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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T 1725-2007 - 自动发货.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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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725-2007 英文版 105 GB/T 1725-2007 3分钟内自动发货[PDF] 色漆、清漆和塑料 不挥发物含量的测定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T 1725-2007 (GB/T1725-2007)
中文名称 色漆、清漆和塑料 不挥发物含量的测定
英文名称 Paints, varnishes and plastics -- Determination of non-volatile-matter content
行业 国家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G50
国际标准分类 87.040
字数估计 8,80
发布日期 2007-09-11
实施日期 2008-04-01
旧标准 (被替代) GB/T 1725-1979(1989); GB/T 6740-1986; GB/T 6751-1986
引用标准 GB/T 3186-2006; GB/T 6753.4-1998; GB/T 8298-2001; GB/T 20777-2006; ISO 123:2001
采用标准 ISO 3251-2003, IDT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色漆、清漆、色漆与清漆用漆基、聚合物分散体和缩聚树脂如酚醛树脂(可熔酚醛、线型酚醛树脂溶液等)的不挥发物含量的方法。本标准也适用于含有颜料、填料和其他助剂(如增稠助剂和成膜助剂)的分散体。本标准也能用于未增塑的聚合物分傲体和胶乳, 其不挥发剩余物(主要为聚合材料和少量助剂如乳化剂、保护胶体、稳定剂、作为成膜助剂加人的溶剂, 特别是用于胶乳浓缩液中的防腐剂)在试脸条件下应化学稳定。对可增塑的样品, 不挥发剩余物通常包括增塑剂。

GB/T 1725-2007: 色漆、清漆和塑料 不挥发物含量的测定 GB/T 1725-2007 英文名称: Paints, varnishes and plastics -- Determination of non-volatile-matter conten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725-2007/ISO 3251:2003 代替GB/T 1725-1979(1989),GB/T 6740-1986,GB/T 6751-1986 色漆、清漆和塑料 不挥发物含量的测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 言 本标准等同采用ISO 3251:2003《色漆、清漆和塑料 不挥发物含量的测定》(英文版)。 本标准代替GB/T 1725-1979(1989)《涂料固体含量测定法》、GB/T 6740-1986《漆料挥发物和不 挥发物的测定》和GB/T 6751-1986《色漆和清漆 挥发物和不挥发物的测定》。 本标准与GB/T 1725-1979(1989)、GB/T 6740-1986和GB/T 6751-1986的主要技术差异为: ---本标准将三个标准的内容合并,其适用范围还增加了聚合物分散体和缩聚树脂等。 ---本标准规定了某些特殊样品的测试步骤,并规定了各种类别样品的试验参数。 ---本标准规定了测试结果的误差范围。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涂料和颜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常州涂料化工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湘玲、黄宁。 GB/T 1725于1979年首次发布,1989年确认;GB/T 6740于1986年首次发布;GB/T 6751于 1986年首次发布。三个标准本次均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委托全国涂料和颜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色漆、清漆和塑料 不挥发物含量的测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色漆、清漆、色漆与清漆用漆基、聚合物分散体和缩聚树脂如酚醛树脂(可熔酚 醛、线型酚醛树脂溶液等)的不挥发物含量的方法。 本标准也适用于含有颜料、填料和其他助剂(如增稠助剂和成膜助剂)的分散体。本标准也能用于 未增塑的聚合物分散体和胶乳,其不挥发剩余物(主要为聚合材料和少量助剂如乳化剂、保护胶体、稳定 剂、作为成膜助剂加入的溶剂,特别是用于胶乳浓缩液中的防腐剂)在试验条件下应化学稳定。对可增 塑的样品,不挥发剩余物通常包括增塑剂。 注1:样品的不挥发物含量不是一个绝对量,取决于测定时采用的加热温度和时间。所以采用本方法时,由于溶剂 的滞留、热分解和低分子量组分的挥发,使所得到的不挥发剩余物含量仅仅是相对值而非真值,因此本方法主 要用于同类产品不同批次的测试。 注2:本方法适用于合成胶乳,只要其加热时间合适(ISO 124规定加热时2g试样在相继两段加热时间内的质量损 失应少于0.5mg)。 注3:测定不挥发物的方法通常还包括采用红外线或微波辐射的干燥方式。由于这些方法不通用,对这些方法是不 能进行标准化的规定。