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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8386.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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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8386.2-2022 英文版 185 GB/T 18386.2-2022 3分钟内自动发货[PDF],有增值税发票。 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 第2部分:重型商用车辆 GB/T 18386.2-2022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T 18386.2-2022 (GB/T18386.2-2022)
中文名称 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 第2部分:重型商用车辆
英文名称 Test methods for energy consumption and range of electric vehicles -- Part 2: Heavy-duty commercial vehicles
行业 国家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T47
国际标准分类 43.020
字数估计 14,126
发布日期 2022-10-14
实施日期 2023-05-01
旧标准 (被替代) GB/T 18386-2017, GB/T 18386-2017
起草单位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招商局检测车辆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吉利新能源商用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上汽大通汽车有限公司、上海机动车检测认证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长春汽车检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归口单位 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14)
提出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机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18386.2-2022: 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 第2部分:重型商用车辆
GB/T 18386.2-2022 英文名称: Test methods for energy consumption and range of electric vehicles -- Part 2: Heavy-duty commercial vehicles
ICS 43.020
CCST4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部分代替GB/T 18386-2017
2022-10-12发布
2023-05-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是GB/T 18386《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的第2部分。GB/T 18386已
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1部分:轻型汽车;
---第2部分:重型商用车辆。
本文件部分代替GB/T 18386-2017《电动汽车 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与GB/T 18386-
2017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范围,增加了不适用车型和参照执行车型的规定(见第1章,2017年版的第1章);
b) 更改了环境要求(见4.1,2017年版的4.3.3);
c) 更改了试验循环,由CCBC、C-WTVC修改为中国重型商用车辆行驶工况(CHTC),同时增加
了车辆最高车速小于CHTC最高车速时,试验循环的修正方法(见4.4,2017年版的4.4.3);
d) 更改了试验循环的公差要求(见5.2,2017年版的4.4.2);
e) 更改了REESS的初次充电程序(见5.4,2017年版的4.4.4);
f) 更改了试验流程,增加了缩短法,同时删除了等速法(见5.5,2017年版的4.4.5.2.2、4.4.5.3.2);
