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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 13954-2009 (GB13954-2009) | | 中文名称 |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灯具 | | 英文名称 | Warning lamps for police cars, fire engines, ambulances and engineering rescue vehicle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A90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310 | | 字数估计 | 19,189 | | 发布日期 | 2009-11-15 | | 实施日期 | 2010-05-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13954-2004 | | 引用标准 | GB/T 2423.1; GB/T 2423.2; GB/T 2423.10; GB/T 2423.17; GB/T 2828.1; GB/T 3785; GB/T 3979; GB 4599-2007; GB/T 6739; GB/T 8417-2003; GB 15766.1; GB/T 16422.2; GB/T 19666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9年第13号(总第153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灯具(以下简称标志灯具)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命名、要求、试验方法、安装、检验规则、标志、合格证和包装等。本标准适用于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车辆上安装使用的标志灯具。 |
GB 13954-2009: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灯具
GB 13954-2009 英文名称: Warning lamps for police cars, fire engines, ambulances and engineering rescue vehicles
ICS 13.310
A9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3954-2009
代替GB 13954-2004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标志灯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灯具(以下简称标志灯具)的术语和定义、分类
和命名、要求、试验方法、安装、检验规则、标志、合格证和包装等。
本标准适用于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车辆上安装使用的标志灯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4.1 分类
标志灯具按其用途的不同可分为警车用标志灯具、消防车用标志灯具、救护车用标志灯具和工程救
险车用标志灯具。
5.1.1 基本要求
在未通电工作的情况下,应能根据标志灯具的灯罩或其他光学部件的颜色清楚识别其用途分类。
5.1.2 通用要求
标志灯具边角过渡应圆滑,表面不应有可能导致伤害的尖锐凸起或拐角。
标志灯具外壳或主光源灯罩表面应平滑、无开裂、无毛刺、无划痕、无明显变形及破损等缺陷,同一
颜色应无明显色差,紧固部位应无松动,金属部件表面应无毛刺或锈蚀现象。
铭牌内容应清晰完整。
5.2 组成
标志灯具应包含主光源及其灯罩和控制开关,其中组合标志灯具主光源个数应不少于2个,对称布
置,并保证前后方均有光源信号。
若标志灯具安装有辅光源或照明光源,主光源、辅光源和照明光源应由不同开关分别控制;若前、后
方光源独立,应设置不同开关分别控制。
照明光源应采用无色透明灯罩,且不应安装在标志灯具的正前方和正后方。
5.3 光源
5.3.1 光源种类
标志灯具中的光源可采用气体放电灯、发光二极管(LED)和符合GB 15766.1规定的灯丝灯泡。
