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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T 18333.2-2015 - 自动发货.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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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8333.2-2015 英文版 85 GB/T 18333.2-2015 3分钟内自动发货[PDF] 电动汽车用锌空气电池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T 18333.2-2015 (GB/T18333.2-2015)
中文名称 电动汽车用锌空气电池
英文名称 Zinc-air batteries for electric road vehicle
行业 国家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T47
国际标准分类 43.080
字数估计 15,184
发布日期 2015-02-04
实施日期 2015-09-01
旧标准 (被替代) GB/Z 18333.2-2001
引用标准 GB/T 2423.17-2008; GB/T 2900.41; GB/T 19596
起草单位 武汉泓元伟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归口单位 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标准依据 国家标准公告2015年第3号
提出机构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汽车用锌空气电他(以下简称电他)的术语和定义、符号、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机械更换式作为能量补充方式的电动车用锌空气电池。

GB/T 18333.2-2015: 电动汽车用锌空气电池 GB/T 18333.2-2015 英文名称: Zinc-air batteries for electric road vehicle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汽车用锌空气电池(以下简称电池)的术语和定义、符号、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 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机械更换式作为能量补充方式的电动车用锌空气电池。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423.17-2008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Ka:盐雾(IEC 60068- 2-11:1981,IDT) GB/T 2900.41 电工术语 原电池和蓄电池[IEC 60050(482):2003,IDT] GB/T 19596 电动汽车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B/T 2900.41和GB/T 1959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锌空气电池 以空气中的氧为正极活性物质,金属锌为负极活性物质,碱性溶液为电解液,将化学能转变成电能 的装置。 3.2 机械更换式锌空气电池 用机械方式更换锌电极及电解液完成能量补充过程的锌空气电池。 3.3 单体电池 直接将化学能转化为电能的基本单元装置,包括电极、隔膜、电解质、外壳和端子,并具有可多次能 量补充过程设计。 3.4 电池模块 将一个以上单体电池按照串连、并连或串、并方式组合,并只有一对正负极输出端子,并作为电源使 用的组合体。该组合体允许附带电子控制系统。 3.5 额定容量 企业提供的,室温下电池以I5(A)电流放电,达到终止电压时所放出的能量(Wh),以下简称额定 容量。 4 符号 下列符号适用于本文件。 C5 ---5小时率额定容量,单位为安时(Ah); C5'---静置7天后的5小时率实际容量,单位为安时(Ah); I5 ---5小时率放电电流,其数值等于C5/5,单位为安(A); I3 ---3小时率放电电流,其数值等于C3/3,单位为安(A); QT---电池理论所需供风量,单位为立方米每小时(m3/h); n ---单体电池个数; R ---电池的标称内阻,单位为毫欧(mΩ); 5 要求 5.1 单体电池 5.1.1 外观 按照6.2.1检验,电池外观应光洁、完整,无变形、无锈蚀斑迹、无裂纹、无碱液,且标志标识清晰、 正确。 5.1.2 极性标识 按照6.2.2检验,电池端子极性标识应正确。 5.1.3 外形尺寸及质量 按6.2.3检验时,电池外形尺寸、质量应符合企业提供的产品技术条件。 5.1.4 倾倒性 按照6.2.4检验,电池不得出现漏液现象。 5.1.5 放电性能 按照6.2.5检验,以I5 放电,放电容量平均值不得少于标称容量的95%;以I3 放电,放电容量平均 值不得少于额定容量的65%。 5.1.6 低温特性 按照6.2.6检验,电池在承受规定条件下的试验时,电池放电容量不得低于初始额定容量的60%, 且端子、外观完好。 