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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T 13668-2015 - 自动发货.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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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3668-2015 英文版 225 GB/T 13668-2015 3分钟内自动发货[PDF] 钢制书柜、资料柜通用技术条件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T 13668-2015 (GB/T13668-2015)
中文名称 钢制书柜、资料柜通用技术条件
英文名称 General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steel book cabinets and information cabinets
行业 国家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Y81
国际标准分类 97.140
字数估计 14,191
发布日期 2015-09-11
实施日期 2016-04-01
旧标准 (被替代) GB/T 13668-2003
引用标准 GB/T 708; GB/T 1720; GB/T 1732; GB/T 2828.1-2012; GB/T 3325-2008; GB 5296.6; GB/T 6739; GB/T 10357.4-2013; GB/T 10357.5-2011; GB/T 13667.1; QB/T 3826
起草单位 国家办公用品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归口单位 全国家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标准依据 国家标准公告2015年第25号
提出机构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钢制书柜、资料柜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使用说明、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钢制书柜、资料柜, 其他钢制柜类家具可参照执行。

GB/T 13668-2015: 钢制书柜、资料柜通用技术条件 GB/T 13668-2015 英文名称: General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steel book cabinets and information cabinets ICS 97.140 Y8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T 13668-2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 13668-2003《钢制书柜、资料柜通用技术条件》。本标准与GB/T 13668-2003 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分类(见第3章,2003年版的3.1); ---删除了产品型号的命名(见2003年版的3.2); ---删除了柜的外形和尺寸要求(见2003年版的3.3); ---修改了形状和位置公差要求(见4.2,2003年版的4.3.2); ---修改了外观要求(见4.3,2003年版的4.2); ---删除了产品所用黑色金属材料的性能要求,将“材料”修改为“钢板厚度”,修改了钢板厚度要求 (见4.4,2003年版的4.1); ---删除了工艺要求,将其内容合并到外观要求中(见2003年版的4.4); ---将“表面处理”修改为“表面理化性能”,删除了磷化、光泽度要求,修改了硬度要求及试验方法 (见4.5,2003年版的4.5); ---删除了配件的要求,将其内容合并到外观要求中(见2003年版的4.6.1、4.6.2和4.6.3); ---修改了金属电镀层抗盐雾要求(见4.5,2003年版的4.6.4); ---删除了粗糙度、铬层厚度要求(见2003年版的4.6.4); ---增加了木材含水率要求及测定方法(见4.6和5.6); ---增加了其他要求,将普通锁具和号码锁的要求合并到其他要求中(见4.7,2003年版的4.6.5); ---修改了力学性能要求(见4.8,2003年版的4.7和4.8); ---修改了检验规则(见第6章,2003年版的第6章); ---修改了标志、使用说明、包装、运输及贮存(见第7章,2003年版的第7章); ---增加了我国各地区年平均木材平衡含水率(见附录A)。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家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80)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国家办公用品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西阳光安全设备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江西金虎保险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飞云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卓尔金属 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江西远大保险设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波万金现代钣金有限公司、常州市文化图 书设备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旭东、郑洪连、张建平、熊树林、赵明俭、聂建春、聂爱斌、朱春雷、吴俊、 刘朝霞。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3668-1992、GB/T 13668-2003。 