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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T 16453.4-2008 -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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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6453.4-2008 英文版 419 GB/T 16453.4-2008 [PDF]天数 >=3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技术规范 小型蓄排引水工程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T 16453.4-2008 (GB/T16453.4-2008)
中文名称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技术规范 小型蓄排引水工程
英文名称 Comprehensive control of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 Small engineering of store, drainage and draw water
行业 国家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B11
国际标准分类 13.080
字数估计 18,148
发布日期 2008-11-14
实施日期 2009-02-01
旧标准 (被替代) GB/T 16453.4-1996
引用标准 GB/T 16453.1-2008; GB/T 16453.3; GB 50400; SL 267
标准依据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8年第18号(总第131号)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范围 GB/T 16453的本部分规定了坡面小型蓄排工程、路旁沟底小型蓄引工程和引洪漫地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管理的技术要求。本部分适用范围路旁沟底小型蓄引工程包括水窑(早井)、涝池以及山丘间泉水利用等路旁、沟底小型蓄引工程等类型, 适用于北方干旱、半干旱地区。南方局部有干旱、半干旱现象的地区, 也可以参照使用。引洪漫地工程指水土流失地区在暴雨期间引用坡面、道路、沟整与河流的洪水、淤漫耕地或荒滩的工程, 适用于北方干旱、半干旱地区。南方干旱、半干旱的局部地区也可参照使用。小型蓄排引水工程的建设除应符

GB/T 16453.4-2008 ICS 13.080 B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6453.4-2008 代替GB/T 16453.4-1996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技术规范 小型蓄排引水工程 2008-11-14发布 2009-0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GB/T 16453《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技术规范》共分为六个部分: ---GB/T 16453.1-2008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技术规范 坡耕地治理技术; ---GB/T 16453.2-2008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技术规范 荒地治理技术; ---GB/T 16453.3-2008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技术规范 沟壑治理技术; ---GB/T 16453.4-2008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技术规范 小型蓄排引水工程; ---GB/T 16453.5-2008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技术规范 风沙治理技术; ---GB/T 16453.6-2008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技术规范 崩岗治理技术。 本部分代替GB/T 16453.4-1996《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技术规范 小型蓄排引水工程》。 本部分与GB/T 16453.4-1996相比,作如下修改: a) 小型蓄排水工程部分,将规划改为设计; b) 将1996年版的5.2.2改为首先处理好基础,并按设计做好防渗; c) 石方衬砌材料改为砖石等材料; d) 蓄水池施工要求改为蓄水池墙体完成后须用水泥沙浆抹面,进行防渗处理; e) 增加一条沉沙池施工。 本部分由水利部提出。 本部分由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水利部水土保持司、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上中游管理 局、黄河水利委员会农村水利水土保持局、长江水利委员会水土保持局、松辽水利委员会农田水利处、 珠江水利委员会农田水利处、海河水利委员会农田水利处、淮河水利委员会农田水利处、北京林业大学 水土保持学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段巧甫、刘万铨 、范起敬、宁堆虎、佟伟力、鲁胜力、郭索彦、张长印、赵永军、 陈法扬、余新晓、丛佩娟、常丹东、冯伟、李琦。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6453.4-1996。 GB/T 16453.4-2008 引 言 GB/T 16453.4-1996已经实施十余年,在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方面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随着 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农村产业结构的变化,水土保持工作的内容、性质等方面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的水土保持工作,进一步规范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根据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 技司、水土保持司的统一安排,进行了修订。 GB/T 16453.4-2008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技术规范 小型蓄排引水工程 1 范围 1.1 GB/T 16453的本部分规定了坡面小型蓄排工程、路旁沟底小型蓄引工程和引洪漫地工程的规 划、设计、施工和管理的技术要求。 1.2 本部分适用范围 1.2.1 路旁沟底小型蓄引工程包括水窑(旱井)、涝池以及山丘间泉水利用等路旁、沟底小型蓄引工程 等类型,适用于北方干旱、半干旱地区。南方局部有干旱、半干旱现象的地区,也可以参照使用。 1.2.2 引洪漫地工程指水土流失地区在暴雨期间引用坡面、道路、沟壑与河流的洪水、淤漫耕地或荒滩 的工程,适用于北方干旱、半干旱地区。南方干旱、半干旱的局部地区也可参照使用。 1.2.3 小型蓄排引水工程的建设除应符合本部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 16453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 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 部分。 GB/T 16453.1-2008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技术规范 坡耕地治理技术 GB/T 16453.3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技术规范 沟壑治理技术 GB 50400 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技术规范 SL267 雨水集蓄利用技术规范 3 坡面小型蓄排工程 3.1 基本规定 3.1.1 坡面小型蓄排工程包括截水沟、排水沟、沉沙池和蓄水池等类型,适用于南方多雨地区。北方部 分雨量较多、坡面径流较大的土石山区和丘陵区,也可参照使用。 3.1.2 坡面小型蓄水工程应与坡耕地治理中的梯田、保水保土耕作等措施、荒地治理中造林育林、种草 育草等措施紧密结合,配套实施。 3.1.3 在坡耕地治理的规划中,应将坡面小型蓄排工程与梯田、保水保土耕作法等措施统一规划,同步 施工,达到出现设计暴雨时能保护梯田区和保土耕作区的安全。同时,小型蓄排工程的暴雨径流和建筑 物设计,也应考虑梯田和保水保土耕作减少径流泥沙的作用。 3.1.4 在荒地治理的规划中,应将坡面小型蓄排工程与造林育林、种草育草统一规划,同步施工,达到 出现设计暴雨能保护林草措施的安全。同时,小型蓄排工程的暴雨径流和......

英文网页English: GB/T 16453.4-2008

相关标准: NY/T 1121.10 | GB/T 16453.3 | GB/T 16453.5 | GB/T 1645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