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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T 19630-2019 (GB/T19630-2019) | | 中文名称 | 有机产品 生产、加工、标识与管理体系要求 | | 英文名称 | Organic products - Requirements for production, processing, labeling and management system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B04 | | 国际标准分类 | 65.020.01 | | 字数估计 | 54,50 | | 发布日期 | 2019-08-30 | | 实施日期 | 2020-01-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T 19630.3-2011; GB/T 19630.4-2011; GB/T 19630.2-2011; GB/T 19630.1-2011 | | 引用标准 | GB 2721; GB 2760; GB 3095; GB 4287; GB 5084; GB 5749; GB 11607; GB 14881; GB 15618; GB 18596; GB/T 18885; GB 20814; GB 23350 |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有机产品的生产、加工、标识与管理体系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有机植物、动物和微生物产品的生产,有机食品、饲料和纺织品等的加工,有机产品的包装、贮藏、运输、标识和销售。 |
GB/T 19630-2019: 有机产品 生产、加工、标识与管理体系要求
GB/T 19630-2019 英文名称: Organic products -- Requirements for production, processing, labeling and management system
ICS 65.020.01
B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T 19630.1~19630.4-2011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 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有机产品的生产、加工、标识与管理体系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有机植物、动物和微生物产品的生产,有机食品、饲料和纺织品等的加工,有机产品的
包装、贮藏、运输、标识和销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4.1.3.1 不应在有机生产中引入或在有机产品上使用基因工程生物/转基因生物及其衍生物,包括植
物、动物、微生物、种子、花粉、精子、卵子、其他繁殖材料及肥料、土壤改良物质、植物保护产品、植物生长
调节剂、饲料、动物生长调节剂、兽药、渔药等农业投入品。
4.1.3.2 同时存在有机和常规生产的生产单元,其常规生产部分也不应引入或使用基因工程生物。
4.1.5.1 有机产品生产者应选择并实施栽培和/或养殖管理措施,以维持或改善土壤理化和生物性状,
减少土壤侵蚀,保护植物和养殖动物的健康。
4.1.5.2 在栽培和/或养殖管理措施不足以维持土壤肥力和保证植物和养殖动物健康,需要使用生产单
元外来投入品时,应使用附录A和附录B列出的投入品,并按照规定的条件使用。
在附录A和附录B涉及有机生产中用于土壤培肥和改良、植物保护、动物养殖的物质不能满足要
求的情况下,可参照附录C描述的评估指南对有机农业中使用除附录A和附录B以外的其他投入品进
行评估。
4.1.5.3 作为植物保护产品的复合制剂的有效成分应是表A.2列出的物质,不应使用具有致癌、致畸、
致突变性和神经毒性的物质作为助剂。
4.2.1.1 一年生植物的转换期至少为播种前的24个月,草场和多年生饲料作物的转换期至少为有机饲
料收获前的24个月,饲料作物以外的其他多年生植物的转换期至少为收获前的36个月。
4.2.1.2 新开垦的、撂荒36个月以上的或有充分证据证明36个月以上未使用本标准禁用物质的地块,
也应经过至少12个月的转换期。
4.2.1.4 对于已经经过转换或正处于转换期的地块,若使用了禁用物质,应重新开始转换。当地块使用
