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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T 12418-2025 -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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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2418-2025 英文版 679 GB/T 12418-2025 [PDF]天数 <=5 钢制通用集装箱修理技术要求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T 12418-2025 (GB/T12418-2025)
中文名称 钢制通用集装箱修理技术要求
英文名称 Technical requirements of repairs for steel general purpose containers
行业 国家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A85
国际标准分类 55.180.10
字数估计 34,322
发布日期 2025-10-31
实施日期 2026-05-01
旧标准 (被替代) GB/T 12418-2001
发布机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12418-2025: 钢制通用集装箱修理技术要求 CCSA8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T 12418-2001 钢制通用集装箱修理技术要求 2025-10-31发布 2026-05-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目次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检验 2 5 修理 7 附录A(规范性) 主要部件名称及其代码 22 附录B(规范性) 典型损坏类型及其代码 25 附录C(规范性) 主要修理措施及其代码 26 附录D(规范性) 主要修理材料及其代码 28 参考文献 29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GB/T 12418-2001《钢质通用集装箱修理技术要求》,与GB/T 12418-2001相比,除 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范围(见第1章,2001年版的第1章); b) 增加了术语“定期检验计划”“损坏”“校正”“校正焊接”“嵌补”“贴补”“段换”“换新”及其定义 (见3.4、3.6~3.12); c) 删除了术语“维护”“维修”“检查”“试验”“认证”及其定义(见2001年版的3.1、3.3、3.5、3.6、3.8); d) 更改了术语“经批准的连续检验计划”及其定义(见3.5,2001年版的3.9); e) 更改了检验的基本要求(见4.1,2001年版的4.1); f) 更改了角柱、梁、侧板和前板、顶板、底结构、地板、门等主要部件的检验判定(见4.4.1~4.4.7, 2001年版的5.1.1、5.2.1、5.3.1、5.4.1、5.5.1、5.6.1、5.7.1); g) 增加了其他项目的检验判定(见4.4.8); h) 增加了清洁判定(见4.5); i) 更改了修理的基本要求(见5.1,2001年版的4.2); j) 更改了修理的品质要求(见5.2,2001年版的4.4); k) 更改了角柱的修理方法(见5.3.1,2001年版的5.1.2); l) 更改了梁的修理方法(见5.3.2,2001年版的5.2.2); m) 更改了板的修理方法(见5.3.3,2001年版的5.3.2); n) 更改了底结构的修理方法(见5.3.4,2001年版的5.5.2); o) 增加了鹅颈槽的修理方法(见5.3.5、5.3.6); p) 更改了叉槽的修理方法(见5.3.6.2,2001年版的5.5.2); q) 更改了地板的修理方法(见5.3.7,2001年版的5.6.2); r) 更改了门的修理方法(见5.3.8,2001年版的5.7.2); s) 更改了角件的修理方法(见5.3.9,2001年版的5.8.1); t) 更改了通风器和标记的修理方法(见5.3.10、5.3.11,2001年版的5.8.3); u) 增加了清洁要求(见5.4); v) 更改了集装箱主要部件名称及其代码,并更改了附录性质为规范性(见附录 A,2001年版的 附录B); w) 更改了典型损坏及其代码,并更改了附录性质为规范性(见附录B,2001年版的附录C); x) 更改了主要修理措施和代码,并更改了附录性质为规范性(见附录C,2001年版的附录A); y) 更改了修理用材料和代码,并更改了附录性质为规范性(见附录D,2001年版的附录D)。