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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T 2423.59-2008 - 自动发货.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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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423.59-2008 英文版 280 GB/T 2423.59-2008 3分钟内自动发货[PDF]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Z/ABMFh:温度(低温、高温)/低气压/振动(随机)综合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T 2423.59-2008 (GB/T2423.59-2008)
中文名称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Z/ABMFh:温度(低温、高温)/低气压/振动(随机)综合
英文名称 Environmental testing - Part 2: Test methods - Test Z/ABMFh: Combined temperature (cold and heat) / low air pressure / vibration (random)
行业 国家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K04
国际标准分类 19.020
字数估计 19,118
发布日期 2008-12-30
实施日期 2009-11-01
标准依据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8年第25号(总第138号)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范围 GB/T 2423的本部分规定了温度(低温、高温)/低气压/振动(随机)综合试验的基本要求、严酷等级、试验程序以及其他技术细则。本部分适用于确定产品在温度(低温、高温)、低气压和振动(随机)综合作用下的适应性。有温度变化的综合试验可参考本部分。

GB/T 2423.59-2008: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Z/ABMFh:温度(低温、高温)/低气压/振动(随机)综合 GB/T 2423.59-2008 英文名称: Environmental testing - Part 2: Test methods - Test Z/ABMFh: Combined temperature (cold and heat) / low air pressure / vibration (random)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2423.59-2008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低气压/振动(随机)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1 范围 GB/T 2423的本部分规定了温度(低温、高温)/低气压/振动(随机)综合试验的基本要求、严酷等 级、试验程序以及其他技术细则。 本部分适用于确定产品在温度(低温、高温)、低气压和振动(随机)综合作用下的适应性。有温度变 化的综合试验可参考本部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 2423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 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 部分。 3 定义和术语 GB/T 2422、GB/T 2423.1、GB/T 2423.2、GB/T 2423.56、GB/T 2423.21和GB/T 2423.26确立 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4 一般说明 本试验是试验A(低温)、试验B(高温)、试验 M(低气压)和试验Fh(振动(随机))的综合试验。 试验样品应按照试验程序依次进行试验室温度下的振动(随机)试验、温度试验和温度/低气压综合 试验,最后再叠加以振动(随机)使试验样品经受温度(低温、高温)/低气压/振动(随机)的综合试验。当 试验样品已通过单一的振动(随机)试验、温度试验及温度/低气压综合试验时,可直接进行温度(低温、 高温)/低气压/振动(随机)的综合试验。 在试验过程中试验样品是否处于工作状态应由有关规范规定。 5 试验设备 5.1 试验设备要求总则 除非有关规范另有规定,试验设备应符合GB/T 2423.1、GB/T 2423.2、GB/T 2423.21和GB/T 2423.56 中对试验设备的要求。 应注意避免振动台与试验箱(室)间产生机械耦合和压力恢复到正常大气压时吸入的空气使试验箱 (室)内的空气污染。 5.2 设备的装置 除非有关规范另有规定,一般情况下,振动台台体应装在试验箱(室)外面,只把振动台台面伸入箱 (室)内部。 5.3 接口装置 当振动台台体在试验箱(室)外面并把振动台面深入试验箱(室)内部时,应解决振动台与试验箱 (室)之间的隔热和耐压密封接口装置问题。