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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GB/T 2101-2017 (GB/T2101-2017) | 中文名称 | 型钢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 英文名称 | General requirement of acceptance, packaging, marking and certification for section steel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中标分类 | H44 | 国际标准分类 | 77.140.70 | 字数估计 | 9,931 | 发布日期 | 2017-07-31 | 实施日期 | 2018-04-01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T 2101-2008 | 引用标准 | GB/T 15574 | 起草单位 |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首钢总公司、鞍山宝得钢铁有限公司、四川德胜集团钒钛有限公司、河北津西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归口单位 | 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83) | 提出机构 |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型钢(钢坯、钢棒、钢筋和盘条等产品)的术语和定义、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贮存、运输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热轧、冷拉(轧)、锻制及热处理型钢。 |
GB/T 2101-2017
General requirement of acceptance, packaging, marking and certification for section steel
ICS 77.140.70
H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T 2101-2008
型钢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
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2017-07-31发布
2018-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 2101-2008《型钢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与GB/T 2101-
200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术语;
---增加了冲击试验结果的评定方法;
---修改了型钢的验收规则;
---修改了包装的相关规定;
---删除了银亮钢的包装要求;
---修改了标志的相关规定;
---增加了贮存和运输的规定;
---修改了质量证明书的规定内容。
本标准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83)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首钢总公司、鞍山宝得
钢铁有限公司、四川德胜集团钒钛有限公司、河北津西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邓翠青、范立娟、王玉婕、熊化冰、王洪新、麦吉昌、赵一臣、刘宝石、徐峰、罗清明、
叶高旗。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2101-1980、GB/T 2101-1989、GB/T 2101-2008。
型钢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
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型钢(钢坯、钢棒、钢筋和盘条等产品)的术语和定义、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贮存、运
输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热轧、冷拉(轧)、锻制及热处理型钢。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574 钢产品分类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包装 package
