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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GB/T 13668-2015 (GB/T13668-2015) | 中文名称 | 钢制书柜、资料柜通用技术条件 | 英文名称 | General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steel book cabinets and information cabinets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中标分类 | Y81 | 国际标准分类 | 97.140 | 字数估计 | 14,191 | 发布日期 | 2015-09-11 | 实施日期 | 2016-04-01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T 13668-2003 | 引用标准 | GB/T 708; GB/T 1720; GB/T 1732; GB/T 2828.1-2012; GB/T 3325-2008; GB 5296.6; GB/T 6739; GB/T 10357.4-2013; GB/T 10357.5-2011; GB/T 13667.1; QB/T 3826 | 起草单位 | 国家办公用品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 归口单位 | 全国家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公告2015年第25号 | 提出机构 |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钢制书柜、资料柜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使用说明、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钢制书柜、资料柜, 其他钢制柜类家具可参照执行。 |
GB/T 13668-2015: 钢制书柜、资料柜通用技术条件
GB/T 13668-2015 英文名称: General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steel book cabinets and information cabinets
ICS 97.140
Y8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T 13668-2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 13668-2003《钢制书柜、资料柜通用技术条件》。本标准与GB/T 13668-2003
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分类(见第3章,2003年版的3.1);
---删除了产品型号的命名(见2003年版的3.2);
---删除了柜的外形和尺寸要求(见2003年版的3.3);
---修改了形状和位置公差要求(见4.2,2003年版的4.3.2);
---修改了外观要求(见4.3,2003年版的4.2);
---删除了产品所用黑色金属材料的性能要求,将“材料”修改为“钢板厚度”,修改了钢板厚度要求
(见4.4,2003年版的4.1);
---删除了工艺要求,将其内容合并到外观要求中(见2003年版的4.4);
---将“表面处理”修改为“表面理化性能”,删除了磷化、光泽度要求,修改了硬度要求及试验方法
(见4.5,2003年版的4.5);
---删除了配件的要求,将其内容合并到外观要求中(见2003年版的4.6.1、4.6.2和4.6.3);
---修改了金属电镀层抗盐雾要求(见4.5,2003年版的4.6.4);
---删除了粗糙度、铬层厚度要求(见2003年版的4.6.4);
---增加了木材含水率要求及测定方法(见4.6和5.6);
---增加了其他要求,将普通锁具和号码锁的要求合并到其他要求中(见4.7,2003年版的4.6.5);
---修改了力学性能要求(见4.8,2003年版的4.7和4.8);
---修改了检验规则(见第6章,2003年版的第6章);
---修改了标志、使用说明、包装、运输及贮存(见第7章,2003年版的第7章);
---增加了我国各地区年平均木材平衡含水率(见附录A)。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家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80)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国家办公用品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西阳光安全设备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江西金虎保险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飞云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卓尔金属
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江西远大保险设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波万金现代钣金有限公司、常州市文化图
书设备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旭东、郑洪连、张建平、熊树林、赵明俭、聂建春、聂爱斌、朱春雷、吴俊、
刘朝霞。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3668-1992、GB/T 13668-2003。
钢制书柜、资料柜通用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钢制书柜、资料柜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使用说明、包装、运输及
