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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GB/T 16253-2019 (GB/T16253-2019) | 中文名称 | 承压钢铸件 | 英文名称 | Steel castings for pressure purposes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中标分类 | J31 | 国际标准分类 | 77.140.80 | 字数估计 | 30,371 | 发布日期 | 2019-08-30 | 实施日期 | 2020-03-01 | 起草单位 |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二五研究所、浙江英洛华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安徽应流铸业有限公司、兰州兰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兴化市东昌合金钢有限公司、广东省韶铸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德威铸造制品有限公司、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铸造研究所有限公司 | 归口单位 | 全国铸造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4) | 提出机构 | 全国铸造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4)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T 16253-2019
承压钢铸件
Steel castings for pressure purposes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承压钢铸件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质量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
补充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碳钢和合金钢制造的承压钢铸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3.3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二安替比林甲烷磷钼酸重量法测定磷量
GB/T 223.5 钢铁 酸溶硅和全硅含量的测定 还原型硅钼酸盐分光光度法(GB/T 223.5-
2008,ISO 4829-1:1986、ISO 4829-2:1988,MOD)
GB/T 223.9 钢铁及合金 铝含量的测定 铬天青S分光光度法
GB/T 223.11 钢铁及合金 铬含量的测定 可视滴定或电位滴定法(GB/T 223.11-2008,
ISO 4937:1986,M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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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23.18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硫代硫酸钠分离-碘量法测定铜量
GB/T 223.22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亚硝基R盐分光光度法测定钴量
GB/T 223.23 钢铁及合金 镍含量的测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 223.25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丁二酮肟重量法测定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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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23.28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α-安息香肟重量法测定钼量
GB/T 223.30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对-溴苦杏仁酸沉淀分离-偶氮胂Ⅲ分光光度法测定
锆量
3 技术要求
3.1 一般要求
3.1.1 当合同有要求时,首次生产的铸件及其工序、技术文件等应经供需双方的认可。
3.1.2 需方可根据需要选择附录B中承压钢铸件的补充要求,并参照附录C提供信息;所选项目的技
术要求及检验规则,凡本标准未规定的,由供需双方商定,并在合同中注明。
3.2 牌号和化学成分
铸钢的牌号及其铸件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
3.3 冶炼
除供需双方另有约定,或者材料有特殊要求外,铸件的冶炼方法由供方自行确定。
3.4 热处理
3.4.1 铸件及试块的热处理方式应符合表2的规定。当某牌号铸钢有一种以上的热处理方式时,除需
方另有规定外,供方可从中任选一种热处理方式。
4 试验方法
各项检查和试验应按表7的规定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一般要求
5.1.1 按本标准订货的所有产品均需在合同指定的地点进行专门的检查和验收。
5.1.2 根据检验项目类型,一般从试块取样,试块不足时可从铸件本体取样。
5.1.3 供需双方应按合同规定安排铸件产品的提交检查和验收时间。
5.2 组批规则
铸件应按批检查和验收。铸件按以下规则组批:
a) 按炉次:同一炉钢液浇注、同炉热处理的同类型铸件为一批;
b) 按件组批:每件为一批,仅适用于技术条件中有规定的产品;
c) 供需双方商定的其他组批规则。
5.3 取样规则
6 标志、质量证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标志
6.1.1 原则上每件铸件均应标志清楚。标志应包括材料牌号、检验批号、熔炼炉号或可追溯到熔炼炉
号的识别号,以及其他需方要求标示的内容。
6.1.2 小铸件可分批标志,并在每一批铸件中挂上打有标志的标牌。
6.1.3 除非供需双方另有协议,铸件上应有供方的名称或者代号等标志。
6.1.4 当铸件可选用多种热处理方式时,应在标志中的材料牌号后添加所选的热处理方式代号。
6.1.5 除需方特别指定外,标志位置由供方自定。
6.2 质量证明书
交货的铸件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内容应包括:
a) 供方名称;
b) 铸件号或批号;
c) 铸件图样号或订货合同号;
d) 铸钢牌号、熔炼炉号;
e) 热处理炉号和热处理状态;
f) 各项检验结果(包括补充要求)或复验结果;
g) 双方商定的其他内容;
h) 质量检验部门及其代表的签章;
i) 其他文件。
6.3 包装、运输和贮存
6.3.1 铸件检验合格后应进行防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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