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购物车 询价
www.GB-GBT.com

[PDF] GB/T 2101-2017 - 自动发货. 英文版

标准搜索结果: 'GB/T 2101-2017'
标准号码内文价格美元第2步(购买)交付天数标准名称状态
GB/T 2101-2017 英文版 70 GB/T 2101-2017 3分钟内自动发货[PDF] 型钢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T 2101-2017 (GB/T2101-2017)
中文名称 型钢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英文名称 General requirement of acceptance, packaging, marking and certification for section steel
行业 国家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H44
国际标准分类 77.140.70
字数估计 9,931
发布日期 2017-07-31
实施日期 2018-04-01
旧标准 (被替代) GB/T 2101-2008
引用标准 GB/T 15574
起草单位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首钢总公司、鞍山宝得钢铁有限公司、四川德胜集团钒钛有限公司、河北津西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归口单位 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83)
提出机构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型钢(钢坯、钢棒、钢筋和盘条等产品)的术语和定义、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贮存、运输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热轧、冷拉(轧)、锻制及热处理型钢。

GB/T 2101-2017 General requirement of acceptance, packaging, marking and certification for section steel ICS 77.140.70 H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T 2101-2008 型钢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 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2017-07-31发布 2018-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 2101-2008《型钢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与GB/T 2101- 200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术语; ---增加了冲击试验结果的评定方法; ---修改了型钢的验收规则; ---修改了包装的相关规定; ---删除了银亮钢的包装要求; ---修改了标志的相关规定; ---增加了贮存和运输的规定; ---修改了质量证明书的规定内容。 本标准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83)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首钢总公司、鞍山宝得 钢铁有限公司、四川德胜集团钒钛有限公司、河北津西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邓翠青、范立娟、王玉婕、熊化冰、王洪新、麦吉昌、赵一臣、刘宝石、徐峰、罗清明、 叶高旗。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2101-1980、GB/T 2101-1989、GB/T 2101-2008。 型钢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 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型钢(钢坯、钢棒、钢筋和盘条等产品)的术语和定义、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贮存、运 输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热轧、冷拉(轧)、锻制及热处理型钢。