的禁用物质是当地政府机构为处理某种病害或虫害而强制使用时,可以缩短4.2.1.1规定的转换期,但
应关注施用产品中禁用物质的降解情况,确保在转换期结束之前,土壤中或多年生作物体内的残留达到
非显著水平,所收获产品不应作为有机产品销售。
4.3.2 野生采集区应远离排污工厂、矿区、垃圾处理场地、常规农田、公路干线等污染源。野生采集区
应是在采集之前的36个月内没有受到本标准允许使用投入品之外的物质和重金属污染的地区。
4.4.3 应采用有机菌种。如无法获取有机来源的菌种,可以使用未被禁用物质处理的常规菌种。
4.4.5 食用菌栽培(土培和覆土栽培除外)可以免除转换期。土培或覆土栽培食用菌的转换期同一年
生植物的转换期,应符合4.2.1的要求。
4.4.6 木料和接种位使用的涂料应是食品级的产品,不应使用石油炼制的涂料、乳胶漆和油漆等。
4.4.7 应采用预防性的管理措施,保持清洁卫生,进行适当的空气交换,去除受感染的菌簇。
4.4.8 在非栽培期,可使用蒸汽对培养场地进行清洁和消毒,应按照表 A.3的要求使用清洁剂和消
毒剂。
4.5.1.1 饲料生产基地的转换期应符合4.2.1的要求;如牧场和草场仅供非草食动物使用,则转换期可
缩短为12个月。如有充分证据证明12个月以上未使用禁用物质,则转换期可缩短到6个月。
4.5.3.2 可引入常规种母畜,牛、马、驼每年引入的数量不应超过同种成年有机母畜总量的10%,猪、羊
每年引入的数量不应超过同种成年有机母畜总量的20%。以下情况,经认证机构许可该比例可放宽
到40%:
4.5.4.1 畜禽应以有机饲料饲养。饲料中至少应有50%来自本养殖场饲料种植基地或本地区有合作
关系的有机生产单元。饲料生产、收获及收获后处理、包装、贮藏和运输应符合4.2和4.8的要求。
4.5.4.2 养殖场实行有机管理的前12个月内,本养殖场饲料种植基地按照本标准要求生产的饲料可以
作为有机饲料饲喂本养殖场的畜禽,但不应作为有机饲料销售。
饲料生产基地、牧场及草场与周围常规生产区域应设置有效的缓冲带或物理屏障,避免受到污染。
4.5.4.4 应保证草食动物每天都能得到满足其基础营养需要的粗饲料。在其日粮中,粗饲料、鲜草、青
干草、或者青贮饲料所占的比例不能低于60%(以干物质计)。对于泌乳期前3个月的乳用畜,此比例
可降低为50%(以干物质计)。在杂食动物和家禽的日粮中应配以粗饲料、鲜草或青干草、或者青贮
饲料。
4.5.4.5 初乳期幼畜应由母畜带养,并能吃到足量的初乳。可用同种类的有机奶喂养哺乳期幼畜。在
无法获得有机奶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同种类的常规奶。
不应早期断乳,或用代乳品喂养幼畜。在紧急情况下可使用代乳品补饲,但其中不应含有抗生素、
化学合成的添加剂(表B.1中允许使用的物质除外)或动物屠宰产品。
4.5.6.6 当采用多种预防措施仍无法控制畜禽疾病或伤痛时,可在兽医的指导下对患病畜禽使用常规
兽药,但应经过该药物的休药期的2倍时间(若2倍休药期不足48h,则应达到48h)之后,这些畜禽及
其产品才能作为有机产品出售。
4.5.6.7 不应为了刺激畜禽生长而使用抗生素、化学合成的抗寄生虫药或其他生长促进剂。不应使用
激素控制畜禽的生殖行为(例如诱导发情、同期发情、超数排卵等),但激素可在兽医监督下用于对个别
动物进行疾病治疗。
4.5.6.8 除法定的疫苗接种、驱除寄生虫外,养殖期不足12个月的畜禽只可接受一个疗程的抗生素或
化学合成的兽药治疗;养殖期超过12个月的,每12个月最多可接受三个疗程的抗生素或化学合成的兽
药治疗。超过可接受疗程的,应重新进行转换。
4.5.6.9 对于接受过抗生素或化学合成的兽药治疗的畜禽,大型动物应逐个标记,家禽和小型动物则可
按群批标记。
4.5.7.1 有机养殖强调尊重动物的个性特征。应尽量养殖不需要采取非治疗性手术的品种。在尽量减
少畜禽痛苦的前提下,可对畜禽采用以下非治疗性手术,必要时可使用麻醉剂:
4.5.8.2 可采用人工授精等不会对畜禽遗传多样性产生严重影响的各种繁殖方法。
4.5.8.3 不应使用胚胎移植、克隆等对畜禽的遗传多样性会产生严重影响的人工或辅助性繁殖技术。
4.5.8.4 除非为了治疗目的,不应使用生殖激素促进畜禽排卵和分娩。
4.5.8.5 如母畜在妊娠期的后1/3时段内接受了抗生素或化学合成的兽药(驱虫药除外)处理,其后代
应经过相应的转换期。
4.5.9.1 畜禽在装卸、运输、待宰和屠宰期间都应有清楚的标记,易于识别;其他畜禽产品在装卸、运输、
出入库时也应有清楚的标记,易于识别。
4.5.9.6 应就近屠宰。除非从养殖场到屠宰场的距离太远,一般情况下运输畜禽的时间不超过8h。
4.5.9.7 不应在畜禽失去知觉之前就进行捆绑、悬吊和屠宰,小型禽类和其他小型动物除外。用于使畜