g) 更改了试验结果的计算方法(见6.2、6.3,2017年版的4.5.2);
h) 更改了驾驶模式的选择(见第7章,2017年版的4.3.4);
i) 增加了REESS电流及电压的测试方法(见附录A)。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14)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招商局检测车辆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厦门金
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
公司、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浙江吉利新能源商用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上汽大通汽车有限公
司、上海机动车检测认证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长春汽车检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郑天雷、刘志超、龚刚、禚爰红、郝斌、高东志、彭旺、刘昱、熊鑫、于晗正男、王士奇、
王凤滨、杨超、柳邵辉、林长波、杨建军、郭晓勐、贾莉洁、陈燕、董晓坤、白学森、常朕、唐小华、周贤勇、
李红、边浩东。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01年首次发布为GB/T 18386-2001,2005年第一次修订,2017年第二次修订。
---本次为第三次修订,分为部分出版,本文件为第2部分。
引 言
我国汽车工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能源和环境问题。电动汽车作为缓解能源环境问题的
重要手段,近年来在国内外不断发展壮大。如何科学评价电动汽车的能量消耗量和续驶里程也愈加重
要,在这方面,我国已经制定形成了支撑纯电动汽车评价的GB/T 18386《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和续驶
里程试验方法》。GB/T 18386旨在确立统一的电动汽车试验流程、试验循环及试验结果计算方法,拟
由2个部分构成。
---第1部分:轻型汽车。
---第2部分:重型商用车辆。
为保障电动汽车产业的科学发展,我国在2001年就参照ISO 8714发布了GB/T 18386的第一个
版本,该版本对电动汽车产业的初期发展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但适应范围仅包含轻型汽车。2005年
第一次修订后,首次纳入了重型商用车辆,2017年第二次修订后,对重型商用车辆部分的技术内容又进
行了较大的调整。GB/T 18386-2017实施至今有效的规范和促进了产业的发展,但随着产业规模的
不断发展壮大,行驶工况不适用、试验周期过长等核心问题日益凸显。鉴于此,确有必要修订GB/T 18386
以不断适应技术的新变化及产业发展的新需求。
GB/T 18386的前三个版本均包含了轻型汽车和重型商用车辆全部质量段的车型,为适应产业的
新发展形势,有必要将GB/T 18386按照质量分为两部分。首先是内容方面,GB/T 18386中轻型和重
型车辆差异显著,核心条款基本分开进行说明,并无显著关联;其次是节能标准体系方面,传统燃油汽车
和混合动力汽车均对轻型和重型车辆分别制定能耗试验方法及限值标准;再次是制修订周期方面,轻型
和重型车辆技术水平并不同步,标准化需求时间节点不同,能耗标准的制修订周期也存在差异。
本次对GB/T 18386的修订,是贯彻落实《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中节能目标的重要依据。通
过确立更加严谨的试验方法,从而提高试验的规范性和试验结果的科学性,有助于进一步推动产业的健
康发展及技术进步。
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
第2部分:重型商用车辆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纯电动汽车的能量消耗量和续驶里程的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的纯电动汽车,包括货车、半挂牵引车、客车、自卸汽
车和城市客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可参照自卸汽车相关测量方法,其他专用运输车可参照货车相关测
量方法执行。
本文件不适用于专用作业汽车,包括厢式专用作业汽车、罐式专用作业汽车、专用自卸作业汽车、仓
栅式专用作业汽车、起重举升专用作业汽车及特种结构专用作业汽车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T 12534 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
