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搜索结果: 'GB/T 12898-2009'
标准编号 | GB/T 12898-2009 (GB/T12898-2009) | 中文名称 | 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 | 英文名称 | Specificaiton for the third and fourth order leveling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中标分类 | A76 | 国际标准分类 | 07.040 | 字数估计 | 66,626 | 发布日期 | 2009-05-06 | 实施日期 | 2009-10-01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12898-1991 | 引用标准 | GB/T 3161; GB/T 10156; GB/T 12897-2006; GB/T 16818; CH/T 1001; CH 1002; CH 1003; CH/T 1004; CH/T 2004; CH/T 2006; JJG 8; JJG 425; JJG 414; JJG 703; JJF 1118 | 起草单位 | 国家测绘局测绘标准化研究所 | 归口单位 | 全国地理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标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9年第6号(总第146号) | 提出机构 | 国家测绘局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建立三、四等水准网的布设原则、施测方法、精度指标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三、四等水准网的布测。 |
GB/T 12898-2009: 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
GB/T 12898-2009 英文名称: Specification for the third and fourth order leveling
ICS 07.040
A7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立三、四等水准网的布设原则、施测方法、精度指标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三、四等水准网的布测。
5 选点与埋石
5.1 选点
5.1.1 选定水准路线
水准路线应沿利于施测的公路、大路及坡度较小的乡村路布设。水准路线尽量避免跨越500m以
上的河流、湖泊、沼泽等障碍物。
5.1.2 选定水准点
水准点应选在土质坚实、安全僻静、观测方便和利于长期保存的地点。下列地点不应选设水准点:
a) 易受水淹、潮湿或地下水位较高处;
b) 易发生土崩、滑坡、沉陷、隆起等地面局部变形的地点;
c) 距铁路50m、距公路30m以内(道路水准点除外)或其他受剧烈震动的地点;
d) 短期内由于建设发展,可能毁坏标石或不便观测的地点。
5.2 埋石
5.2.1 标石类型
三、四等水准点采用的标石类型和适用地区见表2。
5.2.2 标石埋设
5.2.2.1 标石柱体可先行预制,底盘应在现场浇灌。标石的制作与埋设规格及材料用量,按附录A中
的A.5和A.7的规定执行。
5.2.2.2 标石顶面的水准标志,采用加接铁质根络的铜或不锈钢半球顶的标志,也可采用玻璃钢或石
质标志。标志规格见附录A中的A.4。
5.2.2.3 标石埋设后,应按附录A中的A.2的格式在现场测绘点之记详图。
5.2.3 标石外部整饰
水准标石埋设后,应进行外部整饰,要求既利于保护标石,又不影响环境美观。主要要求如下:
a) 标石埋设后,一般应按附录A中的A.6的规格建造保护井,加盖保护盘。保护井壁不应妨碍下标志的测量。
b) 埋设在机关、学校、住宅院内以及埋设在耕地、水网区的水准标石,应按附录A中的A.6的规
格建造保护井、加盖保护盘。
c) 在森林、草原、沙漠、戈壁等空旷地区,除按规定建造保护井和加盖保护盘外,还可在附近设
2~3个方位桩,也可建造小型觇标。
d) 在山区、林区埋设标石,可在距水准点最近的路边设置方位桩。方位桩、觇标可采用木材、石
料、混凝土或金属材料制作,用红漆或压印的方法将点号和点位方向写在醒目位置。在点之
记中注明设置方位物的方向和距离。
5.2.4 关键工序的控制
在标石埋设的现场,应拍摄下列照片:
a) 标石坑照片,应能反映标石坑和基座坑的形状和尺寸;
b) 标石安置照片,应能反映标石的形状和尺寸;
c) 标石整饰后照片,应能反映标石整饰是否规范;
d) 标石埋设位置远景照片,应能反映标石埋设位置的地物、地貌景观。
5.2.5 标石的占地和托管
5.2.5.1 标石占用的土地,应取得土地管理部门和土地使用单位或个人的同意。
5.2.5.2 在埋石过程中应当向当地群众和干部宣传保护测量标志的法定义务和注意事项,埋石结束
后,应向当地乡、镇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委托保管手续。委托保管书的格式见附录A中的A.8。
5.2.6 埋石后上交的资料
埋石后应上交的资料包括:
a) 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
b) 埋石后的水准点点之记及路线图、结点接测图、标石埋设关键工序照片或数据文件;
c) 埋石工作技术总结(扼要说明埋石工作情况,埋石中的特殊问题及对观测工作的建议等)。
6 仪器的技术要求
6.1 仪器的选用
水准测量中使用的仪器按表3规定执行。
6.2 仪器的检校
6.2.1 用于水准测量的仪器应送法定计量检定单位进行检定和校准,并在检定和校准的有效期内使用。
水准仪的检校按JJG425规定执行,水准标尺的检校按JJG8规定执行,光电测距仪的检校按
JJG703规定执行,光学经纬仪的检校按JJG414规定执行,GPS接收设备的检校按JJF1118规定执行。
6.2.2 对于新出厂的仪器及其在作业前和跨河水准测量前的检验项目按表4规定执行,检验方法和技
术要求按附录B执行。
6.2.3 用于三、四等水准测量的 DS3级以上的光学水准仪和数字水准仪及其标尺的检验按
6.2.4 经过修理和校正后的仪器应检验受其影响的有关项目。自动安平系统修理和校正后,第15项
应检验。
6.2.6 在作业过程中应随时注意检校表4中的第2、8项。若对仪器某一部件的质量有怀疑时,应随时
进行相应项目的检验。
6.2.7 每期作业结束后应检验表4中第3、5两项各一次,若作业期超过三个月时,应在作业期中间增加这两项各一次。
6.3 仪器技术指标
仪器技术指标按表5规定执行。用于三、四等水准测量的DS3级以上的数字水准仪的技术指标按
GB/T 12897要求执行。
7 水准观测
7.1 观测方法
7.1.1 三等水准测量采用中丝读数法进行往返测。当使用有光学测微器的水准仪和线条式因瓦水准
标尺观测时,也可进行单程双转点观测。
7.1.2 四等水准测量采用中丝读数法进行单程观测。支线应往返测或单程双转点观测。
7.1.3 三、四等水准测量采用单程双转点法观测时,在每一转点处安置左右相距0.5m的两个尺台,
相应于左右两条水准路线。每一测站按规定的观测方法和操作程序,首先完成右路线的观测,而后进行左路线的观测。
7.2 设置测站的要求
7.2.1 三、四等水准测量采用尺台作转点尺承,尺台质量不小于1kg。观测应在标尺分划线成像清晰
稳定时进行,若成像欠佳,应酌情缩短视线长度,直至成像清晰稳定。
7.2.2 测站的视线长度(仪器至标尺距离)、前后视距差、视线高度、数字水准仪重复测量次数按表6规
定执行。使用DS3级以上的数字水准仪进行三、四等水准测量观测,其上述技术指标应不低于表6中
DS1、DS05级光学水准仪的要求。
7.4 间歇与检测
