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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T 22292-2017 (GB/T22292-2017) | | 中文名称 | 茉莉花茶 | | 英文名称 | Jasmine tea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X55 | | 国际标准分类 | 67.140.10 | | 字数估计 | 9,930 | | 发布日期 | 2017-11-01 | | 实施日期 | 2018-02-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T 22292-2008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29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T 22292-2017: 茉莉花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T 22292-2008
茉 莉 花 茶
2017-11-01发布
2018-0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 22292-2008《茉莉花茶》。本标准与GB/T 22292-2008相比,主要技术差异
如下:
---增加了第3章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香毫、春毫、银毫、毛峰、毛尖、大白毫、造型茶等类别的特种烘青茉莉花茶感官品质
要求;
---增加了特种炒青茉莉花茶感官品质要求;
---增加了碎茶、片茶的感官品质和理化指标要求;
---增加了特种茉莉花茶的理化指标要求;
---增加了附录A中特种茉莉花茶的配花量和附录B茉莉花干的检测方法。
本标准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茶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3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杭州茶叶研究院、福建春伦茶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
张一元茶叶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农林大学、福建茶叶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茶叶质量检测中心站、
北京吴裕泰茶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茶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茶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茶
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玉香、杨江帆、傅天龙、王秀兰、翁昆、危赛明、陈銮、叶乃兴、陈金水、孙云、
郑乃辉、郭玉琼、孙丹威、张亚丽、刘亚峰、尹钟、蔡红兵、邹新武、傅天甫、周琦。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22292-2008。
茉 莉 花 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茉莉花茶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绿茶为原料,加工成级型坯后,经茉莉鲜花窨制(含白兰鲜花打底)而成的茉莉
花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302 茶 取样
GB/T 8304 茶 水分测定
GB/T 8305 茶 水浸出物测定
GB/T 8306 茶 总灰分测定
GB/T 8311 茶 粉末和碎茶含量测定
GB/T 23776 茶叶感官审评方法
GB/T 30375 茶叶贮存
GH/T 1070 茶叶包装通则
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9〕第123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分类与实物标准样
4.1 茉莉花茶根据茶坯原料不同,分为烘青茉莉花茶、炒青(含半烘炒)茉莉花茶、碎茶和片茶茉莉
花茶。
4.2 各类产品的每一等级应设置实物标准样。
5 要求
5.1 基本要求
品质正常,无劣变、无异味、无异嗅,不得含有任何添加剂。各等级产品窨制过程中的配花量参见附
录A。
5.2 感官品质
5.2.1 特种烘青茉莉花茶感官品质应符合表1的规定。
5.2.2 烘青茉莉花茶各等级的感官品质应符合表2的规定。
5.2.3 炒青(含半烘炒)茉莉花茶各等级的感官品质应符合表3的规定。
5.2.4 碎茶、片茶的感官品质应符合表4的规定。
5.3 理化指标
5.4 卫生指标
5.4.1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5.4.2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5.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品质
按GB/T 23776的规定执行。
6.2 理化指标
6.2.1 水分检验按GB/T 8304的规定执行。
6.2.2 水浸出物检验按GB/T 8305的规定执行。
6.2.3 总灰分检验按GB/T 8306的规定执行。
6.2.4 粉末检验按GB/T 8311的规定执行。
6.2.5 茉莉花干检验按附录B的规定执行。
6.3 卫生指标
6.3.1 污染物限量检验按GB 2762的规定执行。
6.3.2 农药残留限量检验按GB 2763的规定执行。
6.4 净含量
按JJF1070的规定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抽样
7.1.1 取样以“批”为单位,在生产和加工过程中形成的独立数量的产品为一个批次,同批产品的品质
和规格一致。
7.1.2 取样按GB/T 8302的规定执行。
7.2 检验
7.2.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均应做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品质、水分、
粉末和净含量。
7.2.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5章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检验周期每年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
检验:
a) 原料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形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出入时;
c) 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3 判定规则
按第5章要求的项目,任一项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均判为不合格产品。
7.4 复验
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或在同批产品中重新按GB/T 8302规定加倍取样进行不合格项
目的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
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标签
产品的标志应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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