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GB/T 19596 电动汽车术语
GB/T 27840 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测量方法
GB/T 38146.2-2019 中国汽车行驶工况 第2部分:重型商用车辆
3 术语和定义
GB 7258、GB/T 19596、GB 18352.6-2016和GB/T 38146.2-2019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试验条件
4.1 环境条件
4.1.1 推荐环境温度为(23±5)℃,经汽车生产企业建议并经由检验机构确认,环境温度范围可放宽至
5℃~35℃。试验过程中及试验开始、结束时,温度不能超出此范围,实际环境温度应在试验报告中注明。
4.1.2 相对湿度应小于95%。
4.1.3 大气压力应处于91kPa~104kPa。
4.2 测量参数、单位和准确度
4.2.1 试验用测试设备应满足GB 18352.6-2016中CD.1、CD.2及CD.5的相关要求。
4.2.2 表1规定了试验测量的参数、单位和准确度。
4.3 试验车辆
4.3.1 试验质量
4.3.1.1 对于城市客车,应在65%最大设计装载质量状态下进行试验,道路负荷的设定按照GB/T 27840
规定的滑行试验进行,根据汽车生产企业建议并经由检验机构确认,道路负荷的设定也可以基于
GB/T 27840规定的行驶阻力系数推荐方案插值计算进行,或在最大设计总质量状态下进行试验,道路
负荷的设定按照GB/T 27840规定的滑行试验或行驶阻力系数推荐方案进行;对于其他重型商用车辆,
应在最大设计总质量状态下进行试验,道路负荷的设定按照GB/T 27840规定的滑行试验或行驶阻力
系数推荐方案进行。
4.3.1.2 乘员质量及其装载分布需符合GB/T 12534的要求。
注:对于半挂牵引车,本文件中最大设计总质量指汽车列车最大质量。
4.3.2 车辆条件
4.3.2.1 试验车辆应依据每项试验的技术要求加载。
4.3.2.2 轮胎应选用制造厂作为原配件所要求的类型,并按制造厂推荐的轮胎最大试验负荷和最高试
验速度对应的轮胎充气压力进行充气。机械运动部件用润滑油黏度应符合制造厂的规定。
4.3.2.3 车上的照明、信号装置以及辅助设备应关闭,除非试验和车辆白天运行对这些装置有要求。
4.3.2.4 除驱动用途外,所有的储能系统应充到制造厂规定的最大值(电能、液压、气压等)。
4.3.2.5 试验驾驶员应按车辆制造厂推荐的操作程序使可充电储能系统(REESS)在正常运行温度下工作。
4.3.2.6 试验前,试验车辆应至少用安装在试验车辆上的REESS行驶300km。
4.3.2.7 如果车辆有制动能量回收的功能,车辆在底盘测功机上进行试验时应采用与实车相同的控制
策略。如果车辆配备了防抱死制动系统(ABS)、驱动力控制系统(TCS)或电子制动系统(EBS),并且在
单轴驱动的底盘测功机上进行试验,这些系统有可能会误把未安置于转鼓轮鼓上的不转动的车轮当作
故障系统,此时应进行屏蔽以获得正常的系统工作。
4.3.3 道路负荷的设定
行驶阻力测定及在底盘测功机上的模拟,按照GB/T 27840中的规定。在进行道路和底盘测功机
的滑行试验时,均应把制动能量回收系统功能屏蔽。道路和底盘测功机滑行试验,汽车的其他部件都应
处于相同的状态(如空调关闭等)。
4.4 试验循环
4.4.1 试验车辆应按照GB/T 38146.2-2019中附录A规定的中国重型商用车辆行驶工况(CHTC)测
量车辆的能量消耗量和续驶里程。其中,城市客车采用CHTC-B行驶工况;客车(不含城市客车)采用
CHTC-C行驶工况;货车(不含自卸汽车)采用CHTC-LT(GVW≤5500kg)或CHTC-HT(GVW >
5500kg)行驶工况;自卸汽车采用CHTC-D行驶工况;半挂牵引车采用CHTC-TT行驶工况。
4.4.2 若车辆的最高车速小于CHTC的最高车速,在目标车速大于车辆的最高车速时,按照GB 18352.6-
2016中CA.5的规定对试验循环进行修正。
5 试验程序
5.1 总体要求
确定能量消耗量和续驶里程应使用相同的试验程序,试验程序包括以下3个步骤:
a) 对REESS进行初次充电(见5.4);
b) 进行能量消耗量和续驶里程试验(见5.5);
c) 试验后再次为REESS充电,测量从外部电源充入的电量(见5.6)。
车辆充电位置与底盘测功机不在一起的情况下,如果使用车辆自身动力在两者之间移动,要求车辆
用不大于30km/h的车速尽量以匀速的方式在两者之间移动(尽量减少电能的消耗),车辆每次在两者
之间移动的距离不应超过3km。试验应在充电结束后12h之内开始。
5.2 公差
5.2.1 若车辆最高车速不小于CHTC的最高车速,应按照4.4.1规定的试验循环进行试验,试验循环的
速度公差和时间公差应满足图1给出的公差和基准曲线的要求。图1中的每一个点给出的速度公差为
±3km/h,时间公差为±1s。在每个试验循环中,允许超出公差范围的累计时间不超过15s。在试验
报告中应注明超出公差的总时间。
图1 基准曲线和公差
