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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T 2423.4-2008 - 自动发货. 英文版
标准搜索结果: 'GB/T 2423.4-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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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423.4-2008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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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423.4-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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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Db:交变湿热(12h+12h循环)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T 2423.4-2008 (GB/T2423.4-2008)
中文名称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Db:交变湿热(12h+12h循环)
英文名称
Environmental testing for electric and electronic products - Part 2: Test method - Test Db: Damp heat, cyclic (12h+12h cycle)
行业
国家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K04
国际标准分类
19.040
字数估计
13,168
发布日期
2008-05-19
实施日期
2009-01-01
旧标准 (被替代)
GB/T 2423.4-1993
引用标准
GB/T 2421-1999; GB/T 2422-1995; GB/T 2423.34-2005; GB/T 2424.6-2006
采用标准
IEC 60068-2-30-2005, IDT
起草单位
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上海工业自动化仪表研究所
归口单位
全国电工电子产品环境条件与环境试验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标准依据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8年第8号(总第121号)
提出机构
全国电工电子产品环境条件与环境试验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范围
本部分适用于确定元件、设备或其他产品在高湿度与温度循环变化组合且通常会在试验样品表面产生凝露的条件下使用、运输和贮存的适应性。如果本试验用于检验带包装样品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的性能时, 应带包装一起进行试验。对于小的, 质量轻的样品使用本试验, 在样品表面产生凝露可能比较困难;用户应考虑使用其他替代试验, 如GB/T 2423.34-2005。
GB/T 2423.4-2008: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Db:交变湿热(12h+12h循环) GB/T 2423.4-2008 英文名称: Environmental testing for electric and electronic products - Part 2: Test method - Test Db: Damp heat, cyclic (12 h + 12 h cycle) ICS 19.040 K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1 范围 本部分适用于确定元件、设备或其他产品在高湿度与温度循环变化组合且通常会在试验样品表面 产生凝露的条件下使用、运输和贮存的适应性。如果本试验用于检验带包装样品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 的性能时,应带包装一起进行试验。 对于小的,质量轻的样品使用本试验,在样品表面产生凝露可能比较困难;用户应考虑使用其他替 代试验,如GB/T 2423.34-2005。 5 严酷程度 5.1 高温和循环次数的组合决定了试验的严酷程度。 5.2 严酷程度应从下列数值中选择: a) 高温:40℃;循环次数:2,6,12,21,56。 b) 高温:55℃;循环次数:1,2,6。 6 初始检测 试验样品应按有关标准进行外观检查并进行电气和机械性能检测。 7 条件试验 试验样品应在不包装、不通电、准备使用状态或按有关标准的其他规定放入试验箱中。 如没有规定特定的安装架,那么安装架的热传导应尽可能低,使得实际上对所有的试验样品都是绝热的。 7.1 温度容差 总的温度容差±2K或±3K是考虑到了测量的绝对误差、温度的缓慢变化以及工作空间内的温 度变化而确定的。但是,为了维持相对湿度在规定的容差范围内,在任意时刻工作空间内任何两点之间 的温度差必须维持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如果温度差超过1K,湿度条件就达不到要求。为了维持规 定的湿度,温度短时波动应维持在±0.5K。 7.2 稳定期 试验样品的温度应稳定在25℃±3K(GB/T 2421-1999和GB/T 2422-1995中给出了温度稳定 的定义)。通过以下方法达到稳定: a) 在把试验样品放入试验箱里之前,先把试验样品放置在另一个箱子里,或者, b) 把试验样品放入试验箱之后,将箱温调至25℃±3K,并保持到该试验样品达到温度稳定为止。 不论采用何种方法,达到温度稳定期间,其相对湿度必须在规定的试验用的标准大气条件的限值内。 样品在试验箱内稳定之后,箱内的相对湿度应升到不小于95%,环境温度为25℃±3K。 7.3 24小时循环 7.3.1 箱内温度应升到有关标准所规定的合适高温值。在3h±30min之内应该达到高温,其温升速 率应保持在图2a)和图2b)中阴影区域的界限内。 该阶段的相对湿度应不小于95%,最后15min内的相对湿度应不小于90%。 在上升温度阶段,试验样品上可能出现凝露。 注:出现凝露条件意味着试验样品表面温度在箱内空气露点温度之下。 7.3.2 温度应保持在规定的高温限值±2K内,直至从循环开始的12h±30min为止。 本阶段的最初和最后15min内,相对湿度应在90%~100%,其余时间相对湿度应在(93±3)%。 7.3.3 温度可按照以下给定的两种方法的一种降低: 方法1(见图2a)) 温度应在3h~6h内降到25℃±3K。在最初1.5h的降温速率应按图2a)所示,在3h±15min内 温度达到25℃±3K。在最初15min相对湿度应不小于90%外,其余时间的相对湿度应不小于95%。 注:方法1的适用样品描述见附录A。 方法2(见图2b)) 温度应在3h~6h内降到25℃±3K,但没有类型1中最初1.5h的附加要求。相对湿度应不小于80%。 注:方法2的适用样品描述见附录A。 7.3.4 温度应保持在25℃±3K,同时相对湿度不小于95%,直至24小时一个循环结束。 8 中间检测 有关标准可以要求在条件试验过程中进行性能检测。 注:在恢复前进行的要求试验样品取出箱外的测量,在条件试验时是不允许的。如果希望进行中间测量,那么有关 标准应规定测量项目和在条件试验期间哪个阶段后进行。 9 恢复 有关标准应规定恢复过程是在试验用的标准大气条件下(GB/T 2421-1999中5.3)还是在受控的 恢复条件下(GB/T 2421-1999中5.4.1)进行。 如果要求用受控的恢复条件(见图3),试验样品可以转移到另一箱中,或也可留在湿热箱中进行恢复。 前一种情况,转换时间应尽可能的短,并不能超过10min。 后一种情况,在1h之内,将相对湿度降到(75±2)%,然后再在另外的1h将温度调整到实验室温 度±1K。对大件试验样品,有关标准可以允许有较长的转换时间。 恢复时间的计算(1h~2h)是从规定的恢复条件达到时算起。 如果试验样品具有大的热时间常数,可以允许有一个足够的使温度达到稳定(GB/T 24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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