一些聚合物组分在此处理条件下会分解而得到错误的结果。 ISO 3233:1998 色漆和清漆 通过测量干涂层密度来测定不挥发物的体积分数,它规定了测定色 漆、清漆及有关产品不挥发物的体积分数的方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3186-2006 色漆、清漆和色漆与清漆用原材料 取样(ISO 15528:2000,IDT) GB/T 6753.4-1998 色漆和清漆 用流出杯测定流出时间(eqv ISO 2431:1993) GB/T 8298-2001 浓缩天然胶乳 总固体含量的测定(eqv ISO 124:1997,Latex,rubber- Determinationoftotalsolidscontent) GB/T 20777-2006 色漆和清漆 试样的检查和制备(ISO 1513:1992,IDT) ISO 123:2001 胶乳 取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仪器设备 普通实验室仪器和设备以及下列仪器设备。 4.1 适用于色漆、清漆、色漆与清漆用漆基和聚合物分散体 金属或玻璃的平底皿,直径为(75±5)mm,边缘高度至少为5mm。 经有关方商定也可以使用不同直径的皿,商定的皿的直径应在规定值的±5%范围内。 注1:胶乳样品,建议使用带盖的皿。 注2:黏稠的聚合物分散体或乳液,建议使用约0.1mm厚的铝箔。裁成可以对折的大小约为(70±10)mm× (120±10)mm的矩形,通过轻轻挤压对折的两部分而使黏稠液体完全铺开。 4.2 适用于液态交联树脂(酚醛树脂) 金属或玻璃的平底皿,底面的内径为(75±1)mm,边缘高度至少为5mm。 (1) 式中: 3---试验的标准样品量,单位为克(g); 75---皿的标准直径,单位为毫米(mm)。 4.3 烘箱 能在安全条件下进行试验。对于最高温度150℃的情况,能保持在规定或商定温度(见第7章)的 ±2℃的范围内;对于温度在150℃~200℃的情况,能保持在规定或商定温度(见第7章)的±3.5℃的 范围内。烘箱应装有强制通风装置。酚醛树脂例外,此时可以使用在烘箱1/3高度的位置装有有孔的 金属搁板的能自然对流的烘箱。 警告:为了防止爆炸或起火,对于含有易燃挥发性物质的样品应小心处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 执行。 某些用途的样品,在真空条件下干燥更好。此时试验条件应商定或按GB/T 8298-2001规定的方 法进行。仲裁试验,所有各方都应使用构造相同的烘箱。 4.4 分析天平 能准确称量至1mg、0.1mg。 4.5 干燥器 装有适宜的干燥剂,例如用氯化钴浸过的干燥硅胶。 5 取样 按GB/T 3186:2006的规定取色漆、清漆和色漆与清漆用漆基的代表性样品。按ISO 123的规定 取聚合物分散体和胶乳样品的代表性样品。 按GB/T 20777-2006的规定,检查和制备色漆和清漆的试样。 6 试验步骤 进行两次平行测定。 除油和清洗皿(4.1或4.2)。 为了提高测量精度,建议在烘箱(4.3)中于规定或商定的温度下将皿干燥规定或商定的时间(见第 7章)。然后放置在干燥器(4.5)中直至使用。 1mg)。对高黏度样品(在剪切速率为100s-1时,黏度η≥500mPa·s,或按 GB/T 6753.4-1998用 形针)将试样铺平。如有必要,可另加2mL合适的溶剂。 用于色漆和清漆及其他用途(如研磨剂,摩擦衬片,铸造用粘合剂,制模材料)的缩聚树脂称取较多 的试样量,因为这些用途的材料需采用较厚的涂层进行测试以便缩聚树脂的单体能发生交联反应。对 GB/T 1725-2007/ISO 3251:2003 于比较试验,待测样品在皿中的涂层厚度应相同。因此皿的直径应为(75±1)mm,或按4.2中给出的 公式进行计算。 注1:待测样品是否完全铺平及铺平的时间对不挥发物含量影响很大。如果待测样品由于黏度大等原因而未完全 铺平,则表观不挥发物含量会增大。 为了提高测量精度,测试色漆、清漆和色漆与清漆用漆基时,建议另加2mL易挥发的适宜的溶剂。 建议在称量过程中,应盖住皿。 对于易挥发性的样品,建议将充分混匀的样品放入一个带塞的瓶中或放入可称重的吸管或10mL 的不带针头的注射器中,用减量法称取试样(精确至1mg)至皿中,并在皿底铺平。 如果加入溶剂,建议将盛有试样的皿于室温下放置(10~15)min。 水性体系例如聚合物分散体和胶乳加热时会溅出。这是因为表面会结皮,而结皮也会受到烘箱中 的温度、空气流速以及相对湿度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皿中的材料层厚度要尽可能地薄。 称量完毕并加入稀释剂后,将皿转移至事先调节到规定或商定温度(见第7章)的烘箱中,保持规定 或商定的加热时间(见第7章)。 加热时间结束后,将皿转移至干燥器中使之冷却至室温,或者放置在无灰尘的大气中冷却。 注2:不使用干燥器会影响方法的精密度。 7 补充的试验条件 对于本标准中规定的试验方法的任何特殊的用途,除了上面章节中提到的内容外还需给出更详细 的说明。 为使本试验方法能得以实施,如合适,应规定以下试验参数。 a) 试验温度(见表1和表2); b) 加热时间(见表1和表2); c) 试样量(见表1和表2)。 8 结果的表示 用式(2)计算不挥发物的质量分数,数值以%表示。 如果色漆、清漆和漆基的两个结果(两次测定)之差大于2%(相对于平均值)或者聚合物分散体的 两个结果之差大于0.5%,例如53.7%和53.1%。则需按第6章所述的试验步骤重做。 计算两个有效结果(两次测定)的平均值,报告其试验结果,准确至0.1%。 9 精密度 果都是两次测定的平均值)的绝对差值低于该限值时,可预期其置信度为95%。重复性条件是指在同 一实验室,由同一操作者采用标准的试验方法,在短的时间间隔内对同一试样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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