5.2.2 若车辆最高车速小于CHTC的最高车速,应按照4.4.2规定的试验循环进行试验。试验循环的
速度公差、时间公差以及超出公差范围的累计时间按照5.2.1的规定进行。对于超过车辆最高车速的
部分,应将加速踏板踩到底,允许车辆实际车速超过速度公差上限,但应满足速度公差下限的要求。
5.3 终止试验的条件
5.3.1 进行5.5规定的试验时,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停止试验:
a) 按照5.5.2规定的常规工况法进行试验时,若车辆最高车速不小于CHTC的最高车速,不能满
足5.2.1规定的公差要求时停止试验;
b) 按照5.5.2规定的常规工况法进行试验时,若车辆最高车速小于CHTC的最高车速,不能满足
5.2.2规定的公差要求时停止试验;
c) 按照5.5.3规定的缩短法进行试验时,车辆在试验循环段DS1 和DS2 中需满足5.2.1或5.2.2
规定的公差要求。当车辆在恒速段CSSE 连续4s不能满足5.2.1规定的速度公差下限时停止
试验。
5.3.2 达到试验结束条件时,挡位保持不变,使车辆滑行至5km/h,再踩下制动踏板进行停车。
5.4 REESS的初次充电
5.4.1 总则
除非汽车生产企业或REESS生产企业有其他的规定,REESS的初次充电可以按照5.4.2和5.4.3的规
定进行。REESS的初次充电指接收车辆以后的REESS的第一次充电。如果所规定的几个试验或测量连续
进行,第一次充电可认为是初次充电。
5.4.2 REESS的放电
根据汽车生产企业的建议,在进行REESS的充电前可先对REESS进行放电,放电程序应根据汽
车生产企业的建议进行,汽车生产企业应保证放电结束后 REESS的剩余能量应不超过荷电状态
(SOC)的20%或汽车生产企业设定的SOC故障报警值。
5.4.3 REESS的充电
5.4.3.1 常规充电
应使用传导充电的方式对REESS进行充电,若车辆同时存在直流和交流的充电方式,应根据汽车
生产企业的建议选择。REESS推荐在4.1规定的环境温度下,使用下列方式之一进行充电:
a) 车载充电器(如装有);
b) 由汽车生产企业建议的外接充电器,使用正常模式。
上述的充电程序不包括任何自动或手动启动的特殊充电程序,如均衡充电模式或维护模式。汽车
生产企业应声明,在测试过程中没有进行特殊充电程序。实际销售车辆具备的无需进行额外操作的充
电策略不认为是特殊充电程序,汽车生产企业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5.4.3.2 充电结束的标准
当车载或外部仪器显示REESS已完全充电时,判定为充电完成。如果车载或者外部仪器发出明
显信号提示REESS没有充满,在这种情况下,最长充电时间为:3×汽车生产企业规定的REESS能量
(kW·h)/供电功率(kW)。
5.5 续驶里程试验
5.5.1 试验选项
在REESS充电结束时记录该时刻。在此之后12h之内开始按照规定的试验程序进行试验。在此
期间,确保车辆在4.1规定的环境温度下放置。
试验流程按照以下两个选项之一进行:
a) 按照5.5.2规定的常规工况法进行试验;
b) 按照5.5.3规定的缩短法进行试验。
车辆移动及试验过程中应按照5.5.4的要求测量REESS的电流和电压。
5.5.2 常规工况法
在底盘测功机上采用GB/T 38146.2-2019规定的CHTC循环连续进行试验;直到达到5.3规定
的要求时停止试验。在移动和试验过程中应实时测量并记录电池端的电压和电流值。
除非有其他的规定,每4个试验循环允许浸车一次,时间应不超过10min,浸车期间,车辆启动开
关应处于“OFF”状态,关闭引擎盖,关闭试验台风扇,释放制动踏板,不能使用外接电源充电。
5.5.3 缩短法
5.5.3.1 速度片段
缩短法速度片段由2个试验循环段和2个恒速段组成,示意图见图2。其中DS1 和DS2 为试验循
环段,各包含2个由4.4规定的试验循环;CSSM 和CSSE 为恒速段,由较高的恒定车速构成,用以尽快放
电,减少测试时间。通过2个试验循环段,按照6.2和6.3.2的规定分别计算得到车辆的能量消耗量和续驶里程。
图2 缩短法速断片段构成示意图
5.5.3.2 恒速段
5.5.3.2.1 速度要求
恒速段的最低车速设置,城市客车为40km/h;客车(不含城市客车)为80km/h;货车(不含自卸汽
车)为70km/h;自卸汽车为60km/h;半挂牵引车为70km/h。根据汽车生产企业建议并经由检验机
构确定,2个恒速段可以分别选择更高的车速。若车辆的30min最高车速小于推荐车速,则恒速段的
车速应设置为车辆的30min最高车速。
试验循环段结束后,车辆应将加速踏板踩到底直至达到恒速段车速。车辆在进行恒速段CSSM 的
行驶过程中,可根据5.5.3.2.3的规定进行浸车。
5.5.3.2.2 里程要求
恒速段CSSE 的里程应依据6.3.2规定的REESS能量EREESS,STP的百分比进行确定。试验循环段
DS2 之后REESS的剩余能量应不超过SOC的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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