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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GB/T 18046-2017 (GB/T18046-2017) | 中文名称 | 用于水泥、砂浆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 | 英文名称 | Ground granulated blast furnace slag used for cement, mortar and concrete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中标分类 | Q11 | 国际标准分类 | 91.100.10 | 字数估计 | 14,195 | 发布日期 | 2017-12-29 | 实施日期 | 2018-11-01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T 18046-2008 | 起草单位 | 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 | 归口单位 | 全国水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32号 | 提出机构 | 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T 18046-2017
Ground granulated blast furnace slag used for cement,mortar and concrete
ICS 91.100.10
Q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T 18046-2008
用于水泥、砂浆和混凝土中的
粒化高炉矿渣粉
2017-12-29发布
2018-1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 18046-2008《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与GB/T 18046-2008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中增加了“砂浆”;
---技术要求中,增加了矿渣粉的“初凝时间比、不溶物”两项指标(见第5章);
---技术要求中,S95矿渣粉的7d活性指数由“不小于75%”改为“不小于70%”;矿渣粉的烧失量
由“不大于3.0%”改为“不大于1.0%”(见第5章,2008年版的第5章);
---氯离子试验方法由“按JC/T 420进行”改为“按GB/T 176进行”(见6.5,2008年版的6.3);
---出厂检验中增加了“初凝时间比、烧失量和不溶物”检验项目(见7.3,2008年版的7.2.2);
---对比水泥增加了“3d抗压强度”技术要求,比表面积由“300m2/kg~400m2/kg”改为
“350m2/kg~400m2/kg”(见A.2.1,2008年版的A.3.1)。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水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84)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上海宝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嘉华建材(香港)
有限公司、中冶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厦门艾思欧标准砂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广东韶钢嘉羊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唐山曹妃甸盾石
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广西鱼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海建材有限公司、北京金隅水泥节能科技有限
公司、新加坡昂国企业有限公司、唐山唐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鞍山钢铁集团公司矿渣开发公司、武汉武
新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马钢嘉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济南鲁新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广
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源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浙江萧山建宏商品混凝土
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建工成新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深圳港创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金泰成环境资源股份