为在流通过程中保护产品、方便储运、促进销售,采用材料及辅助物的过程中施加一定技术方法的
操作活动。
3.2
标签 label
固定在包装件或产品上的纸质或其他材料制品,上面标有产品名称、炉/批号、牌号、规格、生产厂等
内容。
3.3
吊牌 tap
用铁丝、U形钉、平头钉等固定在包装件或产品上的一种活动标签。
注:常用纸质、硬质塑料、金属等材料制造。
3.4
标志 mark
标识钢材特性的方法或内容。
注:常用的方法有喷印、盖印、滚印、打印、粘贴印记或贴(挂)标签、吊牌。
3.5
捆扎材料 strapping
用来捆扎型钢或包装件的挠性材料。
注:常采用的挠性材料有钢带、盘条、铁丝等。
3.6
捆扎保护材料 handprotector
放置在型钢之间或型钢与捆扎材料之间的,防止型钢损坏和防止包装捆扎材料被切断的材料。
注:常采用木材、金属、纤维板、塑料等材料。
3.7
试验单元 testunit
根据产品标准和合同的要求,以在抽样产品上所进行的试验为依据,一次接收和拒收产品的件数或
吨数。
3.8
抽样产品 sampleproduct
检验、试验时,从试验单元中抽取的部分产品(例如:一根型钢)。
3.9
试料 sample
为了制备一个或几个试样,从抽样产品上切取足够量的材料。
注:在某些情况下,试料就是抽样产品。
3.10
样坯 roughspecimen
为了制备试样,经过机械处理加工和其后在适当情况下热处理的试料。
3.11
试样 testpiece
经机加工或未经机加工后,具有合格尺寸且满足试验要求状态的样坯。
注:在某些情况下,试样可以是试料,也可以是样坯。
3.12
成品分析 productanalysis
在交货产品上进行的化学成分分析。
3.13
序贯试验 sequentialtesting
一组或一系列试验(例如冲击试验),由该试验得到的平均值和单个值来判定产品是否符合产品标
准和(或)合同的要求。
4 检验规则
4.1 检查和验收
4.1.1 型钢的质量由供方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查和验收。
4.1.2 交货的型钢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需方可以按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
4.1.3 需方应在拆捆前按照型钢每捆的标志检查该捆型钢的长度、重量、每捆根数等内容,对上述内容
有质量异议时不应拆捆。
4.2 组批规则
型钢应成批检验和验收,组批规则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4.3 检验项目、取样数量和取样部位和试验方法
型钢检验项目、取样数量和取样部位和试验方法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4.4 化学成分的检验
产品标准对化学成分检验有规定时,执行相应产品标准规定;产品标准对化学成分检验未规定时,
采用成品分析检验。
4.5 冲击试验结果的评定
4.5.1 当产品标准无规定时,从抽样产品上切取一组3个试样,其平均值应符合规定值的要求,允许其
中一个试样的单个值低于规定值,但不得低于规定值的70%。
4.5.2 如果没有满足4.5.1要求,但低于规定值的试样不超过2个,且低于规定值70%的试样不超过
1个,生产厂可从同一抽样产品上再取一组3个试样,在第二组试样试验后,如果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其
试验单元判为合格:
a) 6个试样的平均值不低于规定值;
b) 低于规定值的试样不超过2个;
c) 低于规定值70%的试样不超过1个。
如果不满足上述条件,则该试验单元判为不合格。
4.6 复验与判定规则
4.6.1 序贯试验(冲击试验等)
按4.5所规定的冲击试验结果的评定方法,结果不合格时,应将试验结果不合格的抽样产品挑出报
废,再从该试验单元的剩余部分取2个抽样产品,在每个抽样产品上各选取新的一组3个试样,这两组
试样的试验结果均应合格,否则该试验单元应拒收。
4.6.2 非序贯试验(拉伸试验、弯曲试验等)
4.6.2.1 如果不合格的结果不是由平均值计算出的,而是从试验中测得的,如拉伸试验、弯曲试验等,应
采用下列方法:
a) 试验单元是单件产品时,应对不合格项目做相同类型的双倍试验,双倍试验应全部合格,否则,
产品应拒收;
b) 试验单元不是单件产品时,除非另有协议,供方可以将抽样产品从试验单元中挑出,也可不
挑出:
1) 如果抽样产品不从试验单元中挑出,应从同一批中再任取双倍数量的试样进行该不合格
项目的复验。复验结果应全部合格。
2) 如果抽样产品从试验单元中挑出,应随机从同一试验单元中选出另外两个抽样产品。然
后从两个抽样产品中分别制取的试样,在与第一次试验相同的条件下再做一次同类型的
