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编号 | GB/T 13544-2026 (GB/T13544-2026) | | 中文名称 | 烧结多孔砖和多孔砌块 | | 英文名称 | Fired perforated brick and block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Q15 | | 国际标准分类 | 91.100.15 | | 字数估计 | 18,149 | | 发布日期 | 2026-05-25 | | 实施日期 | 2026-12-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T 13544-2011 |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T 13544-2026: 烧结多孔砖和多孔砌块
GB/T 13544-2026 英文版: Fired perforated brick and block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ICS 91.100.15CCS Q 15
烧结多孔砖和多孔砌块
2026⁃05⁃25 发布
2026⁃12⁃01 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代替 GB/T 13544-201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 GB/T 13544-2011《烧结多孔砖和多孔砌块》,与 GB/T 13544-2011 相比,除结构调
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范围(见第 1 章,2011 年版的第 1 章);
b) 删除了术语“烧结多孔砌块”“粉刷槽”“砌筑砂浆槽”及其定义(见 2011 年版的 3.1~3.3);
c) 增加了“工程渣土类”产品分类及有关主要原材料的注释(见 4.1);
d) 增加了“一般要求”(见第 5 章);
e) 将“粉刷槽”“砌筑砂浆槽”“表 5 中注 2 和注 3”调整为一般要求(见 5.1~5.3,2011 年版的
4.2、表 5 中注 2 和注 3);
f) 更改了砖的“孔型”“孔洞尺寸”“最小外壁厚”“最小肋厚”的技术要求(见表 5,2011 年版的
表 5);
g) 更改了“冻融”的要求(见表 7,2011 年版的 5.8.3);
h) 增加了可浸出有害金属元素限值及试验方法(见 6.11、7.8);
i) 更改了抗压强度的试验方法(见 7.4.1,2011 年版的 6.4);
j) 更改了抽样数量(见表 8,2011 年版的表 7);
k) 增加了欠火砖(砌块)、酥砖(砌块)的试验方法(见附录 C)。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墙体屋面及道路用建筑材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85)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西安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华东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金
州科技有限公司、泉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长大市政工程(广东)有限公司、济宁市质量计量检验检测研
究院、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济南市产品
质量检验院、河北天博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公路检测有限公司、菏泽城建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衢州众旺建材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市恒
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方源建材有限公司、山西五建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五检
测所有限公司、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福建鲁班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
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贵强、阮志勇、张少锋、杜娟、谢沛真、高鹏、王东、武娜妮、徐玲玲、李蕾蕾、
谢勇、白虎斌、张海燕、张玉娇、毛学顺、吴冰、马泽丰、曾慧波、裘雨晓、郭莎莎、郑婷婷、孔伟、易杰、
李莉、段艳萍、刘晓、袁雷、张中森、吴宗刚、郭爱辉、张国、张惠军、贾光龙、黄月亮、邢慧龙、周树伟、
王瑞峰、杨奇峰、李东华、马宏亮、胡玉龙、荆诚、秦岭、郑炜、彭学磊、冯泽平、隋玉朋、张健、池启贵、
池丹辉、池亚徽、黄凤飞、王丽刚、快云、刘春秀。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1992 年首次发布为 GB 13544-1992,2000 年第一修订,2011 年第二修订;
--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烧结多孔砖和多孔砌块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烧结多孔砖和多孔砌块(以下简称砖和砌块)的产品分类、规格、等级和标记、一般要
求、技术要求、检验规则、产品合格证、贮存和运输,描述了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烧结多孔砖和多孔砌块的设计、生产、检测和应用。
4 产品分类、规格、等级和标记
4.1 产品分类
按单一原料或主要原材料分为黏土类(N)、页岩类(Y)、工程渣土类(Z)、煤矸石类(M)、粉煤灰类
(F)、淤泥类(U)、其他(G)。
注: 采用两种原材料,掺配比质量分数大于 50%以上的为主要原材料;采用 3种或 3种以上原材料,掺配比质量分数
最大为主要原材料。
4.2 规格
4.2.1 砖和砌块的外型一般为直角六面体(见附录 A)。
4.2.2 砖和砌块的常用规格尺寸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砖规格尺寸(mm):290、240、190、180、140、115、90;