有限公司、株洲宏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建材工业有限公司、中核
建材有限公司、福州泰宇混凝土有限公司、厦门智欣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御坤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
司、上海建科检验有限公司、山东铁正工程试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湖北中精衡建筑检测技术有限责任
公司、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深圳市安托山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京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中交上海三航
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环
球建材有限公司、江西宏福建材有限公司、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二检测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晨、郑旭、颜碧兰、江丽珍、康明、曹黎颖、张桦、李晓波、吴疑、魏丽颖、杨根宏、
宋晓明、蒋杉平、陆金海、程晓光、赵新忠、陈恩义、李晓阳、卢忠飞、王宗森、李培彦、王斌、高博、王建伟、
陈尚鸿、李锋、史成东、郝军中、杨东、郑靓、夏春、李少强、王成启、刘军、杨利香、王君菊、杜增强、邓民慧、
曹虹、吴承辉、张有灿、杨巍、赵虎奎、朱立新、张冬原、吴永川、林国忠、王声成、尤仲鹏、陈振法、鲁爱民、
矫恒信、周敏、齐文丽、马兆模、邓伟、龚剑、徐蕾、陆张敏、张建强、何雨晴、温培艳。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8046-2000、GB/T 18046-2008。
用于水泥、砂浆和混凝土中的
粒化高炉矿渣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粒化高炉矿渣粉(以下简称矿渣粉)的定义、组分与材料、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
则、出厂、交货与验收、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作水泥混合材、砂浆和混凝土掺合料的粒化高炉矿渣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75 通用硅酸盐水泥
GB/T 176 水泥化学分析方法
GB/T 203 用于水泥中粒化高炉矿渣
GB/T 208 水泥密度测定方法
GB/T 1346 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
GB/T 2419 水泥胶砂流动度测定方法
GB/T 5483 天然石膏
GB 6566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T 8074 水泥比表面积测定方法 勃氏法
GB/T 9774 水泥包装袋
GB/T 12573 水泥取样方法
GB/T 17671 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 法)
GB/T 26748 水泥助磨剂
GSB08-1337 中国ISO 标准砂
GSB08-3387 粒化高炉矿渣粉细度和比表面积标准样品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以粒化高炉矿渣为主要原料,可掺加少量天然石膏,磨制成一定细度的粉体。
4 组分与材料
4.1 矿渣
符合GB/T 203规定的粒化高炉矿渣。
4.2 天然石膏
符合GB/T 5483规定的G类或 M类二级(含)以上的石膏或混合石膏。
4.3 助磨剂
符合GB/T 26748的规定,其加入量不超过矿渣粉质量的0.5%。
5 技术要求
矿渣粉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矿渣粉的技术要求
项 目
级 别
S105 S95 S75
密度/(g/cm3) ≥2.8
比表面积/(m2/kg) ≥500 ≥400 ≥300
活性指数/%
7d ≥95 ≥70 ≥55
28d ≥105 ≥95 ≥75
流动度比/% ≥95
初凝时间比/% ≤200
含水量(质量分数)/% ≤1.0
三氧化硫(质量分数)/% ≤4.0
氯离子(质量分数)/% ≤0.06
烧失量(质量分数)/% ≤1.0
不溶物(质量分数)/% ≤3.0
玻璃体含量(质量分数)/% ≥85
放射性 IRa≤1.0且Iγ≤1.0
6 试验方法
6.1 密度
按GB/T 208进行。
6.2 比表面积
按GB/T 8074进行,勃氏透气仪的校准采用GSB08-3387粒化高炉矿渣粉细度和比表面积标准样
品或相同等级的其他标准物质,有争议时以前者为准。
6.3 活性指数、流动度比及初凝时间比
按附录A进行。
6.4 含水量
按附录B进行。
6.5 三氧化硫、氯离子、不溶物
按GB/T 176进行。
6.6 烧失量
按GB/T 176进行。
矿渣粉在灼烧过程中由于硫化物的氧化引起的误差,可通过式(1)、式(2)进行校正:
wO2=0.8×(w灼SO3-w未灼SO3) (1)
式中:
wO2 ---矿渣粉灼烧过程中吸收空气中氧的质量分数,%;
w灼SO3 ---矿渣灼烧后测得的SO3 质量分数,%;
w未灼SO3---矿渣未经灼烧时的SO3 质量分数,%。
X校正 =X测 +wO2 (2)
式中:
X校正---矿渣粉校正后的烧失量(质量分数),%;
X测 ---矿渣粉试验测得的烧失量(质量分数),%。
6.7 玻璃体含量
按附录C进行。
6.8 放射性
按GB 6566进行,其中放射性试验样品为矿渣粉和硅酸盐水泥按质量比1∶1混合制成。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及取样
7.1.1 组批
矿渣粉出厂前按同级别进行组批和取样。每一批号为一个取样单位。矿渣粉出厂批号按矿渣粉单
线年生产能力规定为:
60×104t以上,不超过2000t为一批号;
30×104~60×104t,不超过1000t为一批号;
10×104~30×104t,不超过600t为一批号;
10×104t以下,不超过200t为一批号。
当散装运输工具容量超过该厂规定出厂批号吨数时,允许该批号数量超过该厂规定出厂批号吨数。
7.1.2 取样方法
取样按GB/T 12573规定进行,取样应有代表性,可连续取样,也可以在20个以上部位取等量样
品,总量至少20kg。试样应混合均匀,按四分法取出比试验量大一倍的试样。
7.2 检验
7.2.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密度、比表面积、活性指数、流动度比、初凝时间比、含水量、三氧化硫、烧失量、不
溶物。
7.2.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5章全部技术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新产品试制或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正常生产时,每年检验一次。
7.3 判定规则
7.3.1 出厂检验
7.3.1.1 检验结果符合第5章中密度、比表面积、活性指数、流动度比、初凝时间比、含水量、三氧化硫、
烧失量、不溶物技术要求的为合格品。
7.3.1.2 检验结果不符合第5章中密度、比表面积、活性指数、流动度比、初凝时间比、含水量、三氧化
硫、烧失量、不溶物中任何一项技术要求的为不合格品。
7.3.2 型式检验
7.3.2.1 型式检验结果符合第5章中技术要求的为合格品。
7.3.2.2 型式检验结果不符合第5章中任何一项技术要求的为不合格品。
7.4 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内容应包括批号、检验项目、石膏和助磨剂的品种和掺量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技术要求,还
应包括对比水泥物理性能检验结果。当用户需要时,生产厂应在矿渣粉发出之日起11d内寄发除28d
活性指数以外的各项试验结果。28d活性指数应在矿渣粉发出之日起32d内补报。
8 出厂、交货与验收
8.1 矿渣粉出厂
经确认矿渣粉各项技术指标及包装符合要求时方可出厂。
8.2 交货与验收
8.2.1 交货时矿渣粉的质量验收可抽取实物试样以其检验结果为依据,也可以卖方同批号矿渣粉的检
验报告为依据。采取何种方法验收由买卖双方商定,并在合同或协议中注明。卖方有告知买方验收方
法的责任。当无书面合同或协议,或未在合同、协议中注明验收方法的,卖方应在发货票上注明“以本厂
同批号矿渣粉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字样。
8.2.2 以抽取实物试样的检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时,买卖双方应在发货前或交货地共同取样和签封。取
样方法按GB/T 12573进行,取样数量为10kg,缩分为二等份。一份由卖方保存40d,另一份由买方按
本标准规定的项目和方法进行检验。
在40d以内,买方检验认为产品质量不符合本标准要求,而卖方又有异议时,则双方应将卖方保存
的另一份试样送双方共同认可的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8.2.3 以生产厂同批号矿渣粉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时,在发货前或交货时买方(或委托卖方)在同批
号矿渣粉中抽取试样,双方共同签封后保存两个月。
在两个月内,买方对矿渣粉质量有疑问时,则买卖双方应将共同认可的样品送双方共同认可的具有
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9 包装、标志、运输与贮存
9.1 包装
矿渣粉可以袋装或散装。袋装每袋净含量50kg,且不得少于标志质量的99%,随机抽取20袋,总
量不得少于1000kg(含包装袋),其他包装形式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矿渣粉包装袋应符合GB/T 9774的规定。
9.2 标志
包装袋上应清楚标明: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级别、包装日期和批号。掺石膏的矿渣粉还应标有
“掺石膏”的字样。散装时应提交与袋装标志相同内容的卡片。
9.3 运输与贮存