5.1.7 高温特性 按照6.2.7检验,电池在承受规定条件下的试验时,电池放电容量不得低于初始额定容量的80%, 且端子、外观完好。 5.1.8 荷电保持能力 按照6.2.8检验,测量到的电池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容量的80%。 5.1.9 空气正极工作寿命 按照6.2.9检验,在承受规定条件的试验时,空气正极工作的寿命应不少于300次循环。 5.1.10 安全性及可靠性 5.1.10.1 按6.2.10.1进行短路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不漏液。 5.1.10.2 按6.2.10.2进行跌落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 5.1.10.3 按6.2.10.3进行加热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 5.1.10.4 按6.2.10.4进行过放电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不漏液。 5.1.10.5 按6.2.10.5进行盐雾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连接片每1cm2范围,连接片锈蚀斑点 ≤2mm2,且不多于2处。 5.2 电池模块 5.2.1 外观 按照6.3.1检验,电池外观应光洁、完整,无碰伤变形、无锈蚀斑迹、无裂纹、无碱液,且标志、标识清 晰、正确。 5.2.2 极性标识 按照6.3.2检验,电池端子极性标识应正确。 5.2.3 外形尺寸及质量 按照6.3.3检验时,电池外形尺寸、质量应符合企业提供的产品技术条件。 5.2.4 倾倒性 按照6.3.4检验,电池不得出现漏液现象。 5.2.5 放电性能 按照6.3.5检验,以I5 放电,放电容量不得少于标称容量的90%;以I3 放电,放电容量不得少于额 定容量的60%。 5.2.6 安全性及可靠性 5.2.6.1 按6.3.6.1进行短路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 5.2.6.2 按6.3.6.2进行挤压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 5.2.6.3 按6.3.6.3进行跌落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 5.2.6.4 按6.3.6.4进行加热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 5.2.6.5 按6.3.6.5进行过放电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不漏液。 5.2.6.6 按照6.3.6.6检验时,产品应能具备必要的耐振动性。在承受规定条件下的试验时,其放电电 压应无异常,且无机械损伤,无漏液,不产生起火、爆炸现象。 6 试验方法 6.1 试验条件 6.1.1 环境条件 除另有规定外,试验应在如下的环境条件下进行: a) 试验温度25℃±2℃; b) 相对湿度:25%~85%; c) 大气压力:86kPa~106kPa; d) 供气量:试验中为锌空气电池提供的供气量应大于理论所需供气量的4倍,或满足厂家提出供 气量要求。 6.1.2 检测仪器、仪表、器具精度 检测仪器、仪表、器具的精度见表1。 6.1.3 被试样品的准备 试验应在锌电极制好1个月内进行。试验前所有电池壳内应注入电解液,静置24h以上。在浸泡 好的所有电池壳体内换注新电解液,并放入待测锌电极即为单体电池或电池模块的试验样品,为满荷电 状态。 6.2 单体电池试验 6.2.1 外观 目测检查。 6.2.2 极性 用电压表检查被试电池的端电压,是否与端子极性标识一致。 6.2.3 外形尺寸及质量 6.2.3.1 用通用或专用量具测量单体电池的外形尺寸。 6.2.3.2 用通用或专用衡器称量单体电池的质量。 6.2.4 倾倒性 将被测单体电池产品由高度方向(Y 向),沿水平方向(X 向)倾倒90°,持续时间30s,目测检查。 6.2.5 放电性能试验 在25℃±2℃的条件下: a) 单体电池以I5 放电,终止电压为0.8V,测量其放电时间,计算放电容量C5,更换负极和电解 液,重复测试3次,计算放电容量平均值; b) 单体电池以I3 放电,终止电压为0.8V,测量其放电时间,计算放电容量C3,更换负极和电解 液,重复测试3次,计算放电容量平均值。 6.2.6 低温试验 将被试单体电池样品置于温度为-20℃±2℃环境试验箱内12h,然后以I5 放电,终止电压0.6V, 测量其放电时间,计算其放电容量,并目测电池外观和两极端子。 6.2.7 高温试验 将被试单体电池样品置于温度为55℃±2℃环境试验箱内4h,然后以I5放电,终止电压为0.8V,测 量其放电时间;计算其放电容量,并目测电池外观和两极端子。 6.2.8 荷电保持能力试验 在规定的试验常规环境条件下,将被试单体电池样品常温静置7天后,测出该电池的实际容量C5' 并按式(2)计算荷电保持能力H。 6.2.9 空气正极工作寿命 空气正极工作寿命试验按如下步骤进行: a) 单体电池更换锌电极和电解液; b) 搁置20min; c) 将被试单体电池样品以I5(A)恒流放电到终止电压0.7V; d) 重复步骤a)~c)为一个循环,循环300次或发现有明显的电解液滴漏(即空气阴极30× 30mm2 面积内,多于两处渗出电解液; e) 累计循环次数。 