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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T 16911-2008 (GB/T16911-2008) | | 中文名称 | 水泥生产防尘技术规程 | | 英文名称 | Code of dust control for cement producing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C70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100 | | 字数估计 | 9,952 | | 发布日期 | 2008-06-30 | | 实施日期 | 2009-04-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T 16911-1997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8年第11号(总第124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生产企业厂址选择和厂房设计的防尘要求、工艺设计的防尘要求、车间防尘措施、产尘工序的防尘措施, 个体防护和防尘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水泥生产企业的防尘设计、技术改造和生产运行管理。 |
GB/T 16911-2008
Code of dust control for cement producting
ICS 13.100
C7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6911-2008
代替 GB/T 16911-1997
水泥生产防尘技术规程
2008-06-30发布
2009-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T 16911-1997《水泥生产防尘技术规程》。
本标准与GB/T 16911-199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一章(本版的第3章);
---水泥厂卫生防护距离引用GB 18068《水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取消GB/T 3840-1991《制
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的引用(1997年版的3.1,本版的4.1);
---增加了矿山开采防尘要求(本版的5.5、7.1);
---将引用标准“JT36”改为“GB Z2”和“GB Z1”(1997年版的5.3.3.1、5.4.1和7.3,本版的
6.3.3.1、6.4.1和8.3);
---增加了“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应符合GB 4915的要求,有地方排放标准的地区颗粒物排放
和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应符合当地排放标准的要求”(本版的6.4.1);
---将石灰石、石膏、熟料、煤、混合材等物料破碎时,“一般采用一级袋式除尘器或电除尘器”修改
为“应采用袋式除尘器除尘”(1997年版的6.1.1,本版的7.2.1);
---将生料磨、水泥磨的除尘“可根据其具体情况选择一级或取消二级除尘和电除尘器。一级除尘
采用电除尘器或袋式除尘器;二级除尘中的第一级采用旋风除尘器,第二级采用电除尘器或袋
除尘器”,修改为“应采用袋式除尘器”(1997年版的6.2.1,本版的7.3.1);
---将“干法生产水泥,生料粉磨宜采用烘干磨,简化工艺,减少产尘点”,修改为“生料粉磨宜采用
烘干磨,简化工艺,减少产尘点”(1997年版的6.2.2,本版的7.3.2);
---将“回转式烘干机除尘,可根据其具体情况选择一级或二级除尘。一级除尘时,可采用电除尘
器或袋式除尘器。二级除尘时,第一级可采用旋风除尘器,第二级采用袋式除尘器或电除尘
器”,修改为“烘干机除尘,可根据排放标准的要求选用袋式除尘器或电除尘器”(1997年版的
6.3.1,本版的7.4.1);
---将回转窑窑尾除尘系统“宜采用电除尘器或大型袋式除尘器等除尘设备”修改为“应采用大型
袋式除尘器,并采取措施保证在窑况异常时仍能正常运转,消除异常情况下的颗粒物排放”
(1997年版的6.4.2.1,本版的7.5.2.1);
---将立窑烟气“可根据企业具体情况,采用袋式除尘、电除尘等除尘措施”修改为“应采用袋式除
尘器处理后排放”(1997年版的6.4.3.1,本版的7.5.3.1);
---删除“立波尔窑成球盘应设吸尘罩,排风除尘”(1997年版的6.4.2.4);
---增加了对厂区道路和露天存放原材料的管理要求(本版的7.7.1、9.5);
---增加了对协同处置废弃物的管理要求(本版的7.9);
---删除附录A、附录B和附录C(1997年版的附录A、附录B和附录C);
---增加了资料性附录A。
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水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84)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北京凯盛建研建材设计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萧瑛、何捷、聂卿、陈鹏、谢大川、宋治华、艾萍。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GB/T 16911-1997。
GB/T 16911-2008
水泥生产防尘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生产企业厂址选择和厂房设计的防尘要求、工艺设计的防尘要求、车间防尘措
施、产尘工序的防尘措施,个体防护和防尘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水泥生产企业的防尘设计、技术改造和生产运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915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5748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
GB 5817 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
GB 9774 水泥包装袋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225 车间空气中呼吸性矽尘卫生标准
GB 18068 水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 Z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 Z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质。
3.2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
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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