矿渣粉在运输与贮存时不得受潮和混入杂物。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矿渣粉活性指数、流动度比和初凝时间比的测定方法
A.1 范围
本附录规定了粒化高炉矿渣粉活性指数、流动度比和初凝时间比的测定方法。
A.2 样品
A.2.1 对比水泥
符合GB 175规定的强度等级为42.5的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且3d抗压强度25MPa~
35MPa,7d抗压强度35MPa~45MPa,28d抗压强度50MPa~60MPa,比表面积350m2/kg~
400m2/kg,SO3 含量(质量分数)2.3%~2.8%,碱含量(Na2O+0.658K2O)(质量分数)0.5%~0.9%。
A.2.2 试验样品
由对比水泥和矿渣粉按质量比1∶1组成。
A.3 矿渣粉活性指数、流动度比试验步骤及结果计算
A.3.1 水泥胶砂配比
对比胶砂和试验胶砂配比如表A.1所示。
表A.1 水泥胶砂配比
水泥胶砂种类
对比水泥
矿渣粉
中国ISO 标准砂
mL
对比胶砂 450 - 1350 225
试验胶砂 225 225 1350 225
A.3.2 水泥胶砂搅拌程序
按GB/T 17671进行。
A.3.3 水泥胶砂流动度试验
按GB/T 2419进行对比胶砂和试验胶砂的流动度试验。
A.3.4 水泥胶砂强度试验
按GB/T 17671进行对比胶砂和试验胶砂的7d、28d水泥胶砂抗压强度试验。
A.3.5 矿渣粉活性指数和流动度比计算
矿渣粉7d活性指数按式(A.1)计算,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
A7=
R7×100
R07
(A.1)
式中:
A7 ---矿渣粉7d活性指数,%;
R07 ---对比胶砂7d抗压强度,单位为兆帕(MPa);
R7 ---试验胶砂7d抗压强度,单位为兆帕(MPa)。
矿渣粉28d活性指数按式(A.2)式计算,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
A28=
R28×100
R028
(A.2)
式中:
A28 ---矿渣粉28d活性指数,%;
R028---对比胶砂28d抗压强度,单位为兆帕(MPa);
R28 ---试验胶砂28d抗压强度,单位为兆帕(MPa)。
矿渣粉流动度比按式(A.3)式计算,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
F=
L×100
Lm
(A.3)
式中:
F ---矿渣粉流动度比,%;
Lm---对比胶砂流动度,单位为毫米(mm);
L ---试验胶砂流动度,单位为毫米(mm)。
A.4 矿渣粉初凝时间比试验步骤及结果计算
A.4.1 水泥净浆配比
对比净浆和试验净浆配比如表A.2所示。
表A.2 水泥净浆配比
水泥净浆种类
对比水泥
矿渣粉
mL
对比净浆 500 - 标准稠度用水量
试验净浆 250 250 标准稠度用水量
A.4.2 水泥净浆初凝时间试验
按GB/T 1346进行对比净浆和试验净浆初凝时间的测定。
A.4.3 水泥净浆初凝时间比计算
矿渣粉初凝时间比按式(A.4)计算,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
T=
I×100
Im
(A.4)
式中:
T ---矿渣粉初凝时间比,%;
Im ---对比净浆初凝时间,单位为分(min);
I ---试验净浆初凝时间,单位为分(min)。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矿渣粉含水量的测定方法
B.1 范围
本附录规定了矿渣粉含水量的测定方法。
B.2 原理
将矿渣粉放入规定温度的烘干箱内烘至恒量,以烘干前和烘干后的质量之差与烘干前的质量之比
确定矿渣粉的含水量。
B.3 仪器
B.3.1 烘干箱
可控制温度不低于110℃,最小分度值不大于2℃。
B.3.2 天平
量程不小于50g,最小分度值不大于0.01g。
B.4 试验步骤
B.4.1 将蒸发皿在烘干箱(B.3.1)中烘干至恒量,放入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后称重(m0)。
B.4.2 将约50g的矿渣粉样品倒入蒸发皿中称重(m1),精确至0.01g。
B.4.3 将矿渣粉样品与蒸发皿一起放入105℃~110℃烘干箱内烘至恒量,取出放在干燥器中冷却至
室温后称重(m2),精确至0.01g。
B.5 结果计算
含水量按式(B.1)计算,结果保留至0.1%。
W =
(m1-m2)×100
m1-m0
(B.1)
式中:
W ---含水量,%;
m0---蒸发皿的质量,单位为克(g);
m1---烘干前样品与蒸发皿的质量,单位为克(g);
m2---烘干后样品与蒸发皿的质量,单位为克(g)。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矿渣粉玻璃体含量的测定方法
C.1 原理
通过测量粒化高炉矿渣微粉X射线衍射图中玻璃体部分的面积与底线上面积之比得到玻璃体
含量。
C.2 仪器
C.2.1 X射线衍射仪(铜靶)
功率大于3kW,试验条件:管流≥40mA,管压≥37.5kV。
C.2.2 电子天平
量程不小于10g,最小分度值不大于0.001g。
C.2.3 电热干燥箱
温度控制范围(105±5)℃。
C.3 试验步骤
C.3.1 在烘箱中烘干矿渣粉样品1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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