试验,其试验结果应全部合格。
4.6.2.2 产品复验不合格时,允许对该试验单元产品逐个进行检验,合格的单件产品允许交货。
4.6.3 不准许复验项目
出现白点时不准许复验。
4.6.4 其他要求
产品标准中有规定时,按产品标准规定,产品标准中未规定时,按4.6.1、4.6.2、4.6.3的规定。
5 包装
5.1 一般规定
5.1.1 成捆型钢应保持端部平齐。
5.1.2 产品的包装在贮存和运输期间不应松散、变形和损坏。
5.1.3 需方对型钢的包装方式有特殊要求(如防潮)的应在合同中注明。若未注明,捆扎材料和包装方
式由供方选择。
5.1.4 型钢产品的分类应符合GB/T 15574的规定。
5.2 包装材料
5.2.1 成捆型钢应采用捆扎材料捆扎牢固。
5.2.2 根据需方要求,为保护型钢不受损坏和捆扎材料不被切断,可在型钢间、型钢与捆扎材料间使用
捆扎保护材料。
5.2.3 根据需方要求,包装可使用防护包装材料。常用的防护包装材料有牛皮纸、气相防锈纸、塑料薄
膜、防油纸等。
5.3 捆扎包装
5.3.1 热轧型钢
5.3.1.1 尺寸小于或等于90mm的方钢、钢棒、钢筋、六角钢、八角钢和其他小型型钢以及边宽小于
200mm 的等边角钢、边宽小于200mm×125mm的不等边角钢、宽度小于150mm的扁钢、每米重量
不大于60kg的其他型钢应成捆交货,超出以上规格范围的型钢也可以选择成捆交货;H型钢和剖分
T型钢可成捆交货,也可单根交货。
5.3.1.2 成捆交货的H型钢和剖分T型钢的包装应符合表1的规定;成捆交货的其他型钢的包装应符
合表2的规定。包装类别通常由供方选择,经供需双方协议并在合同中注明可采用其他包装类别。
表1
包装类别
每捆重量
kg
捆扎道次
长度≤12000mm 长度 >12000mm
不少于
同捆长度差
mm
1 ≤2000 4 5 定尺长度允许偏差
2 >2000~≤4000 3 4 ≤2000
3 >4000~≤5000 3 4 -
4 >5000~≤10000 5 6 -
注:长度大于24000mm的 H型钢可不成捆交货。
表2
包装类别
每捆重量
kg
捆扎道次
长度≤6000mm 长度 >6000mm
不少于
同捆长度差
mm
1 ≤2000 4 5 ≤1000
2 >2000~≤4000 3 4 ≤2000
3 >4000~≤5000 3 4 -
长度小于或等于2000mm的锻制钢材,捆扎道次应不少于2道。
注:倍尺交货的型钢同捆长度差不受表2限制。
5.3.1.3 同一批中的短尺应集中捆扎,少量短尺集中捆扎后可并入大捆中,与大捆的长度差不受表2
限制。
5.3.1.4 采用人工进行装卸的型钢,需在合同中注明,每捆重量不得大于80kg,长度大于或等于6000mm,
捆扎不少于3道;长度小于6000mm,捆扎不少于2道。
5.3.1.5 根据需方要求并在合同中注明,成捆交货的型钢亦可先捆扎成小捆,然后将数小捆再捆成大
捆。见图1示例。
图1 由小捆捆成大捆包装示意图
5.3.1.6 成捆交货的工字钢、角钢、槽钢、方钢、扁钢等应采用咬合法或堆垛法包装,见图2和图3。
图2 咬合法包装示意图
图3 堆垛法包装示意图
5.3.1.7 热轧盘条应成盘或成捆(可由数盘组成)交货。盘和捆均用铁丝、盘条或钢带捆扎牢固,不少于
4道。
5.3.1.8 对于钢帘线用钢等有特殊要求的产品,根据需方要求可增加防锈和防碰伤包装。
5.3.2 冷拉钢
冷拉钢应成捆或成盘交货。成捆交货时包装应符合表2的规定,成盘交货时应符合5.3.1.7的规
定。根据需要可涂防锈油、防锈涂剂等,并用中性防潮纸和包装材料依次包裹,铁丝捆牢。捆重不得大
于2t。
5.3.3 冷弯型钢
冷弯型钢一般采用成捆交货,也可单根交货,成捆包装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理论重量
kg/m
每捆最大重量
kg
捆扎道次
长度≤7000mm 长度 >7000mm~10000mm 长度 >10000mm
不少于
< 1 1000
1~< 10 3000
10~< 20 5000
≥20 10000
3 4 5
两端处的捆扎位置距离端部不大于1000mm。
6 标志
6.1 标志应醒目、牢固,字迹应清晰、规范、不易褪色。
6.2 标志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制造厂名称或商标、产品名称、产品标准号、牌号、炉/批号、产品规格或
型号、长度、重量或每捆根数。根据需求,也可增加主要性能指标、尺寸精度级别、条码或二维码等内容。
6.3 标志可采用热轧印、喷印、盖印、打印、贴(挂)标签、挂吊牌等方法。供方可选择一种或多种标志
方法。
6.4 单根交货的型钢(冷拉钢除外),应在型钢端面或靠端部处做上标志。
6.5 成捆(盘)交货的型钢,每捆(盘)至少贴(挂)两个标签或挂两个吊牌。每根型钢做有标志时,可不
贴(挂)标签或挂吊牌。
6.6 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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