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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GB/T 15670.11-2017 (GB/T15670.11-2017) | 中文名称 | 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方法 第11部分:短期重复经皮染毒(28天)毒性试验 | 英文名称 | Toxicological test methods for pesticides registration -- Part 11: Short-term repeated dose 28-day dermal toxicity study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中标分类 | B17 | 国际标准分类 | 65.100 | 字数估计 | 10,170 | 发布日期 | 2017-07-12 | 实施日期 | 2018-02-01 | 起草单位 |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 归口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 标准依据 | s Republic of China | 提出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T 15670.11-2017
Toxicological test methods for pesticides registration--Part 11: Short-term repeated dose 28-day dermal toxicity study
ICS 65.100
B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部分代替GB/T 15670-1995
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方法
第11部分:短期重复经皮染毒(28天)
毒性试验
2017-07-12发布
2018-0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GB/T 15670《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方法》分为以下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霍恩氏法;
---第3部分: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序贯法;
---第4部分: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概率单位法;
---第5部分:急性经皮毒性试验;
---第6部分:急性吸入毒性试验;
---第7部分:皮肤刺激性/腐蚀性试验;
---第8部分:急性眼刺激性/腐蚀性试验;
---第9部分:皮肤变态反应(致敏)试验;
---第10部分:短期重复经口染毒(28天)毒性试验;
---第11部分:短期重复经皮染毒(28天)毒性试验;
---第12部分:短期重复吸入染毒(28天)毒性试验;
---第13部分:亚慢性毒性试验;
---第14部分:细菌回复突变试验;
---第15部分:体内哺乳动物骨髓嗜多染红细胞微核试验;
---第16部分:体内哺乳动物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第17部分:哺乳动物精原细胞/精母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第18部分:啮齿类动物显性致死试验;
---第19部分: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第20部分: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基因突变试验;
---第21部分:体内哺乳动物肝细胞程序外DNA合成(UDS)试验;
---第22部分:体外哺乳动物细胞DNA损害与修复/程序外DNA合成试验;
---第23部分:致畸试验;
---第24部分:两代繁殖毒性试验;
---第25部分:急性迟发性神经毒性试验;
---第26部分:慢性毒性试验;
---第27部分:致癌试验;
---第28部分:慢性毒性与致癌合并试验;
---第29部分:代谢和毒物动力学试验。
本部分为GB/T 15670的第11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部分代替GB/T 15670-1995《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方法》。
本部分与GB/T 15670-1995的亚急性经皮毒性试验部分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和调整了总体结构和编排格式;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
---增加了“试验概述”(见第5章);
---改“试验农药”为“受试物”,对固体受试物的处置、受试物的稀释、配制提出了具体要求(见6.1,
1995年版的9.2);
---对剂量的设置和分组,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提出必要时另设附加高剂量染毒组和附加对照组
以了解毒作用的持续性、可逆性或迟发毒作用(见6.3,1995年版的9.4);
---用“试验步骤”代替原来的“给药方法”“给药时间”,为保证试验结果的可复演性,特别强调了观
察并记录受试物的染毒剂量、浓度、容量,染毒面积和染毒密度,以及染毒环境的微小气候,如
温度、湿度和风速(见6.4,1995年版的9.5);
---增加了“试验结果和评价”(见第7章);
---增加了“试验报告”(见第8章)。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张宝真、张丽英、陶传江。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5670-1995。
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方法
第11部分:短期重复经皮染毒(28天)
毒性试验
1 范围
GB/T 15670的本部分规定了短期重复经皮染毒(28天)毒性试验的基本原则、方法和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为农药登记而进行的短期重复经皮染毒(28天)毒性试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4925 实验动物 环境及设施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在短于实验动物寿命的10%期限内重复经皮染毒所引起的健康损害效应。
3.2
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用现有技术手段和检测指标,未能观察到与染毒有关的有害效应的受试物最
高剂量或浓度。
3.3
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用现有技术手段和检测指标,观察到与染毒有关的有害效应的受试物最低剂
量或浓度。
3.4
靶器官 targetorgan
受试物引起机体出现显著毒性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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