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574 钢产品分类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包装 package 为在流通过程中保护产品、方便储运、促进销售,采用材料及辅助物的过程中施加一定技术方法的 操作活动。 3.2 标签 label 固定在包装件或产品上的纸质或其他材料制品,上面标有产品名称、炉/批号、牌号、规格、生产厂等 内容。 3.3 吊牌 tap 用铁丝、U形钉、平头钉等固定在包装件或产品上的一种活动标签。 注:常用纸质、硬质塑料、金属等材料制造。 3.4 标志 mark 标识钢材特性的方法或内容。 注:常用的方法有喷印、盖印、滚印、打印、粘贴印记或贴(挂)标签、吊牌。 3.5 捆扎材料 strapping 用来捆扎型钢或包装件的挠性材料。 注:常采用的挠性材料有钢带、盘条、铁丝等。 3.6 捆扎保护材料 handprotector 放置在型钢之间或型钢与捆扎材料之间的,防止型钢损坏和防止包装捆扎材料被切断的材料。 注:常采用木材、金属、纤维板、塑料等材料。 3.7 试验单元 testunit 根据产品标准和合同的要求,以在抽样产品上所进行的试验为依据,一次接收和拒收产品的件数或 吨数。 3.8 抽样产品 sampleproduct 检验、试验时,从试验单元中抽取的部分产品(例如:一根型钢)。 3.9 试料 sample 为了制备一个或几个试样,从抽样产品上切取足够量的材料。 注:在某些情况下,试料就是抽样产品。 3.10 样坯 roughspecimen 为了制备试样,经过机械处理加工和其后在适当情况下热处理的试料。 3.11 试样 testpiece 经机加工或未经机加工后,具有合格尺寸且满足试验要求状态的样坯。 注:在某些情况下,试样可以是试料,也可以是样坯。 3.12 成品分析 productanalysis 在交货产品上进行的化学成分分析。 3.13 序贯试验 sequentialtesting 一组或一系列试验(例如冲击试验),由该试验得到的平均值和单个值来判定产品是否符合产品标 准和(或)合同的要求。 4 检验规则 4.1 检查和验收 4.1.1 型钢的质量由供方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查和验收。 4.1.2 交货的型钢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需方可以按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 4.1.3 需方应在拆捆前按照型钢每捆的标志检查该捆型钢的长度、重量、每捆根数等内容,对上述内容 有质量异议时不应拆捆。 4.2 组批规则 型钢应成批检验和验收,组批规则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4.3 检验项目、取样数量和取样部位和试验方法 型钢检验项目、取样数量和取样部位和试验方法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4.4 化学成分的检验 产品标准对化学成分检验有规定时,执行相应产品标准规定;产品标准对化学成分检验未规定时, 采用成品分析检验。 4.5 冲击试验结果的评定 4.5.1 当产品标准无规定时,从抽样产品上切取一组3个试样,其平均值应符合规定值的要求,允许其 中一个试样的单个值低于规定值,但不得低于规定值的70%。 4.5.2 如果没有满足4.5.1要求,但低于规定值的试样不超过2个,且低于规定值70%的试样不超过 1个,生产厂可从同一抽样产品上再取一组3个试样,在第二组试样试验后,如果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其 试验单元判为合格: a) 6个试样的平均值不低于规定值; b) 低于规定值的试样不超过2个; c) 低于规定值70%的试样不超过1个。 如果不满足上述条件,则该试验单元判为不合格。 4.6 复验与判定规则 4.6.1 序贯试验(冲击试验等) 按4.5所规定的冲击试验结果的评定方法,结果不合格时,应将试验结果不合格的抽样产品挑出报 废,再从该试验单元的剩余部分取2个抽样产品,在每个抽样产品上各选取新的一组3个试样,这两组 试样的试验结果均应合格,否则该试验单元应拒收。 4.6.2 非序贯试验(拉伸试验、弯曲试验等) 4.6.2.1 如果不合格的结果不是由平均值计算出的,而是从试验中测得的,如拉伸试验、弯曲试验等,应 采用下列方法: a) 试验单元是单件产品时,应对不合格项目做相同类型的双倍试验,双倍试验应全部合格,否则, 产品应拒收; b) 试验单元不是单件产品时,除非另有协议,供方可以将抽样产品从试验单元中挑出,也可不 挑出: 1) 如果抽样产品不从试验单元中挑出,应从同一批中再任取双倍数量的试样进行该不合格 项目的复验。复验结果应全部合格。 2) 如果抽样产品从试验单元中挑出,应随机从同一试验单元中选出另外两个抽样产品。