7.4.1 观测间歇时,最好能在水准点上结束观测。否则,应在最后一站选择两个坚稳可靠、光滑突出、
便于放置标尺的固定点,作为间歇点。如无固定点可选择,则间歇前在最后两测站的转点处打入带有帽
钉的木桩作间歇点。
7.4.2 间歇后应对间歇点进行检测,比较任意两转点间歇前后所测高差,若符合限差(见表7)要求,即
可由此起测;若超过限差,可变动仪器高度再检测一次,如仍超限,则应从前一水准点起测。
7.4.3 检测成果应在手簿中保留,但计算高差时不采用。
7.4.4 数字水准仪测量间歇可用建立新测段等方法检测,检测有困难时宜收测在固定点上。
7.5 测站观测限差、读数位数与设置
7.5.1 测站观测限差按表7规定执行。
7.5.2 因测站观测误差超限,在本站检查发现后可立即重测。若迁站后才检查发现,则应从水准点或
间歇点(应经检测符合限差)起始,重新观测。
7.5.3 读数取位按表8规定执行。
7.6 观测中应遵守的事项
7.6.1 观测前30min,应将仪器置于露天阴影下,使仪器与外界气温趋于一致;设站时,应用测伞遮蔽
阳光;迁站时,应罩以仪器罩。使用数字水准仪前,还应进行预热,预热不少于20次单次测量。
7.6.2 对气泡式水准仪,观测前应测出倾斜螺旋的置平零点,并作标记,随着气温变化,应随时调整零
点位置。对于自动安平水准仪的水准器,观测前应严格置平。
7.6.3 在连续各测站上安置水准仪的三脚架时,应使其中两脚与水准路线的方向平行,第三脚轮换置
于路线方向的左侧与右侧。
7.6.4 除路线转弯处外,每一测站上仪器和前后视标尺的三个位置,应接近一条直线。
7.6.5 不应为了增加标尺读数,而把尺桩(台)安置在壕坑中。
7.6.6 每一测段的往测与返测,其测站数均应为偶数,由往测转向返测时,两支标尺应互换位置,并应重新整置仪器。
7.6.7 在高差甚大的地区进行三、四等水准测量时,应尽可能使用DS3级以上的仪器和标尺施测。
7.6.8 转动仪器的倾斜螺旋和测微鼓时,其最后旋转方向,均应为旋进。
7.6.9 对于数字水准仪,应避免望远镜直接对着太阳;尽量避免视线被遮挡,遮挡不要超过标尺在望远
镜中截长的20%;仪器只能在厂方规定的温度范围内工作;确信震动源造成的震动消失后,才能启动测量键。
7.7 结点的观测
7.7.1 观测至水准网的结点时,应在观测手簿中详细记录接测情况,结点接测图按A.3执行。
7.7.2 位于地面变形地区的结点,应与当地变形观测网连测。
7.7.3 位于变形量较大地区的结点,应由几个观测组协同作业,尽量缩短接测时间。
7.8 新旧路线连测或接测时的检测
7.8.1 新设的水准路线与已测的水准点连测或接测时,若该水准点的前后观测时间超过三个月,应进行检测。
7.8.2 三、四等水准路线(或支线)与已测水准点接测时,应单程检测一已测测段。如单程检测超限,则
应再检测该测段另一单程。若仍超限,则应继续向前检测,以确定稳固可靠的已测点作为连接点。若交
叉点变动,应重测有关测段。
7.8.3 对高等级水准路线的检测,按新设路线的等级进行;对低等级水准路线的检测,按原水准路线的
等级进行检测。
7.9 往返测高差不符值与环线闭合差的限差
7.9.1 往返测高差不符值、环线闭合差和检测高差之差的限差应不超过表9的规定。
7.9.2 水准环线由不同等级路线构成时,环线闭合差的限差应按各等级路线长度分别计算,然后取其
平方和的平方根为限差。
7.9.3 检测已测测段高差之差的限差,对单程检测或往返检测均适用。检测测段长度小于1km时,
按1km计算。检测测段两点间距离不宜小于1km。
7.10 测量成果的重测与取舍
水准测量结果,若超出4.2和7.9规定的限差,均应重测,作业人员应对超限原因作具体分析,并按
下列原则进行重测与取舍:
a) 测段往返测高差不符值超限,应先就可靠程度较小的往测或返测进行整测段重测。若重测的
高差与同方向原测高差的不符值超过往返测高差不符值的限差,但与另一单程的高差不符值
未超出限差,则取用重测结果;若重测的高差与同方向原测高差的不符值不超过往返测高差不
符值的限差,且其中数与另一单程原测高差的不符值亦不超出限差,则取此同方向中数作为该
