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编号 | GB/T 13577-2026 (GB/T13577-2026) | | 中文名称 | 开放式炼胶机炼塑机 | | 英文名称 | Mill for rubber and plastic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G95 | | 国际标准分类 | 71.120; 83.200 | | 字数估计 | 18,181 | | 发布日期 | 2026-05-25 | | 实施日期 | 2026-12-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T 13577-2006 |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T 13577-2026: 开放式炼胶机炼塑机
GB/T 13577-2026 英文版: Mill for rubber and plastics
ICS 71.120;83.200
CCSG9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T 13577-2006
开放式炼胶机炼塑机
2026-05-25发布
2026-12-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开放式炼胶机炼塑机(以下简称“开炼机”)的系列与基本参数、型号及分类,要求,试
验及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加工橡胶、塑料的开炼机。
4 规格系列与基本参数、型号及分类
4.1 规格系列与基本参数
开炼机的规格系列与基本参数见附录A。
4.2 型号
开炼机的型号编制应符合GB/T 12783的规定。
4.3 分类
开炼机按驱动形式分为单驱动开炼机、双驱动开炼机、双联开炼机,驱动形式见附录B。
5 要求
5.1 通用要求
开炼机应符合本文件的要求,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5.2 技术要求
5.2.1 开炼机应具有手动、电动或液压调节辊距的功能。采用液压调距时应具有通过人机界面设置辊
距的功能。
5.2.2 半自动开炼机、全自动开炼机应配有人机界面(HMI)。
5.2.3 半自动开炼机、全自动开炼机应配有速度可调整的自动翻胶装置。
5.2.4 全自动开炼机应具有与其他设备进行信息、数据交互的通信接口。
5.2.5 全自动开炼机应具有单动和联动功能。
5.2.6 双驱动开炼机前后辊筒速度通过控制系统应实现分别单独调整。
5.2.7 开炼机辊筒材料选用冷硬铸铁时,冷硬铸铁辊筒应符合HG/T 3108的规定。
5.2.8 开炼机辊筒工作表面粗糙度(Ra)应小于或等于1.6μm,沟槽辊筒工作面的表面粗糙度(Ra)应
小于或等于3.2μm,沟槽表面粗糙度(Ra)应小于或等于12.5μm。
5.2.9 开炼机辊筒轴颈(轴承部位)表面粗糙度(Ra)应小于或等于1.6μm。
5.2.10 开炼机辊筒内部圆柱表面应进行加工。
5.2.11 开炼机左右机架安装轴承座的水平面应处于同一平面上,其平面度应不低于 GB/T 1184-
1996的表B.l中7级公差等级的规定。左右机架与后轴承座接触的垂直受力面应处于同一平面上,其
平面度应不低于GB/T 1184-1996的表B.1中7级公差等级的规定(采用球面支承除外)。
5.2.12 橡胶开炼机前轴承座和压盖之间的配合间隙应符合GB/T 1800.1-2020中 H9/f9的规定,塑
料开炼机前轴承和压盖之间的配合间隙应大于或等于GB/T 1800.1-2020中H9/d9的规定。
5.2.13 橡胶开炼机辊筒轴承的径向游隙应符合GB/T 4604.1-2012中第5章N 组或3组游隙的规
定,塑料开炼机辊筒轴承的径向游隙应符合GB/T 4604.1-2012中第5章5组游隙的规定。
5.2.14 塑料开炼机应具有辊筒温度调节和设置功能。
5.2.15 开炼机的液压系统及其元件应符合GB/T 3766的要求。
5.2.16 开炼机的气动系统及其元件应符合GB/T 7932的要求。
5.3 空运转要求
5.3.1 当开炼机空运转时,符合下列规定:
a) 采用直流电机的开炼机空运转所消耗的功率应小于或等于主电动机额定功率的15%;
b) 采用异步电机的开炼机空运转所消耗的功率应小于或等于主电动机额定功率的30%;
c) 采用永磁同步电机的开炼机空运转所消耗的功率应小于或等于主电动机额定功率的8%。
5.3.2 开炼机空运转时,辊筒轴承体温度不应有骤升现象,最大温升应小于或等于15℃。
5.3.3 开炼机的辊筒轴承、传动齿轮、减速机等各润滑点的润滑应充分,每个密封处的渗漏量应小于或
等于5mL/h。
5.4 负荷运转要求
5.4.1 开炼机负荷运转时,主电机功率应小于或等于额定功率(允许瞬时过载)。
5.4.2 开炼机负荷运转时,减速器轴承最大温升应小于或等于40℃;对于橡胶开炼机,其轴承体温升
应小于或等于30℃;对于塑料开炼机,当辊筒工作表面温度为160℃时,其轴承体温升应小于或等于
70℃,当辊筒工作表面温度为160℃~200℃时,其轴承体温升应小于或等于90℃。
5.4.3 开炼机在负荷运转中,辊筒温度调节装置不应有泄漏现象。
5.5 外观、涂漆要求
5.5.1 开炼机外观应整洁,色彩和谐,外观质量应符合HG/T 3120的规定。
5.5.2 开炼机涂漆表面应符合HG/T 3228-2001中3.4.5的规定。
5.6 噪声要求
开炼机在空运转中的噪声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大型开炼机噪声值小于或等于83dB(A);
b) 中型开炼机噪声值小于或等于80dB(A);
