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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T 12602-2020 - 自动发货. 英文版

标准搜索结果: 'GB/T 1260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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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2602-2020 英文版 205 GB/T 12602-2020 3分钟内自动发货[PDF] 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T 12602-2020 (GB/T12602-2020)
中文名称 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
英文名称 Safety devices against overloading for lifting appliances
行业 国家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J80
国际标准分类 53.020.30
字数估计 15,119
发布日期 2020-03-31
实施日期 2020-10-01
起草单位 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北京起重运输机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微特技术有限公司、北京起重运输机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河南分院、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常州市常欣电子衡器有限公司、三一汽车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卫华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恒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共久电气有限公司、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葛洲坝水力发电厂、江西起重机械总厂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特种设备协会、湖北三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华祥
归口单位 全国起重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27)
提出机构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发布机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12602-2020: 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 GB/T 12602-2020 英文名称: Safety devices against overloading for lifting appliances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和臂架起重机所使用的超载保护装置(以下简称“装置”)。其他类型起重机械使用的超载保护装置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423.4-2008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Db 交变湿热(12h+ 12h循环) GB/T 3811-2008 起重机设计规范 GB/T 4208-2017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T 8923.1-2011 涂覆涂料前钢材表面处理 表面清洁度的目视评定 第1部分:未涂覆过 的钢材表面和全面清除原有涂层后的钢材表面的锈蚀等级和处理等级 GB/T 13306 标牌 GB/T 13384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T 14048.1-2012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1部分:总则 GB/T 17626.5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 GB/T 24810.1 起重机 限制器和指示器 第1部分:总则 3 术语和定义 GB/T 24810.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超载保护装置 起重机械工作时,对于超载作业有保护和/或提示作用的安全装置,包括额定起重量限制器(以下简 称“限制器”)﹑指示器。 3.2 动作值 装机条件下,限制器起超载保护作用时起重机械的实际载荷值。 试验室条件下,模拟限制器在起重机械上实际布置情况,对力传感器模拟其实际受力状态加载,使 限制器发生超载保护作用,并输出判定限制器可以使起重机械停止向不安全方向动作的相应控制信号时,力传感器承受的实际模拟加载值。 3.3 设定值 限制器标定的动作值。 3.4 综合误差 限制器在装机条件下,动作值偏离设定值的相对误差。 3.5 动作误差 限制器在试验室条件下,动作值偏离设定值的相对误差。 3.6 配置 对于流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和臂架起重机等,其结构件、平衡重、支撑件或外伸支腿、吊钩滑轮组缠绕系统的组合和布置及依据制造商的使用说明书和运行准备进行的类似构件的组合、定位和安装。 