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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GB/T 19515-2023 (GB/T19515-2023) | 中文名称 | 道路车辆 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 要求及计算方法 | 英文名称 | Road vehicles - Recyclability and recoverability rate - Requirement and calculation method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中标分类 | T40 | 国际标准分类 | 43.020 | 字数估计 | 17,143 | 发布日期 | 2023-11-27 | 实施日期 | 2024-03-01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T 19515-2015 | 起草单位 |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泛亚汽车技术中心有限公司、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广东邦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格林循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汽信息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上海天祥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宝马(中国)服务有限公司 | 归口单位 | 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14) | 提出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T 19515-2023中文版: 道路车辆 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 要求及计算方法
GB/T 19515-2023 英文版: Road vehicles - Recyclability and recoverability rate - Requirement and calculation method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T 19515-2015
道路车辆 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
要求及计算方法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道路车辆的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的符号、整车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要
求及计算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新生产的 M1 类、N1 类车辆,其他车辆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 3730.2-1996 道路车辆 质量 词汇和代码
GB/T 26988 汽车部件可回收利用性标识
GB/T 26989 汽车回收利用 术语
GB/T 33460 报废汽车拆解指导手册编制规范
GB/T 34490 再生烧结钕铁硼永磁材料
QC/T 797 汽车塑料件、橡胶件和热塑性弹性体的材料标识和标记
3 术语和定义
GB/T 3730.2-1996和GB/T 2698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符号
表1中的符号适用于本文件。
5 整车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要求
5.1 整车可再利用率要求
M1 类、N1 类整车的可再利用率不应低于85%。
5.2 整车可回收利用率要求
M1 类、N1 类整车的可回收利用率不应低于95%。
6 整车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计算方法
6.1 通则
6.1.1 整车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的计算,应基于供应链采集的车辆材料数据和已获验证的再利
用技术开展。
6.1.2 塑料、橡胶及热塑性弹性体零部件应按照QC/T 797的要求将材料类型标示在部件表面;其他材
料类型的零部件应按照GB/T 26988的规定在外表面标示可回收利用性标识或在报废汽车拆解指导手
册等技术文件中对该部件可回收利用性、回收利用技术等信息进行说明,报废汽车拆解指导手册的编制
应满足GB/T 33460的要求。
6.1.3 整车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通过以下4个阶段计算得出:
a) 预处理;
b) 拆解;
c) 金属分离;
d) 非金属残余物的处理。
6.1.4 mP、mD 和mM 可在6.1.3a)、6.1.3b)、6.1.3c)三个阶段的计算中分别得出,mTr和mTe可在6.1.3d)
阶段确定(见6.3.4)。整车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计算的数据表达法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图解
表达法可参照附录B。
6.2 材料的分类
6.2.1 将组成车辆的所有材料分为下列7个种类:
a) 金属;
b) 聚合物(不包括橡胶);
c) 橡胶;
d) 玻璃;
e) 液体[包括燃油、发动机油、变速器油、齿轮箱(包括差速器和分动器)油、助力转向油、冷却液、
制动液、减振器油、空调制冷剂、风窗玻璃清洗液、液压悬架液等];
f) 经过改良的有机天然材料,如皮革、木料、纸板和棉羊毛织物;
g) 其他不能进行详细分类的零部件和/或材料(例如化合物、电子部件、电器设备)。
6.2.2 按照附录A的数据表,记录统计并确定每类材料的总质量。
6.2.3 材料的分类可在计算6.3规定的各阶段材料的质量时进行。
6.3 mP、mD、mM、mTr和mTe的确定
6.3.1 预处理---确定mP
6.3.1.1 预处理阶段处理的零部件和/或材料主要包括:
a) 所有的液体;
b) 电池(包括铅酸蓄电池、锂离子蓄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燃料电池等);
c) 机油滤清器;
d) 压力燃料罐(包括液化石油气罐、压缩天然气罐、储氢罐及其他气体燃料罐等);
e) 轮胎;
f) 催化系统(包括催化转换器、SCR选择性催化系统、DPF柴油尾气颗粒捕捉器等)。
6.3.1.2 6.3.1.1中所述零部件和/或材料被认为是可再使用或可再利用的。
6.3.1.3 按照附录A记录统计6.3.1.1中零部件和/或材料的总质量,确定mP。
6.3.2 拆解---确定mD
6.3.2.1 基于6.3.2.2~6.3.2.7所列原则,确定车辆上其他被认为是可再使用或可再利用的零部件。
6.3.2.2 拆解阶段,被认为具有可再使用性和/或可再利用性的零部件,应具有可拆解性,零部件的可拆
解性应通过以下方面进行评估:
a) 零部件在车辆上的位置具有可接近性;
b) 零部件的紧固方式具有拆解技术。
6.3.2.3 确定零部件的可再使用性时,应符合再使用零部件的安全性和环保性要求,不符合安全和环保
要求规定的零部件被认为是不可再使用的。
6.3.2.4 符合6.3.2.2可拆解要求的零部件和/或材料,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被认为是可再利用的:
a) 金属部件,或非金属零部件的材料组成已按照GB/T 26988或QC/T 797进行标识,和/或材
料类型、可回收利用性信息在报废汽车拆解手册中进行说明;
b) 非金属零部件的材料类型具有附录C中所列汽车非金属材料已获验证的再利用技术。
6.3.2.5 列入mD 的零部件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a) 零部件或材料满足6.3.2.2规定的可拆解性;
b) 被拆解的零部件能够再使用或符合6.3.2.4规定的可再利用的条件。
6.3.2.6 基于6.3.2.5所述原则,确定可拆解零部件范围,如前保险杠蒙皮、门槛外饰板、门槛内饰板、
A/B/C柱内衬、车窗玻璃、挡风玻璃等。
6.3.2.7 确定了拆解阶段可再使用和/或可再利用零件清单之后,记录统计并确定零部件的总质量mD。
6.3.3 金属分离---确定mM
6.3.3.1 金属分离阶段主要考虑预处理和拆解两个阶段没有考虑到的所有金属部分,金属材质的零件
均被认为是可再利用的。
6.3.3.2 统计记录经过预处理、拆解阶段之后,仍然存留在车辆中的金属部分的质量,确定mM。
6.3.4 非金属残余物的处理---确定mTr和mTe
6.3.4.1 剩余的其他材料(即在预处理、拆解和金属分离阶段中未考虑到的材料)为非金属残余物。
6.3.4.2 在本阶段,可以考虑残余的非金属可再利用材料或这些材料与残余的非金属可回收利用材料。
a) 非金属零部件的材料组成已按照GB/T 26988或QC/T 797进行标识,和/或材料类型、可回
收利用性信息在报废汽车拆解手册中进行说明。同时,根据附录C中已获验证的再利用技
术,确定可以再利用的材料质量mTr。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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