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编号 | GB/T 19112-2026 (GB/T19112-2026) | | 中文名称 | 米糠油 | | 英文名称 | Rice bran oil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X14 | | 国际标准分类 | 67.200.10 | | 字数估计 | 10,165 | | 发布日期 | 2026-05-25 | | 实施日期 | 2026-12-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T 19112-2003 |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T 19112-2026: 米糠油
GB/T 19112-2026 英文版: Rice bran oil
ICS 67.200.10
CCSX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T 19112-2003
米 糠 油
2026-05-25发布
2026-12-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GB/T 19112-2003《米糠油》,与GB/T 19112-2003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
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更改了分类(见第4章,2003年版的第4章);
---更改了质量要求,设置了“基本组成和主要物理参数”(见5.1、5.2、5.3,2003年版的第5章);
---增加了检验一般规则(见7.1);
---更改了部分检验规则(见7.4.2、7.5.2,2003年版的7.3.2、7.4.2);
---更改了标签要求(见第8章,2003年版的第8章);
---更改了部分包装、储存和运输要求(见9.1、9.2、9.3,2003年版的9.1、9.2、9.3);
---增加了销售要求(见9.4)。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粮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70)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江南大学、武汉轻工大学、上海市粮食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
局科学研究院、河南工业大学、益海嘉里金龙鱼粮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中原食品实验室、长寿花食品股
份有限公司、湖北省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迈安德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得乐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金太阳粮
油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华泰粮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康之源粮油有限公司、江西省天玉油脂有限公
司、安徽省思润谷物油精炼有限公司、湖北虾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清河油脂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兴国、赵晨伟、何东平、金青哲、薛雅琳、刘思源、张四红、姚剑军、金俊、刘玉兰、
潘坤、王明星、徐斌、童舜火、王志荣、闫子鹏、李勃、田华、段章群、姚凯、袁钢、刘军、张庆斌、刘晔、殷娇娇、
章立平。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03年首次发布为GB/T 19112-2003;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米 糠 油
1 范围
本文件界定了米糠油的术语和定义,给出了分类,规定了其质量要求、检验规则、标签标识和包装、
储存、运输、销售的要求,并描述了其相关的检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成品米糠油和米糠原油的生产、销售和检验。
4 分类
米糠油按加工程度不同分为米糠原油和成品米糠油两类。
5 质量要求
5.1 基本组成和主要物理参数
米糠油的基本组成和主要物理参数见表1。这些组成和参数表示米糠油的基本特性,当被用于真
实性判定时,仅作参考使用。
5.2 质量指标
5.2.1 米糠原油质量指标
米糠原油质量指标见表2。
5.2.2 成品米糠油质量指标
成品米糠油质量指标见表3。
5.3 其他
米糠油中不应掺有其他食用油和非食用油。
6 检验方法
6.1 相对密度检验:按GB/T 5526执行。
6.2 脂肪酸组成检验:按GB 5009.168执行。
6.3 透明度、气味、滋味检验:按GB/T 5525执行。
6.4 水分及挥发物含量检验:按GB 5009.236执行。
6.5 不溶性杂质含量检验:按GB/T 15688执行。
6.6 色泽检验:按GB/T 5009.37执行。
6.7 加热试验:按GB/T 5531执行。
6.8 冷冻试验:按GB/T 35877执行。
6.9 烟点检验:按GB/T 20795执行。
6.10 含皂量检验:按GB/T 5533执行。
6.11 酸价检验:按GB 5009.229执行。
6.12 过氧化值检验:按GB 5009.227执行。
6.13 溶剂残留量检验:按GB 5009.262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一般规则
按GB/T 5490执行。
7.2 扦样
按GB/T 5524执行。
7.3 出厂检验
7.3.1 应逐批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7.3.2 应按表2和表3规定的项目检验。
7.4 型式检验
7.4.1 原料、设备、工艺有较大变化或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均应进行型式检验。
7.4.2 应按表1、表2、表3规定的项目检验。
7.5 判定规则
7.5.1 经检验,有一项不符合5.1的规定时,应采用生产该批产品的米糠原料提取油脂进行检验,其检
测结果与该样品检测结果不一致时,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7.5.2 成品米糠油产品未标注质量等级时,按不合格判定。
7.5.3 米糠原油产品经检验,有一项不符合表2规定时,判定为不合格。成品米糠油产品经检验,有一
项不符合表3规定值时,判定为不符合相应等级的产品。
8 标签标识
8.1 预包装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8.2 非预包装产品应根据分类标注产品名称。
8.3 应在包装或随行文件上标识加工工艺,成品米糠油还应标识产品质量等级。
9 包装、储存、运输、销售
9.1 包装
9.1.1 应符合GB/T 17374及国家的有关规定。
9.1.2 包装储运图形符号标志应符合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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