b) 砌块规格尺寸(mm):490、440、390、340、290、240、190、180、140、115、90;
c) 其他规格尺寸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4.3 等级
4.3.1 强度等级
按抗压强度分为 MU10、MU15、MU20、MU25 和 MU30 五个强度等级。
4.3.2 密度等级
按砖的体积密度分为 1000、1100、1200、1300 四个密度等级。
按砌块的体积密度分为 900、1000、1100、1200 四个密度等级。
4.4 标记
砖和砌块的产品标记按产品名称、分类、规格、强度等级、密度等级和标准编号顺序编写。
标记示例:
规格尺寸 240 mm×115 mm×90 mm、强度等级 MU15、密度 1200 级的烧结工程渣土多孔砖,其标
5 一般要求
5.1 砖和砌块在与砂浆的接合面上宜设有增加结合力的粉刷槽和砌筑砂浆槽,并符合下列要求。
a) 混水墙用砖和砌块,宜在条面和顶面上设有均匀分布的粉刷槽或类似结构,深度不小于 2 mm。
b) 砌块至少应在一个条面或顶面上设立砌筑砂浆槽。两个条面或顶面都有砌筑砂浆槽时,砌筑
砂浆槽深宜大于 15 mm 且小于 25 mm;只有一个条面或顶面有砌筑砂浆槽时,砌筑砂浆槽深
宜大于 30 mm 且小于 40 mm。砌筑砂浆槽宽宜超过砂浆槽所在砌块面宽度的 50%。
5.2 孔洞的角不应做成直尖角。
5.3 砖和砌块可设置手抓孔。手抓孔的长度方向应平行于砖的条面,尺寸宜为(30 mm~40 mm)×
(75 mm~85 mm)。
6 技术要求
6.1 外观质量
外观质量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6.2 尺寸允许偏差
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6.3 密度等级
密度等级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6.4 强度等级
强度等级应符合表 4 的规定。
6.5 孔型孔结构及孔洞率
孔型孔结构及孔洞率应符合表 5 的规定。
6.6 泛霜
每块砖或砌块不应出现严重泛霜。
6.7 石灰爆裂
砖和砌块的石灰爆裂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破坏尺寸大于 2 mm 且小于或等于 15 mm 的爆裂区域,每组砖和砌块不应多于 15 处。其中
大于 10 mm 的不应多于 7 处。
b) 不应出现破坏尺寸大于 15 mm 的爆裂区域。
6.8 抗风化性能
6.8.1 严重风化区中的 1、2、3、4、5 地区的砖、砌块和其他地区以淤泥、固体废物为主要原料生产的砖
和砌块应进行冻融试验。否则,可先进行 5 h 沸煮吸水率及饱和系数试验,当 5h 沸煮吸水率及饱和系
数不符合表 6 规定时,应进行冻融试验。风化区的划分见附录 B。
6.9 欠火砖(砌块)、酥砖(砌块)
产品中不应有欠火砖(砌块)、酥砖(砌块)。
6.10 放射性核素限量
放射性核素限量应符合 GB 6566 的规定。
6.11 可浸出有害金属元素限值
可浸出有害金属元素限值应符合 GB 46040 的规定。
7 试验方法
7.1 外观质量
按 GB/T 2542 的规定进行,试样数量 50 块。
7.2 尺寸允许偏差
按 GB/T 2542 的规定进行,试样数量 20 块。其中每一尺寸测量不足 0.5 mm 按 0.5 mm 计,每一
方向尺寸以两个测量值的算术平均值表示。
样本平均偏差是 20 块试样同一方向 40 个测量尺寸的算术平均值减去其公称尺寸的差值,样本极
差是 20 块试样中同一方向 40 个测量尺寸中最大测量值与最小测量值之差值。
7.3 密度等级、孔型孔结构及孔洞率、泛霜、石灰爆裂
按 GB/T 2542 的规定进行。
7.4 强度等级
7.4.1 试验方法
按 GB/T 2542 的规定进行,成型方式采用二次成型制样。强度以大面(有孔面)抗压强度结果表
示。试样数量为 10 块。
7.4.2 结果计算与评定
以抗压强度平均值 f、强度标准值 fk评定砖和砌块的强度等级,精确至 0.1 MPa。强度标准值按公
式(1)计算。
7.5 抗风化性能
5h 沸煮吸水率及饱和系数、冻融按 GB/T 2542 的规定进行。
7.6 欠火砖(砌块)、酥砖(砌块)
按附录 C 的规定进行。
7.7 放射性核素限量
按 GB 6566 的规定进行。
7.8 可浸出有害金属元素限值
按 GB 46040 的规定进行。
8 检验规则
8.1 检验分类
8.1.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尺寸允许偏差、外观质量、密度等级和强度等级、孔型孔结构及孔洞率。
8.1.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第 6 章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厂生产试制定型检验;
b) 正式生产后,原材料、工艺等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常生产时,每 12 个月进行一次;
d) 停产 90d 以上,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8.2 批量
检验批的构成原则和批量大小按 JC/T 466 规定。同一种原材料、同一生产工艺、同一质量等级的
3.5 万~15 万块为一批,不足 3.5 万块按一批计。
8.3 抽样
8.3.1 外观质量检验的试样采用随机抽样法,在每一检验批的产品堆垛中抽取。
8.3.2 其他检验项目的样品用随机抽样法从外观质量检验合格的样品批中抽取。
8.3.3 抽样数量按表 8 进行。
8.4 判定规则
8.4.1 单项判定
8.4.1.1 外观质量
外观质量抽样方案按 JC/T 466 的规定。根据表 1 的技术要求,按 GB/T 2542 的规定检查出其中
的不合格品数 d1,按下列规则判定:
8.4.1.2 尺寸允许偏差
应符合表 2 的规定。否则,判不合格。
8.4.1.3 密度等级
应符合表 3 的规定。否则,判该等级产品不合格。
8.4.1.4 强度等级
应符合表 4 的规定。否则,判该等级产品不合格。
8.4.1.5 孔型孔结构及孔洞率
应符合表 5 的规定。否则,判不合格。
8.4.1.6 泛霜和石灰爆裂
应分别符合 6.6 和 6.7 的规定。否则,判不合格。
8.4.1.7 抗风化性能
应符合表 6 或表 7 的规定。否则,判不合格。
8.4.1.8 欠火砖(砌块)、酥砖(砌块)
应符合 6.9 的规定。否则,判不合格。
8.4.1.9 放射性核素限量
应符合 GB 6566 的规定。否则,判不合格。
8.4.1.10 可浸出有害金属元素限值
应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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