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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GB/T 2101-2008 (GB/T2101-2008) | 中文名称 | 型钢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 英文名称 | General requirement of acceptance, packaging, marking, and certification for section steel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中标分类 | H44 | 国际标准分类 | 77.140.70 | 字数估计 | 7,725 | 发布日期 | 2008-05-13 | 实施日期 | 2008-11-01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T 2101-1989 | 引用标准 | GB/T 17505-1998 | 起草单位 | 唐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首钢总公司、鞍山宝得钢铁有限公司 | 归口单位 | 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8年第8号(总第121号) | 提出机构 |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型钢的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热轧、冷拉、锻制及热处理型钢。 |
GB/T 2101-2008
General requirement of acceptance, packaging, marking, and certification for section steel
ICS 77.140.70
H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2101-2008
代替GB/T 2101-1989
型钢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
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2008-05-13发布
2008-1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T 2101-1989《型钢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本标准与GB/T 2101-198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规范了咬合法包装示意图;
---修改了复验与判定规则。
本标准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唐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首钢总公司、鞍山宝得钢铁有
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冯超、李致清、邓翠青、任翠英、唐牧、王洪新。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2101-1980、GB/T 2101-1989。
GB/T 2101-2008
型钢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
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型钢(条钢和盘条)的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热轧、冷拉(轧)、锻制及热处理型钢。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7505-1998 钢及钢产品交货一般技术要求(GB/T 17505-1998,eqv ISO 404:1992)
3 检验规则
3.1 检查和验收
3.1.1 型钢的质量由供方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查和验收。
3.1.2 供方必须保证交货的型钢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需方有权按相应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查和验收。
3.1.3 需方应在拆捆前按照型钢每捆的标志检查该捆型钢的长度、重量、每捆根数等内容,对上述内容
有质量异议时不应拆捆。
3.2 组批规则
型钢应成批检验和验收,组批规则按相应标准的规定。
3.3 取样数量和取样部位
试验用取样数量、取样部位按相应标准的规定。
3.4 复验与判定规则
3.4.1 如果不合格的结果是从试验中测得的,仅规定单个值(例如拉伸试验、弯曲试验)时,应采用下列
方法:
a) 试验单元是单件产品时,应对不合格项目做相同类型的双倍试验,双倍试验应全部合格,否则,
产品应拒收;
b) 试验单元不是单件产品时,除非另有协议,供方可以将抽样产品从试验单元中挑出,也可不
挑出:
1) 如果抽样产品不从试验单元中挑出,应从同一批中再任取双倍数量的试样进行该不合格
项目的复验。复验结果应全部合格。
2) 如果抽样产品从试验单元中挑出,应随机从同一试验单元中选出另外两个抽样产品。然
后从两个抽样产品中分别制取的试样,在与第一次试验相同的条件下再做一次同类型的
试验,其试验结果应全部合格。
c) 成卷交货的产品复验不合格时,允许对该批产品逐卷进行检验,合格的单件产品允许交货。
3.4.2 按序贯方法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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