单程的高差。若超出上述限差,则应重测另一单程。
b) 单程双转点观测中,测段的左右路线高差不符值超限时,可只重测一个单程单线,并与原测结
果中符合限差的一个取中数采用;若重测结果与原测结果均符合限差,则取三个单线结果的
中数。当重测结果与原测两个单线结果均超限时,应分析原因,再重测一个单程单线。
c) 由往返高差(或左右路线高差)不符值计算的每公里水准测量的偶然中误差MΔ 超限时,应重
测不符值较大的某些测段。
d) 环线闭合差超限时,应先重测路线上可靠程度较小的(往返测高差不符值较大或观测条件不
佳者)测段。附合路线闭合差超限时,应分析原因重测有关测段。在高差过大等地区,宜加入重力异常改正。
8 跨河水准测量
8.1 适用范围
当水准路线跨越江河(或湖塘、宽沟、洼地、山谷等),视线长度在200m以内时,可用一般观测方法
进行,但在测站上应变换一次仪器高度,观测两次。两次高差之差应不超过7mm,取用两次结果的中
数。若视线长度超过200m时,应根据视线长度和仪器设备等情况,选用本章所述的方法进行观测。
8.2 测量方法和限差规定
8.2.1 采用直接读尺法、光学测微法、经纬仪倾角法和测距三角高程法进行跨河水准测量时,其适用范
围和观测测回数、限差规定按表10执行。当跨河视线长度超上表规定时,采用的方法和要求,应依据测
区条件进行专项设计。
8.2.2 采用GPS测量进行跨河水准测量时,其测量方法参照GB/T 12897的有关要求,其技术指标应
不低于表10中经纬仪倾角法和测距三角高程法的要求。
8.3 跨河场地的选定与布设
跨河场地的选定与布设应遵循以下要求:
a) 跨河场地应选择在水面较窄、土质坚实、便于设站的河段。应尽可能有较高的视线高度。安置
标尺和仪器点应尽量等高(测距三角高程法除外)。
b) 跨河水准测量仪器和标尺的位置一般应按“Z”字形或类似图形布设。如图1所示,I1、I2 处为
仪器与远标尺轮换安置点,犫1、犫2 为近标尺安置点;I1犫1=I2犫2,且约为10m~20m;图1中各
点应用直径不小于5cm,长度约为30cm~50cm的木桩牢固地打入地中,其顶端钉上铁帽钉供安置标尺用。
8.4 跨河水准观测要求
跨河水准观测中应遵守下列要求:
a) 跨河水准观测宜在风力微和,气温变化较小的阴天进行,当雨后初晴和大气折射变化较大时,均不宜观测。
b) 观测开始前30min,应先将仪器置于露天阴影下,使仪器与外界气温趋于一致。观测时应遮蔽阳光。
c) 晴天观测上午应在日出后1h起至太阳中天前1.5h止;下午自中天后2h起至日落前30min
止。但可根据地区、季节、气候等情况适当变通。阴天只要呈像清晰、稳定即可进行观测。有
条件也可在夜间进行观测,日落后1h起至日出前1h止。时间段以地方时零点分界,零点前
为初夜,零点后为深夜。
d) 水准标尺应尽量扶直扶稳,不应过度倾斜或者摆动。
e) 一测回的观测完成后,应间歇15min~20min,再开始下一测回的观测。
f) 跨河观测开始前,应对两岸的普通水准标石(或固定点)与标尺点间,进行一次往返测,作为检
测标尺点有无变动的基准。每日工作开始前,均应单程检测一次,并应符合7.9检测限差。如
确认标尺点变动,应加固标尺点,重新进行跨河水准观测。
8.5 直接读尺法
8.5.1 观测方法
每测回观测方法如下:
a) 先在I1 与犫1(或I2 与犫2)的中间且与I1 及犫1 等距的点上整平水准仪后,用同一只标尺按一般
b) 移仪器于I1 点,精密整平仪器后,照准本岸犫1 点上的近标尺,按中丝读标尺基、辅分划一次。
c) 将仪器转向照准对岸I2 点上的远标尺,调焦后,即用胶布将调焦螺旋固定,按中丝读标尺基、辅分划各两次。
d) 在确保调焦螺旋不受触动的要求下,立即将仪器搬到对岸I2 点上,同时犫1 点上的标尺也移置
到I1 点上。待精密整平仪器后,首先照准对岸I1 点上的远标尺,按c)、b)、a)的反顺序及操作要求读数。
8.6 冰上水准测量
跨越北方地区的河流、沼泽、水草地等,可以利用严冬季节在冰上进行水准测量,并遵守下列规定:
a) 严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