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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GB/T 18386.1-2021 (GB/T18386.1-2021) | 中文名称 | 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 第1部分:轻型汽车 | 英文名称 | Test methods for energy consumption and range of electric vehicles -- Part 1: Light-duty vehicles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中标分类 | T47 | 国际标准分类 | 43.020 | 字数估计 | 26,267 | 发布日期 | 2021-03-09 | 实施日期 | 2021-10-01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T 18386-2017部分 | 起草单位 |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安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合众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威马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汽车工程研究院、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海马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联合汽车电子有限公司、奇瑞捷豹路虎汽车有限公司、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泛亚汽车技术中心有限公司、宝马(中国)服务有限公司、戴姆勒大中华区投资有限公司、大众汽车( | 归口单位 | 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14)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公告2021年第3号 | 提出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T 18386.1-2021: 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 第1部分:轻型汽车
GB/T 18386.1-2021 英文名称: Test methods for energy consumption and range of electric vehicles -- Part 1: Light-duty vehicles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纯电动汽车的能量消耗量和续驶里程的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N1 类和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M2 类车辆。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的M1 类车辆和L5 类车辆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089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GB/T 19233-2020 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
GB/T 19596 电动汽车术语
GB/T 38146.1-2019 中国汽车行驶工况 第1部分:轻型汽车
3 术语和定义
GB/T 15089、GB/T 19596、GB 18352.6-2016和GB/T 38146.1-2019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试验条件
4.1 环境要求
4.1.1 试验室温度应设置为23℃,允许偏差为±5℃。
4.1.2 浸车区域温度应设置为23℃,允许偏差为±3℃。
4.1.3 以每5min移动算术平均值计,且与设定温度不存在系统偏差。温度应连续测量,取样时间间隔不应大于1min。
4.2 测试设备
4.2.1 试验用测试设备应满足GB 18352.6-2016中CD.1、CD.2及CD.5的相关要求。
4.2.2 其他相关参数的要求见表1。
4.3 试验车辆
4.3.1 试验车辆的所有零部件应满足批量生产要求。如果试验车辆与批量生产不同,需要提供详细的说明。
4.3.2 汽车生产企业或其授权代理者应将一辆代表被试车型的车辆提交给负责型式试验的检验机构。
若汽车生产企业或其授权代理者选择采用插值系族,应选择在插值系族中具有代表性的车辆,宜采用同一试验车辆通过不同道路载荷设定代表车辆H 和车辆L。
4.3.3 试验车辆可根据汽车生产企业或其授权代理者需求进行磨合,并保证机械状况良好,同时应在安装REESS的条件下磨合一定的里程,该里程需大于300km,同时应使REESS至少经历一次从满电直至荷电状态(SOC)最低值的过程。
4.3.4 应使用汽车生产企业规定的润滑剂,并在试验结果报告中注明。
4.3.5 除驱动用途外,所有的储能系统应充到汽车生产企业规定的最大值(电能、液压、气压等)。
4.3.6 其他按照GB 18352.6-2016中C.1.2.4.2、C.1.2.4.4和C.1.2.4.5的要求进行试验车辆设置。
4.4 试验循环
4.4.1 试验循环按照GB/T 38146.1-2019附录A 所述的中国轻型汽车行驶工况(CLTC,包括CLTCP和CLTC-C,其中CLTC-P 适用于M1 类车辆,CLTC-C 适用于N1 类和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2 类车辆),包括低速(1部)、中速(2部)和高速(3部)3个速度区间。
4.4.2 若车辆申报的最高车速小于CLTC 的最高车速,在目标车速大于车辆申报最高车速时,按照GB 18352.6-2016中CA.5的规定对试验循环进行修正。
5 试验相关参数和精度
试验结果相关参数和精度应符合表2的要求。按照第7章的规定进行计算时,除非有特殊说明,否则不应对过程数据进行四舍五入处理。
6 试验程序
6.1 一般要求
6.1.1 道路载荷测量与测功机设定参照GB 18352.6-2016附件CC的规定进行,该文件CC.2.2规定的最高基准速度在本文件中调整为120km/h。若行驶阻力曲线由汽车生产企业提供,需要提供试验报告、计算报告或其他相关资料,并由检验机构确定。本文件所引用GB 18352.6-2016相关条款中的试验循环及相关数据应调整为CLTC。
6.1.2 试验前,汽车生产企业应根据7.3的规定向检验机构提供试验车辆BER 的信息。如果使用插值法,应提供插值系族中车辆H 的BER。
6.1.3 动力系统的起动应按照汽车生产企业的规定进行。
6.1.4 车辆应按照4.4规定的试验循环进行测试。应对车辆进行适当控制,准确跟踪试验循环曲线。
每个试验循环的速度公差应满足GB 18352.6-2016中C.1.2.6.6的要求。对于6.2.1b)中加速踏板踩到底超出公差上限的情况,不作为超差处理。
6.1.5 应在试验开始前或开始时进行能量消耗量测试。应对每个速度区间分别记录。
6.1.6 汽车生产企业或其授权代理者可根据需要参照附录A 和附录B分别测量车辆在低温环境和高温环境下的能量消耗量和续驶里程。
6.2 终止试验的条件
6.2.1 进行6.3.3规定的试验时,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停止试验。
a) 按照6.3.3.3规定的常规工况法进行试验时,若车辆申报的最高车速不小于CLTC的最高车速,不能满足6.1.4规定的公差要求时,应停止试验。
b) 按照6.3.3.3规定的常规工况法进行试验时,若车辆申报的最高车速小于CLTC的最高车速,对于超过车辆申报最高车速的部分,按照GB 18352.6-2016中CA.5的规定对试验循环进行修正,此时要求驾驶员将加速踏板踩到底,允许车辆实际车速超过6.1.4规定的公差上限,但不能满足6.1.4规定的公差下限要求时,应停止试验;在目标车速不超过车辆申报最高车速时,不能满足6.1.4规定的公差要求时,应停止试验。
c) 按照6.3.3.4规定的缩短法进行试验时,若车辆在恒速段CSSE 连续4s不能满足6.1.4规定的公差下限要求,应停止试验。
6.2.2 达到试验结束条件时,挡位保持不变,使车辆滑行至最低稳定车速或5km/h,再踩下制动踏板进行停车。
6.3 试验规程
6.3.1 试验步骤
确定能量消耗量和续驶里程应使用相同的试验程序,试验程序包括以下3个步骤:
a) 对REESS进行初次充电(见6.3.2);
b) 进行能量消耗量和续驶里程试验(见6.3.3);
c) 试验后再次为REESS充电,测量从外部充入的电量(见6.3.4)。
在每两个步骤执行之间,如果车辆需要移动,不准许使用车上的动力,且再生制动系统未起作用。
6.3.2 REESS的初次充电
6.3.2.1 总则
除非汽车生产企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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