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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GB/T 25127.2-2010 (GB/T25127.2-2010) | 中文名称 | 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冷水)机组 第2部分:户用及类似用途的热泵(冷水)机组 | 英文名称 | Low ambient temperature air source heat pump (water chilling) packages. Part 2: Heat pump (water chilling) packages for household and similar application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中标分类 | J73 | 国际标准分类 | 27.200 | 字数估计 | 15,148 | 发布日期 | 2010-09-26 | 实施日期 | 2011-02-01 | 引用标准 | GB/T 1720; GB/T 2423.17; GB/T 10870; GB/T 13306; GB/T 13384; GB/T 17758; GB/T 18430.1-2007; GB/T 18430.2-2007; GB 19577; GB 25131; JB/T 4330-1999; JB/T 7249 | 起草单位 | 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 | 归口单位 | 全国冷冻空调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10年第6号(总第161号) | 提出机构 | China Machinery Industry Federation | 发布机构 |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tandardiz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 范围 | GB/T 25127的本部分规定了由电动机驱动的户用及类似用途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冷水)机组(以下简称“机组”)的术语和定义、型式和基本参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辖和贮存;本部分适用于制冷量不大于50kW空气为热(冷)源的热泵(冷水)机组, 并能在不低于-20℃的环境温度里制取热水的机组, 其他同类机组可参照执行; |
GB/T 25127.2-2010
Low ambient temperature air source heat pump (water chilling) packages.Part 2: Heat pump (water chilling) packages for household and similar application
ICS 27.200
J7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冷水)机组
第2部分:户用及类似用途的
热泵(冷水)机组
2010-09-26发布
2011-0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GB/T 25127《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冷水)机组》分为两部分:
---第1部分:工业或商业用及类似用途的热泵(冷水)机组;
---第2部分:户用及类似用途的热泵(冷水)机组。
本部分为GB/T 25127《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冷水)机组》的第2部分。
本部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冷冻空调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38)归口。
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三洋压缩机有限公司、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
博浪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麦克维尔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浙江正理电子电气有限公司、合肥通用机电
产品检测院、合肥通用环境控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本部分参加起草单位:艾默生环境优化技术(苏州)有限公司、宁波奥克斯电气有限公司、同方人工
环境有限公司、大金空调(上海)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秦海杰、侴乔力、潘莉、赵之海、汪吉平、周鸿钧、黄道德、田旭东、文茂华、
董运达、张乐平、史剑春。
本部分由全国冷冻空调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部分是首次制定。
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冷水)机组
第2部分:户用及类似用途的
热泵(冷水)机组
1 范围
GB/T 25127的本部分规定了由电动机驱动的户用及类似用途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冷水)机组
