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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T 211-2017 - 自动发货.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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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11-2017 英文版 135 GB/T 211-2017 3分钟内自动发货[PDF] 煤中全水分的测定方法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T 211-2017 (GB/T211-2017)
中文名称 煤中全水分的测定方法
英文名称 Determination of total moisture in coal
行业 国家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D21
国际标准分类 73.040
字数估计 10,159
发布日期 2017-09-07
实施日期 2018-04-01
旧标准 (被替代) GB/T 211-2007
起草单位 煤炭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检测分院
归口单位 全国煤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42)
提出机构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211-2017 Determination of total moisture in coal ICS 73.040 D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T 211-2007 煤中全水分的测定方法 2017-09-07发布 2018-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次 前言 Ⅰ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方法提要 1 4 试剂和材料 2 5 仪器设备 2 6 样品 2 7 测定步骤 2 8 方法的精密度 5 9 试验报告 5 附录A(资料性附录) 微波干燥法测定煤中全水分 6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 211-2007《煤中全水分的测定方法》。本标准与GB/T 211-2007相比,除编辑 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删除了测定方法中方法C(微波干燥法)(见2007年版的3.3); ---方法B1中增加了13mm试样(见3.2.1,2007年版的3.2.1); ---增加了制样过程空气干燥的水分损失补正(见7.4); ---增加了资料性附录微波干燥法测定煤中全水分(见附录A)。 本标准使用重新起草法参考ISO 589:2008《硬煤 全水分测定》编制。与ISO 589:2008的一致性 程度为非等效。 本标准由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煤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2)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煤炭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检测分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博、孙刚、李宏图。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的发布情况为: ---GB 211-1963、GB 211-1984、GB/T 211-1996、GB/T 211-2007。 煤中全水分的测定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煤中全水分的方法提要、试剂和材料、仪器设备、样品、测定步骤、结果计算、方法 精密度和试验报告。 本标准规定的氮气干燥法(方法A1和方法B1)适用于所有煤种;空气干燥法(方法A2和方法B2) 适用于烟煤(易氧化的煤除外)和无烟煤。 本标准以方法A1作为仲裁方法。 