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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T 18697-2002 (GB/T18697-2002) | | 中文名称 | 声学 汽车车内噪声测量方法 | | 英文名称 | Acoustics -- Measurement of noise inside motor vehicle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Z32 | | 国际标准分类 | 17.140.30 | | 字数估计 | 10,161 | | 发布日期 | 2002-03-26 | | 实施日期 | 2002-12-01 | | 引用标准 | GB/T 3241-1998; GB/T 3730.2-1996; GB/T 3785-1983; GB/T 2534-1990; GB/T 15089-1994 | | 采用标准 | ISO 5128-1980, MOD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GB/T 18697-2002: 声学 汽车车内噪声测量方法
GB/T 18697-2002 英文名称: Acoustics -- Measurement of noise inside motor vehicles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18697—2002 eqv ISO 5128:1980
声学 汽车车内噪声测量方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发 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车内噪声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M 类和 N 类汽车(M 类:载客车辆,包括轿车;N 类:载货车辆,包括牵引车、起重吊 车等)。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 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3241—1998 倍频程和分数倍频程滤波器(eqv IEC 61260:1995)
GB/T 3730.2—1996 道路车辆质量 词汇和代码(idt ISO 1176:1990)
GB/T 3785—1983 声级计的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
GB/T 12534—1990 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
GB/T 15089—1994 机动车辆分类
3 试验的类型
3.1 验证性试验
所进行的测量用于验证制造厂所提供的汽车是否满足有关噪声的规定。
每次测量时选定的条件必须得到遵守。但是,如果必须修改时,要将修改情况在试验报告中加以说明。
3.2 检查性试验
所进行的测量是为了检查汽车的噪声是否在规定的限值之内,以及自从提交汽车以来或在不同批 次提交的汽车之间是否出现明显的变化。
在检查性试验中,允许测量条件与验证性试验有微小的偏差,例如测量点的数目和行驶条件的数目 减少。
任何变化必须在试验报告中加以说明。
4 测试量
4.1 所用声级计读数应使用“F ”时间计权特性。
4.2 验证性试验和检查性试验中所有测量点的测量值应是 A 声级LPA, 单位为dB。
4.3 在附加的专项测量中,为了在所选择的测量点上进行频谱分析,测量值应该用倍频程或1/3倍频 程声压级表示;
频率范围至少要覆盖45 Hz 到11200 Hz 的频率范围。
应优先采用1/3倍频程声压级。
注:如果要考虑有较强的低频成分,则频谱分析应适当地延伸到45 Hz 以下。
5 测量仪器
5.1 声级计应该符合GB/T 3785规定的1型的要求。
1 传声器的指向性会影响测量结果,因此,必须优先采用全指向传声器。而传声器的类型应该在报告中加以说明。
2 可以采用合适的防风罩,以减小在敞蓬汽车测量时风的影响。 一般由声级计的制造厂家所推荐的防风罩都是 适用。
5.2 如果使用其他的测量系统,如磁带机或电平记录仪,则其电声性能应该符合GB/T 3785有关条款
中1型的要求。
注:如果磁带机作为测量装置的一部分来使用,则有必要引入一个合适的附加增益网络,以便在记录和回放时在测
试频率范围内有足够信噪比。
5.3 为了测量噪声频谱,其滤波器应该满足GB/T 3241的要求。