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全国集装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6)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远海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中国船级社质量认 证有限公司、鑫三利集装箱服务有限公司、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宁、蔡林雨、刘敏、申郁、王婧、王旭、孙洪祥、张思宇、赵洁婷、李继春、廖英勇、 陈俭、吴怡、张河山、周晓东、张书年、马耀杰、王赟、陈小虎、张升江。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1990年首次发布为GB/T 12418-1990,2001年第一次修订; ---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钢制通用集装箱修理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钢制通用集装箱的检验和修理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符合GB/T 1413和GB/T 35201要求的钢制通用集装箱的检验和修理,其他类型集 装箱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 1413 系列1集装箱 分类、尺寸和额定质量 GB/T 1835 系列1集装箱 角件技术要求 GB/T 1836 集装箱 代码、识别和标记 GB/T 1992 集装箱术语 GB/T 20878-2024 不锈钢 牌号及化学成分 GB/T 35201 系列2集装箱 分类、尺寸和额定质量 JT/T 1477 系列2集装箱 角件 3 术语和定义 GB/T 199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检验 inspection 对集装箱完好程度和适用性的查核。 3.2 修理 repair 为恢复集装箱的正常使用状态和延长使用寿命而对箱体结构的部件、配件和材料进行的更换、局部 修补和外形校正工作。 3.3 翻新 refurbishment 对集装箱内、外表面的处理,喷涂及更新标识。 3.4 根据主管机关制定或批准的程序,对经《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批准的集装箱,按适于营运 条件的间隔期对集装箱进行检验或安排检验的计划。 3.5 作为定期检验的替代方案,经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检验机构批准的由箱主制定和执行的集装箱检 验计划。 注:这种检验计划具有连续性的特征。 3.6 损坏 damage 因撞击、碰擦或污染等造成的集装箱物理缺陷。 3.7 校正 straighten 采用机械或液压的方法使损坏部件恢复至原来形状的修理。 3.8 校正焊接 straightenandweld 采用校正和焊接的方法恢复损坏部件的修理。 3.9 嵌补 insert 采用对接焊或对接紧固的方法对损坏部件的局部进行拆换的修理。 3.10 贴补 patch 采用搭接焊或搭接紧固的方法对损坏部件的局部进行拆换的修理。 3.11 段换 section 更换集装箱箱体部件的某一段的修理。 3.12 换新 replace 更新集装箱某一部件或零件的修理。 4 检验 4.1 基本要求 4.1.1 检验场所 检验场所应具备相应检验条件,且应建立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检验场所的检验条件应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a) 配有集装箱吊举设备; b) 配有集装箱支撑设备; c) 具备易于检查集装箱各部位的工作空间。 4.1.2 检验人员 检验人员应熟悉集装箱特点、结构分类、制造及修理技术并能正确判断危害安全运输潜在因素。执 行PES、ACEP等特定检验的检验人员还应具备相应资质。 