钢制书柜、资料柜通用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钢制书柜、资料柜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使用说明、包装、运输及 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钢制书柜、资料柜,其他钢制柜类家具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708 冷轧钢板和钢带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GB/T 1720 漆膜附着力测定法 GB/T 1732 漆膜耐冲击测定法 GB/T 2828.1-2012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 计划 GB/T 3325-2008 金属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GB 5296.6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6部分:家具 GB/T 6739 色漆和清漆 铅笔法测定漆膜硬度 GB/T 10357.4-2013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第4部分:柜类稳定性 GB/T 10357.5-2011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第5部分:柜类强度和耐久性 GB/T 13667.1 钢制书架 第1部分:单、复柱书架 QB/T 3826 轻工产品金属镀层和化学处理层的耐腐蚀试验方法 中性盐雾试验(NSS)法 3 分类 产品按结构形式可分为:单节式和多节式。 4 要求 4.1 外形尺寸极限偏差(一般项目) 产品外形尺寸极限偏差为±2mm。 4.2 形状和位置公差(一般项目) 形状和位置公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 2 水平偏差/% 顶板 ≤0.5 3 平整度/mm 门、抽屉面板、侧板、顶板 ≤0.2 4 位差度/mm 门与框架、门与门、抽屉与框架、抽屉与门、抽屉与抽 屉、多节式的柜与柜相邻两表面间的距离偏差(非设 计要求的距离) 4.3 外观 产品外观要求应符合表2的规定。 4.4 钢板厚度(基本项目) 应明示主要部件钢板的公称厚度及允许偏差,偏差应符合GB/T 708的规定,钢板实际厚度应符合 明示要求。 注:主要部件包括门板、侧板、面板和搁板。 4.5 表面理化性能(基本项目) 表面理化性能应符合表3的规定。 4.6 木材含水率(基本项目) 产品中的木材应经干燥处理,木材含水率W 应符合:8%≤W≤产品所在地区的年平均木材平衡含 水率+1%。我国各地区年平均木材平衡含水率见附录A。 4.7 其他要求(基本项目) 4.7.1 启闭配件、部件应启闭灵活。 4.7.2 普通锁具应开锁自如,号码锁应保证号码正确无误。 4.7.3 多节柜的上下相邻两节之间应有防止移动的定位装置。 4.8 力学性能(基本项目) 产品的力学性能应符合表4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外形尺寸偏差测定 按GB/T 3325-2008中5.2的规定执行。 5.2 形状和位置公差测定 按GB/T 3325-2008中5.3的规定执行。 5.3 外观检验 按GB/T 3325-2008中5.1的规定执行。 5.4 钢板厚度测定 用精度0.01mm超声波测厚仪在产品的主要部件上测量3个部位,取平均值,表示钢板实际厚度。 实测值与公称值的差值即为厚度偏差。 5.5 表面涂层理化性能测定 5.5.1 试板的制备:试板一般应在样品上直接取得,也可以在与受检产品相同的工艺条件下制备,试板 的尺寸及数量见表7。 5.5.2 产品表面涂层理化性能按表3的规定进行,结果应取3块试板中最差评定值。 5.6 木材含水率测定 按GB/T 3325-2008中5.6的规定执行。 5.7 其他要求测定 采用手动和目测检查。 5.8 力学性能的测定 5.8.1 强度和耐久性 按GB/T 10357.5-2011的规定执行。其中搁板支承件强度试验的冲击钢板选GB/T 10357.5-2011 规定的2号板。 5.8.2 稳定性 按GB/T 10357.4-2013的规定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检验分出厂检验、型式检验两种。 6.2 出厂检验 6.2.1 出厂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项目为4.1~4.4、4.6及4.7。 6.2.2 抽样和组批规则 出厂检验应进行全数检验。因批量大,进行全数检验有困难的可实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方法依 据GB/T 2828.1-2012中规定,采用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一般检验水平Ⅱ,接收质量限(AQL)为 6.5,其样本量及判定数值按表8进行。 6.2.3 出厂检验结果的评定 6.2.3.1 单件的基本项目均合格且一般项目不合格项不大于3项,则该件产品为合格品,否则为不合 格品。 6.2.3.2 批产品的评定,按表8规定进行。 6.3 型式检验 6.3.1 型式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应包括第4章规定的全部项目。 6.3.2 型式检验的时机 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和性能时; c) 正常生产时,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d) 产品停产一年后,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3.3 抽样规则 在一个检验周期内,从近期生产的同型号同批次产品中随机抽取2件样品,1件送检,1件封存。 6.3.4 型式检验结果的判定 按6.2.3.1规定进行评定。 6.3.5 复验规则 当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对封存的备用样品进行复验。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检验,并在检验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