3.7 不安全方向 起重机械超载时,使得载荷或力矩增大及其他加剧危险动作的方向。 3.8 安全方向 起重机械超载时,使得载荷或力矩减小及其他降低危险动作的方向。 4 技术要求 4.1 环境条件 装置应在下列环境条件下正常工作: a) 温度:-20℃~60℃; b) 相对湿度:20℃时为90%; c) 海拔:不大于2000m。 注:超过上述环境条件时,由用户和制造商协商解决。 4.2 基本要求 4.2.1 元件标识 装置外露的可操作元件(开关、旋钮等),应有清晰、持久的外部标识。标识应明确。文字标识应至少有简体中文。 4.2.2 材料与构造 装置所用的元器件应严格筛选。应选用具有足够强度和耐久性的材料。各安装件、连接件应有防松和防水措施。金属件应根据使用环境,做相应防腐处理。 装置的构造应便于安装、调整、润滑和检修。外壳无裂纹等缺陷。 4.2.3 系统有效性 起重机械工作时,装置应自动运行,连续工作。在装置上不应装设可切断装置供电电源的开关。 4.2.4 强度 装置的任何部件安装于起重机械承载系统中时,其强度不应小于该系统中承载部件的强度。 4.2.5 耐振动冲击性 装置应能承受起重机械工作所引起的振动和冲击,并应能通过表1和表2规定的振动和冲击试验, 试验后,零部件不应松动、脱落、破损,导线不应断开,装置应能正常工作。 4.2.6 供电电源 使用供电电源的装置,在以下电压波动范围内应正常工作: a) 交流电源供电,0.9倍~1.1倍额定电压; b) 直流供电,0.85倍~1.35倍额定电压。 4.2.7 工频耐受电压 使用交流电源的装置,应能通过表3规定的工频耐受电压试验。在试验期间装置应无绝缘击穿和 闪络现象。 4.2.8 绝缘电阻 使用交流电源的装置,绝缘电阻不应低于1MΩ。 4.2.9 交变湿热性能 交变湿热试验后装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a) 无明显破损和变形; b) 装置应能通过表3规定的工频耐电压试验,在试验期间装置应无绝缘击穿和闪络现象; c) 装置应能正常工作。 4.2.10 防护等级 装置的防护等级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室内部分不应低于GB/T 4208-2017规定的IP44; b) 室外部分不应低于GB/T 4208-2017规定的IP65; c) 传感器不应低于GB/T 4208-2017规定的IP65。 4.2.11 抗干扰性 使用交流电源的装置应具有抗干扰措施,并应能通过表4和表5规定的浪涌抗扰度试验。 试验期间装置应能正常工作。 4.3 限制器 4.3.1 总则 4.3.1.1 限制器应适合起重机械的设计用途,不应降低起重机械的起重能力。 4.3.1.2 当载荷达到额定起升载荷的90%~95%时,应发出视觉和/或听觉预警信号。当载荷达到动 作值时,应能自动停止起重机械向不安全方向继续动作,并应发出视觉和听觉报警信号,同时应能允许起重机械向安全方向动作。预警与报警信号的要求应符合4.4.1.2、4.4.1.3的要求。 对于仅具有自动停止功能的限制器(例如弹簧式、摩擦扭矩式、泄压阀式等直接作用的限制器),可不具备预警与报警功能。 4.3.1.3 限制器应适应起重机械配置和/或载荷位置引起的额定起重量的变化。在起重机械起吊作业过程中,限制器应自动地执行规定的功能,不需要手动再设定或调整。 4.3.1.4 限制器正常工作状态下,应能够连续地检测到起重机械起升、运行、制动等工况下的实际负载状况。限制器一旦动作,应能持续可靠地保持执行规定的功能,直到超载解除。任何对起重机械的操作控制方式,不应影响限制器的动作功能,除非限制器设置可以解除4.3.1.2规定功能的解除开关,解除开关为特殊情况时使用。该解除开关应为自动复位型或者可以锁定,解除开关应经主管人员同意方可开启使用。 4.3.1.5 各类型起重机械使用的限制器的设定值及动作值应满足以下要求: a) 电动葫芦、桥式和门式起重机、臂架起重机限制器的设定值应满足式(1)中规定的范围,其动作 值也应在式(1)中的范围内起作用(一般情况下,设定值与动作值应在起重机额定起升载荷的 100%~110%): 4.3.1.6 限制器的综合误差应符合以下规定: a) 限制器综合误差不应超过5%,综合误差按式(2)计算: 4.3.1.7 限制器动作误差不应超过3%,动作误差按式(3)计算: 4.3.1.8 限制器的过载能力应能承受配用起重机械的最大试验载荷。试验后,限制器应能执行规定的功能,符合规定的误差要求。 4.3.1.9 限制器应能承受以额定载荷加载1000次的连续作业试验。试验后,限制器应能执行规定的 功能,符合规定的误差要求。 4.3.2 以力传感器为测力元件的限制器附加要求 4.3.2.1 安装于桥式和门式起重机、臂架起重机上的限制器应具备能区别起重机实际超载与正常作业时吊物起升、制动、运行等产生的动载影响的功能。 4.3.2.2 限制器应有自检功能,对报警、显示等功能进行检验。在起重机械不加载的情况下,能确定限制器的有效性。 4.3.2.3 如果供电电源中断,限制器应保留其设置。 4.3.2.4 限制器宜有对起重机械工作时间、工作循环及超载动作等危险状态进行记录的功能。 4.3.2.5 对于具有记录功能的限制器宜留有通信输出接口,其中采用数字通信型接口时,通信协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对外开放的协议,方便使用者获得重量/力矩等基本数据。 4.4 指示器 4.4.1 额定起重量指示器 4.4.1.1 额定起重量指示器应具备下列功能: a) 当载荷达到额定起重量90%~95%时,应发出视觉和/或听觉的预警信号; b) 当载荷达到报警动作值时,应发出视觉和/或听觉的报警信号。 4.4.1.2 视觉和/或听觉信号应清晰和连续,信号一经触发,应在起重机械吊载一个工作循环过程中持续保持,直至超载解除。音响预警与报警信号应不同,并与起重机械环境噪声有明显区别。距发声部位1m及在司机位置测量均不应低于75dB(A)。灯光预警信号应使用黄色,灯光报警信号应使用红色,应在司机视野范围内清晰可见。 4.4.1.3 起重机械操作员不应从控制站取消警告,除非在同一状况下同时使用了听觉和视觉警告,在这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