4.2 检验内容 检验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a) 角柱, b) 梁, c) 侧板、前板, d) 顶板, e) 底结构, f) 地板, g) 门, h) 其他项目(见4.4.9)。 4.3 检验记录 应通过集装箱修理设备交接单、照片等形式进行检验记录。记录中所用主要部件名称及其代码应 符合附录A,典型损坏类型及其代码应符合附录B。 修理厂应按照委托人要求对检验记录进行保存。执行PES或ACEP检验时,检验记录文件在任何 情况下保留不应少于30个月。 4.4 检验判定 4.4.1 角柱的检验判定 角柱的检验判定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角柱的检验判定 部件名称 损坏类型 检验判定 所有角柱,包括J形柱 破洞、切口、开裂、部件和焊道破裂 修理 前、后所有角柱 单个变形(如凹陷、弯曲、拱起等),向内变形深度超过20mm 修理 向外变形,侧面超角件平面10mm,端面超角件平面5mm 修理 后角柱 任何变形影响门操作和密封性能 修理 J形柱 任何变形(如凹陷、弯曲、拱起等),影响门操作导致门不能全开至270° 修理 4.4.2 梁的检验判定 梁的检验判定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梁的检验判定 部件名称 损坏类型 检验判定 所有梁,包括侧梁、端梁 破洞、切口、开裂、部件和焊道破裂 修理 部件或紧固件的丢失或松动 修理 顶侧梁 任何变形(如凹陷、弯曲、拱起等),深度超过30mm 修理 前顶端梁、门顶端梁 (除延伸板和角件保护板) 任何变形(如凹陷、弯曲、拱起等),深度超过35mm 修理 底侧梁,前底端梁、 门底端梁 底侧梁腹板上的任何变形(如凹陷、弯曲、拱起等),深度超过50mm 修理 前底端梁、门底端梁的任何变形(如凹陷、弯曲、拱起等),深度超过 50mm 修理 翼板上的任何变形(如凹陷、弯曲、拱起等),出现破裂等 修理 门顶端梁、门底端梁 影响门操作和密封性能 修理 4.4.3 侧板、前板的检验判定 侧板、前板的检验判定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侧板、前板的检验判定 部件名称 损坏类型 检验判定 所有侧板、前板 破洞、切口、开裂、部件和焊道破裂 修理 丢失紧固件 修理 向箱内方向变形a(如弯曲、凹陷等),超过45mm 修理 侧板 向箱外方向变形b(如弯曲、拱起、凹陷等),超过30mm 修理 前板 向箱外方向变形b(如弯曲、拱起、凹陷等),超过15mm 修理 通风器组件 破裂、丢失 修理 a 自外部波纹凹面测量向箱内方向的变形。 b 自内部波纹凹面测量向箱外方向的变形。 4.4.4 顶板的检验判定 顶板的检验判定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顶板的检验判定 部件名称 损坏类型 检验判定 顶板、楣板延伸板、 角保护板 破洞、切口、开裂、部件和焊道破裂 修理 角保护板和楣板延伸板 任何变形(如弯曲、凹陷等),深度超过50mm 修理 所有顶板 任何波纹,向箱内方向变形超过50mm 修理 向箱外方向变形(如拱起、弯曲等),高于顶侧梁上表面50mm 修理 4.4.5 底结构的检验判定 底结构的检验判定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底结构的检验判定 部件名称 损坏类型 检验判定 底横梁a、叉槽、鹅颈槽 短梁、鹅颈槽 破洞、切口、开裂、部件和焊道破裂 修理 部件或紧固件的丢失或松动 修理 向下方向变形(如弯曲、拱起、凹陷等)低于底角件下表面 修理 腹板上任何变形(如弯曲、拱起、凹陷等)任何方向上变形超过60mm 修理 下翼板上任何变形(如弯曲、拱起、凹陷等)造成破裂 修理 表5 底结构的检验判定 (续) 部件名称 损坏类型 检验判定 底横梁a、叉槽、 鹅颈槽短梁、鹅颈槽 上翼板上任何变形(如弯曲、拱起、凹陷等)大于50mm 或者侵入箱内大于30mm 修理 上翼板自地板底部或钢制地板分离,超过10mm 修理 鹅颈槽组件、叉槽顶板 任何变形(如弯曲、拱起、凹陷等)超过50mm 修理 注:底横梁“中间位置”指距离底横梁左右两侧边缘60cm的中间部分。 a 在相邻两根底横梁的“中间位置”上不应同时出现修理焊道,若出现,则换掉其中1根或延长其中1根的切口, 向两侧延伸直至离开“中间位置”。 