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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T 19464-2014 -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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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9464-2014 英文版 150 GB/T 19464-2014 3分钟内自动发货[PDF] 烷基糖苷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T 19464-2014 (GB/T19464-2014)
中文名称 烷基糖苷
英文名称 Alkyl polyglucoside
行业 国家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G73
国际标准分类 71.100.40
字数估计 18,174
发布日期 12/12/2014
实施日期 6/1/2015
旧标准 (被替代) GB/T 19464-2004
引用标准 GB/T 6682; GB/T 3143; GB/T 8170; GB/T 9722; GB/T 15357
标准依据 国家标准公告2014年第30号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19464-2014: 烷基糖苷 GB/T 19464-2014 英文名称: Alkyl polyglucoside ICS 71.100.40 G7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T 19464-2004 烷 基 糖 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烷基糖苷产品(简称APG)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 输、贮存、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法和糖苷交换法生产的烷基糖苷工业产品,可应用于洗涤、日化、农乳、纺织等诸 多领域,起到洗涤、乳化、渗透、发泡等作用。 本标准不适用于任何复配型产品或用作乳化剂的C16~18为主的烷基糖苷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T 3143 液体化学产品颜色测定法(Hazen单位---铂-钴色号) GB/T 8170 数据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9722 化学试剂 气相色谱通则 GB/T 15357 表面活性剂和洗涤剂 旋转黏度计测定液体产品的黏度 化妆品卫生规范 卫监督发[2007]1号 3 产品名称、分类和结构通式 烷基糖苷可根据生产过程的不同分为两类产品,即直接法产品和交换法产品。直接法产品是指生 产过程中不产生低碳糖苷,直接由目标高碳脂肪醇和糖类化合物原料进行糖苷化反应制备的烷基糖苷, 产品中不含低碳烷基糖苷。交换法产品是指低碳脂肪醇(如丁醇)等和糖类化合物原料反应生成低碳糖 苷,然后生成的低碳糖苷再和目标高碳脂肪醇发生交换反应生成目标烷基糖苷。这两步反应可以先后 进行,也可以同时进行,产品中含有部分低碳烷基糖苷。 烷基糖苷分子的结构通式如下(R 为C8~18,n=1~10。交换法产品中,含有R 为C2 或C3 或C4 等 的低碳烷基糖苷;直接法产品不含低碳烷基糖苷)。 4 技术要求 4.1 烷基糖苷的物理化学指标 烷基糖苷的物理化学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4.2 化妆品用烷基糖苷 化妆品用烷基糖苷应满足《化妆品卫生规范》规定中原则要求,以保证产品在正常以及合理的、可预 见的使用条件下,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安全危害。 化妆品用烷基糖苷在满足表1要求的基础上还应符合表2的要求。 5 试验方法 除非另有说明,在分析中仅使用确认为分析纯的试剂和GB/T 6682规定的三级水。 5.1 外观、气味 感官测定样品的外观和气味。 5.2 色泽 5.2.1 原理 用异丙醇和水的混合溶剂将烷基糖苷样品配成溶液,在pH值等于7的条件下溶液为透明状态,与 标准铂-钴系列色标进行目视比色,和产品色泽最接近的标准铂-钴色标的Hazen值即为产品的色泽。 5.2.2 仪器 普通实验室仪器及以下仪器。 5.2.2.1 分光光度计,波长范围380nm~800nm; 5.2.2.2 纳氏比色管,50mL。 5.2.3 试剂 5.2.3.1 40%异丙醇水溶液(体积分数),量取40mL异丙醇,用水稀释至100mL,摇匀。 5.2.3.2 1mol/L硝酸溶液,量取65mL硝酸,用水稀释至1000mL,混匀。 5.2.4 标准比色液的制备 按GB/T 3143的规定,配制不同Hazen值的系列铂-钴标准比色液,用于测定样品的色泽。 5.2.5 试验溶液的制备 称取试样30g(称准至0.1g),用量筒加入40%异丙醇水溶液(5.2.3.1)45mL,搅拌使其溶解,配成 溶液。将pH电极插入试验液中,搅拌下逐滴加入1mol/L的硝酸溶液(5.2.3.2),调节pH值在6.8~ 7.0。取该试验液50mL于比色管中,从比色管顶部垂直向下观察,与等体积的标准比色液比较,与试 验液色泽最接近的标准比色液的Hazen值,即为试样的色泽。 5.3 固含量 5.3.1 原理 样品在105℃±2℃条件下干燥4h后,残留物的质量分数即为固形物含量。 5.3.2 仪器 普通实验室仪器及以下仪器。 5.3.2.1 称量瓶,ϕ50mm×30mm,带盖; 5.3.2.2 烘箱,可控制温度在105℃±2℃的范围内; 5.3.2.3 玻璃干燥器,ϕ240mm,内装变色硅胶。 