6.2.10 安全性及可靠性试验 所有安全试验均在有充分环境保护的条件下进行,如果有主动保护线路,应除去。 6.2.10.1 短路试验 单体电池按6.1.3机械更换满荷电后,电池单体在25℃±2℃试验环境条件下搁置30min,用一个 适当的导体(电阻≤5mΩ),直接将电池的正极端子和负极端子强制短路50s。观察1h。 6.2.10.2 跌落试验 单体电池按6.1.3机械更换满荷电后,电池单体在25℃±2℃条件下搁置30min,单体电池端子向 下,从1.5m高度处,自由跌落到水泥地面上,观察1h。 6.2.10.3 加热试验 单体电池按6.1.3机械更换满荷电后,加热试验按照如下步骤进行: a) 将单体电池放入温度箱,温度箱按照5℃/min的速率升温至130℃±2℃,并保持此温度 30min后停止加热; b) 观察1h。 6.2.10.4 过放电试验 单体电池按6.1.3机械更换满荷电后,过放电试验按照如下步骤进行: a) 单体电池以2I3(A)电流放电直至单体电池电压0V后,继续以2I3(A)强制放电30min; b) 观察1h。 6.2.10.5 盐雾试验 单体电池按6.1.3机械更换满荷电后,盐雾试验按照如下步骤进行: 按照GB/T 2423.17-2008中,试验Ka:盐雾试验方法的规定进行,连续雾化24h。 6.3 电池模块试验 测试用电池模块样品满足如下条件: ---总电压不低于单体电池电压的5倍; ---电池模块额定容量不低于单体电池额定容量。 6.3.1 外观 6.3.1.1 外观检测 目测检查被试电池模块表面是否平整、干燥、有无外伤等。 6.3.1.2 标志检测 目测检查被电池模块标志是否齐全、清晰、正确。 6.3.2 极性标识 用电压表检测被试电池模块的端电压,是否与端子极性标识一致。 6.3.3 外形尺寸及质量 6.3.3.1 外形尺寸检测 用量具测量电池模块的外形尺寸。 6.3.3.2 质量检测 用衡器称量电池模块的质量。 6.3.4 倾倒性 将被试电池模块产品由高度方向(Y 向),沿水平方向(X 向)倾倒90°,持续时间30s,目测检查。 6.3.5 放电性能试验 在25℃±2℃的条件下: a) n个电池单体串连组成的满电状态的模块以I5 放电,终止电压为n×0.8V,测量其放电时间, 计算放电容量C5;测试3次,计算放电容量平均值; b) n个电池单体串连组成的满电状态的模块以I3 放电,终止电压为n×0.8V,测量其放电时间, 计算其放电容量C3;测试3次,计算放电容量平均值。 6.3.6 安全性及可靠性试验 所有安全试验均在有充分环境保护的条件下进行,如果有主动保护线路,应除去。 6.3.6.1 短路试验 电池模块按6.1.3机械更换满荷电后,在25℃±2℃试验环境条件下搁置30min,按下列条件进 行短路试验: a) 用一个适当的导体(电阻≤5mΩ),直接将电池的正极端子和负极端子强制短路50s; b) 观察1h。 6.3.6.2 挤压试验 电池模块按6.1.3机械更换满荷电后,在25℃±2℃条件下搁置30min,按下列条件进行挤压 试验: a) 挤压板形式:半径75mm的半圆柱体,半圆柱体的高度大于被挤压电池的最大尺寸; b) 挤压方向:垂直于单体电池空气电极平面方向; c) 挤压程度: ---电池模块变形量达到30%时停止挤压; ---挤压力达到电池模块重量的1000倍和500kN中较大值时停止挤压; d) 观察1h。 6.3.6.3 跌落试验 电池模块按6.1.3机械更换满荷电后,在25℃±2℃条件下搁置30min,按下列条件进行跌落 试验: a) 电池模块端子向下,从1.5m高度处,自由跌落到水泥地面上; b) 观察1h。 6.3.6.4 加热试验 电池模块按6.1.3机械更换满荷电后,按照如下步骤进行加热试验: a) 将电池模块放入温度箱,温度箱按照5℃/min的速率升温至130℃±2℃,并保持此温度 30min后停止加热; b) 观察1h。 6.3.6.5 过放电试验 电池模块按6.1.3机械更换满荷电后,按照如下步骤进行过放电试验: a) 电池模块以2I3(A)电流放电直至单体电池电压0V后,以2I3(A)继续强制放电30min; b) 观察1h。 6.3.6.6 耐振动性试验 电池模块按6.1.3机械更换满荷电后,将电池模块以正立状态紧固到振动台上,按下述条件进行 试验: a) 放电电流:I5(A); b) 振动方向:垂直方向; c) 振动频率:30Hz~55Hz; d) 最大加速度:30m/s2; e) 振动时间:3h; f) 观察1h。 6.4 试验程序 6.4.1 单体电池试验程序见表2。 6.4.2 电池模块试验程序见表3。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项目 检验分类、检验项目、要求章条号、样品数量和检验周期见表4。 注:共需抽样25只单体蓄电池、12组电池模块,其中4只为备份单体电池,3组为备份电池模块。 7.2 出厂检验 7.2.1 每一批产品出厂前都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按照室温放电性能检验项目进行。 7.2.2 在出厂检验中,若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时,应将该产品退回生产部门返工普检,然后再次提 交验收。若再次检验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 7.3 型式检验 7.3.1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投产和老产品转产; b) 转厂; c) 停产后复产; d) 结构、工艺或材料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