4.4.6 地板的检验判定 地板的检验判定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 地板的检验判定 部件名称 损坏类型 检验判定 地板和地板中梁a 存在破洞(任何直径)且有漏光 修理 部件和焊道破裂,紧固件丢失、松动 修理 木质地板 分层或破裂 修理 向下方向的变形b(如弯曲、凹陷)等,超过15mm 修理 沟槽,深度超过15mm,或宽度超过150mm且深度超过5mm 修理 与之相邻的地板、鹅颈槽板、叉槽板,高度差异超过10mm 修理 条形地板 破裂、分裂引起漏光 修理 a 地板中梁的破裂或焊缝开裂,不漏光,则无需修理。 b 从地板螺丝中线测量向下方向的变形。 4.4.7 门的检验判定 门的检验判定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 门的检验判定 部件名称 损坏类型 检验判定 门(包括附件) 破洞、切口、开裂、部件和焊道破裂 修理 部件或紧固件丢失或松动 修理 任何变形(如弯曲、拱起、凹陷等),影响门操作及密闭性 修理 卡住,影响门操作及密闭性 修理 漏光,影响门密闭性 修理 门板 任何变形(如弯曲、拱起、凹陷等),向箱内方向侵入大于45mm 修理 表7 门的检验判定 (续) 部件名称 损坏类型 检验判定 门胶条 丢失 修理 切口、烧损等,影响密封性能,如外胶条顶端水平门胶条与 顶端梁贴合不紧密 修理 4.4.8 其他项目的检验判定 其他项目的检验判定应符合表8的规定。 表8 其他项目的检验判定 项目名称 损坏类型 检验判定 绑扎件 部件或紧固件丢失、松动,部件和焊道破裂 修理 弯曲,向箱内超过50mm 修理 标记(法规、国际标准 要求张贴的) 丢失,松动,不可辨识 修理 标记(箱主要求张贴的) 丢失,松动,不可辨识 咨询箱主 或委托人 标记板 丢失、破损、紧固件丢失、不可辨识 修理 角件及其焊接附件 破裂,松动,锁孔孔径超出GB/T 1413或GB/T 35201规定的公差 修理 整箱 任何变形,影响对角线孔心距(两角件孔心之间距离)尺寸超出 GB/T 1413或GB/T 35201规定的公差 修理 端框(角柱、门、端梁 组件、角件) 任何变形,影响端框部件尺寸,在端面超出GB/T 1413 或GB/T 35201规定的公差+5mm或侧面超出 GB/T 1413或GB/T 35201规定的公差+10mm 修理 4.4.9 尺寸公差 4.4.9.1 除4.4.1~4.4.8规定的检验判定外,如果集装箱损坏尺寸超出表9规定的公差限值,也应判定 为修理。 4.4.9.2 如果整箱的任何变形导致对角线孔心距(两角件孔心之间的距离)尺寸超出GB/T 1413或 GB/T 35201规定的公差,即使其他部件检验判定的尺寸公差符合表9的规定,也应判定为修理。 注:超出GB/T 1413或GB/T 35201规定的公差范围的额外公差见表9,其用来判定对尺寸有影响的损坏是否需要 修理。 表9 尺寸公差 单位为毫米 部件名称 损坏的允许极限 顶侧梁 向外超出角件侧面 ≤10 向上超出角件上表面 ≤4 表9 尺寸公差 (续) 单位为毫米 部件名称 损坏的允许极限 底侧梁 向外超出角件侧面 ≤10 向下 不低于角件下表面 前、后顶端梁,门组件 向外超出角件端面 ≤5 向上超出角件上表面 ≤4 前、后底端梁 向外超出角件端面 ≤5 向下 不低于角件下表面 叉槽 开口宽度 负载 ≥345 空载 ≥295 开口高度 负载 ≥105 空载 ≥92 鹅颈槽 长度(L) 3140≤L≤3510 开口宽度(W) 1019≤W≤1042 开口高度(H) 107≤H≤130 箱门 开口宽度 ≥2281 开口高度 8fta ≥2129 8ft6ina ≥2256 9ft6ina ≥2560 注:1ft=304.8mm;1in=25.4mm。 a 集装箱高度。 4.5 清洁判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清洁: a) 污染物和气味侵入货物对箱内的货物造成损害; b) 威胁集装箱安全装卸等操作。 5 修理 5.1 基本要求 5.1.1 从事集装箱修理的各种专业人员应具有本专业要求的知识和操作技术,并应持有相关证书。 5.1.2 集装箱修理机构应配备必要完好的检测和修理的设备、仪器和工具,检测设备、仪器和工具应处 于检定和校准的有效期内。 5.1.3 场地设施和作业条件应满足修理需要。 5.1.4 集装箱修理机构和箱主单位应及时准备好集装箱在修前、修中及修后状况的检验记录和有关技 术文件,主要修理措施及其代码应符合附录C,集装箱位置代码见GB/T 17273-2023附录E。 5.1.5 修理采用的材料、部件及零配件应满足适用的技术标准,且应符合以下规定: a) 修理中所需更换的钢材、地板(木、竹及竹木混合地板)和金属连接件等材料的几何尺寸及机械 性能均与原来的指标一致或高于原来的指标; b) 修理主材料及其代码应符合附录D; c) 修理中所用配件的各种材料如采用其他等效方式时,需经箱主的同意; d) 所有地板经干燥和防疫处理。 5.2 品质要求 5.2.1 修理部位及其影响区域在重新涂装前应对表面作预处理,不应存在烧损、焊渣、锈蚀及油污,内、 外涂层的材质应配套,且外涂层的颜色应与周围部分协调。 