禽在屠宰前失去知觉的工具应随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如因宗教或文化原因不允许在屠宰前先使畜
禽失去知觉,而直接屠宰,则应在平和的环境下以尽可能短的时间进行。
4.5.9.8 有机畜禽和常规畜禽应分开屠宰,屠宰后的产品应分开贮藏并清楚标记。用于畜体标记的颜
料应符合国家的食品卫生规定。
4.5.11.1 应充分考虑饲料生产能力、畜禽健康和对环境的影响,保证饲养的畜禽数量不超过其养殖范
围的最大载畜量。应采取措施,避免过度放牧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4.5.11.2 应保证畜禽粪便的贮存设施有足够的容量,并得到及时处理和合理利用,所有粪便储存、处理
设施在设计、施工、操作时都应避免引起地下及地表水的污染。养殖场污染物的排放应符合GB 18596
的规定。
4.6.1.2 位于同一非开放性水域内的生产单元的各部分不应分开认证,只有整个水体都完全符合本标
准后才能获得认证。
4.6.2.1 养殖场选址时,应考虑到维持养殖水域生态环境和周围水生、陆生生态系统平衡,并有助于保
持所在水域的生物多样性。有机生产养殖场应不受污染源和常规水产养殖场的不利影响。
4.6.2.2 有机生产的水域范围应明确,以便对水质、饵料、药物等要素进行检查。
4.6.4.1 应采取适合养殖对象生理习性和当地条件的养殖方法,保证养殖对象的健康,满足其基本生活
需要。不应采取永久性增氧养殖方式。
4.6.4.5 在水产养殖用的建筑材料和生产设备上,不应使用涂料和合成化学物质,以免对环境或生物产
生有害影响。
4.6.5.1 投喂的饵料应是有机的或野生的。在有机的或野生的饵料数量或质量不能满足需求时,可投
喂最多不超过总饵料量5%(以干物质计)的常规饵料。在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时,可在获得认证机构
评估同意后在该年度投喂最多不超过20%(干物质计)的常规饵料。
4.6.5.2 饵料中的动物蛋白至少应有50%来源于食品加工的副产品或其他不适于人类消费的产品。
在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时,可在该年度将该比例降至30%。
4.6.5.3 可使用天然的矿物质添加剂、维生素和微量元素;水产动物营养不足而需使用人工合成的矿物
质、微量元素和维生素时,应按照表B.1的要求使用。
4.6.6.1 应通过预防措施(如优化管理、饲养、进食)来保证养殖对象的健康。所有的管理措施应旨在提
高生物的抗病力。
4.6.6.2 养殖密度不应影响水生生物的健康,不应导致其行为异常。应定期监测生物的密度,并根据需
要进行调整。
4.6.6.3 可使用生石灰、漂白粉、二氧化氯、茶籽饼、高锰酸钾和微生物制剂对养殖水体和池塘底泥消
毒,以预防水生生物疾病的发生。
4.6.6.5 在预防措施和天然药物治疗无效的情况下,可对水生生物使用常规渔药。水生生物在12个月
内只可接受一个疗程常规渔药治疗。超过允许疗程的,应再经过规定的转换期。
使用过常规药物的水生生物经过所使用药物的休药期的2倍时间后方能被继续作为有机水生生物
销售。
4.6.6.6 不应使用抗生素、化学合成药物和激素对水生生物实行日常的疾病预防处理。
4.6.6.7 当有发生某种疾病的危险而不能通过其他管理技术进行控制,或国家法律有规定时,可为水生
生物接种疫苗,但不应使用转基因疫苗。
4.6.7.1 应尊重水生生物的生理和行为特点,减少对它们的干扰。宜采取自然繁殖方式,不宜采取人工
授精和人工孵化等非自然繁殖方式。不应使用孤雌繁殖、基因工程和人工诱导的多倍体等技术繁殖水
生生物。
4.6.7.2 应尽量选择适合当地条件、抗性强的品种。如需引进水生生物,在有条件时应优先选择来自有
机生产体系的。
4.6.8.1 开放性水域的有机生产的捕捞量不应超过生态系统的再生产能力,应维持自然水域的持续生
产和其他物种的生存。
4.6.10.3 在宰杀过程中,应尽量减少对水生动物的胁迫和痛苦。宰杀前应使其处于无知觉状态。要定
期检查设备是否处于良好的功能状态,确保在宰杀时让水生动物快速丧失知觉或死亡。
4.6.10.4 应避免让活的水生动物直接或间接接触已死亡的或正在宰杀的水生动物。
4.7.1.1 蜜蜂养殖至少应经过12个月的转换期。
4.7.1.2 处于转换期的养蜂场,若不能从市场或其他途径获得有机蜂蜡加工的巢础,经批准可使用常规
蜂蜡加工的巢础,但应在12个月内更换所有的巢础,若不能更换,则认证机构可以决定延长转换期。
4.7.2.1 养蜂场应设在有机生产区域内或至少36个月未使用过禁用物质的区域内。