5.3.2 发光方式
标志灯具主光源的发光方式可采用旋转方式、频闪方式、脉冲方式、变频方式和多灯循环方式。
5.4 文字和标志符号
开关、按键上或其就近处均应用清晰、规范的文字或标志符号表明其功能和通/断状态,文字应使用
中文,根据需要可以同时使用其他文字。在使用熔断器处应清晰地标出熔断器额定电流值。
以上要求标出的文字、标志符号应清晰、耐久。
5.5 电气性能
5.5.1 电源
标志灯具电源额定电压:DC12V、DC24V。
在额定电压下,标志灯具应能承受1min的极性反接试验,除熔断器外不应有其他电气故障。
若标志灯具采用软开关控制标志灯具的开启和关闭,标志灯具的待机电流应小于5mA。
5.5.2 导线
标志灯具所使用导线应符合GB/T 19666的要求。
5.5.3 布线
标志灯具内部导线应有保护,以保证这些导线不会接触到可能会引起导线绝缘损伤的部件。当导
线需穿越金属孔时,金属孔应进行倒角,不应有锋利的边缘,应在金属孔上加装非金属衬套。导线应装
有护线套,接线应布置整齐,使用线夹、电缆套、电缆卷或管道固定好,线束内的线路应编扎。
5.6 色度性能
警车用标志灯具的光色应为红色或红、蓝双色,消防车用标志灯具的光色应为红色,救护车用标志
灯具的光色应为蓝色,工程救险车用标志灯具的光色应为黄色,光色应为GB/T 8417-2003规定的红
色、蓝色和黄色,其色品坐标应在表1规定的范围内,颜色色品图见附录A。
5.7 发光强度
标志灯具的发光强度等级分为一级和二级;根据主光源的不同,标志灯具发光强度分别用闪光能和
峰值光强表示。主光源采用气体放电灯的标志灯具,单个主光源在额定电压下单次闪烁的闪光能应符
合表2要求;主光源采用发光二极管或灯丝灯泡的标志灯具,单个主光源在额定电压下旋转或闪烁时的
峰值光强应符合表3要求。
5.8.3 熄灭时间
标志灯具主光源两次闪烁之间的熄灭时间应大于160ms。
5.8.4 脉冲间隔
标志灯具主光源采用脉冲组方式发光的,脉冲组内的脉冲间隔应小于100ms。
5.9 工作噪声
标志灯具在额定电压下满负荷工作时的噪声应小于55dB(A)。
5.10 电源适应性
对于额定电压为DC12V的标志灯具,在以DC9.0V~DC16V供电时,标志灯具应能正常工作,
发光频率应在5.8.1规定的范围内;以DC9.0V供电时,标志灯具每个主光源基准轴上的发光强度应
不低于5.7规定值的90%。
对于额定电压为DC24V的标志灯具,在以DC18V~DC32V供电时,标志灯具应能正常工作,发
光频率应在5.8.1规定的范围内;以DC18V供电时,标志灯具每个主光源基准轴上的发光强度应不低
于5.7规定值的90%。
5.11 防尘性能
发光强度应不低于5.7规定值的80%。
5.12 防水性能
在雨淋环境中,标志灯具应能正常工作,在额定电压下的发光频率应在5.8.1规定的范围内。
5.13 耐高温性能
雨淋试验后的标志灯具在高温高电压环境中,应能正常工作,应无电气故障,发光频率应在5.8.1
规定的范围内,壳体不应出现软化、变形、裂纹。
5.14 耐低温性能
低温环境中,标志灯具应能正常启动,启动5min后发光频率应在5.8.1规定的范围内,应无电气
故障,壳体不应出现变形、裂纹。
5.15 耐盐雾腐蚀性能
标志灯具经受盐雾腐蚀试验后,应能正常工作,额定电压下的发光频率应在5.8.1规定的范围内,
所有光源的反光镜应无失光、起雾、锈蚀现象,金属件应无被腐蚀现象,壳体不应出现变形、裂纹。
5.16 耐碰撞性能
标志灯具经受碰撞试验后,不应有不可恢复的结构变形、机械损伤、紧固部件松动;不应有电气故
障,线路、电路板、接插件不应有脱落、松动。试验中及试验后,标志灯具功能应正常;试验后,发光频率
应在5.8.1规定的范围内。
5.17 耐振动性能
标志灯具经受振动试验后,不应有不可恢复性的结构变形、机械损伤、紧固部件松动;不应有电气故
障,线路、电路板、接插件不应有脱落、松动。试验中及试验后,标志灯具功能应正常;试验后,发光频率
应在5.8.1规定的范围内。
5.18 连续工作可靠性
标志灯具连续工作200h后,不应出现任何故障,发光频率应在5.8.1规定的范围内。
5.19 机械强度
标志灯具非金属外表面在经受钢球冲击试验后,不应有裂纹、裂缝、开裂缺损等缺陷。
5.20 表面硬度
主光源灯罩表面硬度应不小于2H。
5.21 耐人工加速老化性能
主光源灯罩经受人工加速老化试验后,应无明显的裂纹、凹陷、气泡、侵蚀或变形;各光色的色品坐
标仍应符合表1的规定;试验后的样品透过率不应小于试验前的90%,透过率测试波长见表4。
6.1 目视检查
目视检查标志灯具的外观、组成和光源。
6.2 文字、标志符号检查
按以下要求检查标志灯具上的文字、标志符号:
a) 目视检查标志灯具的标志及产品检验合格证;