5.2.2 修理应注意以下事项: a) 采用贴补时,贴补板、母材切口周边20mm范围内应清理干净,露出金属原色; b) 校正加热温度不应超过650℃; c) 金属材料之间、木地板之间的对接间隙应不超过2mm。 5.2.3 对一般性损伤,宜采用冷作业法进行校正,如确需加热,应只限于损伤部位。 5.2.4 集装箱修理部位的焊缝应均匀、平整、焊位准确,有足够的熔焊深度且无砂眼、气孔、咬边等缺 陷。焊接材料应与板材强度匹配,与角件连接的焊缝应采用低氢焊接材料。 5.2.5 更换箱底板的接缝、沟槽及连接方式均应与原设计一致。如采用其他等效方式时,应经得箱主 的同意。 5.2.6 箱体的各种标记应完整、连接牢固、字迹清楚,安装位置应符合要求。 5.2.7 经箱主要求在箱体上示出的特殊标记及图案等均应正确体现。 5.2.8 在修理过程中和修复后,应保持部件原有功能,并应保证对与修理部位相邻的部件无不良影响。 5.2.9 集装箱各修理部位的强度应不低于该部位原来的设计强度。 5.3 修理方法 5.3.1 角柱 5.3.1.1 角柱的变形损坏,应优先使用校正的修理方法。如校正无法修复的损坏,应切去损坏部分,进 行嵌补、段换或换新修理。 5.3.1.2 前角柱的嵌补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嵌补块宽度至少应能跨过角柱横截面75mm; b) 嵌补块长度最小应为150mm,无最大长度限制; c) 嵌补块距离角柱折弯处应不小于10mm; d) 嵌补块应仅能跨一个角柱折弯; e) 同一角柱两个嵌补块不应位于同一平面上; f) 不应采用全截面的嵌补操作; g) 嵌补块数量应无限制; h) 嵌补块不应位于距离角件300mm的区域内,否则应延伸至角件且长度不小于300mm; i) 蛇形前角柱,嵌补块不应延伸超过角柱50%的横截面,距离折弯处应不小于10mm,宽度应不 少于75mm; j) 嵌补块形状可为矩形、菱形、椭圆形,其中椭圆形、菱形的嵌补块与角件相连面应位于同一水平 面上; k) 同一角柱两个嵌补块之间距离应至少为150mm; l) 两个嵌补块共用一个焊道时,共同的水平焊道的长度不应超过角柱外部横截面的一半。 不可接受的角柱嵌补示意见图1,可接受的角柱嵌补示意见图2,不可接受的角柱嵌补截面示意见 图3。 单位为毫米 a) 嵌补终止在距 角件300范围内 b) 嵌补延伸超过角柱 横截轮廓的一半 c) 两块补块间 距小于150 d) 两块补块处在同一 水平面上 标引符号说明: Z1---嵌补块和角件的距离; Z2---同一角柱中2个嵌补块之间的距离。 图1 不可接受的角柱嵌补示意图 单位为毫米 a) 可接受 b) 可接受 c) 可接受 标引符号说明: R1---嵌补块距离折弯处的长度; R2---嵌补块的宽度。 图2 可接受的角柱嵌补截面示意图 a) 不可接受(嵌补超过角柱一条折弯线) b) 不可接受(同一水平面有两块嵌补) c) 不可接受(嵌补块表面与原角柱表面不平齐) d) 不可接受(嵌补焊缝处于角柱的折弯线上) 图3 不可接受的角柱嵌补截面示意图 5.3.1.3 后角柱的外角柱嵌补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如后角柱的外角柱不能整形时,可以嵌补,但内角柱不应嵌补; b) 外角柱嵌补块长度应不小于150mm,J形柱嵌补块长度应不小于75mm; c) 嵌补块不应位于距离角件300mm的区域内,否则应延伸至角件; d) 外角柱嵌补块应无最大高度限制; e) 嵌补块边缘不应位于角柱折弯处; f) 嵌补块材料、形状应与母材一致; g) 两个嵌补块不应位于同一水平面上。 5.3.1.4 后角柱的外角柱段换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段换块长度应不小于150mm; b) 段换块不应位于距离角件300mm的区域内,否则应延伸至角件; c) 段换块无最大高度限制; d) 外角柱不应多于3个段换块; e) 段换块与原材料连接应采用对接焊; f) 两个段换块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150mm,否则应延伸至同一焊道; g) 内角柱不应段换或嵌补。 5.3.1.5 如5.3.1.1~5.3.1.4的方法均不能修理,应换新整根角柱。 5.3.2 梁(上、下侧梁和端梁) 5.3.2.1 梁的变形损坏,应优先使用校正、焊接和校正焊接的修理方法,如校正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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