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钢制书柜、资料柜,其他钢制柜类家具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708 冷轧钢板和钢带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GB/T 1720 漆膜附着力测定法
GB/T 1732 漆膜耐冲击测定法
GB/T 2828.1-2012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
计划
GB/T 3325-2008 金属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GB 5296.6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6部分:家具
GB/T 6739 色漆和清漆 铅笔法测定漆膜硬度
GB/T 10357.4-2013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第4部分:柜类稳定性
GB/T 10357.5-2011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第5部分:柜类强度和耐久性
GB/T 13667.1 钢制书架 第1部分:单、复柱书架
QB/T 3826 轻工产品金属镀层和化学处理层的耐腐蚀试验方法 中性盐雾试验(NSS)法
3 分类
产品按结构形式可分为:单节式和多节式。
4 要求
4.1 外形尺寸极限偏差(一般项目)
产品外形尺寸极限偏差为±2mm。
4.2 形状和位置公差(一般项目)
形状和位置公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
2 水平偏差/% 顶板 ≤0.5
3 平整度/mm 门、抽屉面板、侧板、顶板 ≤0.2
4 位差度/mm
门与框架、门与门、抽屉与框架、抽屉与门、抽屉与抽
屉、多节式的柜与柜相邻两表面间的距离偏差(非设
计要求的距离)
4.3 外观
产品外观要求应符合表2的规定。
4.4 钢板厚度(基本项目)
应明示主要部件钢板的公称厚度及允许偏差,偏差应符合GB/T 708的规定,钢板实际厚度应符合
明示要求。
注:主要部件包括门板、侧板、面板和搁板。
4.5 表面理化性能(基本项目)
表面理化性能应符合表3的规定。
4.6 木材含水率(基本项目)
产品中的木材应经干燥处理,木材含水率W 应符合:8%≤W≤产品所在地区的年平均木材平衡含
水率+1%。我国各地区年平均木材平衡含水率见附录A。
4.7 其他要求(基本项目)
4.7.1 启闭配件、部件应启闭灵活。
4.7.2 普通锁具应开锁自如,号码锁应保证号码正确无误。
4.7.3 多节柜的上下相邻两节之间应有防止移动的定位装置。
4.8 力学性能(基本项目)
产品的力学性能应符合表4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外形尺寸偏差测定
按GB/T 3325-2008中5.2的规定执行。
5.2 形状和位置公差测定
按GB/T 3325-2008中5.3的规定执行。
5.3 外观检验
按GB/T 3325-2008中5.1的规定执行。
5.4 钢板厚度测定
用精度0.01mm超声波测厚仪在产品的主要部件上测量3个部位,取平均值,表示钢板实际厚度。
实测值与公称值的差值即为厚度偏差。
5.5 表面涂层理化性能测定
5.5.1 试板的制备:试板一般应在样品上直接取得,也可以在与受检产品相同的工艺条件下制备,试板
的尺寸及数量见表7。
5.5.2 产品表面涂层理化性能按表3的规定进行,结果应取3块试板中最差评定值。
5.6 木材含水率测定
按GB/T 3325-2008中5.6的规定执行。
5.7 其他要求测定
采用手动和目测检查。
5.8 力学性能的测定
5.8.1 强度和耐久性
按GB/T 10357.5-2011的规定执行。其中搁板支承件强度试验的冲击钢板选GB/T 10357.5-2011
规定的2号板。
5.8.2 稳定性
按GB/T 10357.4-2013的规定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检验分出厂检验、型式检验两种。
6.2 出厂检验
6.2.1 出厂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项目为4.1~4.4、4.6及4.7。
6.2.2 抽样和组批规则
出厂检验应进行全数检验。因批量大,进行全数检验有困难的可实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方法依
据GB/T 2828.1-2012中规定,采用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一般检验水平Ⅱ,接收质量限(AQL)为
6.5,其样本量及判定数值按表8进行。
6.2.3 出厂检验结果的评定
6.2.3.1 单件的基本项目均合格且一般项目不合格项不大于3项,则该件产品为合格品,否则为不合
格品。
6.2.3.2 批产品的评定,按表8规定进行。
6.3 型式检验
6.3.1 型式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应包括第4章规定的全部项目。
6.3.2 型式检验的时机
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和性能时;
c) 正常生产时,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d) 产品停产一年后,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3.3 抽样规则
在一个检验周期内,从近期生产的同型号同批次产品中随机抽取2件样品,1件送检,1件封存。
6.3.4 型式检验结果的判定
按6.2.3.1规定进行评定。
6.3.5 复验规则
当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对封存的备用样品进行复验。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检验,并在检验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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