变
当要求时,蠕变试验应按GB/T 22077-2008进行试验,试验张力推荐采用15%RTS、25%RTS、
35%RTS(或40%RTS),亦可根据供需双方协议商定。
6.5.5 绞线直流电阻
绞线20℃时的直流电阻应按GB/T 3048.4-2007规定的方法进行测量,试验结果应不大于附录
A中表A.1~表A.15列出的标称值。
6.6 抽样试验
6.6.1 截面积
6.6.1.1 导线的铝部分截面积应为组成导线的所有铝或铝合金单线截面积的总和,单线面积按6.6.1.3
测得的直径进行计算。任一试样的截面积偏差应不大于计算值的±2%,也不应大于任何4个直径测量
值的平均值的±1.5%,这4个直径测量值是在试样上随意选取的最小间距为20cm的位置上测量。
6.6.1.2 钢芯或铝包钢芯的截面积应是组成钢芯或铝包钢芯所有单线的截面积的总和,单线面积按
5.6.1.3测得的直径进行计算。
6.6.1.3 单线的直径应包括金属镀层或包覆层,使用分度为微米的千分尺测量。直径d应为三次直径
测量值的平均值,测量方法按GB/T 4909.2-2009的规定测量,测量到小数第三位,修约到两位小数。
6.6.2 导线直径
导线直径应在绞线机上的并线模和牵引轮之间测量。
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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