4.7.2.2 在生产季节里,距蜂场半径3km范围(采蜜半径)内应有充足的蜜源植物,包括有机生产的作
物和至少36个月未使用禁用物质处理的植被,以及清洁的水源。
4.7.2.3 蜂箱半径3km范围内不应有任何可能影响蜂群健康的污染源,包括使用过禁用物质的花期
的作物、花期的转基因作物、高尔夫球场、垃圾场、大型居民点、繁忙路段等。
4.7.3.5 蜂箱应用天然材料(如未经化学处理的木材等)或涂有有机蜂蜡的塑料制成,不应用木材防腐
剂及其他禁用物质处理过的木料来制作和维护蜂箱。
4.7.4.1 为了蜂群的更新,有机生产单元可以每年引入10%的常规蜂王和蜂群,但放置蜂王和蜂群的
蜂箱中的巢脾或巢础应来自有机生产单元。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不经过转换期。
4.7.4.2 由健康问题或灾难性事件引起蜜蜂大量死亡,且无法获得有机蜂群时,可以利用常规来源的蜜
蜂补充蜂群,且应满足4.7.1的要求。
4.7.5.3 在蜂群由于气候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缺少蜂蜜面临饥饿时,可以进行蜜蜂的人工饲喂,但只可
在最后一次采蜜期和在下次流蜜期开始前15日之间进行。若能够购得有机蜂蜜或有机糖浆,应饲喂有
机生产的蜂蜜或糖浆。若无法购得有机蜂蜜和有机糖浆,经认证机构许可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饲喂常
规蜂蜜或糖浆。
4.7.7.2 在已发生疾病的情况下,应优先采用植物或植物源制剂治疗或顺势疗法;不应在流蜜期之前
30日内使用植物或植物源制剂进行治疗,也不应在继箱位于蜂箱上时使用。
4.7.7.3 在植物或植物源制剂治疗和顺势疗法无法控制疾病的情况下,按照表B.3的要求控制病害,并
按照表B.2的要求对蜂箱或养蜂工具进行消毒。
4.7.7.6 不应使用抗生素和其他未列入表B.3的物质,但当整个蜂群的健康受到威胁时例外。经处理
后的蜂箱应立即从有机生产中撤出并作标识,同时应重新经过12个月的转换期,当年的蜂产品也不能
被认证为有机产品。
4.7.8.7 应通过重力作用使蜂蜜中的杂质沉淀出来,若使用细网过滤器,其孔径应大于或等于0.2mm。
4.7.8.9 盛装蜂蜜容器的表面应使用食品和饮料包装中许可的涂料涂刷,并用有机蜂蜡覆盖。不应使
蜂蜜接触电镀的金属容器或表面已氧化的金属容器。
4.8.3.1 应使用专用运输工具。若使用非专用的运输工具,应在装载有机产品前对其进行清洁,避免在
运输过程中与常规产品混杂或受到禁用物质污染。
5.1.2 有机食品加工厂应符合GB 14881的要求,其他有机产品加工厂应符合国家及行业部门的有关
规定。
5.2.1.5 食品加工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加工助剂应符合表E.1和表E.2的要求,使用条件应符合
GB 2760的规定。使用表E.1和表E.2以外的食品添加剂和加工助剂时,应参见附录G对其进行评估。
5.3.2.2 不应使用对人体和环境有害的物质,使用的助剂不应含有致癌、致畸、致突变、致敏性的物质,
对哺乳动物的毒性口服半数致死量(简称LD50)应大于2000mg/kg。
5.3.2.5 若在工艺或设备上将有机加工和常规加工分离会对环境造成显著不利的影响,在采取有效措
施确保有机纺织品不受禁用物质污染的前提下,有机和常规加工工艺或设备可以不分离。
5.3.2.6 加工单位应采用有效的污水处理工艺,确保排水中污染物浓度不超过GB 4287的规定。
6.1.2 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仅应用于按照本标准的要求生产或加工并获得认证的有机产品的标识。
6.1.3 有机配料含量等于或者高于95%并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方可在产品名称前标识“有机”,
在产品或者包装上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不应误导消费者将常规产品和有机转换期内的产品作
为有机产品。
6.3.2 标识为“有机”的产品应在获证产品或者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及
其有机码(每枚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唯一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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