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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T 16162-2021 (GB/T16162-2021) | | 中文名称 | | | 英文名称 | Vocabulary for global maritime distress and safety system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M10 | | 字数估计 | 45,438 |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T 16162-2021
Vocabulary for global maritime distress and safety system
ICS 47.020;33.040
CCSM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T 16162-2009
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术语
2021-10-11发布
2022-05-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目次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基础术语 1
4 专用术语 3
4.1 遇险、紧急和安全通信 3
4.2 移动卫星通信系统 8
4.3 国际搜救卫星系统 12
4.4 地面通信系统 14
4.5 通信业务 18
参考文献 26
索引 27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 GB/T 16162-2009《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 (GMDSS)术语》。本文件与
GB/T 16162-2009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删除了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事卫星组织、国际移动卫星组织、世界气象组织、国际水道测量组
织、国际电信联盟、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1978年国际海员培训、发
证和值班标准公约、缔约国政府、无线电规则、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区域、示位、寻位、中国
船舶报告系统、澳大利亚船舶报告系统、日本船舶报告系统、韩国船舶报告系统、GMDSS系统
船舶19个术语和定义(见2009年版的2.1.1~2.1.12、2.1.23、2.1.24、2.1.33、2.1.35、2.1.36、
2.1.37、2.1.39);
---删除了奈伏泰斯紧急警告、奈伏泰斯重要警告、奈伏泰斯日常警告、航向警告信号、救助单元、
移动单元、无线电话报警信号7个术语和定义(见2009年版的2.2.34~2.2.36、2.2.52、2.2.58、
2.2.61、和2.2.66);
---删除了国际海事卫星系统、国际海事卫星A系统、国际海事卫星B系统、国际海事卫星D+系
统、国际海事卫星E系统、国际海事卫星 M系统、国际海事卫星迷你C系统、国际海事卫星迷
你 M系统、国际海事卫星 M4系统、国际海事卫星P系统、国际海事卫星手持机、L波段卫星
紧急无线电示位标、大西洋东区、大西洋西区、太平洋区、印度洋区、地球站、空间站、海岸地球
站、船舶地球站、海上遇险信道、舱外设备、舱内设备、网络协调站共用时分多路复用信道、网络
协调站到网络协调站信令信道、网络协调站到地面站信令信道、陆地地球站时分多路复用信
道、移动地球站信令信道、移动地球站信息信道、信道模型、闭合网络、闭合用户组、数据线路终
端、数据终端设备、信令分组、增强性群呼译码器、电子数据交换、交接、互联网北京站特服号码
61、宽带全球区域网络业务和移动包数据业务41个术语和定义(见2009年版的2.3.1~2.3.3、
2.3.5、2.3.6、2.3.8~2.3.14、2.3.17~2.3.20、2.3.24、2.3.25、2.3.27、2.3.29、2.3.32~2.3.34、
2.3.40~2.3.48、2.3.50、2.3.51、2.3.56、2.3.59~2.3.64);
---删除了服务区、系统信息、星历数据、信标检测概率、信标定位概率5个术语和定义(见2009年
版的2.4.5、2.4.6、2.4.9、2.4.17和2.4.18);
---删除了地面无线电通信、管制值班员、无线电测定、无线电导航、无线电定位、船上通信电台、无