c) 小型开炼机噪声值小于或等于76dB(A)。
注:大型开炼机是指辊筒直径(D)大于或等于400mm的开炼机,中型开炼机是指辊筒直径(D)介于200mm~
400mm之间的开炼机,小型开炼机是指辊筒直径(D)小于或等于200mm的开炼机。
5.7 安全要求
5.7.1 开炼机安全要求应符合GB/T 20055的规定。
5.7.2 自动开炼机及其辅助设备四周应采取固定式防护装置或通过带或不带防护锁定的联锁防护装
置,防止人员接近危险区域。联锁防护装置的定位应符合GB/T 19876的要求。
6 试验及试验方法
6.1 空运转试验
6.1.1 空运转试验前,应对5.2和5.7进行检测。
6.1.2 空运转试验应在完成整机装配并符合6.1.1的要求后进行。
6.1.3 空运转试验速度为开炼机额定速度。
6.1.4 空运转试验在不加热条件下,连续空运转时间应不少于2h。
6.1.5 空运转试验中,应检测下列项目:
a) 主电机的功率;
b) 轴承体的温升;
c) 润滑系统的渗漏情况;
d) 安全要求;
e) 噪声值。
6.2 负荷运转试验
6.2.1 空运转试验合格后方能进行负荷运转试验,连续负荷运转时间应不少于2h。
6.2.2 负荷运转试验用料:橡胶开炼机宜采用门尼黏度60ML(1+4)100℃~80ML(1+4)100℃的
胶料;塑料开炼机宜采用软聚氯乙烯(SPVC),黏数为135mL/g~127mL/g。
6.2.3 负荷运转试验速度为开炼机额定速度。
6.2.4 负荷运转中,应检测下列项目:
a) 主电机的功率;
b) 轴承体的温升;
c) 辊筒温度调节装置的密封情况。
6.3 试验方法
6.3.1 开炼机的试验应按HG/T 2149和6.3.2~6.3.12的规定进行。
6.3.2 开炼机调节辊距功能检测:
a) 检测条件:所有装置安装就位,开炼机具备空运转条件;
b) 检测方法:通过手动或控制系统驱动开炼机调距装置移动辊筒,目测观察是否可调节辊距。
6.3.3 液压调距人机界面设置辊距功能检测:
a) 检测条件:所有装置安装就位,开炼机处于空运转状态;
b) 检测方法:手动输入辊距数值,目测辊筒移动情况或通过观察人机界面辊距显示值,目测观察
辊距是否调整。
6.3.4 全自动开炼机与其他设备进行信息、数据交互通信接口的检测:
a) 检测条件:电控装置组装完成,处于断电状态;
b) 检测方法:目视观察电控系统是否具有通信接口。
6.3.5 全自动开炼机应单动和联动功能检测:
a) 检测条件:开炼机处于空运转状态;
b) 检测方法:手动操作操作箱上的单动、联动选择开关。选择单动状态对开炼机本机运转进行控
制检测;选择联动状态可通过软件模拟遥控信号,对开炼机的运转控制进行检测。
6.3.6 双驱动开炼机前后辊筒速度可分别单独调整检测:
a) 检测条件:开炼机处于空运转状态;
b) 检测仪器:转速表(准确度等级0.05级);
c) 检测方法:分别单独设定前后辊筒速度,用速度表进行测量。
6.3.7 开炼机辊筒材料选用冷硬铸铁时,技术性能试验应按HG/T 3108进行试验。
6.3.8 开炼机辊筒轴承的径向游隙检测:
a) 检测条件:辊筒轴承体安装在机架与压盖之间;
b) 检测仪器:塞尺;
c) 检测方法:用塞尺测量轴承滚动体与外圈之间的间隙量。
6.3.9 塑料开炼机温度调节和设置功能检测:
a) 检测条件:开炼机处于空运转状态;
b) 检测仪器:接触式表面温度计(精确度等级1.5级);
c) 检测方法:在额定工作温度范围内,分别设定高、中、低三种温度,用接触式温度计对辊筒表面
进行温度检测。
6.3.10 开炼机的液压系统检测:
a) 检测条件:开炼机处于空运转状态;
b) 检测方法:在额定工作压力下,开启液压系统,稳定运转后,观察各液压动作是否顺畅、准确,各
技术指标是否符合要求,液压管路、元件是否渗漏。
6.3.11 开炼机的气动系统检测:
a) 检测条件:开炼机处于空运转状态;
b) 检测方法:在额定工作压力下,开启气控系统,观察各气动元件动作是否顺畅、准确,各技术指
标是否符合要求,气路管路、元件是否漏气。
6.3.12 外观和涂漆质量检测按HG/T 3120和HG/T 3228-2001进行目测。
6.3.13 安全要求按GB/T 20055进行检测。
7 检验规则
7.1 出厂检验
7.1.1 每台产品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
7.1.2 每台产品出厂前应按6.1进行空运转试验。也可根据用户要求在出厂前按6.2进行负荷运转
试验。
7.1.3 每台产品出厂前应按5.2、5.5和5.7的要求进行检验。
7.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按本文件各项内容进行检验。型式检验应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时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等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抽检1台;
d) 产品停产2年后,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7.3 判定规则
7.3.1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文件规定,则判定产品出厂检验合格。
7.3.2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文件规定,则判定产品型式检验合格。型式检验每次抽检1台,当检
验有不合格时,应再抽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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