5.4 在每次测量的开始和结束,都要按照制造厂家的说明书对测量装置的声学性能进行检查,最好用 声校准器(如
活塞发声器)进行校准。声级计应在有效检定期内,使其符合 GB/T 3785 规定的1型的 要求。
注:值得注意的是,因机械振动、电磁的杂散或其他无关的影响而产生的干扰信号不得诱发传声器输出。为了对这
些干扰信号进行检查,在传声器上装一个隔声罩,并确保可能产生的所有非声学信号在相同测试条件下至少比 不
装隔声罩时传声器测得的声学信号低10dB。该隔声罩的重量和刚度适中,并对传声器四周提供良好的密封。
5.5 对于汽车加速试验,特别推荐使用双通道记录装置,能够同时记录噪声和汽车速度信号,可以得到 汽车噪声与
车速的关系图。
5.6 测量装置必须至少覆盖45Hz~11200 Hz 的频率范围(见4.3的注)。
5.7 汽车速度和发动机转速的测量仪器的准确度应为3%或优于3%。
6 声学环境、气象条件、背景噪声
6.1 测量地点必须具备如下条件,即从汽车辐射的声音只能通过道路表面的反射成为车内噪声的一部 分,而不能通
过建筑物、墙壁或汽车外的类似大型物体的反射成为车内噪声。在进行测量的过程中,汽车 与这类大型物体之间的
距离应该大于20m。
6.2 汽车外面的气温必须在- 5℃ 到 + 35℃ 范围内,沿着测量路线在约1.2 m 高度的风速不得超过
5 m/s。其他的气象条件不得影响测量结果。风速和风向对于汽车行驶方向应该在试验报告中加以说 明。
7 试验道路的条件
汽车车内噪声一般受道路表面结构的粗糙度影响很大,平滑路面可以产生平稳的车内噪声。因此试 验的路段应该是硬
路面,必须尽可能平滑,不得有接缝、凸凹不平或类似的表面结构,否则将会增加汽车 内部的声压级。
道路表面必须干燥,不得有雪、污物、石块、树叶等杂物。
8 车辆条件
8.1 发动机和轮胎条件
在测量过程中,发动机的所有运行条件,如燃料、润滑油、点火正时或喷油时间等都应该符合制造厂 家的规定。
在测量开始前,发动机应该稳定在正常的工作温度范围内,或以中等速度行驶一段路程。
所采用的轮胎应该与制造厂家规定的型号一致,而且型号应该是普遍采用的。轮胎的压力必须符合 制造厂家的规定要求。
如果车辆备有可选择非公路用特殊轮胎,则应该使用公路用轮胎。
轮胎应较新,花纹无明显磨损(特别是不应有偏磨)。
轮胎型号和充气压力应该在报告中加以说明。如果认为车轮不平衡可能影响汽车车内噪声,则需对 汽车车轮进行静
态和动态平衡调校。如果发动机冷却散热器装有挡风门,测量应在两种条件下进行(打 开和关闭),每一组测量的挡风
门位置应在试验报告中加以说明,发动机冷却风扇应正常运转。
8.2 车辆的载荷
车辆载荷的基本条件应该符合GB/T3730.2—1996 中的4.4或4.6的规定,这些规定与汽车制造
厂家所做的规定是相同的。汽车在测试噪声时必须是空载(除驾驶员、测量人员和测试装备外,不得有其 他载荷)。
只有汽车的标准装备、测试装备和必不可少的人员方可留在车内。在轿车、货车、牵引车和类似汽车 的驾驶室内,
人员不得超过2人(驾驶员和测量人员)。在公共交通用车且座位在8个以上的汽车中,在 车内的人员也不得超过3人。
注:这种测试条件是基于简化测试而规定的。上述条件并不代表正常使用条件,特别是对于货车、公共汽车和其他
商用汽车,这可能导致所测得的内部噪声数值偏大。
8.3 开口、窗户、辅助装置、可调节的座椅
开口,如天窗、所有的车窗、进风口及出风口,如有可能都必须关上,只有需要研究它们对汽车内部 噪声的影响时
才打开。
辅助装置,如刮雨器、暖风装置、风扇以及空调等,在测量试验过程中不得工作。如果研究通风系统 或任意辅助
装置的噪声对总噪声影响时,则必须在辅助装置工作时重复测试噪声。如果某一辅助装置自 动工作,则必须将工作
条件在试验报告中加以说明。
可调节的座椅应该调节到水平和垂直的中间位置。如果座椅的靠背也是可调的,则应尽可能使其处 于垂直位置。
可调节的头枕应该处于中间位置。
8.4 车辆运行条件
应该从以下三种运行条件选出可以代表被测汽车车内噪声的运行的条件。
a) 匀速行驶(见8.4.1);
b) 全油门加速行驶(见8.4.2);
c) 车辆定置,发动机怠速(见8.4.3),作为辅助的检查性试验,多用于装有柴油机的商用车和公共 汽车。
相应的运行条件,规定见8.4.1~8.4.3中。
8.4.1 匀速行驶
从60 km/h 或最高车速的40%(取两者较小值)到120 km/h 或最高车速的80%(取两者较小值) 范围内,至少以
等间隔的5种车速进行A 声级测量。
测量按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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