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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T 15670.11-2017 - 英文版

标准搜索结果: 'GB/T 15670.11-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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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5670.11-2017 英文版 199 GB/T 15670.11-2017 [PDF]天数 <=3 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方法 第11部分:短期重复经皮染毒(28天)毒性试验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T 15670.11-2017 (GB/T15670.11-2017)
中文名称 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方法 第11部分:短期重复经皮染毒(28天)毒性试验
英文名称 Toxicological test methods for pesticides registration -- Part 11: Short-term repeated dose 28-day dermal toxicity study
行业 国家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B17
国际标准分类 65.100
字数估计 10,170
发布日期 2017-07-12
实施日期 2018-02-01
起草单位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归口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标准依据 s Republic of China
提出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15670.11-2017 Toxicological test methods for pesticides registration--Part 11: Short-term repeated dose 28-day dermal toxicity study ICS 65.100 B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部分代替GB/T 15670-1995 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方法 第11部分:短期重复经皮染毒(28天) 毒性试验 2017-07-12发布 2018-0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GB/T 15670《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方法》分为以下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霍恩氏法; ---第3部分: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序贯法; ---第4部分: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概率单位法; ---第5部分:急性经皮毒性试验; ---第6部分:急性吸入毒性试验; ---第7部分:皮肤刺激性/腐蚀性试验; ---第8部分:急性眼刺激性/腐蚀性试验; ---第9部分:皮肤变态反应(致敏)试验; ---第10部分:短期重复经口染毒(28天)毒性试验; ---第11部分:短期重复经皮染毒(28天)毒性试验; ---第12部分:短期重复吸入染毒(28天)毒性试验; ---第13部分:亚慢性毒性试验; ---第14部分:细菌回复突变试验; ---第15部分:体内哺乳动物骨髓嗜多染红细胞微核试验; ---第16部分:体内哺乳动物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第17部分:哺乳动物精原细胞/精母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第18部分:啮齿类动物显性致死试验; ---第19部分: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第20部分: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基因突变试验; ---第21部分:体内哺乳动物肝细胞程序外DNA合成(UDS)试验; ---第22部分:体外哺乳动物细胞DNA损害与修复/程序外DNA合成试验; ---第23部分:致畸试验; ---第24部分:两代繁殖毒性试验; ---第25部分:急性迟发性神经毒性试验; ---第26部分:慢性毒性试验; ---第27部分:致癌试验; ---第28部分:慢性毒性与致癌合并试验; ---第29部分:代谢和毒物动力学试验。 本部分为GB/T 15670的第11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部分代替GB/T 15670-1995《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方法》。 本部分与GB/T 15670-1995的亚急性经皮毒性试验部分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和调整了总体结构和编排格式;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 ---增加了“试验概述”(见第5章); ---改“试验农药”为“受试物”,对固体受试物的处置、受试物的稀释、配制提出了具体要求(见6.1, 1995年版的9.2); ---对剂量的设置和分组,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提出必要时另设附加高剂量染毒组和附加对照组 以了解毒作用的持续性、可逆性或迟发毒作用(见6.3,1995年版的9.4); ---用“试验步骤”代替原来的“给药方法”“给药时间”,为保证试验结果的可复演性,特别强调了观 察并记录受试物的染毒剂量、浓度、容量,染毒面积和染毒密度,以及染毒环境的微小气候,如 温度、湿度和风速(见6.4,1995年版的9.5); ---增加了“试验结果和评价”(见第7章); ---增加了“试验报告”(见第8章)。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张宝真、张丽英、陶传江。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5670-1995。 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方法 第11部分:短期重复经皮染毒(28天) 毒性试验 1 范围 GB/T 15670的本部分规定了短期重复经皮染毒(28天)毒性试验的基本原则、方法和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为农药登记而进行的短期重复经皮染毒(28天)毒性试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4925 实验动物 环境及设施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在短于实验动物寿命的10%期限内重复经皮染毒所引起的健康损害效应。 3.2 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用现有技术手段和检测指标,未能观察到与染毒有关的有害效应的受试物最 高剂量或浓度。 3.3 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用现有技术手段和检测指标,观察到与染毒有关的有害效应的受试物最低剂 量或浓度。 3.4 靶器官 targetorgan 受试物引起机体出现显著毒性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