(以下简称“机组”)的术语和定义、型式和基本参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部分适用于制冷量不大于50kW,以空气为热(冷)源的热泵(冷水)机组,并能在不低于-20℃
的环境温度里制取热水的机组,其他同类机组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在GB/T 25127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构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
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
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
本部分。
GB/T 1720 漆膜附着力测定法
GB/T 2423.17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Ka:盐雾(GB/T 2423.17-
2008,IEC 60068-2-11:1981,IDT)
GB/T 10870 容积式和离心式冷水(热泵)机组 性能试验方法
GB/T 13306 标牌
GB/T 13384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T 17758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
GB/T 18430.1-2007 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 第1部分:工业或商业用及类似用途的冷
水(热泵)机组
GB/T 18430.2-2007 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 第2部分:户用及类似用途的冷水(热泵)
机组
GB 19577 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
GB 25131 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 安全要求
JB/T 4330-1999 制冷和空调设备噪声的测定
JB/T 7249 制冷设备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JB/T 7249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1
chiling)packages
由电动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制冷循环,以空气为热(冷)源的热泵(冷水)机组,并能在不低于-20℃
的环境温度里制取热水的机组。
3.2
在表1规定的名义工况下,机组以相同单位表示的制热 (冷)量与总输入电功率的比值。
3.3
用一个单一数值表示的空气调节用热(冷)水机组的部分负荷效率指标,基于表2规定的部分负荷
工况下的部分负荷性能系数值,按机组在特定的负荷下运行时间的加权因素,通过式(1)、式(2)计算
得出。
制热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H):
IPLV(H)=8.3%×A1+40.3%×B1+38.6%×C1+12.9%×D1 (1)
制冷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C):
IPLV(C)=2.3%×A0+41.5%×B0+46.1%×C0+10.1%×D0 (2)
式中:
A0(A1)---100%负荷时的制冷(制热)性能系数COP,单位为千瓦每千瓦(kW/kW);
B0(B1)---75%负荷时的制冷(制热)性能系数COP,单位为千瓦每千瓦(kW/kW);
C0(C1)---50%负荷时的制冷(制热)性能系数COP,单位为千瓦每千瓦(kW/kW);
D0(D1)---25%负荷时的制冷(制热)性能系数COP,单位为千瓦每千瓦(kW/kW)。
注1:部分负荷百分数计算是以名义制冷(热)量为基准。
注2:部分负荷系数IPLV代表了平均的单台机组的运行工况,可能不代表一个特有的工程安装实例。
注3:IPLV(H)的计算是以北京为典型城市,其他典型城市的IPLV(H)系数见GB/T 25127.1-2010《低环境温度
空气源热泵(冷水)机组 第1部分:工业或商业用及类似用途的热泵(冷水)机组》附录A。
3.4
在制热运行模式下,从上一次制热开始(除霜结束)到本次除霜结束的一个完整的制热、除霜过程。
4 型式和基本参数
4.1 型式
4.1.1 按结构型式分为:
---整体式;
---分体式。
4.1.2 按机组功能分为:
---制热机组(包括和电热器同时或切换使用的机组);
---制热及制冷机组。
4.1.3 按机组使用电源分为:
---单相交流电源;
---三相交流电源。
4.2 型号
机组型号的编制方法可由制造商自行编制。但型号中应体现本部分名义工况下机组的制冷量。
4.3 基本参数
4.3.1 工况
4.3.1.1 名义工况
机组的名义工况见表1。
表1 名义工况
项 目
使用侧 热源侧(或放热侧)
水流量/
m3/(h·kW)
出口水温/
干球温度/
湿球温度/
制热
制冷
0.172a
41 -12 -14
7 35 -
a 水流量单位 m3/(h·kW)里的“kW”是单位名义制冷量,下同。
4.3.1.2 名义工况的其他规定
a) 机组换热器水侧污垢系数为0.018m2·℃/kW,新机组换热器应被认为是清洁的,测试时污
垢系数应考虑为0m2·℃/kW,性能测试时应按GB/T 18430.1-2007附录C模拟污垢系数
进行温差修正。
b) 大气压力为101kPa。
4.3.1.3 部分负荷工况
部分负荷工况规定见表2。
表2 部分负荷工况
项 目
负荷/
使用侧 热源侧
水流量/
m3/(h·kW))
出口水温/
干球温度/
湿球温度/
制热
制冷
100
100
0.172
-12
31.5
24.5
-14
注:在所有工况下,机组换热器水侧污垢系数为0.018m2·℃/kW;新机组换热器水侧应被认为是清洁的,测试