5.3.3 试验步骤 于已恒量的称量瓶(5.3.2.1)中称取约1g混匀后的试验样品(称准至0.001g),对膏体样品要先加 热溶解后再混匀,混匀后取样称量。将盛有试验份的称量瓶放入105℃±2℃的烘箱(5.3.2.2)中干燥 4h,取出,置于干燥器(5.3.2.3)中冷却30min,加盖称量(称准至0.001g)。 5.4.3.1 试验条件 在测试过程中被测溶液、标准缓冲溶液及洗涤用水温度均应调节在25℃±1℃,并按仪器使用方 法校准pH计。 5.4.3.2 测定 首先称取20.0g试样,精确至0.1g,然后加68.0g无二氧化碳的蒸馏水进行溶解,最后加入12.0g 异丙醇将其完全溶解。将溶液温度调节到25℃±1℃,插入电极,待电位计读数稳定1min后记录 读数。 同一试样平行测定两次,修约至0.1pH,以pH单位表示。以两次平行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表示 至小数点后一位为测定结果。 精密度:在重复条件下获得的两次独立测试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大于0.1pH单位,以大于0.1pH单 位的情况不超过5%为前提。 5.5.4.1 试验份 将坩埚(5.5.2.1)放在850℃±25℃的高温炉(5.5.2.2)内加热30min,取出,在空气中冷却1min~ 2min,移入干燥器(5.5.2.3)中冷却45min,称量(称准至0.001g),重复上述试验至恒重。于已恒重的 坩埚内称取试样10g(称准至0.001g)。 5.5.4.2 炭化 将称好的试验份放到调温电炉(5.5.2.5)上缓慢加热,试验份中的水分逐渐蒸发形成泡沫,调节电炉 温度使泡沫不溢出。若试验份在加热过程中泡沫比较多,可采取分次加样的方法,直到规定重量的试验 份全部加入为止。在大量泡沫消失后,调高电炉温度,使试验份充分炭化。在坩埚内基本无烟雾冒出 时,将其冷却,滴加2.0mL硫酸(5.5.3),使炭化物湿润,在电炉上继续加热至不再有白烟冒出。 5.5.4.3 灼烧 将驱赶完硫酸的试验份移入850℃±25℃的高温炉中,灼烧4h,取出,在空气中冷却1min~ 2min后,移入干燥器中冷却45min,称量(称准至0.001g),重复上述操作直至两次称量差值不大于 2mg。 6.1.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第4章中规定的外观、气味、色泽、固含量、pH值、游离总脂肪醇。 6.1.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包括第4章规定的全部技术要求指标,有如下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正常生产应每三个月进行一次; b) 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原材料、催化剂等变化或不正常,以及生产管理要素(包括人员素质)的变 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和性能时; c) 长期停产后再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的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 质量监督机构、使用单位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6.2 组批与抽样原则 6.2.1 烷基糖苷产品按批交付和抽样验收,一次交付的同一类型、规格、批号的产品组成交付批。 6.2.2 产品须经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检验合格,并出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 证方可出厂。收货单位应在到货一个月内,凭合格证验收,必要时可按6.2.3抽样验收。 6.2.3 抽样 根据批量大小,按表3确定样本大小,从批中随机抽取样本单位。 由于长碳链的烷基糖苷产品在低于35℃的环境中存放时容易有晶体析出,因此在取样前应将选定 的样本桶中的样品混合均匀,在保证混合均匀的前提下方可取样。 取样时用直径约15mm的干燥清洁的取样管或其他取样器皿,插至每个样桶的2/3深度抽取等量 样品,取样总量不得少于1.0kg。将所取样品分成2份,一份用于检测,一份封存。 6.3 判定规则与复检 检验结果数据应先按照GB/T 8170规定修约到与技术要求量值的有效位数一致,再对照技术要求 中规定的极限值判定检验批产品合格或不合格。 如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时,应重新自双倍量的样本中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 检结果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若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4 仲裁 收货单位如发现产品质量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要求,应在到货1个月内向生产者交涉。若因检验 结果不同,不能取得协议时,双方应按6.2.3取样。取样总量不应少于1.5kg,将选取的试样仔细混匀 后,分别装入3个洁净干燥的样品瓶中,签封。标签上应注明产品名称、规格、批号、生产者名称、取样日 期、取样人。交收双方各执一份,第三份签封后,备仲裁检验用。样品存放于暗处,保存期1个月。仲裁 检验结果为最后依据。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7.1 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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