然 后从两个抽样产品中分别制取的试样,在与第一次试验相同的条件下再做一次同类型的 试验,其试验结果应全部合格。 4.6.2.2 产品复验不合格时,允许对该试验单元产品逐个进行检验,合格的单件产品允许交货。 4.6.3 不准许复验项目 出现白点时不准许复验。 4.6.4 其他要求 产品标准中有规定时,按产品标准规定,产品标准中未规定时,按4.6.1、4.6.2、4.6.3的规定。 5 包装 5.1 一般规定 5.1.1 成捆型钢应保持端部平齐。 5.1.2 产品的包装在贮存和运输期间不应松散、变形和损坏。 5.1.3 需方对型钢的包装方式有特殊要求(如防潮)的应在合同中注明。若未注明,捆扎材料和包装方 式由供方选择。 5.1.4 型钢产品的分类应符合GB/T 15574的规定。 5.2 包装材料 5.2.1 成捆型钢应采用捆扎材料捆扎牢固。 5.2.2 根据需方要求,为保护型钢不受损坏和捆扎材料不被切断,可在型钢间、型钢与捆扎材料间使用 捆扎保护材料。 5.2.3 根据需方要求,包装可使用防护包装材料。常用的防护包装材料有牛皮纸、气相防锈纸、塑料薄 膜、防油纸等。 5.3 捆扎包装 5.3.1 热轧型钢 5.3.1.1 尺寸小于或等于90mm的方钢、钢棒、钢筋、六角钢、八角钢和其他小型型钢以及边宽小于 200mm 的等边角钢、边宽小于200mm×125mm的不等边角钢、宽度小于150mm的扁钢、每米重量 不大于60kg的其他型钢应成捆交货,超出以上规格范围的型钢也可以选择成捆交货;H型钢和剖分 T型钢可成捆交货,也可单根交货。 5.3.1.2 成捆交货的H型钢和剖分T型钢的包装应符合表1的规定;成捆交货的其他型钢的包装应符 合表2的规定。包装类别通常由供方选择,经供需双方协议并在合同中注明可采用其他包装类别。 表1 包装类别 每捆重量 kg 捆扎道次 长度≤12000mm 长度 >12000mm 不少于 同捆长度差 mm 1 ≤2000 4 5 定尺长度允许偏差 2 >2000~≤4000 3 4 ≤2000 3 >4000~≤5000 3 4 - 4 >5000~≤10000 5 6 - 注:长度大于24000mm的 H型钢可不成捆交货。 表2 包装类别 每捆重量 kg 捆扎道次 长度≤6000mm 长度 >6000mm 不少于 同捆长度差 mm 1 ≤2000 4 5 ≤1000 2 >2000~≤4000 3 4 ≤2000 3 >4000~≤5000 3 4 - 长度小于或等于2000mm的锻制钢材,捆扎道次应不少于2道。 注:倍尺交货的型钢同捆长度差不受表2限制。 5.3.1.3 同一批中的短尺应集中捆扎,少量短尺集中捆扎后可并入大捆中,与大捆的长度差不受表2 限制。 5.3.1.4 采用人工进行装卸的型钢,需在合同中注明,每捆重量不得大于80kg,长度大于或等于6000mm, 捆扎不少于3道;长度小于6000mm,捆扎不少于2道。 5.3.1.5 根据需方要求并在合同中注明,成捆交货的型钢亦可先捆扎成小捆,然后将数小捆再捆成大 捆。见图1示例。 图1 由小捆捆成大捆包装示意图 5.3.1.6 成捆交货的工字钢、角钢、槽钢、方钢、扁钢等应采用咬合法或堆垛法包装,见图2和图3。 图2 咬合法包装示意图 图3 堆垛法包装示意图 5.3.1.7 热轧盘条应成盘或成捆(可由数盘组成)交货。盘和捆均用铁丝、盘条或钢带捆扎牢固,不少于 4道。 5.3.1.8 对于钢帘线用钢等有特殊要求的产品,根据需方要求可增加防锈和防碰伤包装。 5.3.2 冷拉钢 冷拉钢应成捆或成盘交货。成捆交货时包装应符合表2的规定,成盘交货时应符合5.3.1.7的规 定。根据需要可涂防锈油、防锈涂剂等,并用中性防潮纸和包装材料依次包裹,铁丝捆牢。捆重不得大 于2t。 5.3.3 冷弯型钢 冷弯型钢一般采用成捆交货,也可单根交货,成捆包装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理论重量 kg/m 每捆最大重量 kg 捆扎道次 长度≤7000mm 长度 >7000mm~10000mm 长度 >10000mm 不少于 < 1 1000 1~< 10 3000 10~< 20 5000 ≥20 10000 3 4 5 两端处的捆扎位置距离端部不大于1000mm。 6 标志 6.1 标志应醒目、牢固,字迹应清晰、规范、不易褪色。 6.2 标志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制造厂名称或商标、产品名称、产品标准号、牌号、炉/批号、产品规格或 型号、长度、重量或每捆根数。根据需求,也可增加主要性能指标、尺寸精度级别、条码或二维码等内容。 6.3 标志可采用热轧印、喷印、盖印、打印、贴(挂)标签、挂吊牌等方法。供方可选择一种或多种标志 方法。 6.4 单根交货的型钢(冷拉钢除外),应在型钢端面或靠端部处做上标志。 6.5 成捆(盘)交货的型钢,每捆(盘)至少贴(挂)两个标签或挂两个吊牌。每根型钢做有标志时,可不 贴(挂)标签或挂吊牌。 6.6 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