注:本标准还给出了用于全水分快速测定的微波干燥法,微波干燥法适用于烟煤和褐煤,参见附录A。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12 煤的工业分析方法 GB/T 474 煤样的制备方法 GB/T 19494.2 煤炭机械化采样 第2部分:煤样的制备 3 方法提要 3.1 方法A(两步法) 3.1.1 方法A1:氮气干燥 称取一定量的13mm试样,在温度不高于40℃的环境下干燥到质量恒定,再将干燥后的试样破碎 到标称最大粒度3mm,于105℃~110℃下,在氮气流中干燥到质量恒定。根据试样经两步干燥后的 质量损失计算出全水分。 3.1.2 方法A2:空气干燥 称取一定量的13mm试样,在温度不高于40℃的环境下干燥到质量恒定,再将干燥后的试样破碎 到标称最大粒度3mm,于105℃~110℃下,在空气流中干燥到质量恒定。根据试样经两步干燥后的 质量损失计算出全水分。 3.2 方法B(一步法) 3.2.1 方法B1:氮气干燥 称取一定量的6mm(或13mm)试样,于105℃~110℃下,在氮气流中干燥到质量恒定,根据试 样干燥后的质量损失计算出全水分。 3.2.2 方法B2:空气干燥 称取一定量的13mm(或6mm)试样,于105℃~110℃下,在空气流中干燥到质量恒定,根据试 样干燥后的质量损失计算出全水分。 4 试剂和材料 4.1 无水氯化钙:化学纯,粒状。 4.2 变色硅胶:工业品。 4.3 氮气:纯度≥99.9%,含氧量< 0.01%。 4.4 浅盘:由搪瓷、不锈钢、镀锌铁板或铝板等耐热、耐腐蚀材料制成,其规格应能容纳500g试样,且 单位面积负荷不超过1g/cm2。 4.5 玻璃称量瓶:直径70mm,高35mm~40mm,并带有严密的磨口盖。 4.6 取样器具:适用于13mm或6mm试样,开口尺寸至少为相应粒度的3倍。 5 仪器设备 5.1 空气干燥箱:带有自动控温和鼓风装置,能控制温度在30℃~40℃和105℃~110℃范围内,有 气体进、出口,有足够的换气量,每小时可换气5次以上。 5.2 通氮干燥箱:带自动控温装置,能保持温度在105℃~110℃范围内,可容纳适量的称量瓶,且具 有较小的自由空间,有氮气进、出口,每小时可换气15次以上。 5.3 分析天平:分度值0.001g。 5.4 工业天平:分度值0.1g。 5.5 干燥器:内装变色硅胶或粒状无水氯化钙。 5.6 流量计:量程100mL/min~1000mL/min。 5.7 干燥塔:容量250mL,内装变色硅胶或粒状无水氯化钙。 6 样品 6.1 按照GB/T 474或GB/T 19494.2的规定制备出全水分试样,其中13mm的全水分试样不少于3kg; 6mm的全水分试样不少于1.25kg。 6.2 在测定全水分之前,应首先检查煤样容器的密封情况。然后将其表面擦拭干净,称重,称准到总质 量的0.1%,并与容器标签所注明的质量进行核对。如果发生质量损失,并且能确定煤样在运送和储存 过程中没有损失时,应将减少的质量作为煤样的水分损失量,计算水分损失百分率,并按7.3所述进行 水分损失补正。如果质量损失大于1.0%时,则不可进行水分损失补正,在报告结果时,应注明“未经水 分损失补正”,并将容器标签和密封情况一并报告。 6.3 称取试样之前,应将密封容器中的试样充分混合均匀(混合时间不少于1min)。 7 测定步骤 7.1 方法A(两步法) 7.1.1 外在水分(方法A1和A2,空气干燥) 在预先干燥和已称量过的浅盘内迅速称取13mm的试样490g~510g(称准至0.1g),平摊在浅盘 中,于环境温度或不高于40℃的空气干燥箱中干燥到质量恒定(连续干燥1h,质量变化不超过0.5g), 记录恒定后的质量(称准至0.1g)。对于使用空气干燥箱干燥的情况,称量前需使试样在试验室环境中 重新达到湿度平衡。 按式(1)计算外在水分: Mf= m1 m ×100 (1) 式中: Mf---试样的外在水分,%; m ---称取的13mm试样质量,单位为克(g); m1 ---试样干燥后的质量损失,单位为克(g)。 7.1.2 内在水分(方法A1,通氮干燥) 7.1.2.1 将测定外在水分后的试样立即破碎到标称最大粒度3mm,在预先干燥和已称量过的称量瓶 内迅速称取9g~11g试样(称准至0.001g),平摊在称量瓶中。 7.1.2.2 打开称量瓶盖,放入预先通入经干燥塔干燥的氮气并已加热到105℃~110℃的通氮气干燥 箱中。烟煤干燥1.5h,褐煤和无烟煤干燥2h。 7.1.2.3 从干燥箱中取出称量瓶,立即盖上盖,在空气中放置约5min,然后放入干燥器中,冷却到室温 (约20min),称量(称准至0.001g)。 7.1.2.4 进行检查性干燥,每次30min,直到连续两次干燥试样的质量减少不超过0.01g或质量增加 时为止,在后一种情况下,采用质量增加前一次的质量作为计算依据。内在水分在2.0%以下时,不必进 行检查性干燥。 