线电测定电台、无线电导航陆地电台、无线电导航移动电台、无线电定位陆地电台、无线电定位
移动电台、无线电测向电台、无线电信标电台、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电台、气象传真接收机、自
组织时分多址技术、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17个术语和定义(见2009年版的2.5.1、2.5.23~
2.5.26、2.5.31、2.5.33~2.5.40、2.5.43、2.5.54、2.5.55);
---删除了广播业务、卫星广播业务、无线电测定业务、卫星无线电测定业务、无线电导航业务、卫
星无线电导航业务、海上无线电导航业务、卫星海上无线电导航业务、无线电定位业务、气象辅
助业务、卫星气象业务、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业务、卫星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业务、临时无线电
信标业务、移频电报、执行机构、入网、脱网、叫号电话、叫人电话、常规通信信道、金法郎、特别
提款权、静默时间、明语、密语、国际海事卫星通信27个术语和定义(见2009年版的2.6.6、
2.6.7、2.6.9~2.6.19、2.6.22、2.6.23、2.6.41~2.6.43、2.6.54~2.6.56、2.6.62~2.6.64、2.6.67~
2.6.69);
---更改了遇险报警、现场指挥员、双套设备、岸上维修、海上电子维修、协调世界时、船舶报告系
统、商船自动互救系统、船舶交通服务系统9个术语的定义(见3.7、3.10、3.14~3.19、3.22,
2009年版的2.1.19、2.1.22、2.1.28~2.1.32、2.1.34、2.1.41);
---增加了船舶远程识别与跟踪系统、全球导航卫星系统、甚高频数据交换系统、全球海上遇险和
安全系统现代化计划4个术语和定义(见3.23~3.26);
---更改了遇险呼叫、遇险呼叫格式、遇险报警转发、遇险收妥确认、遇险电文、遇险通信、紧急呼
叫、紧急呼叫格式、紧急电文、紧急通信程序、安全呼叫、安全呼叫格式、安全通信程序、安全通
信、航行电传系统、气象预报、公海海上安全信息、卫星转发的海上安全信息、船间航行安全通
信、搜救责任区、联合搜救协调中心、搜救任务协调员、定位信号、引导信号24个术语的定义
(见4.1.4、4.1.5、4.1.10、4.1.12、4.1.14、4.1.15、4.1.19~4.1.21、4.1.23、4.1.26、4.1.27、4.1.29~
4.1.31、4.1.35、4.1.39~4.1.42、4.1.46、4.1.49、4.1.52、4.1.53,2009年版的2.2.4、2.2.5、2.2.10、
2.2.11、2.2.13、2.2.14、2.2.17~2.2.20、2.2.23~2.2.27、2.2.46、2.2.49~2.2.51、2.2.53、2.2.56、
2.2.59、2.2.64、2.2.65);
---增加了遇险呼叫转发、紧急预告、安全通告、安全电文、其他紧急安全信息、气象信息、搜救责任
分区、人员落水、搜救服务、搜救对象10个术语和定义(见4.1.11、4.1.18、4.1.25、4.1.28、
4.1.33、4.1.36、4.1.43、4.1.54、4.1.55和4.1.56);
---更改了空间段、地面站、移动地球站、国际移动卫星C系统、国际移动卫星F系统、增强性群
呼、卫星洋区、网络协调站、国际移动卫星移动终端号码、移动地球站状态、性能验证测试、询
呼、存储转发通信13个术语的定义(见4.2.1、4.2.3、4.2.5、4.2.10、4.2.11、4.2.13、4.2.14、
4.2.16、4.2.19、4.2.27、4.2.28、4.2.29、4.2.30,2009年版的2.3.21、2.3.26、2.3.28、2.3.4、2.3.7、
2.3.15、2.3.16、2.3.23、2.3.31、2.3.53、2.3.54、2.3.55、2.3.57);
---增加了固定地球站、卫星接续站、移动地球站、海事移动终端、移动卫星通信系统、经认可的移
动卫星通信系统、经认可的移动卫星业务提供商、国际移动卫星海上宽带系统、专用接续码、接
续短码10个术语和定义(见4.2.2、4.2.4~4.2.9、4.2.12、4.2.17和4.2.18);
---更改了国际搜救卫星系统、本地用户终端、任务控制中心、报警数据、示位标识别码、示位标编
码信息、紧急无线电示位标、紧急示位发射机、个人示位标、实时模式、全球覆盖模式11个术语
的定义(见4.3.1、4.3.5、4.3.9、4.3.11、4.3.15、4.3.16、4.3.18~4.3.22,2009年版的2.4.1~2.4.3、