时污垢系数应被考虑为0m2·℃/kW,性能测试时应按GB/T 18430.1-2007的附录C进行温差修正。
4.3.2 性能系数
机组名义工况时的性能系数和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应不低于表3的规定值。
表3 机组性能系数限值
名义工况性能系数(COP) 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
制热(COPh) 制冷(COPc) 制热IPLV(H) 制冷IPLV(C)
2.10 不低于GB 19577的规定值 2.40 2.60
5 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机组应符合本部分的规定,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或按用户和制造厂的协议)
制造。
5.1.2 机组除配置所有制冷(热)系统组件外,一般还可以包括冷(热)水循环水泵、管路与附件。
5.1.3 机组的黑色金属制件,表面应进行防锈蚀处理。
5.1.4 电镀件表面应光滑,色泽均匀,不得有剥落、露底、针孔、明显的花斑和划伤等缺陷。
5.1.5 机组涂装件表面应平整、涂布均匀、色泽均匀,不应有明显的气泡、流痕、漏涂、底漆外露及不应
有的皱纹和其他损伤。
5.1.6 机组装饰性塑料件表面应平整光滑、色泽均匀,不应有裂痕、气泡和明显缩孔等缺陷,塑料件应
耐老化。
5.1.7 电镀件耐盐雾性
机组金属镀层上的每个锈点锈迹面积不应超过1mm2,每100cm2 试件镀层不应超过2个锈点、锈
迹,小于100cm2 时,不应有锈点和锈迹。
5.1.8 涂装件涂层附着力
机组涂装件涂层的附着力应达到GB/T 1720规定的二级以上。
5.1.9 机组的零部件和材料应符合各有关标准的规定,满足使用性能要求。
5.1.10 充装制冷剂之前,机组内与制冷剂和润滑油接触的表面应保持清洁、干燥,机组外表面应清洁。
5.1.11 机组各零部件的安装应牢固、可靠,制冷压缩机应具有防振动措施。
5.1.12 机组的隔热层应隔热性能良好,正常运行时不应有凝露现象,并且无毒、无异味且有自熄性能。
5.1.13 机组的电气控制应包括对压缩机、循环水泵和风机等的控制,一般还应具有电机过载保护、缺
相保护(三相电源),水系统断流保护、防冻保护,系统高、低压保护等功能或器件。
5.1.14 机组可根据用户要求或实际用途配置冷(热)水循环泵,其流量和扬程应保证机组的正常工作。
5.2 气密性和压力试验
5.2.1 气密性
机组制冷(热)系统各部分应密封,系统各部分不应有制冷剂泄漏。
5.2.2 压力试验
机组水侧各部位及接头处不应有异常变形和水泄漏。
5.3 运转试验
机组出厂前应进行运转试验,运转时机组应无异常。
5.4 名义工况性能
机组在制热和制冷名义工况下进行试验时,其最大偏差应不超过以下规定:
a) 制热量和制冷量允许的负偏差为明示值的5%;
b) 性能系数COP应符合表3的要求,并不应低于明示值的92%(当机组标称值的92%高于表3规
定值时);
c) 带有电加热器的热泵机组,其电加热消耗功率允许偏差应为机组电加热消耗电功率明示值的
-10%~+5%;
d) 消耗总电功率允许正偏差为机组明示值的10%(热泵制热消耗总电功率不包括电加热消耗电
功率);
e) 热(冷)水侧压力损失允许正偏差为机组明示值的15%;
f) 机组应按6.3.6规定测量噪声,其平均表面声压级应符合表4要求,并不高于机组名义值
+2dB(A)(当机组名义值+2dB(A)小于表4规定值时)。
表4 噪声限定值(声压级)
名义制冷量/
kW
整体式/
dB(A)
分体式/dB(A)
室外机 室内机
≤8 64 62 45
表4(续)
名义制冷量/
kW
整体式/
dB(A)
分体式/dB(A)
室外机 室内机
>8~16 66 64 50
>16~31.5 68 66
>31.5~50 70 68
5.5 综合部分负荷性能
5.5.1 机组应按表2规定的部分负荷工况,测定制热(制冷)100%、75%、50%、25%负荷点的性能系
数,并按式(1)、式(2)分别计算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H)、IPLV(C)。
5.5.2 如机组不能满足5.5.1或表2规定的部分负荷工况的要求,则可按以下规定进行。
5.5.2.1 如机组不能在75%、50%或25%中的一些部分负荷点运行时,可让机组在按表2规定工况下
的其余部分负荷点运行,测量各负荷点的性能系数,并在点与点之间用直线连接,绘出部分负荷曲线图;
再由曲线图通过内插法计算机组待求部分负荷点的性能系数,而不得使用外插法。
5.5.2.2 如机组无法卸载到75%、50%或25%:
a) 如机组无法卸载到25%但低于50%,则其75%和50%的COP按5.5.2.1获得;机组在最小
负载运行,按表2规定的25%负荷工况测试制热(制冷)性能系数,然后按式(3)计算25%负荷
的COP。
b) 如机组无法卸载到50%但低于75%,则其75%的COP按5.5.2.1获得,机组在最小负载运
行,按表2规定的50%、25%负荷工况测试制热(制冷)性能系数,然后按式(3)计算50%、25%
负荷的COP。
COP= QmCD·Pm
(3)
式中:
Qm---实测制热(制冷)量,单位为千瓦(kW);
Pm---实测消耗总电功率,单位为千瓦(kW);
CD---由于机组无法卸载到最小负载,致使压缩机间歇停机所引起的衰减系数,由式(4)
计算。
CD=-0.13×LF+1.13 (4)
式中:
LF---负荷系数,由式(5)计算;
LF=
LDæ
100 QFL
QPL
(5)
式中:
LD---表2中规定的负荷数;
QFL---满负荷制热(制冷)量,单位为千瓦(kW);
QPL---部分负荷制热(制冷)量,单位为千瓦(kW)。
c) 如机组无法卸载到75%,机组在最小负载运行,按表2规定的75%、50%、25%的负荷工况测
试制热(制冷)性能系数,然后按式(3)计算75%、50%、25%负荷的COP。
5.5.3 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H)、IPLV(C)应符合表3的要求,并应不低于明示值的92%(当