7.1.2.5 按式(2)计算内在水分: Minh= m3 m2× 100 (2) 式中: Minh---试样的内在水分,%; m2 ---称取的试样质量,单位为克(g); m3 ---试样干燥后的质量损失,单位为克(g)。 7.1.3 内在水分(方法A2,空气干燥) 除将通氮气干燥箱改为空气干燥箱外,其他操作步骤按7.1.2的规定进行。 7.1.4 结果计算 按式(3)计算煤中全水分: Mt=Mf+ 100-Mf 100 ×Minh (3) 式中: Mt ---煤中全水分,%; Mf ---试样的外在水分,%; Minh---试样的内在水分,%。 如试验证明,按GB/T 212测定的一般分析试验煤样水分(Mad)与按本标准测定的内在水分(Minh) 相同,则可用前者代替后者。对某些特殊煤种,按本标准测定的全水分会低于按GB/T 212测定的一般 分析试验煤样水分,此时应用两步法测定全水分,并用一般分析试验煤样水分代替内在水分。 7.2 方法B(一步法) 7.2.1 方法B1(通氮干燥) 7.2.1.1 在预先干燥和已称量过的称量瓶内迅速称取6mm的试样10g~12g(称准至0.001g),平摊 在称量瓶中。 7.2.1.2 打开称量瓶盖,放入预先通入干燥氮气并已加热到105℃~110℃的通氮干燥箱中,烟煤干燥 2h,褐煤和无烟煤干燥3h。 7.2.1.3 从干燥箱中取出称量瓶,立即盖上盖,在空气中放置约5min,然后放入干燥器中,冷却到室温 (约20min),称量(称准至0.001g)。 7.2.1.4 进行检查性干燥,每次30min,直到连续两次干燥试样的质量减少不超过0.01g或质量增加 时为止,在后一种情况下,采用质量增加前一次的质量作为计算依据。 7.2.2 方法B2(空气干燥) 7.2.2.1 13mm试样的全水分 7.2.2.1.1 在预先干燥和已称量过的浅盘内迅速称取13mm的试样490g~510g(称准至0.1g),平摊 在浅盘中。 7.2.2.1.2 将浅盘放入预先加热到105℃~110℃的空气干燥箱中,在鼓风条件下,烟煤干燥2h,无烟 煤干燥3h。 7.2.2.1.3 将浅盘取出,趁热称量(称准至0.1g)。 7.2.2.1.4 进行检查性干燥,每次30min,直到连续两次干燥试样的质量减少不超过0.5g或质量增加 时为止。在后一种情况下,采用质量增加前一次的质量作为计算依据。 7.2.2.2 6mm试样的全水分 除将通氮干燥箱改为空气干燥箱外,其他操作步骤同7.2.1。 7.2.3 结果计算 按式(4)计算煤中全水分: Mt= m4 m ×100 (4) 式中: Mt---煤中全水分,%; m ---称取的试样质量,单位为克(g); m4 ---试样干燥后的质量损失,单位为克(g)。 7.3 试样水分损失补正 需要进行水分补正时,则按式(5)求出补正后的全水分值。 M't=M1+ 100-M1 100 ×Mt (5) 式中: M't---补正后的煤中全水分,%; M1---试样的水分损失,%; Mt---按式(3)或式(4)计算得出的全水分,%。 7.4 制样过程空气干燥的水分损失补正 如在制备全水分试样前,对煤样进行了空气干燥,造成煤样质量损失,则按式(6)求出补正后的全水 分值。 M″t=X+ 100-X 100 ×M (6) 式中: M″t---补正后的全水分,%; X ---制样中空气干燥时煤样的质量损失率,%; M ---按7.2.3或7.3中计算的全水分,%。 8 方法的精密度 全水分测定结果的重复性限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全水分测定结果的重复性限 全水分(Mt)/% 重复性限/% < 10.0 ≥10.0 0.4 0.5 9 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 ---试样编号; ---依据标准; ---使用的方法; ---试验结果; ---与标准的任何偏离; ---试验中出现的异常现象; ---试验日期。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微波干燥法测定煤中全水分 A.1 方法提要 称取一定量的6mm试样,置于微波炉内。煤中水分子在微波发生器的交变电场作用下,高速震动 产生摩擦热,使水分迅速蒸发。根据试样干燥后的质量损失计算出全水分。 A.2 仪器设备 A.2.1 微波干燥水分测定仪:微波辐射时间可控,试样放置区微波辐射均匀,经试验证明测定结果与方 法A1的测定结果一致。......
相关标准:     GB/T 220-2018     GB/T 218-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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