2.4.7、2.4.11、2.4.12、2.5.27、2.4.13、2.4.14、2.4.15和2.4.16);
---增加了同步轨道搜救卫星系统、低轨道搜救卫星系统、中轨道搜救卫星系统、同步轨道搜救卫
星系统本地用户终端、低轨道搜救卫星系统本地用户终端、中轨道搜救卫星系统本地用户终
端、搜救信号转发器、示位标发射信息、国际示位标登记数据库9个术语和定义(见4.3.2、
4.3.3、4.3.4、4.3.6~4.3.8、4.3.12、4.3.17和4.3.23);
---更改了地面通信网络、窄带直接印字电报、数字选择性呼叫、数字选择性呼叫自动确认操作、中
频通信、日常呼叫、自动电话呼叫、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设备、发射类别、自动识别系统10个术
语的定义(见4.4.2、4.4.5、4.4.6、4.4.9、4.4.13、4.4.16、4.4.22、4.4.28、4.4.35和4.4.45,2009年版
的2.5.4、2.5.6、2.5.7、2.5.11、2.5.14、2.5.17、2.5.22、2.5.41、2.5.48和2.5.53);
---增加了自动识别系统搜救发射器、格式符、呼叫测试、集群性前向纠错方式、上边带发射、全载
波单边带发射、减载波单边带发射、抑制载波单边带发射、扫描值守接收机9个术语和定义(见
4.4.12、4.4.17、4.4.23、4.4.34、4.4.37~4.4.40和4.4.44);
---更改了移动卫星业务、水上移动卫星业务、海上移动业务识别码、水上识别数字、选择性呼叫
码、安全网、国际安全问题、国内安全网、船队网、国际航行电传业务、国内航行电传业务、发射
台识别符、电文类别标识符、航行电传电文编号、航行电传优先电文、全球航行警告业务、航行
警告区域协调员、国内协调员、航行警告区、航行警告区警告、沿岸警告、本地警告、静止卫星业
务、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通用操作员证书、医疗指导、医疗运输26个术语的定义(见4.5.1、
4.5.3、4.5.18、4.5.19、4.5.25、4.5.30~4.5.33、4.5.35、4.5.36、4.5.39~4.5.43、4.5.45~4.5.48、
4.5.50、4.5.51、4.5.58、4.5.59、4.5.62、4.5.69~4.5.70,2009年版的2.6.1、2.6.3、2.6.30、2.6.31、
2.6.38、2.6.44~2.6.47、2.2.28~2.2.33、2.2.38、2.2.39~2.2.44、2.6.48、2.6.49、2.6.52、2.6.65和
2.6.66);
---增加了经认可的移动卫星业务、国际移动卫星船队安全业务、公众通信业务、国际增强性群呼
业务、国内增强性群呼业务、船队网业务、航行电传业务区域、航行电传协调员、全球海洋气象
信息和警告业务、沿岸警告区、气象区域、分区域、分区协调员、分区警告、用户定义区域、有效
公告、公共交换电话网业务、文本传真业务18个术语和定义(见4.5.4、4.5.5、4.5.8、4.5.28、
4.5.29、4.5.34、4.5.37、4.5.38、4.5.44、4.5.49、4.5.52~4.5.57、4.5.71和4.5.72)。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大连海事大学、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黄耀倞、关巍、蔡珊珊、肖方兵、耿红、翁大涛。
本文件于1996年首次发布,2009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术语
1 范围
本文件界定了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的基础术语,以及遇险、紧急和安全通信、移动卫
星通信系统、国际搜救卫星系统、地面通信系统及通信业务相关的专用术语。
本文件适用于国内与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相关领域或管理部门涉及引用或规范使
用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术语的各类应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基础术语
3.1
利用地面和卫星通信技术为海上船舶和人员提供遇险报警和海上安全信息播发等功能的一种全球
通信服务网络。
3.2
A1海区 seaareaA1
在至少一个具有连续有效数字选择性呼叫(DSC)报警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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