该接口装置除了满足隔热和气密的基本要求外,还应避免 振动台与试验箱(室)间的机械耦合和因试验箱(室)气压下降时振动台面偏离平衡位置(上升或偏离中 心)等不利因素。 6 样品的安装 试验样品的安装应模拟实际安装状态,在满足GB/T 2423.43和GB/T 2423.56的前提下,尽量满 足GB/T 2423.1和GB/T 2423.2。试验样品与振动台之间的隔热垫应具有较大的刚度和较低的热传 导率(绝热)。 7 严酷等级 试验的严酷等级由温度、气压、振动频率范围、振幅值和持续时间共同确定。 除非有关规范另有规定,可优先从下列数值中选取温度、气压、加速度谱密度值、加速度谱密度的谱 形、试验持续时间进行试验等级组合。 7.1 温度严酷等级 温度严酷等级见表1。 7.2 低气压严酷等级 低气压严酷等级见表2。 7.3 振动严酷等级 7.3.1 总则 振动(随机)试验严酷等级根据由下列参数组成: ---试验频率范围; ---加速度谱密度值; ---加速度谱密度的谱形; ---试验持续时间。 有关规范应规定每一个参数值,它们从下列参数中选取; a) 从7.3.2~7.3.3的给定值中选取; b) 当从已知环境条件中得出明显不同值时,则取该值; c) 由已知相关的数据资料中获得(例如GB/T 4796)。 7.3.2 频率范围 如果选择了7.3.1中a)项,则试验频率范围应从表3中选取。 7.3.4 加速度谱密度的谱形 规定加速度谱密度谱形为平直谱(见图1),在特殊情况下,可能要规定近似形状的加速度谱密度谱 形,此时,有关规范应按频率函数规定加速度谱密度曲线形状,应尽可能从7.3.2和7.3.3给定值中选 取不同的谱密度值和相应的频率范围,即拐点。此外,有关规范应规定在不同谱密度值之间的斜率。 7.4 温度(低温、高温)/低气压/振动(随机)综合试试验持续时间 试验的持续时间应在温度、低气压条件下以试验样品达到温度稳定后并开始振动时算起(见图2和 图3)。 除非有关规范另有规定,一般情况下,每一个轴向的持续时间应从下列数值中选取,以分钟为单位, 容差为0%~5%: 1、2、5、10、20、50、100。 8 预处理 试验样品应按有关规范规定进行预处理。 9 初始检测 试验样品应按有关规范规定进行外观检查及电气和机械性能检测。 10 试验 10.1 试验准备 有关规范应规定在试验样品的一个或几个轴向上进行振动。当在整个试验过程中规定在几个轴向 上振动时,应在每一规定的轴向上重复整个试验程序。 散热试验样品应采用GB/T 2423.1试验Ad中的没有强迫空气循环的试验方法。对没有冷却装 置的散热试验样品,当试验箱(室)足够大,但只有强迫空气循环才能保持箱(室)内的试验温度时可采用 试验Ad中的方法A。当试验箱的容积太小以致不能满足自由空气条件时应采用试验Ad中的方法B。 对有冷却装置的散热试验样品,可采用试验Ad中的方法A。但有关规范应规定供给的冷却剂的特性, 若为空气时,则应避免受到油的污染和潮湿的影响。 非散热试验样品应采用强迫空气循环的试验方法。 10.2 条件试验 10.2.1 振动试验 综合试验箱(室)内处于试验室温度。试验样品在不包装不通电状态下按规定的轴向安装到振动台 上,然后按有关规范规定的严酷等级进行振动(随机)试验。 当有关规范要求时,应对试验样品进行性能检测。 10.2.2 温度试验 试验样品保持振动(随机)试验时的安装。 试验箱(室)内的温度应调到有关规范规定值并使试验样品达到温度稳定。 试验箱(室)内温度变化的平均速率为:0.7℃/min~1℃/min(按每5min计算平均速率)。 当有关规范要求时,则对试验样品进行性能检测。 10.2.3 温度/低气压综合试验 继10.2.2之后,试验箱(室)内的气压降至有关规范规定值,气压变化率不应大于10kPa/min或按 有关规范规定。 温度和气压达到有关规范规定值并稳定后,当有关规范要求时,则对试验样品进行性能检测。 10.2.4 温度(低温、高温)/低气压/振动(随机)综合试验 温度和气压达到规定值并稳定后,按有关规范规定的严酷等级进行振动(随机)试验。当需要确定试验样 品的危险频率而进行振动响应检查时,温度和气压应在规定的持续时间内保持不变。参见图2或图3。 当有关规范要求时,则对试验样品进行性能检测。 试验结束即停止振动,对试验期间运行(或工作)的试验样品应断电或卸载。 11 中间检测 中间检测应在试验结束前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完成。 有关规范可规定在试验期间或结束时(试验样品仍在试验箱内)加负载和(或)检测,需要时应规定 检测的项目和时间。检测时,试验样品不应从试验箱(室)中取出。 注1:不得在试验期间把试验样品从试验箱(室)内取出进行恢复前的检测,再重新放入试验箱(室)内。 注2:如果在持续时间结束前需要了解试验样品在特定时间的性能,则对每个特定的时间应另外增加一批试验 样品。 12 恢复 试验箱(室)内的气压以不大于10kPa/min的速率恢复到正常大气压。增压期间,不必进行温度控 制。气压恢复后,试验箱(室)内的温度以不大于1℃/min(按每5min计算平均速率)的速率恢复到正 常的试验室气候状态。此后,试验样品在试验箱(室)内按有关规范规定进行恢复。参见图2和图3。 试验样品应在标准大气条件下进行恢复。当标准大气条件对试验样品不适宜时,有关规范可规定 其他恢复条件。试验样品在标准大气条件下恢复时,恢复时间要足以使其达到温度稳定,最少时间为 1h。当几个试验样品同时进行试验,而1h的恢复时间又不够时,则最长恢复时间为2h,所以检测必 须在这一时间终了前完成。 若有关规范有要求,则在恢复期间对试验样品通电或加负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