机组明示值的92%高于表3规定值时)。
5.5.4 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计算示例参考GB/T 18430.2-2007附录A。
5.6 设计和使用条件
机组在表5规定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
5.6.1 最大负荷工况
机组按表5规定的最大负荷工况运行时,电动机、电器元件连接线和其他部件应能正常工作。
5.6.2 低温工况
机组按表5规定的低温工况运行时,机组各部件不应损坏,低压、防冻及过载保护器不应跳开,机组
应正常工作。
表5 机组的设计温度/流量条件
项 目
使用侧 热源侧
水流量 出口水温 干球温度 湿球温度
m3/(h·kW) ℃ ℃ ℃
制热
制冷
名义工况
最大负荷工况
低温工况
融霜工况
名义工况
最大负荷工况
低温工况
0.172
-12
-20
-14
15.5
5.6.3 融霜工况
装有自动融霜机构的机组按表5规定的融霜工况运行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安全保护元器件不应动作而停止运行;
---融霜应自动进行、功能正常,融霜彻底,融霜时的融化水应能正常排放;
---在最初融霜结束后的连续运行中,融霜所需时间总和不应超过一个连续制热周期的20%;两
个以上独立热泵循环的机组,各自循环的融霜时间总和不应超过各自运行周期的20%(如共
用同一翅片式换热器,则融霜时间总和不应超过总运行时间的20%)。
5.6.4 变工况性能
机组变工况性能温度条件如表6所示。按6.3.7.4方法进行试验并绘制性能曲线图或表。
表6 变工况性能温度条件 单位为摄氏度
项 目
使用侧 热源侧
进口水温 出口水温 干球温度 湿球温度
制热
制冷
41~50-20~21
5~15 21~43
5.7 安全性能
机组的安全性能应符合GB 25131《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 安全要求》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仪表准确度及测量规定
6.1.1 试验用仪表、仪器的准确度按GB/T 10870中附录A的规定并经校验或校准合格。
6.1.2 测量按以下规定进行:
a) 测量仪表的安装和使用按GB/T 10870的规定;
b) 机组的空气干、湿球温度的测量按GB/T 18430.1-2007附录A的要求;
c) 机组冷(热)水侧压力损失测定按GB/T 18430.1-2007附录B的要求。
6.2 机组安装和试验规定
6.2.1 测试时机组的水温和循环水流量以及空气干、湿球温度偏差应符合表7和表8的规定。
表7 机组测试温度和流量偏差
项 目
使用侧 热源侧
水流量 出口水温 干球温度 湿球温度
m3/(h·kW) ℃ ℃
制热
制冷
名义工况
最大负荷工况
低温制热工况
融霜工况
名义工况
最大负荷工况
低温工况
±5%
±5%
±0.3
±0.5
±0.3
±0.5
±1
±1
±1
注:融霜工况为融霜运行前的条件,开始融霜时满足表6和表7规定的温度条件均可。
表8 融霜时的温度偏差 单位为摄氏度
工 况
使用侧 热源侧
出口水温 干球温度
制热融霜 ±3 ±6
6.2.2 机组应在其铭牌规定的额定电压和额定频率下运行。
6.2.3 被试机组应按制造厂规定的方法进行安装,并且不应进行影响制冷量和制热量的构造改装。机
组的试验环境应满足GB/T 18430.1-2007附录A的要求。
6.2.4 试验时机组室内、外机的连接管长应按制造厂所提供的全部管长、或者制冷量不大于12500W
的机组连接管长为5m、大于12500W的机组连接管长为7.5m进行试验(按较长者进行)。连接管的
室外部分长度不少于3m,室内部分的隔热和安装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
6.2.5 机组使用的水质应符合GB/T 18430.1-2007附录D的要求。
6.2.6 机组试验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T 10870规定。
6.3 试验方法
6.3.1 气密性和压力试验
6.3.1.1 气密性试验
机组系统在正常的制冷剂充灌量下,不通电置于环境温度为16℃~35℃的室内,用灵敏度为
5×10-6Pa·m3/s的检漏仪进行检验,应符合5.2.1的规定。
6.3.1.2 压力试验
机组水侧在施加1.25倍设计压力(液压)或1.15倍设计压力(气压)下,观察各部位及接头处,应符
合5.2.2的规定。
6.3.2 名义工况性能试验
6.3.2.1 制冷量和消耗总电功率
将机组的能量调节置于最大制冷量,在表1规定的制冷名义工况下,制冷量按GB/T 10870的规
定,主要试验采用液体载冷剂法进行试验测定和计算(校核试验采用机组热平衡法)。放热侧环境的温、
湿度条件可采用GB/T 17758的空气焓差法中的空调装置使其达到规定的工况要求。消耗总电功率包
括压缩机电动机、油泵电动机、操作控制电路和放热侧冷却风机电动机等的输入总电功率(不包括循环
水泵电动机的输入电功率)。并应符合5.4a)和5.4d)的规定。同时测量运行电流和功率因数。
6.3.2.2 制热量和消耗总电功率
将机组的能量调节置于最大制热量,在表1规定的制热名义工况下,制热量按GB/T 10870的规
定,主要试验采用液体载冷剂法进行试验测定和计算(校核试验采用机组热平衡法)。消耗总电功率测
试和计算同6.3.2.1的内容。但制热量和消耗总电功率不包括电加热的制热量和消耗电功率。并应符
合5.4a)和5.4d)的规定。同时测量运行电流和功率因数。
6.3.2.3 辅助电加热消耗的电功率
带有辅助电加热的机组按6.3.2.2进行制热量试验时,当其测定稳定后,给电加热通电,并测定消
耗的电功率,应符合5.4c)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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