b) 目视检查标志灯具开关、熔断器等有文字、标志符号的地方;
c) 分别用蘸有90#汽油、0#柴油、SAE(美国汽车工程师协会)15W 润滑油的棉布连续擦拭标
志灯具文字、标志符号1min。
6.3 电气性能检查
6.3.1 电源
对标志灯具的电源线施加与额定电源电压等值但极性相反的试验电压,持续1min。去除试验电
压后检查标志灯具。
若标志灯具采用软开关控制标志灯具的开启和关闭,以额定电压为标志灯具供电,在供电电路中串
接精度不低于1mA的电流表,关闭标志灯具软开关,记录电流表示值。
6.3.2 导线
目测检查标志灯具所用导线,必要时按GB/T 19666的要求进行试验。
6.3.3 布线
目测检查标志灯具的布线情况。
6.4 色度性能测试
若标志灯具主光源的光色是光源本色,在额定电压下连续点亮标志灯具,待发光稳定后按
GB/T 8417-2003中第5章规定的测试方法测试标志灯具光色的色品坐标。
若标志灯具的主光源的光色是由灯罩滤光产生,则按GB/T 3979中规定的方法测试主光源灯罩在
与主光源色温相近的CIE照明体照射下的透射物体色的色品坐标。
6.5 发光强度测试
6.5.1 测试环境、设备
测试暗室应符合GB 4599-2007中6.1的规定。
测试设备应符合以下要求:
a) 配光性能测试距离应大于7.5m,并应符合照度与距离平方成反比定律;
b) 测量仪器的受光面直径对试样的基准中心的张角介于10′~1°之间,光接受器应符合一级光照
度计要求,测量仪器响应时间应能满足光脉冲测试要求;
c) 测量仪器应能按时间变化对发光强度进行积分,积分周期应不小于1min。
6.5.2 闪光能测试
额定电压下点亮标志灯具,待发光趋于稳定后,测量表2中规定各方向上的闪光能,每次测量应包
含10个闪烁。测量时,实际测量位置与规定位置的偏差不超过±15′。对于水平360°范围发光的单个
主光源,基准轴方向应选择水平360°范围内发光强度最小值的方向。
6.5.3 峰值光强测试
对于主光源采用发光二极管(LED)的标志灯具,应在额定电压下点亮30min,测量标志灯具主光
源基准轴上的峰值光照度;对于主光源采用灯丝灯泡的标志灯具,测试前应更换相应类型的标准灯泡,
在标准灯泡额定光通量下测量标志灯具主光源基准轴上的峰值光照度。测量时,实际测量位置与规定
位置的偏差不超过±15′。对于水平360°范围发光的单个主光源,基准轴方向应选择水平360°范围内发
光强度最小值的方向。
6.6.1 测试设备
光学探头的响应时间应不大于1μs。示波器带宽应不小于100MHz、5mV/div,100MHz、5mV/div
以上的刻度全部达到全带宽。
6.6.2 测试方法
标志灯具在额定电压下点亮,待发光稳定后,用光学探头将标志灯具每个主光源的光信号转化为电
信号输入示波器,记录闪光方式、发光频率、点亮时间、熄灭时间、脉冲间隔。
6.7 工作噪声测试
6.7.1 测试声学环境
测试声学环境背景噪声应小于30dB(A)。
6.7.2 测试设备
声级计应符合GB/T 3785的要求,精度等级应等于或优于Ⅰ级。
6.7.3 测试方法
将标志灯具按正常工作位置安放,以额定电压供电满负荷工作。
对于单体标志灯具,在主光源基准轴上距离光源中心2m处测量最大声压级;对于组合标志灯具,
在通过灯具几何中心且平行于基准轴的直线上、距离灯具几何中心2m处测量最大声压级。测量用声
级计先设置在标志灯具的正前方进行测试,然后设置在正后方进行测试,结果取2次测试结果中的较
大值。
6.8 电源适应性测试
对于额定电压为DC12V的标志灯具,对其施加DC9V、DC16V的工作电压,检查标志灯具能否
正常工作,并测试DC9V时主光源基准轴上的发光强度、发光频率及DC16V时主光源的发光频率。
对于额定电压为DC24V的标志灯具,对其施加DC18V、DC32V的工作电压,检查标志灯具能否
正常工作,并测试DC18V时主光源基准轴上的发光强度、发光频率及DC36V时主光源的发光频率。
6.9 粉尘试验
将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的标志灯具以正常工作位置安放在粉尘试验箱内。试验用粉尘为滑石粉,粉
尘量为2kg/m3。在2h内每隔15min扬尘10s。试验后,擦净灯具外部的粉尘并测试主光源的发光
强度。
6.10 雨淋试验
将工作状态的标志灯具以正常工作位置安放在雨淋试验台上。喷水管摆动角度±60°,试验台转速
17转/min,喷水量24.5L/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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