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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GB/T 24747-2023 (GB/T24747-2023) | 中文名称 | 有机热载体安全技术条件 | 英文名称 | Safety technology conditions for organic heat transfer fluid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中标分类 | J98 | 国际标准分类 | 27.060.30 | 字数估计 | 20,251 | 发布日期 | 2023-05-23 | 实施日期 | 2023-05-23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T 24747-2009 | 起草单位 | 中国锅炉与锅炉水处理协会、宁波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大连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苏州首诺导热油有限公司、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淄博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山东北方淄特特种油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吉林恒升化工有限公司、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江苏中能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久星导热油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慑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泰安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 归口单位 | 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62) | 提出机构 | 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62)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T 24747-2023: 有机热载体安全技术条件
GB/T 24747-2023 英文名称: Safety technology conditions for organic heat transfer fluid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T 24747-2009
有机热载体安全技术条件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各种类型的有机热载体锅炉及有机热载体传热系统所使用的有机热载体的安全技术
条件。
本文件适用于以各种有机热载体锅炉、光热储能或其他加热设备为加热源,并以间接加热为目的的
有机热载体,不适用于仅以冷冻和低温冷却为目的的有机热载体,也不适用于有机硅热载体。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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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3971 有机热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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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术语和定义
GB 2397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一般要求
4.1 有机热载体产品应符合GB 23971的要求。有机热载体产品出售时应同时提供以下产品质量证明
等文件。
a) 有机热载体型式试验机构出具的符合GB 23971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
b) 由生产商出具的该批次产品的出厂质量检验报告;如由供应商提供其复印件,该报告的真实性
应由供应商确认。
c) 符合GB/T 16483要求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4.2 有机热载体的自燃点应不低于该产品的最高允许使用温度。
4.3 有机热载体的最高允许使用温度至少应高于有机热载体锅炉最高工作温度10℃,对于电加热锅
炉、燃煤锅炉或炉膛辐射受热面平均热流密度大于0.05MW/m2 的锅炉,选用的有机热载体最高允许
使用温度至少应高于有机热载体锅炉最高工作温度20℃。
4.4 传热系统内任何一处的有机热载体均不应超过有机热载体最高允许液膜温度;有机热载体锅炉的
计算最高液膜温度不应高于有机热载体的最高允许液膜温度。
4.5 L-QC和L-QD类有机热载体应在闭式循环系统中使用;L-QB类有机热载体可在闭式或者开式循
环系统中使用,但用于开式循环系统的有机热载体热氧化安定性指标应合格,且正常运行时开式循环系
统膨胀罐内的有机热载体温度应低于70℃。L-QB、L-QC、L-QD分类见GB 23971。
4.6 有机热载体不应直接用于加热或冷却具有氧化作用的化学品。在食品或药品生产过程中间接加
热使用的有机热载体,除了应符合 GB 23971的规定外,还应满足国家有关食品及药品安全标准的
要求。
5 质量指标要求和试验方法
5.1 未使用有机热载体验证指标和试验方法
未使用有机热载体注入系统前(包括系统初次注入和运行后更换或补充的未使用有机热载体),应
根据该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对其质量进行验证检验。检验项目和试验方法见表1。
5.2 在用有机热载体的质量指标和试验方法
根据在用有机热载体质量状况,质量指标分为正常使用质量指标、安全警告质量指标和停止使用质
量指标。质量指标和试验方法见表2。
6 判定与处置
6.1 未使用有机热载体验证检验的判定与处置
验证检验结果全部符合表1中判断指标的规定,判定产品为符合要求,否则判定产品为不符合要
求,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不应加入系统使用。如对验证检验结果有异议,应由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检验机
构对该样品进行复验。
6.2 在用有机热载体质量指标判定与处置
6.2.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表2中“正常使用质量指标”的,判定该在用有机热载体质量处于正常状
况,可以继续使用。
6.2.2 检验结果中一项或数项处于表2中“安全警告质量指标”范围时,依据表3进行判定和处置。
6.2.3 检验结果中一项或数项处于表2中“停止使用质量指标”范围时,依据表4进行判定和处置。
7 检验周期和取样
7.1 检验周期
7.1.1 验证检验合格的未使用有机热载体注入系统并完成系统调试后应在3个月内进行首次检验;在
用有机热载体每年至少取样检验一次,检验项目为表2中的所有项目。
7.1.2 有以下情况之一,应取样并按表2进行检验:
a) 系统发生偶然事故,可能对有机热载体产生了危害;
b) 系统中排放出的在用有机热载体再次注入系统前;
c) 判定为停止使用的有机热载体,采取科学合理的处理措施改善其质量后,欲继续使用前;
d) 系统中更换或添加混用了不同的有机热载体产品后3个月内。
7.2 取样
7.2.1 未使用有机热载体的取样应符合GB/T 4756的要求,取样量应能满足验证检验和此后复验留样
的要求,留样量应不少于1L。
7.2.2 在用有机热载体的取样应在系统循环回路内通过非水冷却的取样器进行,取样温度应不高于
50℃,取得的样品应为代表该系统当前在用有机热载体质量状况的均匀样品。取样量应能满足检验和
复验留样的要求。复验留样的保留时间不应少于40d。
8 混用
8.1 不同化学组成的气相有机热载体不应混用,气相有机热载体与液相有机热载体不应混用。
8.2 不同化学和物理性质的有机热载体一般不应加入同一系统中混用。
8.3 如需将合成型液相有机热载体与矿物油型有机热载体混用,或将不同化学组成的合成型液相有机
热载体混用,以及将不同厂商生产的矿物油型有机热载体混用,应满足以下要求:
a) 通过GB/T 23800的热稳定性检验,且比原有的在用有机热载体具有更高或相当的热稳定性;
b) 符合第4章的要求;
c) 加入前通过表1规定的验证检验;
d) 生产商或供应商提供混用后的有机热载体不会发生化学反应或产生分层等影响安全使用的相
关试验或检测证明资料。
8.4 传热系统中加入的混用有机热载体的数量及混合比例应有准确记录,同时应对混用后的有机热载
体取样检验并保留1L的复验样品。
8.5 混用后的有机热载体应按照原有的在用有机热载体性质和性能条件使用,其质量指标应符合表2
的要求。
8.6 在用有机热载体中不应加入各种类型的添加剂使之改变其物理化学性质。
9 劣化物分离处理
9.1 对于尚具有处理价值的合成型在用有机热载体,可采用适当的分离和精制方法进行劣化物分离处
理,去除其中污染物和部分变质物,使其质量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达到表2的正常使用质量指标后可
在原系统继续使用。
9.2 处理过程应确保规范性与安全性,并符合环保要求。劣化物分离处理结束后,应对系统中的有机
热载体进行取样检测,达到正常使用质量指标后方可继续使用。
10 传热系统的清洗
10.1 当系统中有机热载体被严重污染、残炭或运动黏度达到停止使用质量指标,或锅炉炉管发生过热
超温事故后,以及系统更换有机热载体之前,应对锅炉及系统进行检查。如果存留污染物或已产生结焦
及残油黏附严重,达到GB/T 34352的清洗条件,则应采用适当的清洗方式将系统中存在的污染物和炉
管内的结焦物清除,以保持系统的清洁,避免新更换的有机热载体被污染。
10.2 有机热载体锅炉和传热系统的清洗及其质量应符合GB/T 34352的规定。
10.3 有机热载体注入清洗后的系统中并完成脱水排气后应取样检验,其质量应符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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